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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CE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标准法规中文译本 REGULATION No.7 关于机动车(除摩托车外)及其挂车前后位 (边)灯、制动灯及示廓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FRONT AND REAR POSITION (SIDE) LAMPS, STOP-LAMPS AND END-OUTLINE MARKER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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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法规中文译本 REGULATION No.7 关于机动车(除摩托车外)及其挂车前后位 (边)灯、制动灯及示廓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FRONT AND REAR POSITION (SIDE) LAMPS, STOP-LAMPS AND END-OUTLINE MARKER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EXCEPT MOTOR CYCLES) AND THEIR TRAILERS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企业秘密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第 1版 2001年 8月 法规号:7 第 I页 E/ECE/324 ) E/ECE/TRANS/505 ) Add.6/Rev.3 2001年 7月 9日 联合国协议 关于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 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 相互认可的条件 (*) (第 2版,包括 1995 年 10月 16日开始生效的修正本) 附录 6:7号法规 第 3版 全部有效文本包括: 第 2版的勘误 1; 02系列修正本的补充规定——1994年 1月 26日生效; 对 02 系列修正本的补充规定 2 的勘误 1,以 1995 年 8 月 4 日委托人的通知 C.N.206.1995. TREATIES-35 为准; 对 02系列修正本的补充规定 3— — 1996 年 2月 11日生效; 对 02系列修正本的补充规定 4——1997 年 9月 3日生效; 对 02系列修正本的补充规定 5——2000 年 12月 27日生效。 关于机动车(除摩托车外) 及其挂车前后位边灯、制动灯及示廓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 协议的原名: 有关采用机动车辆装备及零部件认证以及认证相互认可的统一条件的协议,于 1958年 3月 20日在日内瓦通过。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法规号:7 第 II页 第 1版 2001年 8月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7号法规 关于机动车(除摩托车外)及其挂车前后位边灯、制动灯及示廓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目 次 法规 1 定义 (1) 2 认证申请 (2) 3 标志 (2) 4 认证 (3) 5 一般技术要求 (5) 6 发光强度 (6) 7 测试程序 (8) 8 发光的颜色 (8) 9 生产一致性 (8) 10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 (9) 11 正式停产 (9) 12 关于颜色及特别装置的标志 (9) 13 认证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9) 14 过渡规定 (10) 附录 附录 1 前后位边灯、示廓灯和停车灯的空间光分布的最小角度规定 (11) 附录 2 按照 7号法规对某类装置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 或正式停产的通知书 (13) 附录 3 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15) 附录 4 光度测量 (23) 附录 5 灯光的颜色 (25) 附录 6 对生产一致性控制程序的最低要求 (26) 附录 7 