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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所有投标ThefinalrevisionwasonNovember23,2020否决所有投标  否决所有投标  《政府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每个投标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所以,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的投标。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违反了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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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finalrevisionwasonNovember23,2020否决所有投标  否决所有投标  《政府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每个投标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所以,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的投标。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违反了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重新招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例:依法必须招标的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 )。(09真题)  A.协商确定中标候选人  B.要求所有的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再次投标  C.从投标人中指定中标人  D.依法重新招标  【参考答案】D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例: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下列情形中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的是( )。(10真)  A.大部分投标被否决或界定为废标的  B.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  C.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多于3个,但招标人实际受理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  D.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参考答案】D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①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②第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③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①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但是,《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  A.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B.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7日。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例:对于利用国内资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采取的方式是( )。(10真)  A.重新招标  B.直接采购  C.继续开标  D.停止开标或评审  【参考答案】D  ②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A.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B.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C.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例:下列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重新招标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09真题)  A.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可以重新招标  B.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重新招标  C.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可以重新招标  D.对于利用国内资金的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招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参考答案】D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②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两类废标情况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③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⑥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对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了四种废标情况  1)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①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③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④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⑤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⑥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⑧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2)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①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②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③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④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3)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4)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例: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评标,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应予废标的是( )。(10真)  A.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B.投标人与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C.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注明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的  D.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一般参数出现偏离的  【参考答案】D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否决所有投标具体概念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政府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每个投标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所以,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的投标。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违反了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对于个别投标人而言,不论其投标是否合格有效,都可能发生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风险,即个别投标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但结果是无法中标。对于招标人而言,上述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相同的,即所有的投标被依法否决。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而另行招标按照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每一份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审后,如果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将所有投标都作为废标处理。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合同估价,无力接受投标;(2)所有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在以上三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但在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掌握起来并不容易,因为什么情况构成“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很难判断的,如何认定投标在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什么是“实质上”这都是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因此,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利有比较大的主观随意性。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否决所有投标主观随意性,但由于工程情况千差万别,招标文件不可能特别详细,最终还得由评标委员会来掌握适用的标准。特别应当指出,由于建筑行业是买方市场,许多招标文件都规定业主有权否决所有标书,而对被否决的投标人的投标费用不负责任。对投标人而言,招标过程要求投标人有详细的准备过程,这是很费钱的。作为业主否决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时应当持谨慎态度。因此,对于招标文件的这类规定,法院在审理有关的案件时应注意维护公平和正义,对业主否决所有标书的权力加以限制。在一些招标程序中也对招标人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利加以制,例如,《FIDIC招标程序》规定:“业主/工程师不能因企图获得较低投标价格的明显目的而否决所有投标,并完全按原招标文件重新招标。”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判断招标人否决所有投标是否合理和适当。在一个案例中,业主招标修复一个地下铁路系统。招标底价为亿美元。招标结束后,业主发现投标报价显着高于底价,宣布将同投标人个别磋商。在同次低价投标人磋商时,该投标人建议修改合同文件后即可显着降低合同价格。业主根据这个建议同最低价投标人磋商,该投标人同意降价,但业主认为降价幅度不够。业主否决所有投标准备另行招标。在新的招标方案中,工程规模比原来减少了两千万美元左右。最低价投标人要求停止招标而将合同授给他。法院认为,业主否决任何投标或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力不是无限的,他行使这一权力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原则。如果业主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不合理、不诚实、或者有其他非法行为存在,法院就有权审查并纠正业主的决定。但在本案中,最低价投标也显着高于标底,业主为获得更低价的合同而再次招标有合理的理由,应予支持。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政府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每个投标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所以,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的投标。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违反了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对于个别投标人而言,不论其投标是否合格有效,都可能发生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风险,即个别投标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但结果是无法中标。对于招标人而言,上述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相同的,即所有的投标被依法否决。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哪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招标法律法规教材解读: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果发现法定的废标情况和问题,可以决定对个别或所有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或者因有效投标不做,以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不能达到招标的目的,则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发生投标人不足3个或所有的投标被否决等法定情况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废标  废标,一般是评标委员会履行评标职责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依法作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不再予以评审的处理决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废标称之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废标应注意几个问题:第一,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废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其他相关主体,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对投标作废标处理。第二,废标应符合法定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任意废标,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投标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予废标。