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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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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5)京地税企〔2004〕579号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畴的通知各区、县地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治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纳税人报送备案〔备查〕资料,加强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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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5)京地税企〔2004〕579号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畴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各区、县地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治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纳税人报送备案〔备查〕资料,加强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市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方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对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的范畴重新明确如下:一、在我市范畴内,向地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以下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一〕企业发生的财产缺失未经财政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税前扣除审核事项;〔二〕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三〕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二、在我市范畴内,向地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以下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一〕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二〕企业所得税税前补偿亏损的事项;〔三〕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同意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同意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平均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三、在我市范畴内,向地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一〕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二〕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中介机构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时,应严格按照市局规定审核报告格式和工作流程,认真开展审核工作。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地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企〔2004〕585号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各区、县地点税务局、各分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及«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补偿亏损治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1号〕文件精神,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相应修改。现将修改的内容、填报口径及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修改的内容:〔一〕修改的范畴:«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企业补偿亏损审核表»。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增加项目:第3行〝补偿往常年度亏损〞;第4行〝补亏后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企业补偿亏损审核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具体格式、填报说明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文件。〔二〕填报口径需补充、修改的内容: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第3行〝补偿往常年度亏损〞: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税前自行补偿往常年度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指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第4行〝补亏后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按表内数据关系运算所得,即:4行=2-3行。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8行〝广告费〞:填写超过税法规定扣除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数额。第63行〝补偿往常年度亏损〞:填报口径同上。第77行〝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运算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有关要求:〔一〕各局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工作,在重点辅导修改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原有项目口径的辅导,为全面提高申报表填报质量打下基础。〔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附表包括«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运算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于2005年一季度开始使用。〔三〕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地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企〔2004〕583号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治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地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治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治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纳税人〔以下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治理,规范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方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申报扣除,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方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由市〔区、县〕国资委或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其挂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第三条除上述国资委、劳动、财政部门管辖范畴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须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主确定并通过其挂钩方案,具体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开始实行年度。第四条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工效挂钩〞方案核定或清算结果提取的工资总额,事实上发数小于提取数的差额当期不得在税前扣除,待以后年度动用时承诺在动用年度扣除。关于企业工资结余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五条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方法的企业须按照〝两个低于〞的原那么运算扣除,即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运算扣除。凡不符合〝两个低于〞原那么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第二章申报受理第六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1.市〔区、县〕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含市国资委监管的集体企业〕,须提供市〔区、县〕国资委审定的年度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2.市〔区、县〕国资委监管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提供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认定的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3.其他企业须提供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自主确定的〝工效挂钩〞方案。〔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第七条税务机关对实行上门申报的企业,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也可从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录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通过电子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八条税务所对企业报送的报备资料应认真进行核对。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完整报送资料齐全的企业,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送达企业,并将报备资料移交审核岗位;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不完整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企业,开具«补充资料通知书»〔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通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补正。第九条税务所对已受理的报备资料中的有关数据在5个工作日内准确录入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综合服务治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第三章审核与分类治理第十条税务所应依照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以及«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方法情形进行动态治理。第十一条税务所负责对企业报送的〝工效挂钩〞工资方法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方法适用政策是否正确。〔二〕申报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把握的企业的实际情形是否一致;与台帐治理的历史资料是否一致。〔三〕是否有相关部门审定的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以及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假设是集团挂钩有无集团分解方案及分解指标且是否报核定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税务所在对企业〝工效挂钩〞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时,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列入〝工效挂钩〞数据不实〔或情形专门〕一类,否那么列入企业〝工效挂钩〞数据属实〔或无专门情形〕一类。〔一〕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方法适用政策不准确。〔二〕企业〝工效挂钩〞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把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形不相符;与«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的数据不一致。〔三〕没有相关部门审定的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不真实完整,假设是集团挂钩的没有集团分解方案及分解指标且未报核定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税务所依照审核结果,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方法的企业实施分类治理,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期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反馈。