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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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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约时间:合同编号: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总承包方):XXX建设有限公司乙方(分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工程的劳务分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自由、自愿签定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建设规模:,实际规模以最终结算为准。1.4分包方式:纯劳务。二、分包范围及内容。本合同分包范围及内容包括:经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交底纪要所明...

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约时间:合同编号: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总承包方):XXX建设有限公司乙方(分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工程的劳务分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自由、自愿签定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建设规模:,实际规模以最终结算为准。1.4分包方式:纯劳务。二、分包范围及内容。本合同分包范围及内容包括:经甲方确认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施工图和技术交底纪要所明确的等全部范围,以及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变更内容。三、工期。3.1开工时间:年月日,甲方如果对此作出变更,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3.2完工期限,执行下列第项:(1)从开工时间起按天计算。(2)以甲方的通知为准。(3)乙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完工。四、质量、安全、文明、环保以及其他要求。4.1分包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4.2乙方的行为以及作业成果,在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文明、环保)均应当符合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当符合行业协会及组织发布的规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应当符合总承包合同的标准和要求,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纸、图说、交底纪要的要求,并且不得侵犯甲方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4.3甲乙双方特别约定适用的标准:(1)《》();(2)《》();(3)《》()。五、施工目标。5.1质量目标:一次性验收。5.2安全生产目标:。5.3文明施工目标:。5.4奖项(杯)目标:。六、合同价格。6.1签约合同价:元(大写:整)。6.2实际合同价:以最终结算为准。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附件;其他合同文件。八、合同生效及份数。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8.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纳税人种类: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种类: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与解释。1.1建设单位,是指工程项目的投资方以及该投资方委托的代为行使职责的单位(例如代建方、代理方、托管方等)。1.2业主,是指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销售后的所有权人。1.3物管单位,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包括本合同所涉工程的前期物管单位以及建设单位销售所涉物业之后的物管单位。1.4总承包合同,是指甲方与本合同所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就该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1.5签约合同价,是指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暂定的总价款。1.6实际合同价,是指乙方按约完成分包工程全部合同内容,按照本合同计价方式及标准计算所得价款,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发生的价格变化。1.7怠工,是指乙方的人力、物力等资源投入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的情形。二、分包作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以及乙方的严格施工义务。2.1乙方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甲方的要求,编制分包作业方案(含劳动力安排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于开工7天前向甲方提交一份。甲方认为乙方的方案不能满足本合同全面履约要求的,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当进行修订。甲方就此提出的异议或者意见仅为单方建议性质,不具契约性,因此,无论甲方曾提出何等异议或者意见,乙方均应当单方保证其编制及修订的分包作业方案能够满足本合同的全面履约要求,乙方按其编制及修订的分包作业方案实施但未能满足本合同全面履约要求的,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不因甲方曾对该方案提出何等异议或者意见而发生任何减免。2.2乙方实施分包作业,应当严格以分包工程范围、内容、工程设计及交底、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图说、分包作业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为准。2.3乙方施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不得就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及工期主张。同时,甲方有权指令乙方限期拆除不符部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拆除或者未严格按照甲方指令拆除的,甲方有权直接拆除或者委托第三方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双倍赔偿给甲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拆除指令后1天内未开始实施,视为乙方拒不拆除。如果有关主管单位(例如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质监、安监等对建设工程开发及施工具有监管职能的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指明乙方施工内容存在问题,且该问题反映出乙方施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直接认定为乙方施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无条件、无异议地按照本条款以及本合同其他所涉条款之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甲方拆除或者委托第三方拆除将对乙方施工造成影响的,乙方应当自行采取充分的措施确保在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全面履约,乙方采取相关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采取的措施不得对甲方或者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的拆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乙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均不因甲方拆除或者委托第三方拆除而发生任何减免。2.4乙方不得选择性施工,否则甲方有权针对乙方未施工部分向乙方下达立即施工指令,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自行代工,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指令后1天内不置可否的,视为乙方拒不执行。2.5不得怠工。2.5.1乙方应当确保其投入的各类资源(例如材料、设备、人员等)能够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满足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方案、劳动力安排计划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怠工。