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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模拟审判阅卷笔录第PAGE\*MERGEFORMAT#页附件二阅卷笔录时间:2012年6月20日8时至9时地点: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阅卷人:案由:担保合同纠纷控辩方:控方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街道上马社区居委会,辩方绵阳市三维食品厂笔录内容:一、案件基本事实起诉叙述的事实:1998年3月16日,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向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3月16日至1998年9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作为担保人。当日,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向基金会出具了《借款担保书》,基...

民事模拟审判阅卷笔录
第PAGE\*MERGEFORMAT#页附件二阅卷笔录时间:2012年6月20日8时至9时地点: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阅卷人:案由:担保合同纠纷控辩方:控方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街道上马社区居委会,辩方绵阳市三维食品厂笔录内容:一、案件基本事实起诉叙述的事实:1998年3月16日,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向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3月16日至1998年9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作为担保人。当日,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向基金会出具了《借款担保书》,基金会向被告提供了40万元贷款。贷款期满,被告没有如期还款。基金会遂以绵阳市三维食品厂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999年5月12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绵阳市三维食品厂在判决生效后即时付清基金会借款4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绵阳市三维食品厂任未还款。1999年,基金会的债权债务由绵阳市城郊乡人民政府承担。2003月5日,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变更为绵阳科技城教科创业园区街道上马社区居委会。后经城郊乡人民政府多次要求更后的绵阳科技城教科创业园区街道上马社区居委会履行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城郊乡人民政府尚欠上马社区居委会“公路拆迁土地补偿款”,城郊乡人民政府和上马社区居委会遂于2003年9月3日在一起召开会议,决定将城郊乡人民政府应付上马社区居委员会的公路拆迁土地补偿款中的20万元与上马社区居委会因承担担保责任应付郊乡人民政府的40万元中的20万元进行债务抵销。当日,城郊乡财政所向上马社区居委员会出具了“扣还担保贷款20万元”的收据。但从2003年9月3日至今,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没有向原告上马社区居委会偿还一分钱。原告要求向借款合同债务人的被告追偿。(卷宗第4-5页)代理词中叙述的事实:与起诉状中的事实一致,原告已就被告所负债务合法地向城郊乡人民政府承担了20万元的担保责任,既然原告已经承担了20万元的担保责任,就有权向作为债务人的被告追偿。(卷宗第62页)二、有关证据徐强:城郊乡人民政府财政所会计,证明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的原告上马社区居委会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向债权人城郊乡人民政府承担了担保责任,对作为借款合同债务人的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享有追偿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万元。(卷宗第7页)被告与涪城区城郊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签订的《借款合同》:1998年3月16日,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签订借款合同:基金会向被告提供贷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3月16日至1998年9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作为担保人。(卷宗第11页,卷宗第38页)被告出具的《财产抵押借款书》:被告以自有的资产对其向农村合作基金会40万元的借款作抵押担保。(卷宗第12页,卷宗第39页)上马村委会出具的《借款担保书》:1998年3月16日,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向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农村合作基金会借得款项40万元,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作为担保人。(卷宗第13页,卷宗第40页)涪城区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年5月12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绵阳市三维食品厂在判决生效后即时付清基金会借款4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卷宗第14-17页,卷宗41-44页)城郊乡政府和上马社区居委会于2003年9月3日所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城郊乡政府和上马社区居委会于2003年9月3日在一起召开会议,决定将城郊乡人民政府应付马社区居委员会的公路拆迁土地补偿款中的20万元与上马社区居委会因承担担保责任应付郊乡人民政府的40万元中的20万元进行债务抵销,即上马社区居委会以债务抵销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代三维食品厂还贷20万元。(卷宗第18-20页,卷宗58-60页)城郊乡财政所向上马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据》:2003年9月3日,城郊乡财政所向上马社区居委员会出具了“扣还担保贷款20万元”的收据,上马社区居委会以债务抵销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代三维食品厂还贷20万元。由此,绵阳市三维食品厂欠城郊乡政府的本金数额减少了20万元。(卷宗第21页,卷宗第61页)被告向城郊乡农村合作基金会出具的《收据》:1998年3月16日,基金会向被告提供了40万元贷款。(卷宗第22页)涪城区委办公室转发的《管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宣传 要点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要点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要点2018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要点新学期教学工作要点医院纪检监察工作要点 》:1999年,绵阳市涪城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由绵阳市城郊乡人民政府承担。(卷宗第23-28页,卷宗第45-50页)城郊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催款通知书》:城郊乡人民政府在绵阳市三维食品厂不还贷的情况下,一直要求上马村委会和上马居委会承担担保责任。(卷宗第29-31页,卷宗第57页)涪城区政府《关于同意建立“上马”等四个社区居委会的批复》:2003年5月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变更为绵阳科技城教科创业园区街道上马社区居委会。(卷宗第32-33页,卷宗第51-52)律师函:陈诚律师接受绵阳科技城教科创业园区街道上马社区居委会的委托就担保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提出偿还要求。(卷宗第34页)原告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证明书:原告已就被告所负债务合法地向城郊乡人民政府承担了20万元的担保责任,既然原告已经承担了20万元的担保责任,就有权向作为债务人的被告追偿。(卷宗第35页)授权委托书:原告委托陈诚在绵阳科技城教科创业园区街道上马社区居委会与绵阳市三维食品厂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程序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和解,代为领取标的物。(卷宗第36页)被告工商登记证明:三维食品厂有实收资产33万元,有力偿还原告已经承担了20万元的担保责任。(卷宗第37页)绵阳科技城教科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03年5月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变更为绵阳科技城教科创业园区街道上马社区居委会,前者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后者承担。(卷宗第53页)原告出具的《剑南西路占地拆迁补偿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因剑南西路于2000年动工建设,至2003年9月2日,有超过20万元的土地占用拆迁补偿款城郊乡政府还未支付给上马居委会。(卷宗第54-55页)城郊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剑南西路于2000年动工建设,该公路建设涉及到上马村民的土地占用和房屋拆迁补偿费由绵阳市建委拨付给城郊乡人民政府,由城郊乡人民政府将该补偿款支付给上马村。(卷宗第56页)三、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50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2《民事诉讼法》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3《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一、二款:“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4《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5《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尝。”三、阅卷人的主张、立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于1998年3月16日向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40万元,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作为担保人;1999年5月12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绵阳市三维食品厂在判决生效后即时付清基金会借款4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2003年9月3日上马社区居委会以债务抵销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代三维食品厂还贷20万元;当日,城郊乡财政所向上马社区居委员会出具了“扣还担保贷款20万元”的收据;从2003年9月3日至今,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没有向原告上马社区居委会偿还一分钱。我的意见是,根据相关国家政策,担保人与债务人主体的变更,变更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承担。自然作为变更后的上马社区居委员与城郊乡人民政府之间的债权抵销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第99条、《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担保法》第31条之规定,原告已就被告所负债务合法地以债务抵销的方式向城郊乡人民政府承担了20万元的担保责任,既然原告已经承担了20万元的担保责任,就有权向作为债务人的被告追偿,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万元。鉴于这20万元是公路建设土地占用拆迁补偿款,事关上马村民的民生、切身利益和当地的稳定,如果不能从被告处取得,依法就不能从其他处取得,加上根据被告的财政状况是有能力足额偿还这20万元的,基于以上事实,为了尽快消除不利于上马村的影响,保证上马村民生、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和维护当地的稳定,被告应尽快足额支付20万元以及上马村基于此案的相关损失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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