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基本规定…………………………………………………………………………………1
4 抹灰工程…………………………………………………………………………………2
5 门窗工程…………………………………………………………………………………2
6 吊顶工程…………………………………………………………………………………3
7 轻质隔墙工程……………………………………………………………………………4
8 饰面板(砖)工程………………………………………………………………………4
9 涂饰工程…………………………………………………………………………………6
10 裱糊工程……………………………………………………………………………… 6
11 细木制品工程………………………………………………………………………… 7
12 木地板工程…………………………………………………………………………… 8
13 花饰工程……………………………………………………………………………… 9
14 电气工程……………………………………………………………………………… 9
15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 10
16 室内空气质量………………………………………………………………………… 10
17 质量验收及判定……………………………………………………………………… 11
18 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11
附录A 家庭装饰装修质量验收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表……………………………..………………… 12
前言
本规范中的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范的制定为交付使用的全装修家庭住宅及新建家庭住宅、家庭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相应的验收方法。
家庭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能也不应当指望将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个标准,但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本规范的附录A为资料性目录。
本规范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等。
本规范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负责解释。
本规范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规范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家庭住宅和使用中家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检查、质量验收和监督检验,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的质量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本规范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 基本规定
3.1 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施工中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3.2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和整体性,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开洞,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公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不得在楼面、楼盖上使用明显加大荷载的装修材料。如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加大荷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按批准的范围施工。
3.3装饰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等级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在选材时应积极使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等新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4厨房装修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应一律采用明管敷设。
3.5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三项指标(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3.6 供需双方在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施工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3.7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向装饰户提供电气配线容量、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及给排水管道走向位置、尺寸等资料。
4 抹灰工程
4.1 基本要求
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纹等缺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4.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面质量和空鼓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抽查三处,取最大值。
表1 抹灰质量和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表面质量
符合4.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空鼓
不允许
用小锤轻击
3
表面平整度
≤4mm
工程检验尺、锲形塞尺测量
4
立面垂直度
≤4mm
工程检验尺测量
5
阴阳角方正度
≤4mm
工程检验尺测量
5 门窗工程
5.1 铝合金门窗
5.1.1 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密实,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开启应灵活,无倒翘、阻滞现象。五金配件齐全,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制作的铝合金门窗应符合GB/T8478和GB/T8479标准要求。
5.1.2 验收要求和方法
铝合金门窗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应符合表2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两处,取最大值。
5.2 PVC塑料门窗
5.2.1 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密实,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开启应灵活,无倒退、阻滞显现,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制作的铝合金门窗应符合JG/T3017和JG/T3018标准要求。
5.2.2验收要求和方法
PVC 塑料门窗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两处,取最大值。
表2 铝合金门窗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5.1.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
>1500
≤1.5 mm
≤3.0 mm
钢卷尺测量
3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差
≤2000
>2000
≤2.0 mm
≤2.5 mm
钢卷尺测量
4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5 mm
工程检验尺测量
5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2.0 mm
工程检验尺、塞尺测量
6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 mm
钢直尺测量
7
推拉门窗扇开关力
≤100N
弹簧秤测量
表3 PVC 塑料门窗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5.2.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
>1500
≤1.5 mm
≤3.0 mm
钢卷尺测量
3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
>2000
≤2.0 mm
≤2.5 mm
钢卷尺测量
4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5 mm
工程检验尺测量
5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2.0 mm
工程检验尺、塞尺测量
6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 mm
钢直尺测量
7
推拉门窗扇开关力
≤100N