乙方怠工(含视为怠工的情形)或者明确表示准备怠工的,甲方有权自行代工,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5.2对于工程进度要求及关键工作节点,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设计、相关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向乙方发出相关资源投入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或者不严格执行的,视为乙方怠工。如果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指出分包工程存在资源投入不足的情形,视为乙方怠工。三、分包范围、内容的调整。3.1因设计变更或者建设单位的变更导致分包工程范围、内容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当接受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实施。乙方拒绝接受的,甲方有权就新增部分(如果有)自行代工,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通知后1天内不置可否,或者在甲方通知指定的回复期限内不置可否的,视为乙方拒绝接受。3.2分包工程范围、内容调整导致的价格调整。3.2.1因分包工程范围、内容调整导致的价格调整,甲乙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详细约定。3.2.2合同价格按约应予调增的,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关于分包工程范围、内容调整的通知后3天内以纸质文稿的形式向甲方提交调价申请书,未按约提交的,视为不作调整。甲方审核发现调价申请书不符合双方具体约定的,乙方应当据实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同时,未加盖甲方公章或者甲方成本控制部印章的调价申请书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效力。3.2.3合同价格按约应予调减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调价通知,乙方收到调价通知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乙方认可。乙方提出异议的,应当同时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供甲方审核,否则视为乙方未提出异议。四、标准、要求及施工目标的调整。4.1标准、要求及施工目标的调整,以甲方下达的指令为准,乙方应当执行。4.2提高标准、要求及目标的,按照甲方因此从建设单位实际获得的费用补偿(以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对应的费用补偿为限)的95%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费用补偿,甲方未获建设单位费用补偿的,乙方也不向甲方主张费用补偿、不向甲方提出其他费用主张。五、工期。5.1阶段性工期。5.1.1阶段性工期以甲方项目经理签发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或者生产任务书为准。甲方项目经理未签发相关文件的,以乙方提交并经甲方项目经理签认的含有进度计划内容的文件为准。5.1.2按照阶段性工期文件计算所得总工期比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更长的,除非甲乙双方已针对所涉阶段性工期文件完善本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签证资料,否则无论该阶段性工期文件由何人签署、加盖何种印章,均属无效,乙方不得执行。5.2工期提前。5.2.1甲方向乙方下达提前完工指令的,乙方不得拒绝抢工,但甲方的指令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除外。乙方应当于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交抢工方案(含价格要求)。甲方认为抢工方案不能达到工期提前要求的,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当于2小时内修订。甲方对抢工方案(含修订后的方案)未予异议的,乙方应当立即组织抢工,确保达到工期提前目标。甲方对乙方抢工方案的异议或者意见仅为单方建议性质,不具契约性,因此,无论甲方曾提出何等异议或者意见,乙方均应当单方保证其编制及修订的抢工方案能够满足工期提前要求,乙方按照其编制及修订的抢工方案实施但未能满足工期提前要求的,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不因甲方曾对该方案提出何等异议或者意见而发生任何减免。5.2.2因抢工需增加合同价格的,以甲乙双方的书面审定结果为准,同时,未加盖甲方公章或者甲方成本控制部印章的审定文书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效力。5.2.3乙方严格按照抢工方案组织抢工但未能实现工期提前目标的,抢工费用按约结算,但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5.2.4乙方未严格按照抢工方案组织抢工,导致工期提前目标未能实现的,无论乙方为抢工投入何等资源及费用,均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主张。5.2.5乙方拒绝抢工的,甲方有权自行代工。乙方未按约提交或者未按约修订抢工方案的,视为乙方拒绝抢工。5.3工期顺延。5.3.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特别约定的以外,仅当发生下列情形且必然造成工期延误(含阶段性工期延误)的,工期才可顺延:(1)甲方指令乙方暂停施工的(但如果暂停施工指令是针对乙方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而作出,则工期不予顺延);(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停水、停电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标准;(5)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工期可予顺延的情形;(6)建设单位同意工期顺延的属于本合同分包作业范围的情形;(7)甲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特殊情形。5.3.2乙方应当于发生工期顺延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工期顺延报告,经甲方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工期予以顺延,否则视为工期不顺延。5.3.3发生工期顺延情形的,乙方放弃向甲方征得费用补偿及赔偿的权利,本合同其他条款有不同约定的,按照各该条款执行。六、暂停施工。6.1甲方指令暂停施工的,乙方应当执行。6.2因行政机关的指令、有监管职能的其他单位的指令、以及甲方的指令导致的暂停施工,按照甲方因此从建设单位实际获得的费用补偿(以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对应的费用补偿为限)的95%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费用补偿,甲方未获建设单位费用补偿的,乙方也不向甲方主张费用补偿、不向甲方提出其他费用主张。6.3暂停施工指令如果是针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而作出,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费用主张。同时,乙方的全面履约义务及责任并不因其执行暂停施工指令而发生任何减免。6.4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乙方停工或者明确表示准备停工的,甲方有权自行代工,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6.5甲方发出复工指令的,乙方应当执行,乙方拒不复工的,甲方有权自行代工,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复工指令后1天内不置可否,或者乙方收到复工指令后3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乙方拒不复工。6.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乙方于开工前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七、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环境保护。7.1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并作好自检记录,甲方有权随时查阅。7.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规范化管理(例如统一堆放材料、机具,统一设置标识、标牌等),并严格执行甲方关于规范化管理的指令。7.3乙方应当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各方面的入场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应当制备入场教育和交底记录、接受教育和交底的人员名册(均为一式二份,由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或者乙方签章后交甲方一份)。