〔一〕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方法情形差不多属实〔或无专门情形〕的,按台帐内容汇总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方法的有关数据。〔二〕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方法数据不实〔或情形专门〕的,列出企业名单〔包括运算机代码,下同〕,并依据«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第四章评估与检查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对象为:〔一〕税前扣除〝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二〕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有较大幅度增长或下降的;〔三〕企业职工人数变化较大的;〔四〕企业列支工资形式发生变化的。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方法的评估结果反馈给税政治理部门和评估对象所在的税务所,当年所有企业〝工效挂钩〞评估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第十五条依据«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如有转入税务检查程序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治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当年所有企业〝工效挂钩〞检查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第十六条对未经评估而直截了当开展的税务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检查部门也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方法有关情形的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治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第五章统计与分析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依照税务所、评估部门或检查部门反馈的结果,按照〝工效挂钩〞工资方法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综合分析,全面把握本辖区内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政策的总体执行情形。如发觉企业在执行中有关政策规定方面的问题,应在发觉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治理部门反映;如发觉企业在执行中有关征管措施方面的问题,应在发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于补充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治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收到评估部门或检查部门反馈的评估、检查结果后,及时督促税务所对台帐资料进行爱护。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于本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治理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统计表»〔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第六章档案治理第二十条税务所按照«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税务档案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方法的报备资料实施档案治理。第二十一条税务所在收到〝工效挂钩〞工资方法的评估和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进行爱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关于企业在发生〝工效挂钩〞工资扣除事项时未按照本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关于主管税务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将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工资扣除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进展假设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参加北京市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的部分国有企业其工资扣除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原市体改办«关于对我市部分国有企业进行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1〕79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如税收法律法规对〝工效挂钩〞工资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负责说明。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企〔2004〕581号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补偿亏损治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地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地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补偿亏损治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地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补偿亏损治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补偿亏损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第三条在我市范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点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用下一纳税年度(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所得补偿时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申报受理第四条纳税人在盈利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自行运算并补偿往常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在盈利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申报补偿往常年度亏损。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25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之规定,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补偿往常年度亏损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补偿亏损鉴证报告。税务所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申报补偿往常年度亏损时,均应受理。第六条税务机关对实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格,纳税人也能够从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通过电子网络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七条税务所对纳税人报送的补偿亏损报备资料应认真进行核对。对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样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送达纳税人,将企业补偿亏损报备资料移交审核岗位;对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不齐全的纳税人,开具«补充资料通知书»〔样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通知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补正。第八条税务所对已受理的纳税人补偿亏损报备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准确录入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综合服务治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台帐格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第三章审核与分类治理第九条税务所应依照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补偿亏损鉴证报告以及«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对企业亏损及补偿情形进行动态治理。第十条税务所负责企业补偿亏损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一〕企业自行补偿亏损适用政策是否准确;〔二〕企业补偿亏损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把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形及其亏损的情形是否相符;是否超过企业往常年度申报的亏损额;与«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的数据是否一致。〔三〕是否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补偿亏损鉴证报告。第十一条税务所在对企业补偿亏损情形进行审核时,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列入企业补偿亏损数据不实(或情形专门)一类,否那么,列入企业补偿亏损数据属实(或无专门情形)一类。〔一〕企业自行补偿亏损适用政策不准确的;〔二〕企业补偿亏损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把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形及其亏损的情形不相符;超过企业往常年度申报的亏损额;与«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的数据不一致。〔三〕未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补偿亏损鉴证报告。第十二条税务所依据审核结果,对申报补偿亏损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治理,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期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反馈.〔一〕对企业补偿亏损情形差不多属实(或无专门情形)的,按台帐内容汇总企业补偿亏损的有关数据;〔二〕对企业补偿亏损数据不实〔或情形专门〕的,列出纳税人名单〔包括运算机代码,下同〕,并依据«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第四章评估与检查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对象为:〔一〕补偿亏损数据不实〔或情形专门〕的纳税人;〔二〕按一定比例确定补偿亏损数额较大的纳税人。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有关企业补偿亏损的评估结果反馈给税政治理部门和评估对象所在税务所,当年所有企业补偿亏损评估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第十四条依据«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经评估后转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纳税人,检查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治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当年所有企业补偿亏损检查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第十五条对未经纳税评估而直截了当进行的税务专项或专案检查,检查部门也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企业补偿亏损情形的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治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第五章统计与分析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依照税务所、评估部门和检查部门反馈的结果,按照企业所得税补偿亏损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综合分析,全面把握本辖区企业补偿亏损政策的总体执行情形。如发觉企业补偿亏损政策规定方面的问题,应在发觉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治理部门反映;如发觉企业补偿亏损征管措施方面的问题,应在发觉后30个工作日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于补充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治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收到评估或检查部门反馈的企业补偿亏损评估、检查结果后,及时督促税务所爱护台帐。