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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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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23-2008 建筑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2008————07———— 30 发布发布发布发布 2008———— 07 ———— 30 实施实施实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GB 50223—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 年 7 月 30 日 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2008 北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70 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3.0.2、3.0.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同时废 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 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00 八年七月三十日 3 前前前前 言言言言 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2008]建标第 6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 院会同有关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 1976 年 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 6 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 “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 表明,严格按照现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进行设计、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 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 全。 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 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 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 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 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 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 1995 年版和 2004 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 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 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 修订后本标准共有 8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了分类的定义和内涵。 2.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的保护。 3.扩大了划入人员密集建筑的范围,提高了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 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 抗震能力。 4.增加了地震避难场所建筑、电子信息中心建筑的要求。 5.进一步明确本标准所列的建筑名称是示例,未列入本标准的建筑可 按使用功能和规模相近的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 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 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分类标准》管理组(邮编:100013,E-mail: ieecabr @cabr.com.cn)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广电总局设计研究院 4 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亚勇 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许鸿业、李 杰、李 虹、沈世杰、沈顺高、吴德安、 张相忱、苗启松、罗开海、郑 捷、柯长华、娄 宇、 黄左坚 5 目目目目 次次次次 1 11 1 总则 ┈┈┈┈┈┈┈┈┈┈┈┈┈┈┈ 1 11 1 2 2 2 2 术语 ┈┈┈┈┈┈┈┈┈┈┈┈┈┈┈ 2 22 2 3 3 3 3 基本规定 ┈┈┈┈┈┈┈┈┈┈┈┈┈ 3 33 3 4 4 4 4 防灾救灾建筑 ┈┈┈┈┈┈┈┈┈┈┈ 4 44 4 5 5 5 5 基础设施建筑 ┈┈┈┈┈┈┈┈┈┈┈ 5 55 5 5.1 5.1 5.1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2 5.2 5.2 5.2 电力建筑 5.3 5.3 5.3 5.3 交通运输建筑 5.4 5.4 5.4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6 6 6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 8 88 8 7 7 7 7 工业建筑 ┈┈┈┈┈┈┈┈┈┈┈┈┈ 9 99 9 7.1 7.1 7.1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2 7.2 7.2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3 7.3 7.3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8 88 8 仓库类建筑 ┈┈┈┈┈┈┈┈┈┈┈┈ 12 1212 12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 13 1313 13 条文说明 ┈┈┈┈┈┈┈┈┈┈┈┈┈┈┈ 14 1414 14 1 1 1 1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1. 1.1. 1.0 00 0.1 .1.1 .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 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 1.0.21.0.2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 1.0.31.0.3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抗震设防区的所有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 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 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别别 别。 。。 。 新建 新建新建 新建、 、、 、改建 改建改建 改建、 、、 、扩建的建筑工程 扩建的建筑工程扩建的建筑工程 扩建的建筑工程, ,, ,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 。 1.0. 1.0.1.0. 1.0.4 44 4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 执行。 1 2 2 2 2 术语术语术语术语 2.0.1 2.0.1 2.0.1 2.0.1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 别划分。 2.0.2 2.0.2 2.0.2 2.0.2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 况下,取 50 年内超越概率 10%的地震烈度。 2.0.3 2.0.3 2.0.3 2.0.3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 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 3 3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3.0.13.0.1 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 1 1 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2 2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33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 的难易程度。 4 44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 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 55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 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 能不同的部分。 3.0.2 3.0.23.0.2 3.0.2 建筑 建筑建筑 建筑工 工工 工程 程程 程应分为 应分为应分为 应分为以下 以下以下 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四个抗震设防类别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 : 1 11 1 特殊设 特殊设特殊设 特殊设防 防防 防类 类类 类: :: :指 指指 指使用上有特殊 使用上有特殊使用上有特殊 使用上有特殊设施 设施设施 设施, ,, ,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 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 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 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 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 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 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 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 ,, ,需要进行特殊设防 需要进行特殊设防需要进行特殊设防 需要进行特殊设防 的建筑 的建筑的建筑 的建筑。 。。 。简称 简称简称 简称甲类 甲类甲类 甲类。 。。 。 2 2 2 2 重点设防 重点设防重点设防 重点设防类 类类 类: :: :指 指指 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 生命线生命线 生命线相关 相关相关 相关 建筑 建筑建筑 建筑, ,, ,以及 以及以及 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 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 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 后果后果 后果, ,, ,需要提高设防标 需要提高设防标需要提高设防标 需要提高设防标 准 准准 准的建筑 的建筑的建筑 的建筑。 。。 。简称 简称简称 简称乙类 乙类乙类 乙类。 。。 。 