7.4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由乙方负责。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等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全部义务)时应当安全作业,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劳动保护用品,按照本合同约定控制安全事故(劳动、质量、消防安全事故等)及职业病的发生,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乙方应当确保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当立即报告甲方,并于1小时内向甲方补交书面报告。因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毁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因甲方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执行。7.5乙方应当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其人员不发生、不参与破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抢夺等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违反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要求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同时,甲方有权将所涉人员驱离施工现场并禁止再次进入。7.6乙方应当对其分包作业以及与分包作业相关的行为、事件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采取充分的防范措施,不得破坏、污染环境,并应当确保其人员不破坏、污染环境,否则乙方应当自行修复、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直接修复(处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双倍赔偿给甲方。7.7乙方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相关约定的,应当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2次仍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自行代为整改,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指令后1天内仍未开始整改,或者未在甲方指令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拒不整改。7.8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的内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对乙方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直接进行处理,直至驱离施工现场,涉及罚款的,相应款项由乙方负责支付。八、材料与设备。8.1甲方供应材料与设备的方式由甲乙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乙方并不因其接收甲方的材料及设备而获得对相应材料及设备的收益权、处分权。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的材料及设备,并且不得用于除分包工程必须使用以外的其他用途。只要甲方认为乙方保管、使用不当,甲方即有权向乙方下达整改指令,乙方应当严格执行。乙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2次仍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自行代为整改,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指令后1天内仍未开始实施整改,或者乙方未在甲方指令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拒不整改。8.3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一经乙方接收,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甲方因此需要重新采购材料及设备,且其价格比原采购的价格更高的,甲方有权就高出的价款向乙方追偿。8.4低值易耗材料及小型机具设备。8.4.1分包工程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及小型机具设备由乙方提供,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不再另行计支。8.4.2乙方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机具设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负责,并确保其符合总承包合同、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要求,否则,乙方应当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将相关材料、设备清理出场,并更换为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九、乙方的人员。9.1乙方应当于开工5天前向甲方提交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并应当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书面提交上月乙方在本工程上全部作业人员的名单、劳动报酬核算及支付情况、人员变动情况。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所涉任何款项。9.2乙方应当确保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常驻施工场地,尽职履责。9.3乙方拟更换项目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认为乙方的相关人员不称职的,有权指令乙方更换,乙方应当于收到指令后2天内更换,乙方拒不更换的,甲方有权将相关人员驱离施工现场,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9.4乙方应当确保其作业人员的身体及年龄状况符合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符合行业协会及组织发布的规范、标准,符合总承包合同中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严禁使用患有高血压、恐高症、心脏病、癫痫病、贫血病等不适宜建设工程作业的疾病的人员。9.5乙方发现有传染病的应当立即组织隔离、就医,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甲方。9.6乙方应当确保其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9.7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劳动、保险、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依法、依规与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依法安排休息、休假,提供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等。9.8乙方应当依法、依规为其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注册、备案等。9.9乙方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体、年龄、职业资格等条件的,甲方有权直接将其驱离施工现场。十、合同计价及计量。10.1本合同计价标准由甲乙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2本合同价格(计价标准)不作调整,但是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价或者甲乙双方均加盖公章的其他文书约定可以调价的除外。10.3只要发生工期延误(含阶段性工期延误),且不属于工期顺延情形,或者属于工期顺延情形但未按约办理工期顺延签证的,在发生工期延误事实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形,均不适用价格(费用)增加条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增合同价格。10.4乙方非因约定事由而停工、怠工的,无论停工、怠工期间及以后发生何种情形,均不适用价格(费用)增加条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增合同价格。10.5乙方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由甲方审核。甲方提出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共同复核。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参加复核的,以甲方复核的结果为准。