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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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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采购Document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采购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采购(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付款等行为,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采购,主要是指企业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企业外购服务并支付价款的控制,可以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采购业务的下列风险:(一)采购行...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采购
Document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采购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采购(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付款等行为,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采购,主要是指企业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企业外购服务并支付价款的控制,可以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采购业务的下列风险:(一)采购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采购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请购依据不充分、不合理,相关审批程序不规范、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资源浪费或发生舞弊。(四)采购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造成资产损失。(五)验收程序不规范,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六)付款方式不恰当、执行有偏差,可能导致企业资金损失或信用受损。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采购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请购事项应当明确,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三)采购行为应当合法合规,采购与验收流程及有关控制措施应当明确规范。(四)付款方式和程序、与供应商的对账办法应当有明确规定。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企业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请购与审批。(二)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三)采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拟订、审核与审批。(四)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有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采购职责权限应当尽量集中,以提高采购效率,堵塞管理漏洞,降低成本和费用。第七条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第三章请购与审批控制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商品或服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企业采购需求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别、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到货时间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并进行归类汇总,统筹安排企业的采购计划。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由审批人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设置请购部门的,应当由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企业实际需要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第四章采购与验收控制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及计量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以及所购商品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符合采购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由企业的采购部门、请购部门、生产部门、财会部门、仓储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包括对所购商品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付款条件及供应商的资质、经营状况、信用等级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调整。企业应当对紧急、小额零星采购的范围、供应商的选择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大宗商品或服务等的采购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一般物品或服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或定向采购的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小额零星物品或服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企业应当对例外紧急需求、小额零星采购等特殊采购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明确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大宗商品或劳务采购等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并明确招投标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和评标规则。其他商品或劳务的采购,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制定最高采购限价,不得以高于采购限价的价格采购。以低于最高采购限价进行采购的可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企业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适时调整最高采购限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供应商信誉、供货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当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采购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单价高、数量多的物资采购,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比质比价采购制度。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协议等采购文件,由专门的验收部门或人员、采购部门、请购部门以及供应商等各方共同对所购物品或服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五章付款控制第十七条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商定对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企业采购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并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对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后,提交企业相关权限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办理付款。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大额预付账款的监控,定期对其进行追踪核查。对预付账款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进行综合判断;对有疑问的预付账款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降低预付账款资金风险和形成损失的可能性。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存货(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指引。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存货管理的下列风险:(一)存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存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三)请购依据不充分,采购批量、采购时点不合理、相关审批程序不规范、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资源浪费或发生舞弊。(四)验收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资产账实不符和资产损失。(五)存货保管不善,可能导致存货损坏、变质、浪费、被盗和流失等。(六)存货盘点工作不规范,可能由于未能及时查清资产状况并做出处理而导致财务信息不准确,资产和利润虚增。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存货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存货请购的事项应当明确,请购的依据应当充分适当。(三)存货管理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存货管理原则及程序应当明确规范。(四)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存货的请购、审批与执行。(二)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记录。(四)存货发出的申请、审批与记录。(五)存货处置的申请、审批与记录。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企业应当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第九条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对于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物品的存货,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第十条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但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第三章请购与采购控制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采购申请管理制度,明确请购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企业自行生产的产成品应当按照成本费用有关规定,合理计算产品成本。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比例。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逐日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当日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或者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重新预测材料需要量以及重新计算安全存货水平和经济采购批量,据此进行再订购,尽可能降低库存或实现零库存。第十四条企业确定采购时点、采购批量时,应当考虑企业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实际情况等因素。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环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企业应根据预算或采购计划办理采购手续,预算外或计划外采购需经严格审批。企业应当根据预算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业务特点编制存货年度、季度和月份的采购、生产、存储、销售预算,并按照预算对实际执行情况予以考核。存货采购和审批程序应当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验收与保管控制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入库存货的质量、数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行检查与验收,保证存货符合采购要求。第十七条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下列验收程序:(一)检查订货合同协议、入库通知单、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三)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或索赔。(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第十八条拟入库的自制存货,生产部门应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产成品才可以作为存货办理入库手续。由生产车间发出至客户、实物不入库的产成品,以及采购后实物不入库而直接发至使用现场的外购存货,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办理出、入库手续。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仓储部门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一)因业务需要分设仓库之情形,应当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三)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和危险品的仓储,应当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四)企业应当重视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第二十条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第二十一条对于已售商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门应根据销售部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可以选择修复、报废等措施。