3 3 3 3 标准设防 标准设防标准设防 标准设防类 类类 类: :: :指 指指 指大量的 大量的大量的 大量的除 除除 除 1 11 1、 、、 、2 22 2、 、、 、4 44 4 款 款款 款以外 以外以外 以外按 按按 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 标准要求进行设防标准要求进行设防 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 的的 的建筑 建筑建筑 建筑。 。。 。 简称 简称简称 简称丙类 丙类丙类 丙类。 。。 。 4 4 4 4 适度设防 适度设防适度设防 适度设防类 类类 类: :: :指使用上 指使用上指使用上 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 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 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 ,, ,允许在一 允许在一允许在一 允许在一 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 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 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建筑建筑 建筑。 。。 。简称 简称简称 简称丁类 丁类丁类 丁类。 。。 。 3. 3.3. 3.0 00 0. .. .3 33 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 ,, ,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符合下列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1 1 1 标准设防类 标准设防类标准设防类 标准设防类, ,,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 ,, , 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 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 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 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 。 2 2 2 2 重点设防 重点设防重点设防 重点设防类 类类 类, ,, ,应按 应按应按 应按高于 高于高于 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 的要求加强其的要求加强其 的要求加强其抗震 抗震抗震 抗震 措施 措施措施 措施; ;; ;但 但但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抗震设防烈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 抗震设防烈度为 9 99 9 度时应按比 度时应按比度时应按比 度时应按比 9 99 9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 ;地基 地基地基 地基 基础的抗震措施 基础的抗震措施基础的抗震措施 基础的抗震措施, ,, ,应符合有关规定 应符合有关规定应符合有关规定 应符合有关规定。 。。 。同时 同时同时 同时, ,,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 地震作用 地震作用地震作用 地震作用。 。。 。 3 33 3 特殊设防 特殊设防特殊设防 特殊设防类 类类 类, ,, ,应 应应 应按高于 按高于按高于 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的要求的要求 的要求加强其 加强其加强其 加强其 抗震措施 抗震措施抗震措施 抗震措施; ;; ;但 但但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抗震设防烈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 抗震设防烈度为 9 99 9 度时应按比 度时应按比度时应按比 度时应按比 9 99 9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 。 同时 同时同时 同时, ,, ,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确定其地震作用 确定其地震作用确定其地震作用 确定其地震作用。 。。 。 4 4 4 4 适度设防 适度设防适度设防 适度设防类 类类 类, ,, ,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 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 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 施 施施 施, ,,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66 6 度时不应降低 度时不应降低度时不应降低 度时不应降低。 。。 。一般情况下 一般情况下一般情况下 一般情况下, ,, ,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 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 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 。 注 注注 注: :: :对 对对 对于 于于 于划为 划为划为 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 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 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 小的小的 小的工业 工业工业 工业建筑 建筑建筑 建筑, ,, ,当 当当 当改 改改 改用抗震性能较好 用抗震性能较好用抗震性能较好 用抗震性能较好的 的的 的材料 材料材料 材料且 且且 且符 符符 符 合抗震 合抗震合抗震 合抗震设计规范 设计规范设计规范 设计规范对 对对 对结构体系 结构体系结构体系 结构体系的 的的 的要求 要求要求 要求时 时时 时, ,, ,允许 允许允许 允许按标准设防类 按标准设防类按标准设防类 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设防设防 设防。 。。 。 3.0.4 3.0.43.0.4 3.0.4 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 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 出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3 4 4 4 4 防灾防灾防灾防灾救灾救灾救灾救灾建筑建筑建筑建筑 4.0.1 4.0.1 4.0.1 4.0.1 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 4.0.2 4.0.24.0.2 4.0.2 防灾救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划分抗震设 防类别。 4.0.3 4.0.34.0.3 4.0.3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 1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 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22 2 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 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 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 3 33 3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 别。 4.0.4 4.0.44.0.4 4.0.4 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5 4.0.5 4.0.5 4.0.5 20 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及县级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 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 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6 4.0.6 4.0.6 4.0.6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 1 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 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22 2 不属于 1 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 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7 4.0.74.0.7 4.0.7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4 5555 基础设施建筑基础设施建筑基础设施建筑基础设施建筑 5.1 5.1 5.1 5.1 城镇给排水 城镇给排水城镇给排水 城镇给排水、 、、 、燃气 燃气燃气 燃气、 、、 、热力建筑 热力建筑热力建筑 热力建筑 5.1.1 5.1.15.1.1 5.1.1 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 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市的给水、 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5.1.2 5.1.25.1.2 5.1.2 城镇和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 能、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建 筑,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5.1.3 5.1.35.1.3 5.1.3 给水建筑工程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以上 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 (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 点设防类。 5.1.4 5.1.45.1.4 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以上 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 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 雨水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5 5.1.55.1.5 5.1.5 燃气建筑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 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 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6 5.1.65.1.6 5.1.6 热力建筑中,50 万人口以上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 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2 5.25.2 5.2 电 电电 电力建筑 力建筑力建筑 力建筑 5.2.1 5.2.15.2.1 5.2.1 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 5.2.2 5.2.25.2.2 5.2.2 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造成的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2.3 5.2.3 5.2.3 5.2.3 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1 1 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22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 类。 