弹簧秤测量
5.3 木门窗
5.3.1 基本要求
木门窗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刨痕、毛刺或锤痕,无脱胶和虫蛀。安装应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且无反弹、倒翘现象。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5.3.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木门窗的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两处,取最大值。
6 吊顶工程
6.1 基本要求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品种、规格、颜色、固定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无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无变形并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加固处理,吊顶的垂直固定吊杆不得采用木榫固定。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6.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吊顶工程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应符合表5要求。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两处,取最大值。
表4 木门窗的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5.3.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3 mm
钢卷尺测量
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 mm
工程检验尺测量
4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
≤2 mm
钢直尺、塞尺测量
5
门窗扇对口缝
1.0~2.5 (mm)
塞尺测量
6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0~2.0 (mm)
塞尺测量
7
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
1.0~2.5(mm)
塞尺测量
8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0~3.0(mm)
塞尺测量
9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0~5.0 (mm)
塞尺测量
10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内门5~8 (mm)
塞尺测量
厨房间、卫生间
8~12(mm)
塞尺测量
表5 吊顶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6.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2mm
工程检验尺、塞尺测量
3
接缝直线度
≤3mm
5m拉线、钢直尺测量
4
接缝高低差
≤1mm
钢直尺、塞尺测量
7 轻质隔墙工程
7.1 基本要求
轻质隔墙所用材料、品种、规格、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分隔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无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无变形并进行防火处理。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它墙体的交接处采取防开裂措施。分隔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7. 2 验收要求和方法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应符合表6要求。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两处,取最大值。
8 饰面板(砖)工程
8.1 墙面镶贴
8.1.1 基本要求
饰面板(砖)规格、颜色、图案应一致,符合设计要求。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墙面无空鼓,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卫生间、厨房间与其它用房的交接面处应作好防水处理。
8.1.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墙面镶贴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空鼓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抽查两处,取最大值。
8.2 地面镶贴
8.2.1基本要求
饰面板规格、颜色、图案应一致,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地面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留边宽度应一致。地面应做防水层,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有排水要求的地面镶贴应满足排水坡度要求,无积水。
8.2.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地面镶贴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空鼓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抽查两处,取最大值。
表6 轻质隔墙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7.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立面垂直度
≤3mm
3
表面平整度
≤3mm
工程检验尺、塞尺测量
4
接缝直线度
≤3mm
5m拉线、钢直尺测量
5
接缝高低差
≤1mm
钢直尺、塞尺测量
6
阴阳角方正
≤3mm
直角尺测量
表7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8.1.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空鼓
小于该块墙砖面积10%
用小锤轻击
3
表面平整度
≤2.0 mm
2m靠尺、锲形塞尺测量
4
垂直度
≤2.0 mm
工程检验尺测量
5
阴阳角方正
≤2. 0 mm
方尺、锲形塞尺测量
6
接缝高低
≤0.5 mm
钢直尺、锲形塞尺测量
7
接缝平直
≤2.0 mm
5m拉线、钢直尺测量
8
缝隙宽度
≤1.0 mm
钢直尺测量
表8 地面镶贴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8.2.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空鼓
不允许
用小锤轻击
3
表面平整度
≤2.0 mm
2m靠尺、锲形塞尺测量
4
接缝高低差
≤0.5 mm
钢直尺、锲形塞尺测量
5
接缝直线度
≤2.0 mm
5m拉线、钢直尺测量
6
缝隙宽度
≤1.0 mm
钢直尺测量
9 涂饰工程
9.1 基本要求
涂饰所用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缺棱和空鼓处应用水泥砂浆修补平整,表面上的灰尘、污垢及原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腻子应满足施工要求,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粉化、无裂纹。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平整光滑。色漆不得有透底、流坠、皱皮、脱皮、漏刷、泛锈等缺陷,刷纹应通顺。清漆不得有裹棱、流坠、皱皮、漏刷、刷纹、鼓泡、脱皮、斑纹等缺陷。水性涂料不得有起皮、起壳、鼓泡、透底、漏刷、掉粉、泛碱、返色、砂眼、流坠、粒子等缺陷。
9.2 验收要求和方法
9.2.1涂饰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涂饰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表面外观
符合9.1要求
1m目测、手感检查
2
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色漆和水性涂料)
≤2.0 mm
5m拉线、钢直尺测量
10 裱糊工程
10.1 基本要求
壁纸(布)等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基层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纹,原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腻子应满足施工要求,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壁纸(布)的裱糊应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和脱层。表面应整洁、平整、色泽应一致,无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污斑及翘曲,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10.2 验收要求和方法
裱糊工程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按表10的规定进行。裱糊外观质量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抽查二处,取最大值。