检查员抽样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的最低要求 (28)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第 1版 2001年 8月 法规号:7 第 1页 7号法规 关于机动车(除摩托车外)及其挂车的前后位边灯、制动灯及示廓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1 定义 在本法规中: 1.1 “前位(边)灯”是指从车辆的前面观察,显示车的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1.2 “后位(边)灯”是指从车辆的后面观察,显示车的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1.3 “制动灯”是指用于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显示该车正在制动的灯具;制动灯可以由制动踏板或类似的装 置来点亮; 1.4 “示廓灯”是指安装在车辆的最外缘并且尽可能靠近车辆的顶部,来清楚地显示车辆的整体宽度的灯 具。对某些机动车辆或挂车来说,该灯补充了位(边)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特别的关注。 1.5 “术语解释” 法规 48及它的一系列在应用时有效的更改里的定义均适用于本法规。 1.6 “不同类型的前后位(边)灯刹车灯及示廓灯”是指在以下基本方面不同的灯: 商品名称或商标; 光学系统的特性(光强的级别、光分布角、灯泡的类型,光源模块等等); 当制动灯有两级光强时,通常在夜间削弱光强。 灯泡颜色变化或任何过滤器颜色变化但不改变类型 .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法规号:7 第 2页 第 1版 2001年 8月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2 认证申请 2.1 申请应由商品名或商标的所有人或其适当的代表提交,申请应当说明: 2.1.1 提交认证申请装置的用途及是否用于同一种类或型式的双灯组件中; 2.1.2 对示廓灯,光色是白光还是红光; 2.1.3 对前后位灯,光色是白光、黄光还是红光。 2.1.4 如果是S3类别的制动灯,无论是安装在车辆外部还是内部(后窗后)。 2.1.5.� 申请人可以选择,相对于车辆参考平面,水平面或旋转轴线,这些装置可以按与参考轴的不同倾斜角度 安装在车辆上必须声明不同的安装情况。 2.2 对每一类装置,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应附随以下内容: 2.2.1 一式三份的图纸,并能够分辨出装置的类型及安装在车辆上的位置(包括S3类后窗灯)。并标出测试的基准 轴(水平角H=0°竖直角V=0°)。图纸应标出为批准号和与认证标志的圆圈有关的附加符号预留的位置; 2.2.2 简要的技术描述,除带有不可更换的光源的灯外,灯泡的类型;灯泡应该是法规 37中的一类; 光源模块特定识别码;对于安装在车内的S3类别的制动灯, 技术描述应包括后窗光学特征的规格(发散、颜色、角度等); 2.2.3 对于有两级光强的制动灯,还应提交保证两级光强的系统布置图和系统的特性说明书。 2.2.4 两件样品,如果要认证的装置是左右对称的灯具,提交的两个样品可以是同一个只适合于装在左边或右 边的样品;对有两级光强的制动灯,还应随附两套保证两级光强的系统部件的样品。 2.2.5� 对于安装在车辆侧身的S3类别的制动灯,需有与实际后窗相应的同等的光学特征样盘。 3 标志 提交认证的装置: 3.1 必须带有申请的商品名或商标;并且这些标志应当清晰且不可擦除; 3.2 必须清晰且不可擦除;这一条对装备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无效: -规定的灯泡的类别;且/或�� -光源模块的特定识别码�� 3.3 必须为认证标志及在 4.2条讨论的附加符号预留足够的位置;此位置必须在 2.2.1条提到的图纸中标出; 3.4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或光源模块,必须标明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 3.5 对于不是6v,12v, 24v的,使用附加电源系统或具有次级操作模式的操作环境,如果附加电源不是装置 的一部分,须有标识说明次级额定电压。 3.6 如果灯有光源模块,光源模块须说明: 3.6.1 申请人商标;标识须清晰易读,不可擦拭; 3.6.2 模块的特定识别码;标识须清晰易读,不可擦拭; 特定识别码必须包括字母 MD,代表模块,其后是 4.2.1.1 规定的经批准的无圆圈标识;特定 识别码应在 2.2.1中的图纸上表示。 认证标识不必和灯上的一致,但两个标识必须来自同一申请人。 