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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stRevisedat2pmonDecember25,2020.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st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力、发挥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保障,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两部分。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一方面用以计量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大小,计付劳动报酬;另一方面,用以规范用人单位支配劳动力的时间,从而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日,并以此为衡量标准,实行计件工作日、缩短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st
Revisedat2pmonDecember25,2020.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st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力、发挥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保障,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两部分。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一方面用以计量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大小,计付劳动报酬;另一方面,用以规范用人单位支配劳动力的时间,从而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工作日,并以此为衡量标准,实行计件工作日、缩短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弹性工作日、非全时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休息时间分为工间休息、工作日间的休息、周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这一整套休息时间制度,可以多方位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以实现休息与劳动的良性互动。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者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简言之,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内工作日的总和为工作周。各国劳动立法一般都规定工作时间的标准长度和最长限度。工作时间有如下特征:1.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即工作时间的种类、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标准、最长工时等都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准备时间和交接班时间、出差时间等。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内;即使不是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只要是实际工作中所必需的,都视为劳动时间。3.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4.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之一。5.工作日和工作周是衡量工作时间的两个基本标准。6.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限制称为法定工作时间,适用于从事公共事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于农民和个体劳动者。二.工时立法概况工时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内容,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即以限制工作时间为基本内容,该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此后,随着人道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劳资双方的不断斗争,各国的立法都将限制工作时间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至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已普遍实行40小时工作周,并继续呈现缩短工时之势。如法国已实行每周5日35小时工时制。我国自建国以来,工作时间随着我国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而运行出不断缩短的轨迹。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这一工时制度予以了明确,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与之相配套同进实施。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时的工作周制度。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三.工作时间(工作日)的种类各国法律、法规通常将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非标准工作时间,分别适用不同工作性质或生产经营特点的需要。我国根据计量单位的不同,将工作时间分为工作日和工作周,实践中多以工作日称谓工作时间。依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工作日为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一)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日,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通常包括劳动者一昼夜间的工作时间长度和一周内的工作日天数两个标准。标准工作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工时制度。我国自1997年5月1日起,全部用人单位均已实行“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度,即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且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二)计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是指以职工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即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来确定劳动报酬的工作时间。依据《劳动法》第37条之规定,对实行计件工时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即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和一个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合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预先规定的劳动消耗标准,或是在单位时间内预先规定的完成合格产品数量的标准,包括时间定额和定量定额两种形式。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劳动定额的制订标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以防止企业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计件报酬标准是指预先规定的用以计算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计件单位。(三)缩短工时制缩短工时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形式,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目前,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种: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所谓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是指从本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满7个月以上和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工作。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正在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即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实际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4.未成年工。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身心健康,并使之继续完成文化、技术知识的学习与积累,很多国家一般都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时制。我国也有类似规定,有待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少于8小时的缩短工时制。5.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根据《劳动法》第36条,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4条第2款和第3款,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办法》第4条及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其他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也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制。(四)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即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的一种工时制度。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对我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条件、方式和审批办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它与标准工时制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1.计算工时长度的周期不同2.适用的条件不同综合计算工时制只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3.实行的方式不同根据《审批办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为:在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进行。4.审批手续不同根据《审批办法》第7条的规定:企业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其中,中央直属企业要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的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标准工作时间无须履行上述手续。应当注意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选用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五)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或言之,是劳动者每日无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不定时工时制基本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即需要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量;只是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可以不受限制,且超出部分也不算延长工作时间,不给予报酬。《贯彻意见》第67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企业因生产特点、职责范围关系等原因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其审批办法与实施方式与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时制相同。(六)非全时工时制非全时工时制,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时形式。非全时工时制是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它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形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关于非全时工时制将在本书第四章“特殊劳动合同”部分作详细介绍。(七)弹性工时制弹性工时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性的制度。四.加班加点制度(一)加班加点的概念加班加点,即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其中,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时间为加班;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工作的时间为加点。(二)加班加点的条件和手续《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加班加点需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三)加班加点的时间限度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即为违法,用人单位将承担《劳动法》第90条规定的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四)限制加班加点的排除性规定依《劳动法》第4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为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直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无须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幅度也可视实际情况而定,不受限制。(五)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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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工资标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工资。一般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以上两种均未约定的,则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也即前12个月,以薪金形式实际发到手的劳动所得总额的月平均数。2.制度工作日与制度计薪日“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为天;“制度计薪日”则直接用于日工资、加班工资计算等方面,为天。3.不定时工作制不适用加班加点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4.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1款支付加班费,即适用标准为150%;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企业无须履行《劳动法》第41条所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但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据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六)违反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法律责任依《贯彻意见》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每小时罚款100元以下标准处罚。用人单位安排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工作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犯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拖欠、拒不支付或低于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加发相当于加班加点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与经济补偿金1-5倍的赔偿金。第二节休息时间制度一.休息时间的概念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或言之,是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既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也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法定节假日。二.休息时间的种类(一)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用于用膳和工间休息的时间,无明确法律规定。(二)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则劳动者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少于16小时。实行轮班制企业,其班次必须平均轮换,并且不得使劳动者连续工作两个工作日。(三)周休息日我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因此,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一周内可以休息两天。《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即公休假日;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因公出差人员的周休息日,应在出差地点享用;如因工作需要未能享用者,给予补休。(四)休假主要包括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三.休假的种类(一)法定节假日即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进行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订),包括:1.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劳动者的节假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2.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3.民族习惯性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4.其他各种纪念日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二)探亲假即指劳动者享有保留工资、工作岗位而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1.探亲假的享受条件凡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的劳动者,与配偶或父母任何一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亲假待遇。“父母”不包括公婆、岳父母,但包括自幼(指16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2.探亲假的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可2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职工探亲路程假。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另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3.探亲假的待遇(1)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报酬。(2)路费的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三)年休假即指职工工作满一定年限,每年可享有的带薪连续休息的假期。《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1.休年假的条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2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条件的,可以享受年休假。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2.带薪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3.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累计事假或病假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休年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4.年休假的安排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天)进行折算。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5.年休假的落实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四)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婚假,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在规定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五)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丧假,可另给路程假。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六)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和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凭医院证明可享受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本章小结]劳动与休息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天只有24小时、一周只有7天,一年只有365天,在固定的时间跨度内,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必然此消彼长,你多我少;但是,如果劳动者休息充分,就可以以饱满旺盛的精力与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工作效率高,用人单位利益有保证,劳动与休息可以实现良性循环;反之,如果工作时间过长,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则劳动者身体健康受损、精神不集中,必然导致工作效率降低、工伤事故多发,劳动和休息恶性循环,用人单位的利益实际上无法保证。因此,以休息促生产是不二的明智选择。缩短工作时间、延长休息时间、增加休假时间,保障和实现劳动力再生产,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趋势。一个国家工时立法的制度及其演进,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进步、人权现状及其进步的 标志 禁止坐卧标志下载饮用水保护区标志下载桥隧标志图下载上坡路安全标志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 。我国遵循国际劳工组织的原则,积极借鉴国外先进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立足于我国国情,制定了科学的全方位的工时制度。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必将为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社会的长足进步带来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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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资深模具制造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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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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