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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工作暂行规定---来源搜集,文内均可编辑---来源搜集,文内均可编辑---来源搜集,文内均可编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内部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稽核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核工作是指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稽核人员,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市住房管...

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搜集,文内均可编辑---来源搜集,文内均可编辑---来源搜集,文内均可编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内部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稽核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核工作是指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稽核人员,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市住房管理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客观的监督和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各处室住房公积金业务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管理中心的内部控制,规范各项业务工作、有效防范运营风险。   第三条稽核工作由管理中心执法稽查处负责具体实施,各分中心应积极配合做好稽核工作。 第二章稽核工作的范围、类别    第四条稽核工作的范围包括对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财务核算等各项业务活动,并延伸到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对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进行审查。   第五条稽核工作分为日常业务稽核、专项稽核和专案稽核。   (一)日常业务稽核是指依托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通过分析被稽核对象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而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经常性稽核工作。   (二)专项稽核是指根据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特点,按照中心年度工作重点及统一部署对特定事项进行的稽核工作。   (三)专案稽核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工作人员发生差错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市中心部署进行的稽核工作。   第六条稽核工作应采取计算机数据采集、资料报送和现场稽核审查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稽核工作应每年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财务等业务进行抽查。   第八条根据管理中心业务需要,以定期为主,不定期为辅开展内部稽核工作,并对每次稽核情况书面汇报。 第三章    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实施内部稽核工作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二)对住房公积金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三)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进行稽核;   (四)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进行稽核;   (五)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进行稽核;   (六)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情况进行稽核;   (七)对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及定期存款进行稽核;   (八)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情况进行稽核;   (九)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稽核;   (十)对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稽核;   (十一)管理中心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稽核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实施内部稽核工作的部门享有以下权限:   (一)参与管理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参加管理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三)稽核人员有权要求被稽核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归集、提取、个贷、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稽核部门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四)稽核人员有权核查和索取被稽核部门和个人的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活动的文件证明、台帐凭证等所有业务资料以及进入计算机系统采集电子数据;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稽核人员发现所稽核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建议予以纠正;   (七)对正在违反财经纪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对违法违规及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人员报告管理中心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稽核工作的内容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稽核内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及管理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稽核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计划归集提取资金和实际归集提取完成情况,分析计划和实际差异的原因;   (二)住房公积金计划贷款发放、回收资金和实际发放、回收完成情况,分析计划和实际差异的原因;    (三)预算业务收入支出和实际业务收入支出情况,分析预算和实际差异的原因;   (四)住房公积金计划存贷比例与实际存贷比例,预算增值收益和实际增值收益情况。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日常业务稽核内容:   (一)登记、变更、注销、缴存、缴存比例、转移、补缴、缓缴、欠缴、封存、托管等是否合规;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调整是否合规;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否按照规定操作,资料、手续是否齐全,提取额度计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入帐,是否定期与缴存单位、个人对帐;   (五)非常规业务审批手续是否健全;   (六)各项业务资料是否按规定妥善收存保管;   第十四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常业务稽核内容:   (一)贷款发放是否进行三级审批,申请和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收存资料是否完整;   (二)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资金划转是否合规;   (三)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委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等签订的各类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协议是否及时完整;   (四)贷款楼盘的审核是否合规;   (五)现房贷款是否严格按照收存抵押权证后放款,期房贷款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存抵押权证。重要凭证的移交、保管是否合规。   (六)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增值收益稽核内容:   (一)主要审查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科目设置是否合法,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资金调拨、资金结算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住房公积金帐表、帐帐、帐证是否相符,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是否足额回收并入帐,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增值收益是否真实,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及时、全额入帐,有无转移收入的行为,专户存款、个人贷款利息计算是否准确。   (三)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缴存职工结息并计帐;各项手续费的计提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审批和支付程序是否合规。   (四)增值收益分配程序是否合规,是否专户存储,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提取使用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定期存款稽核内容:   (一)是否将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经公管会批准购买国债,优化住房公积金资产结构,提高使用效益;   (二)审查购买国债、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各控制环节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凭证和资料,包括国债帐户开立、交易、资金调拨、资金结算等。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稽核内容:   (一)购入、捐赠或其他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范围计算是否正确;   (二)检查权属证书是否完善,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三)确定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善,有无资产转移、有帐无实的错弊;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毁损盘亏以及有无丢失等是否按有关规定处置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计算机系统管理稽核内容:   (一)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实行再监督,对住房公积金各种数据进行复核;   (二)各项系统操作是否严格按照计算机管理办法和分级授权制度进行操作;   (三)程序、数据的修改是否经过审批;   (四)是否建立各项数据备份,异地存放,并具备严密的数据存放措施;   (五)是否严禁计算机人员介入实际业务操作;   (六)除日常维护外,是否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专项维护,并有书面记录;   (七)是否对各类查询、监管系统及时进行维护与更新,并有书面记录;   (八)不同岗位操纵权限是否严格区分,用户密码设置是否科学;   (九)是否存在计算机使用安全隐患,是否按制度规定操作。 第五章    稽核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稽核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承担稽核工作职责的部门根据中心全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稽核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报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稽核项目前,应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稽核方案,确定审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实施稽核前,应向被稽核部门送达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   (四)稽核方案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应按规定审查取得证据,并编制工作底稿,记录应有相关人员签字认证;   (五)稽核人员在结束稽核后,应提交稽核报告,向被稽核部门书面征求意见,被稽核部门应自收到报告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六)稽核部门应将稽核报告、工作底稿、工作记录以及被稽核部门意见,送分管领导复核,复核完毕,将稽核报告和被稽核部门的书面意见书一并向市中心提交审批;   (七)经审批的稽核报告和意见书送到被稽核部门,被稽核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稽核部门应对整改执行情况做跟踪落实;   (八)稽核项目结束,稽核人员应当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经稽核审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稽核部门可提出追究责任等处理建议,向管理中心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隐匿、篡改、毁弃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业务资料、会计资料和台帐凭证的;   (二)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稽核人员行使职责的;   (五)报复陷害稽核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二十一条稽核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由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稽核人员,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中心应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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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勤的园丁
工作认真,勤奋好学,善于沟通,深受家长好评,被学校评为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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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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