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罚字[xxxx]xx号(相对人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你(单位)(内容)一案,我站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违法事实内容)以上事实,有(内容)等证据为凭。(申辩及听证要求内容)以上事实,有(内容)等证据为凭。、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站决定(处罚决定)。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内容)(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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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站领取(内容)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站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站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rn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对容L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复议受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站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