乙方当月逾期仍未报送的,视为乙方上月未进行任何施工作业,乙方连续两个月未报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十一、款项支付及发票。11.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若未满足,则付款期限顺延至下列前提条件均成就后15个工作日内:(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2)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已由甲方授权人员签认、已加盖甲方成本控制部印章。(3)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11.2甲方支付乙方的款项,如果甲乙双方对其性质的理解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释(例如款项性质、付款目的、款项所针对的经济关系及标的等)。11.3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变更支付方式的(例如以物抵款等),以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变更文书为准。11.4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发票不及时、票面信息有误、品目及价款等内容与合同不一致),或者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的(例如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实现发票认证、税款抵扣),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全部款项,直至乙方依法重新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合约的发票,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才可恢复付款。11.5甲乙双方协商变更本合同且变更内容涉及合同标的物、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的,应当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均应当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11.6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或)抵扣联的,应当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作抵扣凭证的相应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款项,直至乙方按约提交。11.7甲乙双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款项支付方式,如果双方约定由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分包范围内乙方下属全部农民工的工资,则应当按照下列条款实施:(1)乙方应当于甲方支付每笔进度款前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样表详附件一),由乙方加盖公章、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如果有)签认后提交给甲方,作为乙方委托甲方付款之依据。甲方无需审核该表的具体内容,只要按照该表进行支付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等额支付合同款项。(2)甲方按约应支付乙方的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所涉款项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自筹资金补足,并汇入甲方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账户信息由甲方另行提供给乙方),由甲方直接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支付。(3)甲方按约应支付乙方的当期进度款用于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所涉款项后尚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其他收款方。(4)乙方农民工在分包工程的全部工资均结清后,甲方对乙方尚有应付合同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农民工工资结清情况表》(样表详附件二),乙方提交的《农民工工资结清情况表》经所涉农民工(即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所有《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上涉及的农民工)签认确定全部工资已结清的,乙方才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方式提请甲方支付前述尚应支付的合同款。(5)乙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如果有)共同对上述《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及《农民工工资结清情况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共同对表格中农民工签字捺指印的真实性负责。(6)乙方未按约提交上述《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及《农民工工资结清情况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所涉任何款项,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乙方承担。(7)甲方按照乙方提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支付的款项总额超出甲乙双方本合同结算金额的,由乙方按照超出部分的2倍向甲方进行赔偿。十二、成品保护。12.1乙方应当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分包工程移交甲方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含费用及工期风险等)由乙方承担。12.2乙方应当采取充分的措施确保分包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以及相关设施、物品不因乙方或者乙方人员的原因而毁损、灭失。12.3分包工程、分包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相关设施及物品因乙方或者乙方人员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修复、赔偿;同时,甲方也有权直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十三、试车。13.1按照工程设计以及总承包合同等相关规定、约定、要求,分包工程需要试车的,乙方应当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通知中应当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甲方应当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试车合格的,甲方应予签认。13.2因乙方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十四、完工及验收。14.1分包工程的试验、检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及设备的试验、检验、检测),由乙方负责送检。14.2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由乙方自检达标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通知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签认后才可隐蔽。14.3部分验收。14.3.1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乙方先行部分交付的,乙方应当就对应的已完工部分向甲方提交部分验收申请:(1)总承包合同规定应当部分交付的;(2)建设单位或者甲方提出部分交付要求的;(3)本合同约定或者乙方签认的相关文件确认需部分交付的。14.3.2乙方拒不提交部分验收申请的,甲方有权直接组织相关单位验收,乙方拒绝参与的,不影响验收进程和结果。14.4完工报告及验收申请。乙方完成分包工程全部内容以及有关工作后,应当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申请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14.5验收整改及重新验收。乙方应当确保完工验收一次性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否则乙方应当立即整改,因整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整改完成后,乙方应当重新提交完工报告,申请重新验收。乙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验收要求的,甲方有权自行代为整改,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到整改指令后1天内仍未开始实施整改的,视为乙方拒不整改。