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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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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1-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 录 1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质量管理 1第一节 原则 1第二节 质量保证 2第三节 质量控制 3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3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3第一节 原则 3第二节 关键人员 5第三节 培训 5第四节 人员卫生 6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6第一节 原则 6第二节 生产区 7第三节 仓储区 8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8第五节 辅助区 8第五章 设备 8第一节 原则 ...

20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1-5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 录 1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质量管理 1第一节 原则 1第二节 质量保证 2第三节 质量控制 3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3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3第一节 原则 3第二节 关键人员 5第三节 培训 5第四节 人员卫生 6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6第一节 原则 6第二节 生产区 7第三节 仓储区 8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8第五节 辅助区 8第五章 设备 8第一节 原则 9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 9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 9第四节 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 9第五节 校准 10第六节 制药用水 10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10第一节 原则 11第二节 原辅料 12第三节 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 12第四节 包装材料 13第五节 成品 13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13第七节 其它 14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15第八章 文件管理 15第一节 原则 16第二节 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17第三节 工艺规程 18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 19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 19第六节 操作规程和记录 20第九章 生产管理 20第一节 原则 21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21第三节 生产操作 22第四节 包装操作 23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23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26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27第三节 持续稳定性考察 28第四节 变更控制 29第五节 偏差处理 29第六节 纠正和预防措施 30第七节 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30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31第九节 投诉 32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32第一节 原则 32第二节 委托方 32第三节 受托方 33第四节 合同 33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33第一节 原则 33第二节 发运 33第三节 召回 34第十三章 自检 34第一节 原则 34第二节 自检 34第十四章 术语 39附录1:无菌药品 39第一章 范围 39第二章 原则 39第三章 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43第四章 隔离操作技术 43第五章 吹灌封技术 44第六章 人员 45第七章 厂房 46第八章 设备 47第九章 消毒 47第十章 生产管理 49第十一章 灭菌 50第十二章 最终灭菌方法 50热力灭菌 51湿热灭菌 51干热灭菌 51辐射灭菌 52环氧乙烷灭菌 52第十三章 非最终灭菌产品的过滤 53第十四章 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53第十五章 质量控制 56附录2:原料药 56第一章 范围 56第二章 厂房与设施 56第三章 设备 57第四章 验证 58第五章 文件 59第六章 物料 60第七章 生产管理 62第八章 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 63第九章 质量管理 63第十章 采用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65第十一章 术语 66附录3:生物制品 66第一章 范围 66第二章 原则 66第三章 人员 67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68第五章 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69第六章 生产管理 69原辅料 69种子批和细胞库系统 70生产操作 70第七章 质量管理 71第八章 术语 72附录4:血液制品 72第一章 范围 72第二章 原则 72第三章 人员 72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73第五章 原料血浆 74第六章 生产和质量控制 75第七章 留样 75第八章 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76附录5:中药制剂 76第一章 范围 76第二章 原则 76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77第四章 厂房设施 77第五章 物料 78第六章 文件管理 78第七章 生产管理 79第八章 质量管理 79第九章 委托生产 80第十章 术语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范。 第2条 药品生产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全部活动总和。 第3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4条 企业应诚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 第5条 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创新或改进的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2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6条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7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8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9条 质量保证系统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10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1. 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 2. 明确规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本规范的实施; 3. 明确管理职责; 4. 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5. 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 6. 确保验证的实施; 7. 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8. 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药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定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 9. 有适当的措施保证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10. 制订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11条 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素: 1. 明确规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的产品; 2. 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3. 已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 恰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 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 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 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 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 适当的贮运条件。 4. 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制订相关设施的操作说明和操作规程; 5.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6. 生产全过程有仪器或手工的记录,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所要求的所有步骤均已完成,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预期要求,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记录; 7. 能够追溯批产品历史的完整生产记录包括发运记录,应妥善保存、查阅方便; 8. 尽可能降低药品发运的质量风险; 9. 建立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10. 审查药品的投诉,调查导致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质量缺陷。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12条 质量控制包括组织机构、文件系统和取样、检验、产品批准放行等。放行程序应保证完成必要及相关的检验,认定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销售。 第13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应配备适当的设施、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2. 应有经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查、检验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 由质量控制部门批准的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抽样; 4. 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 5. 应有仪器或手工记录,表明所需的取样、检查、检验均已完成,偏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经过调查; 6. 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产品放行审核包括对相关生产文件和记录的检查以及对偏差的评估; 7. 原辅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14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对药品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回顾的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 第15条 应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保证产品质量。 第16条 质量风险管理应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确定相应的方法、措施、形式和文件。 第3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17条 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质量管理机构应独立于其它机构,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18条 质量管理机构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机构的人员。 第19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20条 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21条 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管理负责人。 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 质量受权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22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管理者,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实现质量目标、执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确保质量受权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23条 质量受权人 质量受权人是企业质量保证系统的最高管理者,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质量管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 1. 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五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生产产品范围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从事无菌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等药品生产的,质量受权人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等要求。 2. 