5.2.4 5.2.45.2.4 5.2.4 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 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11 1 单机容量为 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 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 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 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 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2 22 2 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 220kV及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 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330kV 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 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5 3 3 3 3 供应 20 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城镇集中供热的热电站的主要发配电控制 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 4 44 4 不应中断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 5.3 5.3 5.3 5.3 交通运 交通运交通运 交通运输建筑 输建筑输建筑 输建筑 5.3.1 5.3.15.3.1 5.3.1 本节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建筑和城镇交通设施。 5.3.2 5.3.25.3.2 5.3.2 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应根据其在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修复难 易程度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3.3 5.3.35.3.3 5.3.3 铁路建筑中,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Ⅱ 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 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和最高聚集人数很多的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 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4 5.3.45.3.4 5.3.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 防烈度为 7 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 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5 5.3.55.3.5 5.3.5 水运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市、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以上 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 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6 5.3.65.3.6 5.3.6 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大型机库, 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供油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 点设防类。 航管楼的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5.3.7 5.3.75.3.7 5.3.7 城镇交通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1 1 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应划为特殊设防 类;处于交通枢纽的其余桥梁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 22 2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隧道、枢纽建筑及其供电、通风设施,抗震设防 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 5.4 5.4 5.4 邮电通信 邮电通信邮电通信 邮电通信、 、、 、广播电视建筑 广播电视建筑广播电视建筑 广播电视建筑 5.4.1 5.4.15.4.1 5.4.1 本节适用于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2 5.4.25.4.2 5.4.2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 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应与 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当特殊设防类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 时,可划为重点设防类。 5.4.3 5.4.35.4.3 5.4.3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 1 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 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22 2 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国内卫 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应急通信用房,抗震设防类 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 3 33 3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邮政枢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4 5.4.45.4.4 5.4.4 广播电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 1 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 于 250m 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 300m 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国家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国家级 卫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22 2 国家级、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 发射总功率不小于 200kW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抗震 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 666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0.1 6.0.16.0.1 6.0.1 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影剧院、博物馆、档案馆、商场、展览馆、 会展中心、教育建筑、旅馆、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公共建筑和住宅、 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6.0.2 6.0.26.0.2 6.0.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人员密集程度、使用功能、规模、地震破坏所 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6.0.3 6.0.36.0.3 6.0.3 体育建筑中,规模分级为特大型的体育场,大型、观众席容量很多 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4 6.0.46.0.4 6.0.4 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的视听室和 报告厅、文化馆的观演厅和展览厅、娱乐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 点设防类。 6.0.5 6.0.56.0.5 6.0.5 商业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 设防类。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 防类别。 6.0.6 6.0.66.0.6 6.0.6 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 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7 6.0.76.0.7 6.0.7 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 6.0.8 6.0.86.0.8 6.0.8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6.0.9 6.0.96.0.9 6.0.9 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 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 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6.0.10 6.0.10 6.0.10 6.0.10 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级编制和贮存重要信息的建筑,抗震 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 抗震抗震 抗震设防标准应高于 设防标准应高于设防标准应高于 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重点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 。 6.0.1 6.0.16.0.1 6.0.11 11 1 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 8000 人时,抗震设 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6.0.1 6.0.16.0.1 6.0.12 22 2 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8 7777 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工业建筑 7.1 7.1 7.1 7.1 采煤 采煤采煤 采煤、 、、 、采油和矿山生 采油和矿山生采油和矿山生 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产建筑产建筑 产建筑 7.1.1 7.1.17.1.1 7.1.1 本节适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气以及采矿的生产建筑。 