14.6完工日期。分包工程完工验收一次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的,以乙方提交完工报告之日作为完工日期;否则,以整改后重新验收确定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之日作为完工日期。十五、清场、退场及交付。15.1乙方应当于完工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后5天内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对施工场地的清理:(1)残留垃圾全部清理出场。(2)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全部拆除、清理出场,并按照甲方的指令对相应场地进行清理、平整或者复原。(3)设备、材料全部清除出场(合同约定或者甲方指令保留于施工现场的除外)。(4)施工现场周边以及所涉道路、水道的施工堆积物,按照甲方的指令全部清理。(5)完成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令的清理工作(相应指令需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才可执行)。15.2乙方清理出场的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以及甲方的指令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更不得堆码于工程周边,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5.3乙方按约完成场地清理后,应当自行组织人员退场,并将工程交付给甲方。15.4乙方拒不清理或者逾期仍未完成清理的,无权要求甲方办理结算,也无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本合同所涉任何款项(相应款项由甲方自由处置)。同时,因未清理之物品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毁,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5.5乙方拒不清理或者逾期仍未完成清理的,甲方有权直接接收已完工程,并将乙方所有人员驱离施工现场。同时,甲方有权自行清理、处置乙方遗留的全部物品(例如设施、设备、材料、构筑物等,且无论相关物品属乙方所有或是乙方通过租赁等形式占有),处置所得款项归甲方所有,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冲抵因处置而发生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该类处置侵犯第三方权利导致甲方被索赔的,甲方亦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15.6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部分验收,且该部分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当于验收合格的同时将对应部分交付给甲方。15.7乙方不得因双方存在争议或者其他任何事由而拒不退场、拒不交付、拒不部分交付,否则,甲方有权直接接收已完工程,并将乙方所有人员驱离施工现场。乙方退场、交付后又组织人员重新占据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或者阻碍甲方及相关单位行使对工程的权利的(例如阻碍后续施工等情形),视为乙方拒不退场、拒不交付。十六、资料的提供及结算。16.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四套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例如材料合格证、设备合格证、试压测试报告等),否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办理结算,也无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本合同所涉任何款项(相应款项由甲方自由处置)。乙方应当在甲方的指导下做好所涉工程的贯标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贯标资料。16.2乙方应当于完成分包工程全部内容且经验收确定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并附以完整、有效、签字完善且与完工结算报告相符的明细资料,由甲方审核,审核通过的,以该完工结算报告作为双方就分包工程的结算结果。乙方逾期提交的,视为乙方放弃合同权利,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办理结算、无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款项(相应款项由甲方自由处置)。除非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只能一次性提交所需全部报告及资料,乙方漏报的,视为乙方放弃相关权利,甲方不予补充审核,也不得补充纳入工程结算;乙方高估冒算的,甲方有权直接审减,并以审减后的结果作为双方就分包工程的结算结果。16.3乙方提交的明细资料均为一式两份,交甲方一份,乙方保留一份以供随时核对。如果乙方的明细资料反映出的工程量大于甲方与建设单位就相同工作内容的结算工程量,则无论其明细资料由何人签署、加盖何等印章(加盖甲方公章或者甲方成本控制部印章的除外),均属无效,相应资料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乙方也不得据之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及权利主张。16.4反映分包工程结算结果的资料如果未加盖甲方公章或者甲方成本控制部印章,则不对甲方产生任何效力,不得作为分包工程结算结果。16.5如果本工程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且国家审计机关对乙方分包部分的审计结果相比甲乙双方的结算结果有所审减,则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结果,甲方已支付乙方的款项超出该审计结果的,乙方应当将超出部分返还给甲方。十七、工程质量保修。17.1保修期。17.1.1分包工程保修期甲乙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详细约定。17.1.2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则该问题部位的保修期从发现之日起中止计算,直至乙方完成保修并经甲方验收达标之次日起继续计算。17.1.3分包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后的任意期间内,甲方发现乙方偷工减料,或者乙方施工违反通用合同条款第2.2条之约定的,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的保修期延长至所涉工程使用年限终身。17.1.4乙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的保修期延长至所涉工程使用年限终身。17.2质保金。17.2.1保修期届满,甲方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在质保金中扣款后尚有剩余的,由甲方将剩余部分无息支付给乙方。17.2.2按照本合同,保修期被延长至所涉工程使用年限终身的,质保金由甲方自由处置,无需再支付给乙方。17.3保修范围及方式。17.3.1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的全部内容均属于保修范围,乙方已充分考虑到各类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气候、水文、区域、建筑本身、交叉施工、与其他施工方的施工成果形成附合及混合)可能对分包工程质量造成的影响,并有义务确保其已采取充分的措施保障分包工程能够对抗、消除其中的不良影响,因此,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均系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应当负责保修,但下列原因导致的除外:(1)战争;(2)50年(及以上)一遇的自然灾害(以工程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3)人为破坏(以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为准)。17.3.2保修方式包括维修、重做等所有可行的能够消除质量问题、达到质量要求的措施,本合同其他条款对保修方式作出明确限定的,按照各该条款执行。17.4质量问题。17.4.1乙方确保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在保修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满足下列质量要求,只要发生与下列要求不符的情形,即为质量问题:(1)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2)现行相关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3)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质监机关规定的标准;(4)乙方签认的相关文书载明的质量要求。17.4.2对某项问题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该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物管单位对此作出的判断为准。