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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想象的共同体:传统社会的群己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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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想象的共同体:传统社会的群己关系(上)第九章 想象的共同体:传统社会的群己关系 (上)个人与社会 一、家族 家族共同体是传统中国最基本的共同体模式。儒家理想中的“天下”秩序,是家族共同体秩序的推延与扩充。在传统律例中,户、族均是被成文法认可的法律主体,它们既是义务、权利与责任的主体(如赋税义务、恩荫特权、株连之类的连带责任),又是对内行使治理权、解纷权的主体。 共同体原则、精神的体现:以财产权为例,共同体原则主张共同体内部的互惠、互助、共享的财产观。如在家族共同体中,“首先,家庭之内,法律要求所有成员必须‘同居共财’;其次,亲属之间,全面淡化财产权利,...

第九章 想象的共同体:传统社会的群己关系(上)
第九章 想象的共同体:传统社会的群己关系 (上)个人与社会 一、家族 家族共同体是传统中国最基本的共同体模式。儒家理想中的“天下”秩序,是家族共同体秩序的推延与扩充。在传统律例中,户、族均是被成文法认可的法律主体,它们既是义务、权利与责任的主体(如赋税义务、恩荫特权、株连之类的连带责任),又是对内行使治理权、解纷权的主体。 共同体原则、精神的体现:以财产权为例,共同体原则主张共同体内部的互惠、互助、共享的财产观。如在家族共同体中,“首先,家庭之内,法律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所有成员必须‘同居共财’;其次,亲属之间,全面淡化财产权利,模糊财产权界限。”“宗族法规定,本宗成员无力婚娶、丧祭、就学、入试、营生等,皆可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救助。”在不动产交易中,亲族“优先购买权”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肥水不流外人田”、“有饭大家吃”之类的俗语,也是共同体内互惠、互助、共享的财产观的体现。从清末契约档案看,当事人在处分房屋、土地时,不仅存在亲族“优先购买权”问题,在对外做出处分的意思表示之前,通常还须征得家族共同体的许可,至少要在契约中声明这一情形,以示不会有权利瑕疵或纠葛。如“立大卖铺房基地约人王明松,今弟兄叔侄好作商议,情愿将祖遗铺面……四界分明,所有屋内寸木金石毫无存留,一并在内,先尽亲族人等,无人承受,请凭中证说合,出卖与义成宝号名下为业……”这种不动产交易模式在房地契约中极为普遍。   以“中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为例,共同体原则主张以中人为媒介,使当事人结成共同体,由此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及效力。这也是本土的“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本土的契约的功能,重点不在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的载明、权利义务的清算,而是结成共同体应对可能的风险。“中人”实际上也成为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交易双方发生纠纷时,中人成为纠纷的调解者。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中人”往往须运用甚至损失自身资源,以达到“粑粑捏团圆”的化解纠纷的效果。中人对于契约的达成及达成后的顺利履行均有关键作用。达成契约时,常有沽洒宴饮的仪式。这些仪式的功能之一即以盛大、慎重的表演、象征手段营造当事人“在一起”的认同感。以中人为媒介的方式有助于原本陌生的交易双方经由“人情”、“情面”的作用彼此认同。中人制度使交易双方及中人结成相互负有义务、承担责任的彼此勾连的网络关系,它本质上是一种诉诸共同体的风险防范机制。 但事实上,家族作为共同体无疑具有“想象”的特征。费孝通先生说:“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这个网络象个蜘蛛的网,有一个中心,就是自己。我们每个人都有这么一个以亲属关系布出去的网,但是没有一个网所罩住的人是相同的。”“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大家可以牺牲族……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公式。在这种公式里,你如果说他私么?