第三,被作废标处理的投标,不再参加投标文件的评审,也完全丧失中标的机会。相关部门规章规定了具体的废标情况和条件。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四类废标情况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两类废标情况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按要求密封;  ②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③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④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⑤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②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④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⑤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⑥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机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废标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1)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2)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3)无投标人公章的;  4)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两类废标情况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③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⑥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对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了四种废标情况  1)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①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③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④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⑤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⑥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⑧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2)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①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②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③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④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3)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4)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按废标即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政府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每个投标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所以,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的投标。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违反了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对于个体投标人而言,不论其投标是否合格有效,都可能发生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风险,即投标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但结果是无法中标。对于招标人而言,上述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相同的,即所有的投标被依法否决,当次招标结束。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所谓法定情况,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应注意,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同类别项目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4条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情况:  ①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②第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③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④第55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了两类重新招标的情况:  ①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但是,《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  A.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B.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7日。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②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A.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B.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C.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②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哪些列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答:(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其本意是认为如果有投标意向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不能构成有效的竞争,失去招标的意义。至于因为其中几家因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后,有效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可以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对剩下的投标人进行评审,如果具备竞争性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没有竞争性则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上述的才是符合《招标投标法》原旨的,轻易全部重新招标,不仅延误了招标人的时间,也给投标人带来了损失,加大了招标成本。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  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发表后,有网友提出质疑:“可以”这个词语确实是可否的意思,但是少了三家之后,肯定缺乏竞争了,有必要下去吗而且评委也不会冒这个险。为此,本人特撰写了《理解(二)》,作为对上述质疑的答疑,也作为《理解(一)的补充和说明》。1、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并不必然等于明显缺乏竞争。  这里有效投标的家数,是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进行评审,在否决不合格投标文件或者界定为废标以后,剔除不合格投标文件和废标以后的家数。不是递交投标文件的家数,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应该说,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可能”导致缺乏竞争,不是“肯定”导致缺乏竞争,更不“必然”导致缺乏竞争。更何况“缺乏竞争”前面还有“明显”两字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和明显缺乏竞争,两者没有必然的相等关系。  假如有一个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三、四十家,评标时由于种种原因,如投标文件小签、装订缺页、技术标和商务标混装、工程量清单漏项等等,或者是招标文件本身的缺陷(如废标条件过于苛刻、拦标价设置不合理等),最后导致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这也叫明显缺乏竞争吗  请注意,这余下的几家,是经过激烈的投标竞争,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的,你能认定这个项目明显缺乏竞争吗评委愿意做出这种可以称得上近乎“粗暴”的认定吗  2、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就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吗  我的理解是:不一定。法律条文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请注意,这里的前提是:“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也就是说,明显缺乏竞争是由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引起的,两者因果关系要成立时,才能选择否决全部投标。换一句话说,即使存在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情形,其原因如果不是因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引起,同样不能适用这个条款。  3、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吗  我的理解还是:不一定。请注意这条条款的完整表达:“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条文中说,“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这种情形,要发生在“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以后”。也就是说,如果有效投标在评标以前就不足三个,同样不能适用这条款,而应该适用其他有关条款。比如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规定,或者适用七部委令第三十八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的规定。  换一种说法:如果评标前有效投标就不足三个,就不应该进入评标程序,不应该让评委去评标.评标委员会没有义务和资格去评标,也就没有资格去否定全部投标.  4、关于评委的风险。  按照月斑竹的理解,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继续评审评委要冒很大的风险。个人理解在这种情形下,评委的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否决全部投标的风险。如果有投标人提出质疑,认为这个项目没有出现明显缺乏竞争的情形,不该否决全部投标。作为评委应当为自己否决全部投标承担举证责任,给出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的结论是正确的。二是继续评审的风险。如果有投标人提出质疑,作为评标委员会,同样要找出理由证明自己的判断。  我没有研究这两类风险那种产生的几率更大,但如果只认识到一种风险,没有认识到另一种风险,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风险!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力否决招标文件问:在某工程项目的评标过程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不按照标准文本制作,且部分条款违反现行有关规定,从而否决招标文件,建议重新招标。但是,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评委的职权。请问:招标人的想法是否正确如何处理才妥当答:唐广庆:对你提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看法:1.从原则上讲开标以后,任何人都不能再修改招标文件。也不能因与标准文件不一致而要求改正。其原因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报价条件,以及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编制的投标文件。改变投标条件就意味着与投标报价不相适应,改变评标方法、内容和标准就意味着“暗箱操作”。2.如果招标文件有违法条款,并影响评标的公正、公平时,应另当别论。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这样的问题,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建议。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并终止招标,则可在赔偿投标人一定的损失以及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如果意见不一致,仍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意见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其干预。在投诉规定的时间内,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单项选择题】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共有3家单位投标,评标时发现某一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有效投标人只剩2家。是否继续评标,评标专家产生不同的意见。下列意见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专家甲认为只有2家有效投标人,所以明显不具备竞争性,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B.专家乙认为是否继续评标,关键看是否具备竞争性  C.专家丙认勾是否继续评标,应请示行政监督部门  D.专家丁认为是否继续评标,应按招标人的意思进行  【答案】A。  【解析】《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政府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章详细评审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第三十三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第三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第三十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第五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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