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于本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治理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统计表»〔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第六章档案治理第十九条税务所按照«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税务档案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补偿亏损报备的资料即«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备案表»实施档案治理。第二十条税务所在收到补偿亏损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数据进行爱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觉纳税人的申报不符合补偿亏损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补偿亏损鉴证报告中的确认数额保留检查权。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具数据不实或内容虚假的企业补偿亏损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关于违反本规定造成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如法律、法规对企业补偿亏损治理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负责说明。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企〔2004〕584号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平均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治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地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地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平均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治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地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平均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治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以下简称〝三项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治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假设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运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缺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假如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能够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同意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同意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运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能够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上述〝三项所得〞的数额较大,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三项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第三条在我市范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点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三项所得〞数额较大,要求将〝三项所得〞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申报受理第四条纳税人发生〝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说明其〝三项所得〞的交易及分摊情形。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25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之规定,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三项所得〞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税务所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申报〝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时,均应受理。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实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格,纳税人也能够从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通过电子网络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七条税务所对纳税人报送的〝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应认真进行核对。对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样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送达纳税人,将〝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移交审核岗位;对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不齐全的纳税人,开具«补充资料通知书»〔样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通知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补正。第八条税务所对已受理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准确录入北京市地点税务局信息治理系统,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台帐格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第三章审核与分类治理第九条税务所应依照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中介机构出具的〝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以及«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形进行动态治理。第十条税务所负责〝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一〕纳税人适用〝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政策是否准确;〔二〕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把握的企业生产经营、重组改制情形是否相符;〝三项所得〞是否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的数据是否一致;〔三〕是否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第十一条税务所在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形进行审核时,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列入数据不实(或情形专门)一类;将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列入企业数据属实(或无情形专门)一类。〔一〕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适用政策不准确;〔二〕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报备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把握的纳税人一辈子产经营、重组改制情形不符;纳税人〝三项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不足50%;纳税人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申报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的数据不一致;〔三〕未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第十二条税务所依据审核结果,对〝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治理,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期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反馈:〔一〕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形差不多属实(或无专门情形)的,按台帐内容汇总有关数据;〔二〕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数据不实〔或情形专门〕的,列出纳税人名单〔包括运算机代码,下同〕,并依据«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第四章评估与检查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数据不实〔或情形专门〕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有关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评估结果反馈给税政治理部门和评估对象所在税务所,当年所有〝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评估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第十四条依据«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经评估后转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纳税人,检查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治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当年所有〝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检查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第十五条对未经纳税评估而直截了当进行的税务专项或专案检查,检查部门也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形的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治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第五章统计与分析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依照税务所、评估部门和检查部门反馈的结果,按照〝三项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综合分析,全面把握本辖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政策的执行情形。如发觉〝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政策规定方面的问题,应在发觉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治理部门反映;如发觉〝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征管措施方面的问题,应在发觉后30个工作日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于补充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治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收到评估或检查部门反馈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形的评估、检查结果后,及时督促税务所爱护台帐。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于本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治理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统计表»〔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第六章档案治理第十九条税务所按照«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税务档案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即«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实施档案治理。第二十条税务所在收到纳税人〝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形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数据进行爱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觉纳税人的申报不符合〝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中确认的数额保留检查权。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具数据不实或内容虚假的〝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关于违反本规定造成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如法律、法规对〝三项所得〞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治理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负责说明。