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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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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9620-201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09-17发布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9620-201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09-17发布 2014-01-01实施 发 布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 4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 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砖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 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砖瓦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中的相关规 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 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西安墙体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研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5 月 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 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 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 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 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砖瓦工业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 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砖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砖瓦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7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砖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l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生产过程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 NO2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 100 --- --- --- 人工干燥及焙烧 100 850(煤矸石)400(其他) --- 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气筒 3 表 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生产过程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 NO2计) 氟化物(以 F 计)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 30 --- --- --- 人工干燥及焙烧 30 300 200 3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4.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 3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1 总悬浮颗粒物 1.0 2 二氧化硫 0.5 3 氟化物 0.02 4.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 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 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人 工干燥及焙烧窑的排气筒高度一律不得低于 15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 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4.7 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 1.7,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生 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 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 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4 的规定执行。 5.1.4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GB/T 16157 和 HJ/T75 的规定执行。 5.2.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 HJ/T 55 进行监测。 5.2.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4 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2 二氧化硫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0 4 氟化物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 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 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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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上传时间:201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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