表10 裱糊工程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裱糊外观质量
符合10.1要求
1m目测
2
垂直度(3m内)
不大于4mm
2m靠尺测量
3
接缝
不大于0.5mm
裂缝规测量
11 细木制品工程
11.1橱柜
11.1.1 基本要求
厨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GB18580的要求。造型、结构、尺寸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实木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壁橱和吊橱安装后应牢固,柜门和抽屉开关灵活,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毛刺和锤痕。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小五金配件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
11.1.2验收要求和方法
厨柜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按表11的规定。安装和外观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厨随机抽查二处,取最大值。
表11 厨柜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外观
符合11.1.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立面垂直度
≤2.0mm
工程检验尺测量
3
外形尺寸
≤3.0mm
钢卷尺检查
4
对角线长度差
≤2.0mm
对角检验尺或钢卷尺测量
5
门与框架的平行度
≤2.0mm
钢直尺检查
11.2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1.2.1基本要求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造型、结构、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GB18580的规定。安装后应牢固。门窗套表面应光滑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11.2.2 验收要求和方法
门窗套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按表12的规定进行。安装和外观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抽查二处,取最大值。
表12 门窗套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外观
符合11.2.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正、侧面垂直度
≤2.0mm
工程检验尺测量
3
门窗套上口直线度
≤2.0mm
5m拉线、钢直尺测量
4
门窗套上口水平度
≤1.0mm
工程检验尺、塞尺测量
11.3 护栏和扶手
11.3.1基本要求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木材、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点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表面光滑,接缝严密,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痕等缺陷。
11.3.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护栏和扶手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按表13的规定进行。安装和外观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抽查三处,取最大值。
表13 护栏和扶手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外观
符合11.3.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护栏垂直度
≤3.0mm
工程检验尺测量
3
栏杆间距
≤3.0mm
钢卷尺检查
4
护手直线度
≤4.0mm
5m拉线、钢直尺测量
5
护手高度
≤3.0mm
钢卷尺检查
12 木地板工程
12.1 基本要求
木地板安装所用材料的树种、规格、数量、花色、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GB18580的要求。龙骨安装必须牢固、平直、间距应符合要求,木地板应在地板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铺装,木地板面层应洁净、平整、无毛刺、无裂痕,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
11. 2验收要求和方法
木地板的铺设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应符合表14的规定。安装和外观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抽查三处,取最大值。
表14 木地板的铺设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外观
符合12.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实木地板
≤2.0mm
2m靠尺、塞尺测量
实木复合地板
≤2.0mm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2.0mm
竹地板
≤2.0mm
3
缝隙宽度
实木地板
≤0.5mm
塞尺测量
实木复合地板
≤0.4mm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0.15mm
竹地板
≤0.5mm
4
地板接缝高低
实木地板
≤0.5mm
钢直尺、塞尺测量
实木复合地板
≤0.2mm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0.15mm
竹地板
≤0.5mm
5
四周伸缩缝
实木地板
与墙面之间应留有5~12 mm的伸缩缝
钢直尺测量
实木复合地板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竹地板
13 花饰工程
13.1 基本要求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无裂缝、扭曲、缺棱掉角等缺陷,花饰安装必须牢固。
13.2 验收要求及方法
花饰安装验收要求和方法应按表15的规定进行。安装和表面质量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抽查二处,取最大值。
表15 花饰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安装和表面质量
符合13.1要求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条型花饰的水平度或垂直度
每米
≤1.0mm
拉线和用1m垂直检测尺测量
全长
≤3.0mm
3
单独花饰中心位置偏移
≤10.0mm
拉线和钢直尺测量
14电气工程
14.1 基本要求
14.1.1 电气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电气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线路的接地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导线截面的选择、低压电气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
14.1.2 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软线。插座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2.5mm2,灯头、开关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1.5mm2。
14.1.3电气布线采用暗线敷设必须配管,穿入配管的导线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管子连接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全,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禁止电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导线与电话线、电视线及其他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管间距应大于10cm。
14.1.4配电箱内应设漏电保护装置,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空调插座电源、厨房插座电源、卫生间插座电源、其它插座电源及照明电源均应设计单独。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14.1.5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采用明管敷设,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杆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采用金属软管接到灯位的,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14.1.6 金属电线保护管、盒(箱)及支架接地,接地保护应可靠,“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插座接线面对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规定。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14.1.7 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50mm,采用金属线盒的应做接地保护, 线盒内导线应留余量,长度宜为150mm,
