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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_罗纳德.科斯 《公共经济学教程》课程资料——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1 - 社会成本问题 罗纳德.科斯 ① 一、有待分析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商业企业行为对旁人带来不良影响的问题。标准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 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因袭了庇古在《福利 经济学》的处理思路,即认为问题是在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有差异。这些分析让大 多经济学家得出以下三个结论:即要么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的损害负责赔偿;要么是根据工 厂排烟尘的具体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

《社会成本问题》_罗纳德.科斯
《公共经济学教程》课程资料——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1 - 社会成本问题 罗纳德.科斯 ① 一、有待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商业企业行为对旁人带来不良影响的问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 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因袭了庇古在《福利 经济学》的处理思路,即认为问题是在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有差异。这些分析让大 多经济学家得出以下三个结论:即要么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的损害负责赔偿;要么是根据工 厂排烟尘的具体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 民区(可能也应包括那些烟尘排放会影响到别人的区域)。依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 适,因为它们所引至的结果既非人们所需,甚至通常亦非人们所欲。 二、问题的相互性本质 传统方法倾向于模糊了必须作选择的本质。人们通常将以下两个问题视为同一:其一是 A给 B造成损失,其二需要决定的是:我们应如何限制 A。但这是不对的,我们分析的问题 本质上具有相互性。避免对 B的损害必将会使 A遭受损失。真正必须决策的问题是:是允许 A损害 B,还是允许 B损害 A?问题的关键在于避重就轻。我在之前的文章 ② 中列举了糖果制 造商的机器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医生有损,将只能让糖果制造商 受伤害。此案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某种生产方式以产品供给减少 为代价,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是否值得。另一例子可以看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问 题。倘若有些牛无论如何都会走失,那么只有以谷物供给的减少为代价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选择的本质简单明了:肉类抑或谷物?当然,除非知晓所得以及牺牲的代价各几何,不然这 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清楚。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举的河流污染例子 ③ 。如果假定 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需要抉择的问题不外乎是:鱼类损失的价值与以河流污染为 代价的产品价值孰高孰低。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和边际两个方面看此种问题。 三、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 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 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赔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是平滑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 定价体系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该问题的解决就是令人满意的。 走失的牛损坏毗邻土地生长的谷物一案,为我们当下讨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再好不过的 例子了。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各自经营。再进一步假定在所有土地之间没有任 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谷物的总损失。牛群规模扩大引至的边际损 失几何则是另一个问题。其将取决于牛是惯于相互尾随或是并排漫游,或者随着牛群规模的 扩大牛是否变得越加烦躁不安,或者还有其它类似影响因素。就眼下的目的而言,规定随着 牛群规模的扩大造成的边际损失具体几何则是无关宏旨的。 ①虽然本文讨论经济分析的一个技术性问题,但是其想法却源于我当下研究的广播的政治经济学。目前这篇 文章的观点在我先前分析无线电波段和电视频道分配的论文中已隐约提及(“联邦通讯委员会”(The FederaI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法经济学杂志》1959年 2月号)。然而,从该文的评论反馈看,似乎有 必要更清楚地阐述该问题,而且表明分析的结论也并非只能适用于原始问题。 ②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21,《法经济学杂志》1959年,26-27。 ③G.J 斯蒂格勒(G.J. Stigler), 《价格理论》(The Theory of Price),l952年,pl05。 《公共经济学教程》课程资料——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2 -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使用一个算术例子。假定农夫的土地的年栅栏成本为 9美元,谷物 价格为每吨 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 牛群的牛数 (头) 谷物年损失 (吨) 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 谷物损失(吨) 1 1 1 2 3 2 3 6 3 4 10 4 假定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责任。如果他将牛群的牛从 2头增加到 3头,他须追加年成本 3 美元。在确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将此 3美元与其它成本一起纳入核算考虑。也就是说,除 非追加的牛肉产出(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其相应成本以及附带增加谷物的损失价值, 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 也只有在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方法才会被采用。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 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养 4头或更多的牛,假定没有其它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 他愿支付这笔费用。当栅栏围起来后,损害责任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到不得 不加固并花费建造更大的栅栏,因为同一时间内可能会有更多的牛在“破坏”栅栏。