质量受权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药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围绕企业质量目标,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2) 负责监督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3) 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工作; (4) 负责产品放行,确保每批放行的产品的生产、检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5)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委托生产及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自检等工作; (6) 参与技术改造、关键物料供应商选取、关键生产设备选用、关键岗位人员的确定等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并从质量管理的角度提出意见,行使否决权; (7) 确保企业所有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24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1. 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 2.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 确保药品按操作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 确保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 确保生产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 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 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7) 协助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节 培训 第25条 企业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的工作,应有经质量受权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或计划,培训记录应予保存。 第26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与每个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还应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培训和继续培训,继续培训的实际效果应定期评估。 第27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28条 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的污染风险。 第29条 为满足企业的各种需要,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相关的卫生操作规程,并通过管理手段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30条 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持人员良好的健康状况,并有健康档案。所有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受体检。初次体检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健康状况安排体检。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第31条 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传染病或体表有伤口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生产。 第32条 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不可避免时,应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要求进行指导。 第33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按规定洗手、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 第34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35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36条 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及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的表面。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则 第37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38条 应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最大限度降低物料或药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39条 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 第40条 应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应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41条 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温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药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42条 厂房的设计和安装的设施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造成污染。 第43条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 第44条 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二节 生产区 第45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共用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可行性。 2. 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3.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性激素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4. 生产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的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其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净化处理; 5. 非药用产品不得在药品生产厂房内生产。 第46条 生产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级别要求合理布局,洁净级别分类见无菌药品附录。 第47条 应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等级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相同洁净度等级不同功能的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口服液体和固体、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要求和特性需要采取适宜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48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药品或物料的混淆,避免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49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灰,便于有效清洁和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50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尽可能在洁净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51条 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52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53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应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尘埃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54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合理设计,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有隔离措施。 第55条 生产区应有适度的照明,应特别注意需要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控制。 第56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 仓储区 第57条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58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应特别注意清洁、干燥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光照),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59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应储存在安全的区域。 第60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装备应能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61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代替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62条 通常应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能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63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中药标本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彼此分开。 第64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65条 必要时,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等或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66条 处理生物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符合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67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五节 辅助区 第68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69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方便人员出入,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70条 维修车间应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 设备 第一节 原则 第71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尽可能降低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第72条 应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73条 应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和验证、维修和维护、使用、清洁的文件和记录。 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 第74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有任何危害,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造成危害。 第75条 药品的生产和控制应配备具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 第76条 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77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与药品直接接触的润滑剂应尽可能使用食用级。 第78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 第79条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药品质量。 第80条 应制订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81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进行重新确认或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四节 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 第82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83条 生产设备应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84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通常应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第85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用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修和维护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86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标明清洁状态。 第87条 应尽可能将闲置不用的设备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有故障的设备应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88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第五节 校准 第89条 应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90条 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应特别注意校准的量程范围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91条 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92条 超出校准合格标准的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不得使用。 第93条 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按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六节 制药用水 第94条 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制药用水。各类药品生产选用的制药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要求。 