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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专项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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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专项规程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行行政允许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如下简称市建委)实行行政允许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结合市建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市建委机关及市建委所属由法律、法规授权实行行政允许单位实行行政允许事项办理。  第三条市建委主管关于行政允许事项各业务处室(含由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如下统一简称主管处室),应当在办公场合、市建委网站公示如下内容:  (一)行政允许事项根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允许需要提交所有资料目录;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专项规程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行行政允许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如下简称市建委)实行行政允许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结合市建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市建委机关及市建委所属由法律、法规授权实行行政允许单位实行行政允许事项办理。  第三条市建委主管关于行政允许事项各业务处室(含由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如下统一简称主管处室),应当在办公场合、市建委网站公示如下内容:  (一)行政允许事项根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允许需要提交所有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她内容。  申请人规定对公示内容予以阐明、解释,主管处室应当阐明、解释,提供精确、可靠信息。  第四条主管处室应当创造条件,以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允许申请。  主管处室应当在市建委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主管处室收到行政允许申请后,应当依照下列状况分别作出解决:  (一)对依法不需要获得行政允许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畴行政允许申请,即时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错误,应当容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三)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行政允许申请,即时制作《接受申请材料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允许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告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允许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受理告知书》,并同〈申请材料目录表〉一并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主管处室不得规定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允许事项无关技术资料和其她材料。  第六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算,主管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七条实行行政允许需要听证,按照建设部《建设行政允许听证工作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主管处室审查行政允许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检查、检测、鉴定、征询评估、评审,应当制作《行政允许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允许期限内。 第九条主管处室应当自受理行政允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允许决定。状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市建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允许延期告知书》,发送申请人,阐明延期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主管处室对行政允许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解决意见,报市建委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行政允许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原则行政允许申请,制作《准予行政允许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则或者申请人隐瞒关于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允许,制作《不予行政允许决定书》,阐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需要颁发行政允许证件,主管处室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允许证件。行政允许证件应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或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印章。第十二条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主管处室应当在市建委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被允许人提出变更行政允许事项申请,主管处室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应当制作《不予变更行政允许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四条被允许人在行政允许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主管处室应当在该行政允许有效期届满前提出与否准予延续意见,报市建委领导批准后,制作《准予延续行政允许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允许决定书》,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五条市建委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实行行政允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允许实行中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主管处室应当按照《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被允许人监督检查规定》,加强对被允许人从事行政允许事项活动状况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主管处室依照利害关系人祈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除、注销行政允许,制作《撤销行政允许决定书》、《注销行政允许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撤销建设行政允许涉及应当由市建委行政补偿,补偿费用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主管处室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行政允许,制作《变更、撤回行政允许决定书》,发送被允许人。  (一)行政允许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允许所根据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变更、撤回行政允许给被允许人导致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违法实行行政允许,依照《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允许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主管处室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就行政允许设定和实行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对建设行政允许实行状况及存在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主管处室实行行政允许和对被允许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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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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