如果该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物管单位认为本合同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某项问题属于质量问题(无论其是在甲乙双方出现争议后作出的判断还是在甲乙双方出现争议前就已指出存在质量问题,也无论其向谁指出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即应当无条件、无争议地按照本合同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17.5保修准备工作。甲方向乙方发出保修通知后,乙方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否则即视为乙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1)乙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到物管单位(如果有)以及甲方处报到,并查勘现场;(2)乙方应当于查勘现场后8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交处理方案;(3)乙方提交的处理方案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当立即实施;所涉业主不同意该方案,或者甲方认为该方案无法达到保修目的,或者该方案的实施可能造成其他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直接对该方案进行修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修改后的方案实施。甲方修改方案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4)建设单位或物管单位向甲方发出的通知或者总承包合同对保修准备工作有更严格规定的,以甲方据此向乙方发送(转发)的通知为准。17.6保修完成期限。17.6.1乙方应当在甲方保修通知载明的保修完成期限内完成保修,但是甲方通知的期限不得少于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保修完成期限,也不得少于建设单位或者物管单位通知甲方完成保修的期限。17.6.2完成保修,是指通过维修、重做等保修措施消除质量问题、达到质量要求。17.6.3因不可抗力等非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在期限内完成保修的,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申请延期,甲方审核属实的,可予顺延。17.7乙方应当随时清理保修产生的垃圾,乙方拒不清理的,甲方有权自行清理或者委托第三方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双倍赔偿给甲方。乙方收到通知后1天内仍未开始实施清理的,或者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理的,视为乙方拒不清理。保修垃圾的清理同时执行本合同“清场、退场及交付”中关于垃圾清理的各该条款。17.8乙方履行保修义务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17.9下列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直接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2)导致相关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3)建设单位或者物管单位或者业主要求立即处理的;(4)其他情况紧急或者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形(例如管道破损、电路损坏等)。17.10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双倍赔偿给甲方:(1)乙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2)乙方在保险完成期限内未完成保修的;(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的保修通知无法送达的(例如被拒收、被退回、无人收件、地址错误等);(4)乙方保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质量问题的。17.11保修验收。乙方保修后应当通知甲方验收,经验收达到“完成保修”之约定要求的,才为保修合格。保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保修。17.12甲方按照本合同自行保修或者委托第三方保修的,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乙方的保修义务及相关责任。17.13乙方未按约实施保修准备工作,其后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乙方逾期完成保修,甲方接受乙方保修成果的,并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前述违约行为的认可,乙方的保修义务及相关责任并不因此而发生任何减免。17.14业主投诉的质量问题(含保修后仍存在及新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当主动与业主、建设单位、物管单位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直接与业主、建设单位、物管单位直接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相关协议确定应补偿、赔偿的款项以及约定的其他义务、责任由乙方承担。17.15建设单位认为分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依据总承包合同及相关文件向甲方索赔或者直接扣除甲方款项的,甲方有权直接按照被建设单位实际索赔及扣除金额的120%向乙方索赔。17.16本合同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条款约定由乙方承担、赔偿的款项,甲方有权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扣取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十八、指令。18.1甲方有权随时就本合同乙方履约内容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当严格执行,但甲方的指令违反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外。18.2乙方非因约定事由拒不执行甲方指令,或者乙方执行指令的行为不符合指令内容的具体要求的,甲方有权自行实施(代工或者代为整改等)。乙方收到指令后1天内不置可否,或者在甲方指令确定的执行期限内乙方未开始执行的,视为乙方拒不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对甲方自行实施的方式及后果有具体约定的,适用各该条款。18.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指令,经甲方确认并转发给乙方的,视同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未经甲方确认、转发的,乙方不得接受、执行,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十九、检查。19.1乙方应当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各类检查并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整改。19.2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甲方接受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所涉工程的各类检查工作。二十、代工以及代为整改。20.1甲方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自行代工、整改的,可以采取自行组织人力、物力代工、整改,以及委托第三方代工、整改等任何可行的方式。如果甲方自行代工、整改是因为乙方的施工、整改不符合本合同相关要求,则无论乙方此前已为此投入何等资源及费用,乙方均无权就其不合要求的施工、整改内容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主张。20.2甲方代工的,乙方无权就甲方代工部分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主张。同时,因代工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代为整改的,乙方应当双倍赔偿甲方因整改发生的费用。20.3乙方无权对甲方自行代工、整改的费用标准及额度提出任何异议,但甲方代工、整改的费用标准以不高于本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的2倍为限(因法律变化或者市场价格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费用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的2倍的则不受此限制)。20.4甲方自行代工、整改对乙方施工造成影响的,乙方应当自行采取充分的措施确保在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全面履约,乙方采取相关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采取的措施不得对甲方代工及整改造成不利影响,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均不因甲方的代工及整改而发生任何减免。