7.1.2 7.1.27.1.2 7.1.2 采煤、采油和天然气、采矿的生产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 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1.3 7.1.37.1.3 7.1.3 采煤生产建筑中,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信和瓦斯排 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1.4 7.1.47.1.4 7.1.4 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 1 11 1 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组间、加热炉 建筑。 2 22 2 大型计算机房和信息贮存库。 3 33 3 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首末站、中间 加压泵站。 4 4 4 4 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 7.1.5 7.1.5 7.1.5 7.1.5 采矿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1 1 1 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室、排水泵房、变电、配电室等。 2 2 2 2 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等系统的建筑。 7.2 7.2 7.2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原材料生产建筑原材料生产建筑 原材料生产建筑 7.2.1 7.2.17.2.1 7.2.1 本节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料等工业原 材料生产建筑。 7.2.2 7.2.27.2.2 7.2.2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生产建筑,主要以 其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 防类别。 7.2.3 7.2.37.2.3 7.2.3 冶金工业、建材工业企业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11 1 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油库及油泵房,全厂性生产管制中 心、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 2 22 2 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 7.2.4 7.2.47.2.4 7.2.4 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 设防类: 1 11 1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建筑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 用的建筑。 2 22 2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供热、供电、供气和供水建筑。 3 33 3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通讯、生产指挥中心建筑。 7.2.5 7.2.57.2.5 7.2.5 轻工原材料生产建筑中,大型浆板厂和洗涤剂原料厂等大型原材料 9 生产企业中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 重点设防类。 7.2.6 7.2.67.2.6 7.2.6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生产建筑中,使用或生 产过程中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当具有泄毒、爆炸或火灾危险 性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 7.3 7.3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 7.3.17.3.1 7.3.1 本节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纺织、轻工、 医药等工业生产建筑。 7.3.2 7.3.27.3.2 7.3.2 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 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3.3 7.3.37.3.3 7.3.3 航空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11 1 部级及部级以上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和贮存航空主要产品 (如飞机、发动机等)或关键产品的信息贮存所在的建筑。 2 22 2 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关键设备 所在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 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 3 33 3 存放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 4 44 4 大中型企业主要的动力系统建筑。 7.3.4 7.3.47.3.4 7.3.4 航天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11 1 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动力系统的建筑。 2 22 2 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 7.3.5 7.3.5 7.3.5 7.3.5 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 1 11 1 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 2 22 2 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它电子类生产厂房。 3 33 3 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 7.3.6 7.3.67.3.6 7.3.6 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其抗震设 防类别宜按本标准 7.2.4条划分。 7.3.7 7.3.77.3.7 7.3.7 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其 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 6.0.9条划分。 7.3.8 7.3.87.3.8 7.3.8 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且具 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 类。 7.3.9 7.3.97.3.9 7.3.9 大型的机械、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 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10 7.3.107.3.10 7.3.10 机械、船舶工业的生产厂房,电子、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的其 他生产厂房,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10 11 8888 仓库类建筑仓库类建筑仓库类建筑仓库类建筑 8.0.1 8.0.18.0.1 8.0.1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 8.0.2 8.0.28.0.2 8.0.2 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所产生的次 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0.3 8.0.3 8.0.3 8.0.3 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 1 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储存 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 22 2 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可 划为适度设防类。 12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11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 1)1)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2)2)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3) 3)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22 2 标准(规范)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 条 文 说 明 14 目目目目 次次次次 1 11 1 总则 ┈┈┈┈┈┈┈┈┈┈┈┈┈┈┈ 16 1616 16 2 2 2 2 术语 ┈┈┈┈┈┈┈┈┈┈┈┈┈…… 17 1717 17 3 3 3 3 基本规定 ┈┈┈┈┈┈┈┈┈┈┈┈┈ 18 1818 18 4 4 4 4 防灾救灾建筑 ┈┈┈┈┈┈┈┈┈┈┈ 21 2121 21 5 5 5 5 基础设施建筑 ┈┈┈┈┈┈┈┈┈┈┈ 23 2323 23 5.1 5.1 5.1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2 5.2 5.2 5.2 电力建筑 5.3 5.3 5.3 5.3 交通运输建筑 5.4 5.4 5.4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6 6 6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 26 2626 26 7 7 7 7 工业建筑 ┈┈┈┈┈┈┈┈┈………… 28 2828 28 7.1 7.1 7.1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2 7.2 7.2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3 7.3 7.3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8 88 8 仓库类建筑 ┈┈┈┈┈┈┈┈┈┈┈┈ 30 3030 30 15 1 1 1 1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1.0.1 1.0.11.0.1 1.0.1 按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程度及建筑功能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将建筑工程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区别 对待,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根据我国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 达到减轻地震灾害又合理控制建设投资的重要对策之一。 1.0.2 1.0.21.0.2 1.0.2 本次修订基本保持 1995 年版以来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按《建筑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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