3.6.3 额定的电压和功率的标识 …………………. (1)脚注的内容同 R6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法规号:7 第 4页 第 1版 2001年 8月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4.2.2 附加标志: 4.2.2.1 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前位(边)灯,标明字母‘A’; 4.2.2.2 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后位(边)灯,标明字母‘R’; 4.2.2.3 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制动灯,标明字母‘S’,和以下数字: 当装置有一级光强时,‘1’; 当装置有两级光强时,‘2’; 当装置符合本法规 S3类制动灯的规定时,‘3’。 4.2.2.4 在包含了后位灯和制动灯并符合本法规的有关规定的装置上,字母‘R’和‘S1’或‘S2’,由水平短横线隔开; 4.2.2.5 对于前后位灯,当其水平方向相对于基准轴的可见角不对称时,一个水平箭头指向光分布角等于 80° 的一边; 4.2.2.6 对可以用于两灯组装零配件的装置,在 4.2.2.1至 4.2.2.4中提到的符号右面,需在装置上加上附加符 号‘D’。 4.2.2.7.� 对遵守本法议附录4的2.3条规定灯光弱化散发的装置,需在装置上标注垂直箭头,从水平断点指向下。 4.2.3 认证号的两位数字(现在按照 1991年 5月 5日生效的修改,应为 02)表明在认证时本法规的最新技术 修改版本,如果需要,要求的箭头可以靠近上述的符号。 4.2.4 在 4.2.1和 4.2.2条提到的标志及符号即使装在车辆上,也应当是清晰且不可擦除。 4.3 认证标志的布置 4.3.1 单灯 附录3 的第一至第四条,给出了带有上述附加符号的认证标志的示例,如果符合多个法规要求的 不同类型的灯使用同一外部透镜,颜色相同或不同,可以附加单独的国际认证标识,由字母 E外 加一个圆圈,批准国家的号码和批准号构成。该认证标识可以放在灯上任何位置,但: 4.3.1.1 安装后仍然清楚可见。 4.3.1.2 每个灯的识别标志须符合该授权的依据法规及相应涵盖最新技术修改的修正本系列规定, 规定在认证颁发时有效。如果必要,须标注箭头。 4.3.1.3 一个认证标识的各个部分的大小不能小于该授权依据法规要求的单个标识的最小大小要 求。 4.3.1.4 灯的主体应该包括上述 3.3条规定的空间,应该实际功能的认证标识。 4.3.1.5 本法规附件 3示例 5说明上述带有附加符号的认证标识。 4.3.2 组合灯,复合灯,混合灯。 4.3.2.1 当组合灯,复合灯及混合灯符合各法规的要求时,可以只使用一个国际认证标志。该标志由 圆圈包围着‘E’和通过认证的国家代码及一个认证号。只要符合以下条件,该认证标志可 以在灯的任何部位: 4.3.2.1.1 安装后可见; 4.3.2.1.2 取下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的任何透光部分都将连同认证标志一起取下。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第 1版 2001年 8月 法规号:7 第 5页 4.3.2.2 认证所依据的每个法规的对应于每一个灯的识别标志,和该法规的最新主要技术修改序列号放在一起, 如果有,要求的箭头应该标志在: 4.3.2.2.1 在相应各灯的透光面上; 4.3.2.2.2 也可以标志成一个整体,以便区分组合灯、复合灯、混合灯。 4.3.2.3 单个认证标志的尺寸不能小于认证标志的最小尺寸。 4.3.2.4 认证号码应该分配给每一个通过认证的类型。同一个签约方不能分配同一个认证号码给其它的在本法规 范围的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 4.3.2.5 本法规的附录 3 的第6条给出了认证标志的几个例子,这些例子是包含了上述的附加标志的组合灯、 复合灯和混合灯的认证标志。 4.3.3 和前照灯组合的混合灯,其配光镜也用于其它类型的前照灯。 在 4.3.2条中列出的条件也适用于它。 4.3.3.1 然而,如果不同类型的前照灯或包含有一个前照灯的灯具组合都装用相同的配光镜时,该配光镜可以带 有与这些前照灯型式或灯具组合型式不同的认证标志,只要该前照灯的主体部分(即使它不能与该配光 镜分开)也包含有上述第 3.3条所述的位置并带有实际认证标志。如果不同的前照灯带有相同的主体, 该主体也可以带有不同的认证标志。 4.3.3.2 本法规附录 3的第7条给出了与一个前照灯结合成混合灯的认证标志的布置的示例。 4.3.4. �经批准的标识必须清晰易读、不易磨灭,可以标在装置的内部或外部(无论透明与否),不能与发光 装置的透明部分分隔。无论如何,标识在装置安装在车辆上时或可移动部分如车篷、行李箱或门被 打开时都应该是可视的。 5 一般技术要求 5.1 所提交的每一装置均应符合下述第 6和第 8条的规定。 5.2 这些装置应设计和制造成即使受到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振动也能保证正常使用并保持本法规所描述的特 征。 