第95条 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纯化水、注射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 第96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97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第98条 应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99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如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100条 应按照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和及必要时包含其他供水管道,并有相关记录。操作规程还应详细规定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的警戒限度、纠偏限度和应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 原则 第101条 确保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符合该药品注册的质量标准,并不得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应建立明确的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和管理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102条 所有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如接收、待验、取样、贮存、发放及发运均应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103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能满足质量保证需要,对储运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其运输条件应予确认。 第104条 物料应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 第105条 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第106条 接收 应有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接收的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来自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 物料的外包装应贴签标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应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每次接收均应有记录,记录包括: 1. 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2. 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3. 接收日期; 4. 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5. 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批号; 6. 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7. 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8. 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107条 到货物料和成品在接收或生产后应及时按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第108条 物料和产品应在企业规定的合适条件下,根据物料和产品性质有序分批储存和周转,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109条 物料和产品的发放及发运应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110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第二节 原辅料 第111条 进口原辅料应符合药品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112条 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第113条 由数个批次构成的一次收货的物料,应按批取样、检验、放行后使用。 第114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有适当的标识,应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1. 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2. 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3. 物料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4. 有效期或复验期。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115条 应有适当的操作规程或措施,确保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116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117条 原辅料应按有效期或复验期储存。储存期内,如有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时,应进行复验。 第118条 应由专门指定的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确保合格的物料经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适当标识。 第119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120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集中存放,并作好相应的明显标识。 第三节 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 第121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第122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明确的标识,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1. 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2. 生产批号; 3. 数量(如:毛重、净重、皮重); 4. 生产工序(必要时); 5. 物料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123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第124条 包装材料应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应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125条 应有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企业应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第126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第127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存放在足够安全的区域内,以免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它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128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第129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生产批号。 第130条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予以销毁并有相应记录。 第五节 成品 第131条 成品最终放行前应待验贮存。 第132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133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七节 其它 第134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存放在足够安全的隔离区内。 第135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任何处理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指定人员的批准并有相应记录。 第136条 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有相应记录。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 第137条 只有经预先批准,方可将以前生产的所有或部分批次合格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在某一确定的生产工序合并到同一产品的一个批次中予以回收。应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后,方可按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应有相应记录。回收批次的有效期应根据参与回收的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来确定。 第138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第139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品名、生产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第140条 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严格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产品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应至少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储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如对药品质量存有任何怀疑时,退货产品不得重新发运。 如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后的产品应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要求。任何退货处理均应有相应记录。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141条 企业应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142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经过确认或验证,应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143条 企业确认和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应在验证总计划中以文件形式清晰说明。 第144条 应建立确认和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 1. 设计确认(Design Qualification或DQ)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 2. 安装确认(Installation Qualification或IQ)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3. 运行确认(Operational Qualification或OQ)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 4. 性能确认(Performance Qualification或PQ)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持续有效地符合标准要求。 5. 工艺验证(Process Validation或PV)应证明一个生产工艺在规定的工艺参数下能持续有效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145条 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验证其对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能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的用途、药品标准和规定要求的产品。 第146条 确认和验证不应视为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和验证后应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第147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及其它因素发生变更时,应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148条 清洁方法应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第149条 企业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其它相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150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并经过审核、批准。验证方案应明确实施验证的职责。 第151条 验证应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并经审核、批准。验证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有记录并存档。 第152条 应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153条 良好的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本规范所指的文件包括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记录、报告等。 应精心设计、制订、审核和发放文件,文件的内容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批准的相关要求一致,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管理和操作规程以及记录。 文件应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内容应清晰、易懂,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 第154条 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的记录。 第155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156条 文件内容应确切,不能模棱两可;文件应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第157条 文件应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第158条 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清晰可辨。 第159条 文件应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按规定管理,防止因疏忽造成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160条 记录应留有数据填写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掉。 第161条 应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162条 记录应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而应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163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有记录,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确认和验证、稳定性考察的记录和报告等重要文件应长期保存,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 每批药品应有批档案,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和文件。