二十一、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对履约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立即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减少损失,甲方应予必要的协助并可就此作出具体指令。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的,乙方应当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具体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当向甲方提交综合报告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21.2风险及后果承担。21.2.1导致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伤亡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2.2导致已完工程、机械、设备、材料毁损的,由乙方承担。21.2.3导致停工以及需要清理、修复的,按照甲方因此从建设单位实际获得的费用补偿(以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对应的费用补偿为限)的95%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费用补偿,甲方未获建设单位费用补偿的,乙方也不向甲方主张费用补偿、不就此向甲方提出其他费用主张。21.2.4导致甲方无法支付本合同款项的,付款期限顺延至不可抗力消失后15个工作日内。21.2.5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同时,迟延履行方无权获得本合同针对不可抗力所约定的权利及补偿。二十二、化石和文物。22.1甲方应当根据总承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告知乙方,乙方应予充分保护。22.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以及乙方认为需要保护的其他埋藏物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并执行甲方对此作出的指令。乙方提交的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埋藏物的种类、数量、建议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因此影响工期的,按照建设单位予以顺延的工期顺延本合同工期。二十三、知识产权。23.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和文件,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23.2甲乙双方均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的行为(例如深化设计、使用材料和设备、采用施工工艺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3.3乙方拟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二十四、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24.1乙方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无论分包工程已实施到何种进度、无论乙方已为此投入何等资源及费用、无论甲方基于本合同是否尚有应付款,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办理结算、无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款项(相应款项由甲方自由处置),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4.2乙方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第三方,否则无论分包工程已实施到何种进度、无论乙方已为此投入何等资源及费用、无论甲方基于本合同是否尚有应付款,乙方就违法分包部分均无权要求甲方办理结算、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被乙方违法分包部分的款项(相应款项由甲方自由处置),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二十五、投诉及群体性事件。25.1乙方应当确保其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以及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行为、事件不致引发任何投诉(例如投诉当事人向甲方投诉、向建设单位投诉、向行政机关投诉等)甚至群体性事件,不致甲方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主张及索赔,不致甲方受到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组织等有关单位的处理甚至处罚,不致甲方征信、资质、资格受损,更不得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行为、事件导致前述后果。25.2群体性事件,是指参与人员或者受影响人员或者可受影响人员4人以上,或者向不特定对象表达诉求的事件及行为。例如拉横幅、发传单、集会、静坐、游行、断水、断电、自伤、自残、以准备自伤自残相威胁、围堵办公场所、围堵政府机关、集体向政府机关表达诉求等。25.3乙方违反通用合同条款第25.1条导致投诉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所涉任何款项,直至乙方解决该投诉事项。25.4乙方违反通用合同条款第25.1条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所涉任何款项,并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30分钟内实施下列两项行为之一:(1)乙方认为群体性事件中投诉者的诉求是基于虚假事实的,应当告知甲方,并与甲方一起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2)组织资金支付,解决相关事项。25.5鉴于乙方对其人员及行为应当具有完全的认识和监管,因此,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5.4条约定的两项行为之外,并不存在乙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核实相关事项等不确定情形。无论乙方就相应的群体性事件提出何等异议,只要乙方未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25.4条实施,即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通知、认可群体性事件中投诉者的诉求,如果该类诉求涉及款项支付,同时视为乙方委托甲方按照该类诉求直接代乙方进行支付。即使群体性事件中投诉者的诉求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或者事后被证明系基于虚假事实,也系乙方自身管理不到位所致,其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本条款而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及权利主张。25.6如果投诉或者群体性事件中投诉者的诉求涉及需乙方支付的款项,并且行政机关等有关主管单位指令甲方先行支付的,乙方无条件认可、接受该类指令以及甲方因该类指令而发生的支付行为。如果该类指令事后被证明确实不符合事实及法律,由乙方自行向发出指令的单位维权,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及权利主张。25.7甲方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25.5条、第25.6条代乙方支付款项的方式为:在款项支付时,乙方对甲方尚有应收款的,由甲方直接从该应收款中扣除用于支付,视为甲方已等额支付乙方,乙方对甲方无应收款或者应收款不足以被扣除用于支付的,甲方可以垫付,甲方垫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25.8如果投诉或者群体性事件中投诉者的诉求涉及需乙方支付的款项,甲方代为支付后,经任意一个或者几个有关主管单位(例如城乡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主管部门等)确认、见证,或者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见证的,该类款项均视为甲方已等额支付给乙方。二十六、合同解除与终止。26.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持续84天以上或者累计140天以上,或者甲方与建设单位的总承包合同被解除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而被解除的,甲乙双方应当就乙方已施工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据实结算,甲方应当于结算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26.