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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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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 [下转第 79页] 2013 年 9 月 (总第 359 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9,2013 (Cumulatively,NO.359) [摘 要]诉讼的主体是诉讼的发起者和承受者,在整个诉 讼过程中,主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 是适格的当事人,往往很多案件因为当事人的不适格而无法正 常运行。为此我们必须从正当当事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出发,通 过形式和实质的论证来保障每一个诉讼人的权利以及防止诉 权的滥用。 [关键词]当事人;适格;民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
[下转第 79页] 2013 年 9 月 (总第 359 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9,2013 (Cumulatively,NO.359) [摘 要]诉讼的主体是诉讼的发起者和承受者,在整个诉 讼过程中,主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 是适格的当事人,往往很多案件因为当事人的不适格而无法正 常运行。为此我们必须从正当当事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出发,通 过形式和实质的论证来保障每一个诉讼人的权利以及防止诉 权的滥用。 [关键词]当事人;适格;民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一直都是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 的一大问题。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诉讼 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的权 能。[1]这种资格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必备条件,也是防止诉讼权利 滥用的优良手段。然而在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上却存在这较 大的分歧和争议,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此给出了不同的 理论。 目前流行的适格当事人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判断 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从“诉的利益”的角度去进行。他们认为 “诉的利益”是当事人适格的直接基础,这种利益是与诉讼结果 直接相关的,是当事人与诉讼的固有利益,与当事人息息相关 的。当事人可以凭借该种利益的支持而以判决的方式获得实体 法上的权利。为此,他们认为只有拥有诉的利益的前提之下才 能成为适格的当事人。第二,是与“诉的利益”相反的理论,这部 分人认为将“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是将当事人适 格的基础予以扩大。因为凡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争执 的人,便对该诉讼拥有“诉的利益”,即在本案中为适格当事人。 此外,当诉的利益成为司法救济的对象时,为保护和救济因违 法行为受到侵害或威胁性损害的普遍公众利益,法律有必要在 一些特殊的领域赋予较为广泛的市场主体以诉的利益。[2]所以, 依“诉的利益”来确定是否为适格当事人,可能会扩张当事人适 格的范围。第三,应该从诉讼政策的角度来考虑当事人适格的 基础问题。现代的诉讼政策,不是把民事诉讼目的完全局限于 争议的相对解决或个别解决,应当顾及争议的整体解决和综合 解决。“个别解决”常常使争议在整体上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因 而仅仅是争议的“相对解决”,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增加诉 讼成本,对当事人造成诉累。而要实现综合解决,就需要让那些 没有参加诉讼的人的权益也受到维护,即将判决效力扩张。与 判例的作用有些相似,现代诉讼政策讲求诉讼或判决的“形成 政策机能”,即该诉讼判决一方面可成为同类事件的裁判先例, 为该事件当事人以外的社会上一般人和准司法机关或准行政 机关的程序关系人,提供一定的行为准绳;另一方面,裁判的内 容通常被当作已经获得公认的特定的社会价值,而对政治状况 造成某种程度的压力,促使立法权、行政权调整或形成公共政 策。为此,这部分学者认为当事人的适格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政 策的形成,扩大裁判的时空范围,实现诉讼过程的整体利益。第 四,对当事人适格基础的认识应更积极地考虑最合适起诉的 人,即当事人适格程度,应该根据原告或者被告在具体的各个 诉讼中与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关系密切程度 确定,[3]并将最合适起诉的人定为适格的当事人。这部分学者认 为,如果不将当事人适格的程度进行比较,并因此获得一个合 适的当事人,则该当事人就可能不适格,相应的该项理论也将 存在问题。尤其是一些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的客观诉讼中,若不 进行比较来确定当事人的适格,不仅会增加司法成本也不利于 案件的快速解决。 从上述的几种理论中不难发现,各种理论都具备一定的道 理,并在某些方面能够促进民事诉讼的发展。但不论是哪种理 论,都会出现两类当事人,那就是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和形式的 正当当事人。 第一,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就是诉讼中享有实体权利义务的 主体。在这一理论看来,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 人,无诉讼实施权的人则为不适格当事人。并且,实质的正当当 事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且不仅限于自己的财 产或权利,比如对他人的财产或权利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 人,就该财产或权利争讼也具有诉讼实施权,也是适格的当事 人。这一理论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作为民事 诉讼中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重要基础,就给付之诉而言利用 这一理论既直观又便于操作,但是若将其作为判断形成之诉和 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则存在有不合理之处。因为 根据形成之诉所作出的判决与根据给付之诉做出的判决不同, 该诉讼判决的效力往往不仅仅止于当事人双方,常常还会涉及 其他第三人,具有一定的对世效力。形成之诉通常只有在法律 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能提起,且一般情况下法律对于形成之诉 的当事人也有着明确规定。所以形成之诉中,当事人是否适格 一般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提起确认之 诉是为了通过有效地判决来确定某项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以维护其确认利益,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有保 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甚至可以对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起诉,其 往往与处分权或管理权无关。因此在确认之诉中,是否具有确 认利益成为了确定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综 上,对比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在 不同的诉讼中判断的标准也存在差异,应当根据诉的类型的不 同分别进行,而不能统一适用。 第二,形式的正当当事人是指并非拥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义 务主体,主要存在于第三人诉讼担当的情形中。为此,我们必须 先要明确何为诉讼担当。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第 三人为他人,或实体权利人明确授权第三人,而以第三人名义 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制度。诉讼担当是对传 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其主张在法律规定或实体权利人明 确授权的情形下,即使不是实体权利主体,只要其是最适合进 行诉讼的人,也可以基于诉的利益对他人的实体权利行使诉权。 比如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 金慷君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77 [上接第 77页]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 担当大大提高了诉权的使用效率,但诉讼担当只有在某些情况 下才存在,即第三人代替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或与其 共同享有某诉讼标的的当事人适格,而且,该第三人所承受的 判决效力及于该权利义务主体。