批档案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164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它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有所用系统的详细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经过核对。如果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只有受权人员方可通过计算机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有记录;应使用密码或其它方式来限制数据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它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应便于查阅。 第二节 质量标准 第165条 物料和成品应有经过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有质量标准。 第166条 物料质量标准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包括: 1. 对物料的描述,包括: (1) 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 (2) 质量标准的依据; (3) 经批准的供应商; (4) 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 2. 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3. 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4. 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5. 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167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质量标准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也应制订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第168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 1. 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 2. 对应的产品处方及编号; 3. 对产品规格和包装的详细说明; 4. 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5. 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6. 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7. 有效期。 第三节 工艺规程 第169条 每种药品的每种生产批量均应有相应的经企业正式批准的工艺规程,每种药品的每种规格和每种包装类型均应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订应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 第170条 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按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 第171条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1. 生产处方 (1) 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 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3) 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消失、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唯一的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说明计算方法; 2. 生产操作要求 (1) 对生产场所和所用主要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 (2) 关键设备的准备所采用的方法(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 (3) 详细的生产步骤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4) 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评判标准; (5) 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 (6) 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7) 需要说明的特别注意事项。 3. 包装操作要求 (1) 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的包装规格; (2) 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型以及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一包装材料的代码; (3) 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 (4) 需要说明的特别注意事项,包括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的检查,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认包装生产线的清场已经完成等; (5) 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包括重要的辅助性操作条件和所用设备的注意事项、包装材料使用前的核对; (6) 中间控制的详细操作,包括取样方法及合格标准; (7) 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度。 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 第172条 每批产品均应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173条 批生产记录应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订。记录的设计应避免抄录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生产批号。 第174条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经过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按照批准的书面程序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第175条 生产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情况应有记录。 第176条 在生产过程中,每项操作进行时应即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177条 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 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 2. 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3. 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4. 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 5. 每一原辅料的批号和(或)检验控制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 6. 所有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7. 中间控制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8. 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 9. 特殊问题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 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 第178条 每批产品或每批中部分产品的包装,都应有批包装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包装操作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179条 批包装记录应依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相关的内容制订。记录的设计应注意避免抄录差错。批包装记录的每一页均应标注所包装药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 第180条 批包装记录应有待包装产品的生产批号、数量以及成品的生产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批准、复制和发放的要求同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见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181条 包装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设备应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还应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检查情况应有记录。 第182条 在包装过程中,每项操作进行时应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由包装操作负责人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183条 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包括: 1. 产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2. 包装操作日期和时间; 3. 包装操作负责人签名; 4. 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签名; 5. 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的数量; 6. 根据工艺规程所进行的检查记录,包括中间控制结果; 7. 包装操作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的编号; 8. 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并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它打印内容;不易随批包装记录归档的印刷包装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内容的复制品; 9. 对特殊问题及异常事件的注释,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 10. 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以及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的数量、实际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检查。 第六节 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184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题目、编号、版本号、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以及制订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 下述活动应有相应的操作规程、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得结果的相关记录: 1. 验证; 2. 设备的装配和校准; 3. 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 4. 培训、着装及卫生等与人员相关的事宜; 5. 环境监测; 6. 虫害控制; 7. 变更控制; 8. 偏差处理; 9. 投诉; 10. 药品召回; 11. 退货。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185条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186条 应建立产品划分生产批次的规定,生产批次的划分应能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第187条 应建立编制药品生产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编制唯一的生产批号。除另有法定规定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第188条 每批产品应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189条 不同品种和规格的药品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190条 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它污染。 第191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192条 为防止混淆和差错,生产期间所有使用的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主要设备及必要的操作室应贴签标识或以其它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标明生产工序。 第193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经过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第194条 应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它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第195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品名、生产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196条 应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并经签字批准,必要时,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并做出处理。 第197条 生产厂房应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198条 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1. 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 2. 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 3. 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有压差控制; 4. 应尽可能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 5. 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6. 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 7. 采用密闭系统生产; 8. 干燥设备的进风应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9. 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0. 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1. 软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储存期和储存条件。 第199条 应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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