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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心制度和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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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心制度和标准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营,防止和解决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照《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本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公司)和发生过拖欠工资其她公司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办法规定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筑施...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心制度和标准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营,防止和解决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照《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本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重点监控建筑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公司)和发生过拖欠工资其她公司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办法规定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筑施工公司,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存入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她用。在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公司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订立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状况实行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原则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如下,按工程合同价款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2%预存;  (二)上年未竣工在建工程,建筑施工公司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8%预存。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导致拖欠;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  (四)工程分包公司未按关于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  (五)其她情形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第十二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公司,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县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允许证和开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公司,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关于证明,县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允许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公司,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准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公司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公司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公司不准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公司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公司补足差额某些。建筑施工公司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工程合同价款调节,追加某些按照第十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局限性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报告表。  第十八条、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25日,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臵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进行公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算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状况,并将核算状况在施工现场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建设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有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导致建筑公司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惩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公司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公司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施工总承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允许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允许手续。已经开工项目,由施工允许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起群访事件,追究关于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局限性一种月,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端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公司不良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建筑公司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法》关于规定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要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建筑公司应当依法自觉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工作。公司未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或者拒不上报年审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公司将被列为非诚信公司名单,三年内不得承包工程,不得参加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三十条、县建筑公司工会、建设单位工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申诉,对事实清晰要及时仲裁结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本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二条、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关于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惩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减少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关于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对负有防止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状况实行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公司,未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实行行政惩罚,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条、对无端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工资难以追偿引起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建筑施工公司,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行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工作。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互设阻力,要追究直接负责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建筑施工公司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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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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