5.3 被认证为前位灯或后位灯的灯具也可以被认证作为示廓灯。 5.4 作为组合灯、复合灯或混合灯中的前后位灯也可以被认证为示廓灯。 5.5. 允许安装位灯(侧灯),其具有往复式功能,使用普通光源,与附加系统长期操作以调整散发的光强度。�� 5.5.1.� 但是,如果后(侧)位灯具有停止灯功能,该装置应该: (i)�是多个光源系列的一部分,或者�(ii)�用于具有相应报警系统的车辆上。 无论上述那种情况,必须有明晰声明。� ���� 5.6 光源模块 5.6.1 光源模块必须在黑暗中也能安装在正确的位置。 5.6.2 光源模块应该牢固不晃动。 5.7 如果前定位灯包括一个或多个红外发射装置,在没有开启红外发射装置时,其应该满足前位 灯的光度和颜色要求。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第 1版 2001年 8月 法规号:7 第 7页 6.2 在基准轴的外端并在本法规附录 1图中定义的光分布角范围内,提交的两件样品中的每一件的发光强度 均必须: 6.2.1 在本法规附录 4所定义的光分布表上的各测量方向上,不低于表中该方向上的百分数与上述 6.1条中规 定的最小光强的乘积; 6.2.2 在可见的任意方向上,均不能超过上述 6.1条中规定的最大光强; 6.2.3 但对于与制动灯结合成混合灯的后位灯(参见上述第 6.1.3条),在水平面以下 5°的平面下,可允许其 发光强度为 60cd; 6.2.4 此外: 6.2.4.1 在附录 1的图中所定义的整个区域内,前后位灯的发光强度不能低于 0.05cd, 具有一级光强的制动灯不 应低于 0.3cd, 具有两级光强的制动灯在白天不低于 0.3cd, 在夜间不应低于 0.07cd。 6.2.4.2 对于后位灯与制动灯组成混合灯的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时,在光强分布中上下 5°和左右 10°所限定的范围内,光强之比最少为 5:1。如果制动灯有两级光强,则必须在夜间点亮的条件下满足 这个条件。如果后定位(侧)灯,或停止灯或二者都包括一个以上光源,且据上述6.1条注2被认为是 单灯,则强度值是所有光源都开启时的值。 6.2.4.3 必须满足本法规附录 4的第 2.2条中关于光强的各项规定。 6.3 应把灯连续点亮,至发出红光或选择性黄光时测量光强。 6.4 如果制动灯为两级光强,需要在白天和夜间使用条件下,测量从打开电源开关到按照第 6.3条的方法测 量值的90%所需的时间。在夜间使用条件下的测量时间不应超过的白天使用条件下的测量时间。 6.5 附录 4给出了以下第 7.2.1条规定的测量方法。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法规号:7 第 8页 第 1版 2001年 8月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7 测试程序 7.1 所有光度和色度测量都必须和为装置规定类别的白色标准灯泡,供电电压应调节到该种灯泡发出 基准光通量。 7.1.1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灯泡或其它)的灯,测量应分别在 6.75V、13.5V或 28.0V进行。 如果光源由特别的电力装置驱动,上述测量电压应为装置的输入电压。测试实验室可以要求厂家提供驱 动光源所需的特别装置。 7.2 然而,对于采用附加系统以获得夜间光强的制动灯,测量夜间光强时所使用的电压应为测量白天光强时 所使用的电压(1)。 7.3 当一后位灯与一个具有两级光强的制动灯结合成混合灯, 并且设计时采用永久性附加系统以调节所发 出的光强,则测量光强时,电压应为该灯泡发出基准光通量所需的电压。 7.4 光信号装置的参考轴的方向指示的透明表面的限制应是明确的。 8 发光的颜色 在本法规附录 4第 2条中定义的光分布表中灯发出的颜色应符合本法规附录 5中对各颜色的三原色坐标 的规定。该区域以外,不能有明显的杂色光。 9 生产一致性 生产的一致性应该符合本法规附录 2(E/ECE/324-E/ECE/TRANS/505/REV.2)的规定,并按下列要求: 9.1 本法规认证的灯必须和提交认证的灯一样制造,符合本法规第 6和 8条的规定; 9.2 必须符合本法规附录 6的生产一致性控制程序的最低要求; 9.3 必须符合本法规附录 7的抽样检测的最低要求; 9.4 认证部门可以对在任何时间检查每一个生产装置的一致性控制方法,这种检查的正常频率是每两年一 次。 (1) 这些附加系统的工作和安装状态由专门条款规定。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第 1版 2001年 8月 法规号:7 第 9页 10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 10.1 如果前述的条件不满足,可以撤销该装置的认证。 10.2 如果一个签约方按照本法规撤销了其原来批准的认证,应立即通知本法规的其它签约方,通知书的格式 应与本法规附录 2一致。 