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仓储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布局、工艺流程、设备摆放等因素,相应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动、信息传递等具体管理制度。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第二十三条存货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采购成本。第五章领用与发出控制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流程和制度。企业生产部门、基建部门领用材料,应当持有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的领料单。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应当经过特别授权。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发出流程和制度。存货的发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大批商品、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得到特别授权。仓库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通知单发出货物,并定期将发货记录同销售部门和财会部门核对。存货发出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核对有关票据凭证,确保其与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一致。第二十六条企业财会部门应当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之情形。第六章盘点与处置控制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并选择适当的存货盘点制度,明确盘点范围、方法、人员、频率、时间等。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合理安排人员、有序摆放存货、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对于特殊存货,可以聘请专家采用特定方法进行盘点。第二十九条存货盘点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盘盈、盘亏情况要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第三十条仓储部门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存货的残、次、冷、背等情况。仓储部门对残、次、冷、背存货的处置,应当选择有效的处理方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的处置。第三十一条存货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存货的特点及企业内部存货流转的管理方式,确定存货计价方法,防止通过人为调节存货计价方法操纵当期损益。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仓储部门与财会部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并附有关书面记录材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固定资产的下列风险:(一)固定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固定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三)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资源浪费。(四)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不当和管理不善,可能造成企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或资产损失。(五)固定资产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六)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真实、完整,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三)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四)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三)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四)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六)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第七条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维护、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第三章取得与验收控制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考虑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企业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企业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应当规范、透明。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根据风险、报酬转移情况,明确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审批和控制程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投入使用。企业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企业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企业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第十五条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购买或建造成本。第十六条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第四章使用与维护控制第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明细及标签,确保具备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固定资产移动应当得到授权。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目录制度。第十九条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等折旧政策。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固定资产大修理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修理。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投保范围和政策应足以应对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办理投保手续。对于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的投保,应当考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当进行固定资产账簿记录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企业应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第二十四条企业应至少在每年年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分析。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固定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第二十五条对于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实施。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章处置与转移控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区分固定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独立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考虑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于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三十条企业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第三十一条对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第三十二条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固定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企业财会部门审核批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业务外包(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外包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业务外包行为,防范业务外包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业务外包,主要是指企业(以下又称发包方)为实现战略经营目标,通过合同或协议等形式将业务职能的部分或全部交由外部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承包方)提供的一种管理行为。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下列涉及业务外包的风险:(一)业务外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业务外包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业务外包策略不科学、承包方选择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核心资产遭受损失。(四)业务外包流程未恰当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外包战略失败或经营效率低下。(五)业务外包信息保护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六)业务外包会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失真。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业务外包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一)职责分工应当合理明确,授权审核制度和外包业务归口管理制度应当规范。(二)外包策略应当科学合理,承包方的选择依据应当充分,外包合同协议应当规范。(三)外包业务流程应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应有授权,外部存货管理应当规范,外包业务会计处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业务外包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业务外包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业务外包的不相容岗位(或职责)至少包括:(一)业务外包的申请与审批。(二)业务外包的审批与执行。(三)外包合同协议的订立与审核。(四)业务外包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业务外包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内容、授权期间和被授权人条件等。企业重大或核心业务外包,应当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非核心业务或涉及金额较小的业务外包,应当由相关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提出申请,报董事长、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实施。第七条企业应当实行业务外包归口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根据外包业务职能的不同,指定外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包业务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第三章外包策略及承包方选择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外包策略,根据外部环境要求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合理确定业务外包内容,避免将核心业务外包。常见的外包业务包括:采购、设计、加工、销售、营销、物流、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客户服务等。第九条企业应当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外包项目计划书,具体阐述业务外包背景、外包内容、实施程序、主要风险和预期收益等信息,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总经理审议。必要时,还应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讨论审议。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承包方资质审核和遴选制度,确保引入合格的外包合作伙伴。承包方的遴选一般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承包方的服务能力、资格认证和信誉。(二)承包方与本企业是否存在直接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三)承包方就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和效果。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引入承包方竞争机制。发包方可以选择多家企业作为业务承包方,以促进承包方不断改进服务能力,并降低一方服务失败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外包合同协议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根据外包业务性质的不同,及时与承包方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协议文本,包括:技术协议书、外包加工协议、规划试验大纲、咨询合同协议等。外包合同协议的订立、履行流程及其控制应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外包合同协议中具体约定下列事项:(一)对于涉及本企业机密的业务和事项,承包方有责任履行保密义务。