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交付履约保证金但乙方未按约交付;(2)乙方发生3次以上任意违约情形;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少于3次违约甲方即得合同解除权的,按照各该条款执行;(3)乙方阶段性工期延误累计15天以上;(4)本合同工期届满时乙方未完成全部分包工作;(5)乙方违反通用合同条款第25.1条,导致3次以上投诉或者1次以上群体性事件;(6)乙方进入破产或者破产重组程序;(7)乙方关闭停业;(8)乙方丧失主体资格或者必将丧失主体资格;(9)乙方的资质、条件不符合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的需求;(10)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发生上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解除,同时,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办理结算,并应当按照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解除时乙方就其已履约部分在甲方尚有应收款的,或者乙方因本合同而对甲方尚有其他应收款的,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由甲方自由处置。26.3甲方非因合同约定事由而明确向乙方表示拒不支付合同款项,或者因甲方的单方违约行为导致停工持续超过60天仍无法复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此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就乙方已施工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据实结算,甲方应当于结算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26.4即使本合同因无效或者被解除而终止执行,本合同关于“发票”、“清场、退场及交付”、“资料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投诉及群体性事件”、“违约责任”、“联系与送达”、“担保”、“争议解决”的各条款仍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仍应参照执行各该条款。26.5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前,甲方已不可能成为所涉工程的总承包方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26.6乙方开始施工后,总承包合同已不可能被签署并且甲方因此不再作为所涉工程的总承包方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就乙方已施工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据实结算,甲方应当于结算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26.7乙方开始施工后,总承包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就乙方已施工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据实结算,甲方应当于结算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但是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出其他不同约定的,执行补充协议之约定。26.8无论本合同因何原因解除或者终止,乙方均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已完工程的质量检验、验收、资料移交等相关事宜。二十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十八、附则。28.1本合同约定按照小时或者分钟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以及视为发生)合同约定的对应情形时开始持续计算;本合同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除甲乙双方特别书面约定的以外,时间的计算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28.2本合同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28.3本合同涉及货币的,除非相应条款有其他特别约定,否则均指人民币。28.4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从未向乙方收取过任何导致甲方向乙方负有返还义务的款项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借款、错误付款),也未授权(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乙方收取,乙方已核实并确认从未支付(给付)过该类款项或物品。如果此后发现相关凭据能够证明乙方曾于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给付)款项或物品,且该类凭据的形式及内容反映出甲方需向乙方负有返还义务,只要该类凭据未加盖甲方公章,甲方即无需因此向乙方负担返还义务或者承担与之相关的其他义务及责任。如果此后发现相关凭据能够证明乙方曾于本合同签订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付)款项或物品,则无论相关凭据由谁出具,无论其形式及内容,无论由谁签认,无论加盖何等印章(甲方公章除外),均属乙方与实际收到款项或物品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甲方无涉,甲方无需因此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28.5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各类款项或物品,无论是否与本合同相关,除非本合同明确约定或者加盖甲方公章的文书明确指定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向乙方收取,否则乙方只能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名下的账户、只能将相应物品交付给甲方指定的签收经办人,并且无论采取何种款项支付方式,确保相应款项进入甲方名下账户之义务及责任均归属于乙方。乙方发生与此约定不符的支付(给付)行为的,所支付的款项及给付的物品均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甲方无需因此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28.6甲方就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之事项)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选任及权限仅以加盖甲方公章的文书为准,此约定之约束力及于本合同签订前至签订后的任何期间,因此,如果本合同签订前曾有单位或个人在没有加盖甲方公章的授权(委托)文书的情况下代甲方与乙方进行一定行为,则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询证,甲方未予追认或者乙方未按约向甲方询证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效力,乙方因此遭受损害的,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向行为人追索,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及权利主张;本合同签订时及签订后的任何期间,乙方也不得基于加盖甲方公章的授权(委托)文书以外的其他任何文书或事由相信其他单位或个人具有代理权。28.7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或者甲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以外,甲方的内部单位(例如甲方内部各部室、甲方的工程项目部等)以及甲方的员工均无权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排除、限制、减免、让渡甲方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为甲方设定、确认义务(债务)及责任,其进行前述行为以及签认的涉及前述事项的文书(例如对账、结算、各类协议及承诺等)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效力。甲方除公章以外的其他印章如果加盖于涉及上述事项的文书但未得甲方追认的,该文书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效力,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印章效力有特别约定的,执行该特别约定。如果甲方予以追认,追认之效力仅限于被追认的文书,并不代表该文书上的印章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同类或不同类的文书,也不代表该文书上签名的人员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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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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