11 正式停产 如果认证的所有者完全停止了通过本法规认证的装置的生产,他应立即通知批准认证的主管部门。主管 部门接到相应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按照 1958年协议适用本法规的其它各方,通知书的格式应符合本 法规附录 2 。 12 关于颜色及特别装置的标志 对于安装在车辆上的装置,本法规中提出条件的某种颜色,本法规所规定的 1958年协议各方不能被从 协议第三条的禁止事项中排除,或所有的类,或对某种特定的车辆,只有一种光强的制动灯可从禁止事 项中排除。 13 认证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采用本法规并签署 1958年协议的缔约方,应该将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及地址通知给联合国 秘书处。该试验部门负责进行认证试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认证并授理在其他国家发行的认证批准、 认证扩展、认证拒绝或认证撤销的书面通知。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法规号:7 第 10页 第 1版 2001年 8月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14 过渡规定 14.1 适用本法规各方: 14.1.1 考虑到使用中的车辆上装置的更换,应该继续承认根据本法规未修正的版本(00系列)或 01系列修正 版本批准的认证。 14.1.2 如果是作为使用中车辆上装置的替换装置,并且该装置要满足 02版修订的新要求从技术来说是不可行 的,可根据 E/ECE/324-E/ECE/TRANS/505/ADD.6(未修正的版本(00系列)或 01系列修正版本)。 14.1.3 禁止安装不符合本法规要求的装置: 14.1.3.1 在本法规 02修正本已经生效两年以后,类型认证或单独认证的车辆; 14.1.3.2 在本法规 02修正本已经生效五年以后初次投入使用的车辆。 14.2 在 14.1.3.1和 14.1.3.2中提到的日期后,本法规不应禁止按照本法规未修正的版本(00系列)或 01系 列修正本批准的装置的使用。 14.3 在本系列修正本生效后 24个月内可以根据本法规 01系列修正版本批准认证(1)。 14.4 已经批准的认证保持有效。 (1) 此条是根据 02系列修正本的补充件 3插入的,该补充件于 1996年 2月 11日生效。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第 1版 2001年 8月 法规号:7 第 11页 附录 1 前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空间光分布的最小角度规定(1) 对本法规涉及的各种装置,除 S3 类制动灯是水平面上 10°,水平面下 5°以外,竖直方向的最小光分布角均 为水平面上下各 15°。 空间光分布最小水平角 前位(边)灯 示廓灯 后位灯 示廓灯 制动灯(S1和 S2类) (1) 这些图所示的角是对装在车辆右侧装置的校正,箭头指向车辆箭头。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法规号:7 第 12页 第 1版 2001年 8月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制动灯(S3类) 车辆 基准轴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1)已经授予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的国家代号(见本法规中的认证规定)(2)划去不适用部分。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第 1版 2001年 8月 法规号:7 第 13页 附录 2 通知书 (最大规格:A4(210mm×297mm)) 签发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1) 按照 7号法规对以下装置给予(2) 认证批准 认证扩展 认证拒绝 认证撤销 正式停产 的通知 认证号: 扩展号: 1 装置的商品名称或商标 2 该类装置的生产厂名称 3 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 4 生产厂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5 提交申请的日期 6 负责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 7 测试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的签发日期 8 测试报告编号 9 简单描述:(3) 灯具的类别: 安装在外部或内部或内外都安装(2) 发光颜色:红/选择性黄色/白色 (2) 灯丝灯的数量和类别:……………………… 特定供应电压…………………伏 附加供应系统应用: 是/否 (2) 该系统规格:…………………………………….. 