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企〔2004〕582号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治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地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治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治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治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12号〕中明确的:〔一〕新产品是指采纳新技术原理,新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二〕新技术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纳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有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三〕新工艺是新产品、新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条在我市范畴内实行独立核算查帐征收的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事实上际发生额的50%直截了当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事实上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亏损企业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第二章申报受理第四条办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税务登记复印件;〔三〕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形和专业人员名单;〔四〕技术项目开发打算(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五〕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清单;〔六〕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有关发票复印件;〔七〕«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损益表»。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25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之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税务所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均应受理。第六条税务机关对实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格,纳税人也能够从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录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通过电子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七条税务所对纳税人报送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资料应认真进行核对。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完整报送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送达纳税人,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报备资料移交审核岗位;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不完整报送资料不齐全的纳税人,开具«补充资料通知书»〔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通知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补正。第八条税务所对已受理的纳税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报备资料中的有关数据在5个工作日内准确录入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综合服务治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第三章审核与分类治理第九条税务所应依照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以及«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形进行动态治理。第十条税务所负责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把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形是否相符。〔二〕企业是否属于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三〕企业当年经营情形是否为盈利,盈利的依据应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四〕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是否符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12号〕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规定。(五)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六〕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数据与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的往常年度数据是否一致。〔七〕是否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第十一条税务所在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形进行审核时,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列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据不实(或情形专门)一类;否那么列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据属实(或无情形专门)一类。〔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把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形不相符;〔二〕企业不属于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数据与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治理台帐»的数据不一致;〔四〕企业当年为亏损,或虽盈利但盈利不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五〕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明显不符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12号〕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规定;〔六〕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含10%〕;〔七〕未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第十二条税务所依据审核结果,对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治理,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期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反馈:〔一〕对企业加计扣除情形差不多属实(或无专门情形)的,按台帐内容定期从系统中统计汇总有关基础数据,及时把握企业办理该项备案的数量和扣除额,把握税源增减变化情形。〔二〕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据不实〔或情形专门〕的,以及加计扣除数额较大的企业,列出纳税人名单〔包括企业运算机代码,下同〕,并依据«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第四章评估与检查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对象为:〔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据不实〔或情形专门〕的。〔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额较大的纳税人。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评估结果反馈税政治理部门和评估对象所在税务所,当年所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评估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第十四条依据«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转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纳税人,检查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检查结果反馈税政治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当年所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检查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第十五条对未经纳税评估而直截了当进行的税务专项或专案检查,检查部门也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企业亏损及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形的检查结果反馈税政治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第五章统计与分析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依照税务所、评估部门和检查部门反馈的结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综合分析,全面把握本辖区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总体执行情形。如发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方面的问题,应在发觉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治理部门反映;如发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征管措施方面的问题,应在发觉后30个工作日对该措施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于补充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治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收到评估或检查部门反馈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评估、检查结果后,及时督促税务所爱护台帐。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治理部门于本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治理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统计表»〔表式见«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第六章档案治理第十九条税务所按照«北京市地点税务局税务档案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报备资料〔不含附送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实施档案治理。第二十条税务所在收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治理台帐»数据进行爱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纳税申报时发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事项但未按照本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申报资料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觉虚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中的确认数额保留检查权。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具数据不实或内容虚假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治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关于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第二十六条关于主管税务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将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如法律、法规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治理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北京市地点税务局负责说明。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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