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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考试培训—法规部分nullnull二〇一四年二月2014年第一次信贷考试培训 —法规部分风险管理部 目录 目录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银行及信贷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票据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公司、合同、民法通则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null信贷考试涉及的法律法规介绍null(一)总则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

信贷考试培训—法规部分
nullnull二〇一四年二月2014年第一次信贷考试培训 —法规部分风险管理部 目录 目录担保类重点法规及 真题 北京中考数学真题pdf四级真题及答案下载历年四级真题下载证券交易真题下载资料分析真题下载 示例银行及信贷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票据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公司、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民法通则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null信贷考试涉及的法律法规介绍null(一)总则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013年9月) 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一、重点担保类法规重点法律规定:《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null(二)保证 1、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05、07、08、10、12、13)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05、07、08、10、12、13)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05、07、08、10、12、13年1月)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真题举例 2005年多选题:下列单位或个人中具备担保资格的是( ) A.国家机关 B.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D.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担保的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07、09、11、13年1月)null2、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06、11)★真题举例 2006年单选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承担保证责任。 A.一般保证责任 B.连带保证责任 C.全程保证责任 D.阶段性保证责任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3、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0) 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3、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权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07) 第八十九条: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05) ★真题举例 2007年判断题: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适用该规定。(×)null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012)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06、08、11、13)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06、08、11、13)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4、保证期间null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12)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06、08、11、13)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06、08、11、13)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4、保证期间null 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4、保证期间null《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4、保证期间null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4、保证期间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真题举例 2006年判断题:如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主合同届满后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履约,因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债权人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 )null《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二)抵押1、抵押物—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05、06、11)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null《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二)抵押1、抵押物——禁止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2005、2006、2013年1月、2013年9月)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真题举例 2011年选择题:根据《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B.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C.土地所有权 D.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null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2、抵押权的设立null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2、抵押权的设立null 第三十六条 【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间的关系】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09、11)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3、抵押登记★真题举例 2009年判断题目:我行可以接受不包括地上建筑物或定着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 )null 第四十条 【抵押合同的禁止】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05)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05、06、07、08)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4、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机关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5、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上已存在的租赁权的效力】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5、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 【抵押权的效力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6、抵押权的实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九条 【抵押权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6、抵押权的实现 第二百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 【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7、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3年9月)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二)质押 1、动产质押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05)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null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12)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真题举例 2012年判断题: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2、权利质押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2、权利质押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2、权利质押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2、权利质押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null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真题举例 2010年多选题:根据《担保法》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A B D)。 A.汇票、本票、支票 B.存货单、舱单、提单 C.土地所有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2005年多选题:下列担保品中需要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有(B C D)。 A.银行承兑汇票 B.股票 C.房地产 D.存货null银行及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二、重点银行、信贷类规定 重点涉及的法律、规章、规定为:《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等。(一)《商业银行法》贷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null银行及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null银行及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05、09)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06、07、08、10) null银行及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二)《贷款通则》的贷款规定 1、贷款种类、期限、展期、利率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null银行及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二)《贷款通则》的贷款规定 1、贷款种类、期限、展期、利率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null银行及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二)《贷款通则》的贷款规定 1、贷款种类、期限、展期、利率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null银行及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 ★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06、07、08、11、13年9月) 第十二条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05、09、13年1月) 第十四条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05、06、07、08)null银行及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2、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05、1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null银行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3、贷款人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null银行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10)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3年9月)★真题举例 2013年9月单选题:《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贷款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对单笔资金支付超过项目总投资的或超过( B )万元人民币时,应采用贷款受托支付方式。 A.10%;1000 B.5%;500 C.5%;1000 D.10%;500null银行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四)《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05、07、10)null重点法条列举与历年真题举例★真题举例 2005年选择题:除特殊原因外,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 C )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无偿收回。 A.1年 B.1年半 C.两年 D.三年null票据法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1、票据记载事项 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05) 第九条 【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05、09)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null票据法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2、票据时效null票据法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3、汇票 第十九条 【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七条 【汇票权利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null票据法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 第四十二条 【承兑的记载】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五十六条 【受托收款银行和受托付款银行的责任】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null公司、合同、民法通则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1、《公司法》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0) ★真题举例2010年判断题:分公司、子公司都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null公司、合同、民法通则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 第十六条 【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null公司、合同、民法通则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2、《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0)null公司、合同、民法通则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3、《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3年9月)★真题举例 2013年9月多选题: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包括(C D E) A.借款人失踪 B.借款人破产 C.银行向借款人发出、并经其取人的催收贷款通知书 D.借款人书面提出还款计划 E.双方重新签订协议 null重点法条列举与历年真题举例《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null重点法条列举与历年真题举例《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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