切换电源: -占空因数………………….峰值电压:…………………… -和/或有效电压:……………..……………伏 光源模块: 是/否 (2) 光源模块特定识别码:……………………… 安装的几何条件及相应变化…………………………. 安装高度等于或少于离地面 750mm 是/否 (2) ……………………………………….. (2)划去不适用部分 (3)对于光源不可更换的灯具,要标明光源的编号和总功率。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第 1版 2001年 8月 法规号:7 第 15页 附录 3 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1 前位灯 a = 5mm(最小) 以上认证标志表示该前位灯在荷兰(E4)按照 7 号法规批准认证,认证号为 221,符号‘A’附近的两位数字 显示该认证是依据 7号法规 02系列修正本的要求认证的。没有箭头表示光分布最小水平角是对称的,均为 80o。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法规号:7 第 16页 第 1版 2001年 8月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2 后位灯 以上认证标志表明该后位灯按照 7号法规在荷兰(E4)批准认证,认证号为 221,该标志还可以用在双后位灯 构成的组件上。 符号‘RD’附近的两位数字显示是依据 7号法规 02系列修正本的要求认证的。 没有箭头表示光分布最小水平角是对称的,均为 80o。 3 制动灯 以上认证标志表示该制动灯按照 7号法规在荷兰已批准认证,认证号为 221。 符号‘S1’附近的两位数字显示是依据 7号法规 02系列修正本的要求批准认证的。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第 1版 2001年 8月 法规号:7 第 17页 4 包含一个后位灯和一个制动灯的灯具 以上认证标志表示包含有一个后位灯和两级光强的制动灯在荷兰(E4)按照 7 号法规已批准认证,认证号为 221。 符号‘RD-S2D’附近的两位数字显示是依据 7 号法规 02 系列修正本的要求批准认证的。后位灯同具有两级光 强的制动灯装在一起,也可用于两个灯构成的组件中。 没有箭头表示光分布最小水平角是对称的,均为 80o。 注:认证号和附加符号可以布置在圆圈附近,可以在上方、下方,左边或右边。认证号的数字应该布置在字母‘E’ 的同一侧,并按同一方向。认证号和附加符号(包括法规的修正系列号)如果可能的话,应布置在圆圈直径的 两侧。 认证号不应使用罗马数字以避免和其它符号混淆。 5 独立灯的标识 上例说明用于不同类型灯的透镜的标识。认证标识表明该装置是在西班牙(E9)批准,批准号 1432,包括: 后雾镜 (F),据第一版 38号法规认证, 后方向灯,2a类别,据 6号法规 01系列修订本认证, 倒车灯(AR),据第一版 23号法规认证, 后定位(侧)红灯,据 7号法规 02系列修订本认证, 停止灯,照明水平一(S1),据 7号法规 02系列修订本认证。” 原示例 5至 7,重新编号为示例 6至 8。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法规号:7 第 18页 第 1版 2001年 8月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6.当两个或更多的灯组成组合灯、复合灯或混合灯的简化标志 (用垂直线和水平线画出光信号装置的形状,但这些线不是认证标志的一部分) 示例 A 示例 B 示例 C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第 1版 2001年 8月 法规号:7 第 19页 注:以上三个认证标志举例代表了两个或更多灯组成组合灯、复合灯或混合灯的三种可能的变化。 它表明这一装置是在荷兰通过认证的,认证号为(E4)3333,其中包括: 一个后反光器,1A级,按照 3号法规 02系列修正版本获得认证; 一个后转向信号灯,2a类,按照 6号法规 01系列修正版本获得认证; 一个红的左后位灯(R),按照 7号法规 02系列修正版本获得认证; 一个后雾灯(F),按照 38号法规的原始版本获得认证; 一个倒车灯(AR),按照 23号法规的原始版本获得认证; 一个具有两级光强的制动灯(S2),按照 7号法规 02系列修正版本获得认证。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法规号:7 第 20页 第 1版 2001年 8月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注:以下这些三个认证标志示例(D样式,E样式,F样式)对应的装置如下: 一个前位灯,按照 7号法规 02系列修正版本获得认证; 一个前照灯,该灯近光设计既适合靠左侧行驶也适合靠右侧行驶,远光的最大光强介于 86 250cd和 111 250cd 之间(数字‘30’表明),按照 20号法规 02系列修正版本获得认证; 一个前雾灯,按照 19号法规 02系列修正版本获得认证; 一个前转向信号灯,1a类,按照 6号法规的 01系列修正版本获得认证。 