(二)企业有权获得和评估业务外包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获得具体的数据和信息,督促承包方改进服务流程和方法。(三)承包方有责任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方式和频度,将外包实施的进度和现状告知企业,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有效沟通。第十四条除合同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外,企业应当根据业务外包项目实施情况和外界环境的变化,不断更新、修正保密条款,必要时可与承包方补签保密协议。第四章外包业务流程控制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外包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外包业务流程、外包业务参与人员主要职责、资产管理政策、流程中断应急措施等内容,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企业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所有涉及外包业务流程的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正确理解和掌握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外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跟踪监督外包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本单位与承包方在外包业务执行过程中有关利益冲突、商务往来等方面的政策及时以明确方式告知承包方。外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评价与承包方的关系,确保外包业务流程顺利执行。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外包业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所有或有优先购买权的固定资产,如因业务需要交由承包方使用,企业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照发包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定期审查承包方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的情况。交由承包方使用但所有权在本企业的资产,只能用于外包业务活动。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将固定资产用作其他用途。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外包业务流动资产管理制度。业务外包过程中形成的原材料、产成品等流动资产,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防火、防盗、防未经授权接触和未经批准转移等政策,并有权要求承包方遵循。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企业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业务外包过程中形成的商业信息资料(如有关咨询材料)等,承包方有责任保密,并防止企业竞争对手获取同样信息。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外购存货授权管理制度。对于因业务外包需要由承包方购进的存货,承包方只能接受经发包方授权批准的存货订单,并代表发包方检验存货的数量和质量。外购存货信息应当准确、及时地在企业存货系统中加以记录和反映。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自销存货管理制度。因业务外包需要由发包方销售给承包方的存货,承包方只能将其用于外包活动,不得另作他用。存货销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加以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所有、交由承包方使用的存货的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承包方处的存货进行盘点,盘点频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当经企业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外部存货库存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所有的、在承包方(或分包方)储存的存货,承包方应当按照发包方存货库存管理制度要求对库存存货进行管理。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定期对库存存货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次品、损坏品或过期存货,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分离和保护。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补偿制度。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追踪、调查外部存货的一切变动,查明原因,报存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处理。对于承包方无正当原因过度使用存货,造成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企业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补偿。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外包业务产品验收制度。承包方最终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外包合同协议约定一致。业务外包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产品差异予以确认,并及时告知承包方进行调整。无法达成一致,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合同协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承包方提供附加产品等原因需要额外交费的,应当在企业授权范围内提交审议。企业财会人员应当准确计算业务外包中的退款和折扣金额,报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予以确认和计量。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包业务的索赔管理。对于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外包合同协议未完整履行,企业有权要求承包方索赔。对于承包方认可的赔款事项,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跟踪、报告,及时收回赔款,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对于长期未决赔款,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终止对承包方的索赔,应当由业务外包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终止索赔理由,报企业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并备案。第二十七条业务外包过程中所有涉及企业资产存量和增量的变动,应当保有其书面凭证,财会部门据此作适当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应当及时报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设置承包方使用本企业数据的访问权限。数据的授权和访问流程及其控制应当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业务可持续计划,避免外包业务失败造成企业商业活动的中断。企业应当定期对所有重要承包方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据此确定业务可持续能力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业务可持续计划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提交企业总经理审阅。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工程项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业务实施和管理中的各种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建造、安装和修护,以便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或维护、提升既有固定资产性能的活动。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工程项目的下列风险:(一)工程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工程项目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三)工程项目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资源浪费。(四)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不当和执行不力,可能造成工程项目建造成本的增加。(五)工程项目成本失控,可能造成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和效率低下。(六)工程项目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真实、完整,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工程项目的决策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三)概预算编制的依据、内容、标准应当明确规范。(四)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时,相关的招标程序和合同协议的签订、管理程序应当明确。(五)价款支付的方式、金额、时间进度应当明确。(六)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科学严密,竣工清理范围、竣工决算依据、决算审计要求、竣工验收程序、资产移交手续等应当明确。(七)工程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重大项目,企业应当考虑聘请具备规定资质和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如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等)和专业人士(如工程造价专家、质量控制专家等),协助企业进行工程项目业务的实施和管理。企业应建立适当的程序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督导。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工程项目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第三章项目决策控制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第十条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的工程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批准。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方式。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应当区别不同的发包方式(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等),制定相应的控制程序。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相应的控制程序。第四章概预算控制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工程量的估计、定额、参数、模型等的采用是否合理,项目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审核人员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章确认。第五章价款支付与工程实施控制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第十七条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工程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工程项目进度或者合同协议约定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支付。企业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进度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十八条对于自行建造的工程项目,以及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企业应当建立针对材料采购、收发、保管和记录相关的控制程序。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对于必要的项目变更应经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如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等)的审核。重大的项目变更应比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严格加以控制。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工程变更所涉及的价款支付进行审核。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现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成本费用发生情况、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针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相应的控制程序。第六章竣工决算控制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剩余物资的管理,对需处置的剩余物资,应当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并将处置收入及时入账。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企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因生产经营急需确需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企业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可聘请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帮助企业验收。第二十九条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后评估制度,对完工工程项目的经济性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预期经济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并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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