14.1.8 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高度一致,高差应小于5mm。
14.1.9导线与燃气管道的间距须符合表16的规定,使用钢卷尺进行检查。
14.2验收要求和方法
14.2.1 工程竣工后应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隐蔽的电气线路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4.2.2 电气验收方法按表17的规定进行,全数检查。
表16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距距离
类别
位置
导线与燃气之间距离
(mm)
电器开关与燃气之间距离
(mm)
同一平面
≥300
≥300
不同平面
≥100
表17 电气工程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室内布线
符合14.1.1~14.1.6要求
目测、专用工具或仪器测量
2
开关、插座
符合14.1.7和14.1.8要求
钢卷尺测量
3
导线与燃气管道的间距
符合表16要求
钢卷尺测量
15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
15.1基本要求
15.1.1各种卫生设备及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5.1.2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通往阳台的给水管宜加阀。
15.1.3不得随意改变排水位置、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性质和位置,任何位置的改变必须制定施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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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书面论证,改变后经闭水试验后保证其安全。
15.1.4 安装的阀门型号、规格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牢固、紧密,便于使用及维修。
15.1.5 排水栓、地漏安装应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无渗漏。
15.1.6施工前后均需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试验压力0.8MPa,稳压20分钟,管内压力下降不大于0.05MPa。
15.1.7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不小于30mm。
15.1.8卫生洁具外表应洁净无损坏,卫生洁具应安装牢固,无松动。排水畅通不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灵活。
15.1.9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窝嵌。
15.1.10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15.2验收要求和方法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验收要求和方法按表18的规定进行,全数检查。
表18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验收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管道安装
符合15.1.1~15.1.7要求
目测和专用工具或仪器测量
2
卫生器具安装
符合15.1.8和15.1.10 要求
目测和钢卷尺测量
16 室内空气质量
16.1装修完工7d后或交付使用前,在用户自购家具未进入室内时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16.2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在卧室或客厅中选
择检测点检测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
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在
厨房或卫生间选择点检测氡浓度,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
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16.2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按GB50325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检测结果应符合表19的要求。
表19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浓度限值
1
氡(Bq/m3)
≤200
2
甲醛(mg/ m3)
≤0.08
3
苯(mg/ m3)
≤0.09
4
氨(mg/ m3)
≤0.2
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mg/ m3)
≤0.5
17 质量验收及判定
17.1 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它隐蔽工程应在下道工序前由双方签字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整个装饰工程竣工后,由施工方先行检查,确定符合要求后,交委托方或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
17.2 质量判定
17.2.1 分项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分项(工程)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验收要求时,判该分项(工程)合格,否则判该分项(工程)不合格。
17.2.2综合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均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验收要求时,判该装饰工程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时,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而其余分项(工程)有不合格时,根据不合格项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严重程度,分别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或该装饰工程质量基本合格(不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1. 外观上对视觉、触觉、美感等有明显影响。
2. 使用时有明显障碍或今后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后果。
3. 超出本规范中规定各项技术指标要求(除强制性条款)1.5倍的情况。
17.2.3综合判定结论为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以及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不合格项进行复检,直至达到标准要求。综合判定结论为装饰工程质量基本合格(不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施工方应尽最大可能修复不合格项。
18 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自交付使用日起保修期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附录A
家庭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记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测结果
判定结果
验收人签名
甲方(监理)
乙方
1
抹灰工程
2
门窗
材料验收
铝合金门窗
PVC塑料门窗
木门窗
3
吊顶工程
4
轻质隔墙工程
5
饰面板(砖工程)
材料验收
墙面镶贴
地面镶贴
6
涂饰工程
材料验收
色漆
清漆
水性涂料
7
裱糊工程
8
细木木制品工程
材料验收
橱柜
门窗套
护栏和扶手
9
木地板工程
材料验收
安装验收
10
花饰工程
11
电气工程
材料验收
安装验收
12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
材料验收
安装验收
13
室内空气质量
总体工程质量判定
竣工日期
同意竣工签名
施工地点
合同编号
需复测项目名称
复测结果
判定结果
验收人签名
甲方
乙方
以下空白
ICS
备案号:XXXXXXX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DB/ ××××—××××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草案)
××××-××-××发布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
浙江省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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