示例 D 示例 E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第 1版 2001年 8月 法规号:7 第 21页 7.与前照灯组成混合灯 上面示例为用于不同类型前照灯散光玻璃的认证标志,即: 或者是一个近光设计既适合靠左侧行驶也适合靠右侧行驶,远光的最大光强介于 86 250cd和 111 250cd之间(数 字‘30’表明),按照 8 号法规 04 系列修正版本在德国(E1)获得认证的,同一个按照 7 号法规 02 系列修正版本获 得认证的前位灯组成的混合灯。 或者是一个近光设计既适合靠左行驶也适合靠右行驶,按照 01号法规 01系列修正版本在德国(E1)获得认证 的,同上述前位灯组成混合灯。 或者,甚至是作为单灯认证的上面提及的前照灯的一种。 示例 F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法规号:7 第 22页 第 1版 2001年 8月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前照灯的主体应当带有唯一有效的认证号码,例如: 8. 光源模块 MD E3 17325 有上述识别码的光源模块同在意大利(E3)批准的灯(批号17325)同时被批准 . 或 或 或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第 1版 2001年 8月 法规号:7 第 23页 附录 4 光度测量 1 测量方法 1.1 进行光度测量时,应以适当的光阑遮蔽,避免杂散光进入。 1.2 为避免测量结果受到置疑,测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2.1 测量距离应符合平方反比定律; 1.2.2 测量设备应保证从灯的基准中心看,接收器的孔径角应位于 10 ~´1°之间; 1.2.3 如果在偏离于特定观察方向不超过 1/4°时光度要求符合不定,则特定观察方向的光度要求被认为是满意 的。 2 光分布的标准图 S3类制动灯光分布图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法规号:7 第 24页 第 1版 2001年 8月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2.1 H=0°,V=0°为基准方向,在车辆上是水平的,平行于车辆的纵向平面,与所要求的视线一致,并通 过基准中心。表上给出的光强最小值的百分数。 2.2 在上述光分布的标准图范围内,各个方向的发光强度应该充分均匀,对于格线所围成的各块,每个方向 的光强不应低于该方向所在的格子的光强最小值百分数。 3 装备几种光源的灯具的光强的测定 光度性能的测定 3.1 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白炽灯泡或其它)的灯具: 应装上灯泡,根据本法规第 7.1.1的规定测试。 3.2 当灯具配备批量生产的 6.75V、13.5V或 28V灯泡时,其产生的光强应在本法规规定的最小值和最大值 之间,若在下限时,则按 37号法规规定的所选类型灯泡的光通量偏差适当提高。另外,测试时,一个 标准灯泡可以在各个位置上循环测试,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之。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67年 5月 22日协议 标题: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及示廓灯 第 1版 2001年 8月 法规号:7 第 25页 附录 5 灯光的颜色 三元色坐标 红 超黄极限:Y≤0.335 超紫极限:Z≥0.980-x 白 超蓝极限:X=0.310 超黄极限:X≤0.500 超绿极限:Y≤0.150+0.640X 超绿极限:Y≤0.440 超紫极限:Y=0.050+0.750X 超红极限:Y≥0.382 黄 超红极限:Y=0.138+0.580X 超绿极限:Y≤1.29-0.100 超白极限:Y=-X+0.966 光谱极限:Y≤-X+0.992 在测量光源的色度特性时,应使用色温为 2 856K的光源,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的 A光源。但是,对于装备 不可更换的光源的灯具,色度测量应当装上灯泡,按照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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