[4]这一规定是在民诉主体领域 的一项突破,对于及时、公正有效地进行群体诉讼、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诉讼、股东救济权诉讼、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诉讼 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学界认为,形式的正当当事人适格 的判断基础是纠纷管理权,即当事人的诉讼实施权必须有法律 的明确规定或实体权利人的明确授权,除了这两项外,其他主 体均不能成为形式正当当事人。 无论是实质正当当事人,还是形式正当当事人,都是为了 更好地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在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社 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为了加强对公益的保护,应当扩大正当当 事人或诉权主体范围。因此,在当今“诉权”的赋予过程中,应当 考虑维护公益或法益的需要。凡是在侵害的危险性较大,影响 层面较广,社会作用巨大,但又没有具体的受害者的情况下,就 必须扩大诉权的主体范围,以维护公益。如果公益和私益并存 时,法律不仅保护公益,而且也同时保护相关私人的利益,此时 赋予私人诉权的同时,也应赋予“公益维护者”以维护公益为目 的的“诉权”。然而目前各国对于私益的保护上采取了各种各样 的手段,对于公益的保护上却存在着不足。如今我国同样面临 这个问题,对于个人的利益保护,我们正努力进行着,目前已经 在云南等地设立了专门的公益诉讼法庭,这是我国公益诉讼发 展的见证。但在当事人的适格上我们还需继续努力,扩大形式 当事人的适用范围,加大对实质适格当事人的监管,使得控制 诉权的滥用和保护公共的利益都能实现。 [参考文献] [1]李龙.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刍论[J].现代法学,2000(4),77. [2]齐树洁,苏婷婷.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J].现代法学, 2005(5),82. [3]李龙.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刍论[J].现代法学,2000(4),78. [4]林辉.民事诉讼职务当事人适格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03 -30,9. [作者简介]金慷君(1989—),男,浙江义乌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2011 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涉诉信访领域内诉讼监督如何发挥效用。 (一)拓宽监督职能,切实维护信访人诉讼权利 现在一些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机 关,同时兼具诉讼监督职能是于理不合的,但是应该看到,检察 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赋予其的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环境下的选择,有其自身合理性。很多人因此认为,检 察机关职权超强势化,凌驾于法院和公安机关之上。然而实际 情况似乎与理论推断不相符合。 通过笔者所在检察院近年来的数据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可以发现,在 2011年、2012年要求立案监督的申诉线索大增,2013年面对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这一数据又实现了一个突破。根据现行刑 事诉讼法规定,举报人、控告人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 不立案决定进行监督。实践中的立案监督申请也多集中在对不 立案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中,但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对于公 安机关迫于监督压力做出立案决定,转而又做出撤销案件决定 的案件,该如何监督?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撤销案件决 定进行监督的职权,而这显然属于涉法涉诉信访范畴内的问题, 如何在将信访人此项权利诉权化的同时,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 职能则是需要系统研究的问题。 (二)完善监督手段,提升检察机关话语权 总体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最大的不足之处是滞 后性,诉讼程序是不可逆的,尤其是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缺少 程序性制裁理论,这就导致很多程序违法事项一旦发生很难补救。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要想发挥效用受 到很多限制。就笔者所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情况来看,控告 申诉处在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后,必须坚持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 审查。但实际上,由于控申部门缺少必要的调查取证职权,这时 的审查基本以书面审查为主。如果说程序性违法事实在这一环 节尚有可能发现,而对于实体性问题而言,要想通过书面材料 的审查得以发现,则显得十分困难。这就导致控申部门在提起 再审检察建议的过程中显得底气不足、话语权减弱。 (三)完善监督程序,保证诉权救济程序化 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仅包括对外监督,也应该包括对内监督。 前文对于涉法涉诉信访的权利救济途径进行了归纳,总体来说 有:程序方式、行政方式、商谈方式与终结方式。就这几种方式 而言只有程序方式属于程序内解决问题,但其实质均是程序回 溯性机制,无外乎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同级人民法院、人民公 安,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监察部门监督其他部门。 要想实现诉讼监督发挥实效,切实保证信访人的诉权真正 得以实现,就必须打破这一“熟人办熟案”的怪圈。在这一问题 上,大陆法系中对于程序性问题实行三审终审的制度似可借鉴, 抑或通过同级、异地管辖的模式进行复查,似乎更有利于保证 程序客观公正。 涉法涉诉信访作为信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诸多争 议,也存在诸多问题,因为涉及面广,其棘手程度不言而喻。现 阶段,试点改革正在推行,具体成效如何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 但是,可以想见,诉、访分离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的基础 路径,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不能局限于此,必须同时兼 顾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才能保证改革的推进取得事半功倍的 效果。 [参考文献] [1]周珍珍.涉法涉诉信访的困境及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D].2011 年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答辩ppt模板下载毕业论文ppt模板下载毕业论文ppt下载关于药学专业毕业论文临床本科毕业论文下载 . [作者简介]白玉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 正处级;张哲,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干部。 79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 作者: 金慷君 作者单位: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030024 刊名: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英文刊名: FaZhi Yu JingJi 年,卷(期): 2013(9) 参考文献(4条) 1.李龙 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刍论[期刊论文]-现代法学 2000(04) 2.齐树洁.苏婷婷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期刊论文]-现代法学 2005(05) 3.李龙 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刍论[期刊论文]-现代法学 2000(04) 4.林辉 民事诉讼职务当事人适格研究 2011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zyjj-z20130903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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