他是不能承认的,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当他牺牲国家为他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 二、乡里 和里是中国古代沿革迄今最重要最常见的两级基层行政区划,历朝历代虽各有兴废,或改换名称,但对于整个中国历史而言,大体上可以举着两者作为其代表。所谓乡里制度,就是指县以下的各级基层行政区划。根据政治学理论,国家的最基本构成要素是土地和人口,而乡里组织正是直接对这两者进行管理的机构,因此乡里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历代的统治者都在注意加强乡里管理。 《管子》首倡什伍制,为后世基层制度之先声:“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 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在唐宋时期实现了由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之后,可开始了由唐宋以前的乡官全面控制向元明清时期的民间自我谋求发展的蜕变,以期达到与职役制相辅相成的效果。为了达到对土地和人口更有效更直接的控制,必须加强中央集权,而有效的途径就是:削弱基层的权力,收回到国家能直接干预的县、州、府级。职役制的推行是以选官上重财力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轮差制为表现形式的,这就直接导致了基层行政组织职权的缩小,基层行政人员威信和统治力下降的局面,这些缺漏需要士绅和宗族势力的填充。   从科举制推行以来,平民阶层有了跻身上层的机会,大批的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功名,为官作宰。他们或衣锦还乡,或赋闲乡里,或中得秀才、举人,不得成为“天朝”吏员,却拥有某些特权和群众的拥戴。有的人通过自身劳动和盘剥他人聚敛财货,家累千金。这些人成为了介于官与民之间的士绅阶层。中国自古以来便是一个宗法社会,重种姓,念乔梓,居住形式也多是宗族聚居,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不敢小觑这股势力,加以引导利用。宋以来士绅和宗族势力通过乡约等组织干预到乡治之中,国家也利用乡约将他们利用起来,安定局面。自唐宋以降,乡、里的地位日渐式微,乡里组织领袖一步步沦为差役,被官府和士绅等所差遣,人轻言微,而乡约从一出现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至清朝时,已经成为政府统治乡里的重要工具,由民间性的组织转化成官方化、制度化的组织。乡里制度发展到集大成的清朝,是一种“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已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 三、行帮 帮”是近代中国长江流域城市中以各种工商业、服务业等为营生的异乡人的共同体的基本称谓,通常以地域或行业名称命名,前者如宁波帮、下江帮、宝庆帮,后者如石灰帮、油帮、船帮。全汉升指出,“这些同乡者跑到他乡经商或劳动的时候,为着应付当地土著的压迫而保护自家的利益计,遂组织成‘帮’(约分商帮、手工帮、苦力帮三种)并建立会馆。故会馆一面是同乡的团体,一面又是同业的组合,可说是同乡的行会。”   会馆是“帮”的组织载体与实力象征。清末民初的汉口,“帮”的载体的名称,除会馆、公所处,还有公会、庙、殿、宫、阁、庵、书院。如新安书院即徽州会馆,阳明书院即绍兴会馆,千佛庵即江苏会馆,万寿宫即江西会馆,咸宁会馆先后称淦川公所、钟台书院,神农殿为拆药帮集会之所,鲁班阁为木工集会之所,关帝庙即山陕会馆。民国初期的《夏口县志·建置志》记载了这类场所约二百处,其中有确切建造年代者达到一百余处。会馆的功能,除以巩固地缘、业缘认同感、归属感为目的的祀神、联谊外,还包括在一定人口、地域范围内办理救济、教育、消防、治安、职介、赈恤、解纷、维权事宜。《夏口县志》记载了清末民初汉口会馆组织开办善堂、水龙局、救生局、保安会的盛况。“异乡人的共同体”在一定范围内行使了城市公共管理的市政职能。其中,“帮”的“维权”功能,指异乡人以共同体的形式维护共同体成员的个体利益及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使其免受共同体外部的各种势力(包括其他共同体、官府的势力等等)的侵害。帮的成员与外界发生争执时,“必先诉之于会馆,由会馆为之出头处理,以免孤单软弱地被人欺负。”“会馆会员与外界的争执,由董事出头谈判,诉讼时也是一样,因为是可以拿会馆作后盾的原故。”“异乡人的共同体”的成员在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政府,而是会馆、公所之类的同乡或同业组织,这是近代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秩序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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