但是当 然,对养牛者而言,像以上数字例子中当牛群只有 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不设栅栏而支付谷 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加合算。 人们可能会想,若养牛者支付所有谷物损失,那末如果养牛者将要影响到邻近土地农夫 将会增加种植量。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先前谷物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边际成 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因为在新的条件下,存 在谷物损害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的谷物量将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破坏的谷物支 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当然,如果放牛通常不可避免有谷物破 坏,因此养牛业的成长将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 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实际上,若 要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 遭破坏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致于剩下未坏的谷物销售所得不足以弥补耕种该块地的总 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笔交易即不在此块土地上开荒耕种将是有利可图。 一个算术例子就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收获谷物价值为 12美元, 耕种成本为 10美元,净收益为 2美元。为简明起见,假设土地为农夫所有。现在假定养牛 者开始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 1美元。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 物获得 11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 1美元,纯收益仍为 2美元。现在假定养牛者 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 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 产的价值将大于包括 2美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成本。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 是 3 美元。农夫耕种土地的净收益仍是 2 美元。如果农夫同意不耕种的损害赔偿不超过 3 美元,那末养牛者的境况就会得到改善。而农夫只要赔偿费用超过 2美元就会同意不耕种。 显然,农夫放弃耕作且双方都满意的讨价还价余地还是有的 ① 。然而,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 ①本文在论述中假定要么是种植谷物要么是完全放弃耕种。但是,其实也无须如此(严格,译者)。有些谷 《公共经济学教程》课程资料——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3 - 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土地的情况。举例来说,若牛有相当固 定的行走路线比如通向小溪或树荫地带。在此情形下,沿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若 是如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农夫放弃耕种此狭长土地的交易将使双方均能获利。 然而,这可能引至其它的情况。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进一步假定耕种这一 狭长地带所获谷物价值为 10美元,但耕种成本为 1l美元。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地就会 荒芜,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在此情 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 10 美元。诚然,农夫会损失 1 美元,但养牛者则损失 10 美元。很明显,这种情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愿看到这种结果。农夫 的目的是要养牛者赔付其同意不耕种。农夫获得的赔偿不可能高于用栅栏土地的成本,同样 也不可能使赔偿金高到迫使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实际赔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 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是,由于赔付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块土地,同样其也不会随牛 群规模变化而改变,因而如此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而仅仅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 入和财富分配。 我认为,很清楚如果养牛者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定价制度平滑运行,在计算牛 群规模的附加成本时则就须考虑别处产值的减少。该成本将与牛肉生产的增加价值相权衡, 给定养牛业完全竞争,那末养牛方面的资源配置将是最佳。需要强调的是,通常案例情况中 养牛者纳入成本核算的别处产值下降,很可能低于牛对谷物的损坏。这是因为市场交易的结 果可能导致土地耕种不再延续。任何情况下,如果牛对谷物的造成了损坏且养牛者也愿意支 付赔偿费,且其金额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费用支出,那末上述结果(即,不再延续耕种,译 者)总是可能实现。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该土地的费用支出应等于该土地上生产要 素的总产值与其在次优使用状态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即农夫必须支付的要素费用)。 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则要素在别处使用带来的产出增加将超过纳入损害因素后 该土地的总产出。如此人们就将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释放到别处的生产中。程 序上仅要求养牛者赔偿谷物损坏但不涉及可能的耕种停止,终将导致养牛业中生产要素雇佣 过少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却又过多。但如果存在市场交易,则对谷物的损害超过土地租 金的情况不会持久。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耕种,还是养牛者支付给 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交付的租金(若农夫自己也正出租土地的话)租下土地,最终 的结果都一样,都将会实现产出价值的最大化。即使农夫被引诱种植谷物而其在市场上销售 却又无利可图,这也纯粹是短期现象,而且可期农夫与养牛者将达成一项停止种植的协定。 养牛者仍将留在原地,肉类生产的边际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对资源配置并无任何长期影响。 四、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现在,我转向分析此种情况,即虽然假定定价制度平滑运行(即无成本),但企业对造 成的任何损坏都无须承担责任。这些企业不必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赔付。 我旨将说明,这种情况下的资源配置结果与企业必须负损害赔付责任并无二致。由于前 例中已经证明了资源配置是最优的,因而无须再重复这部分的论述。 回到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将增加。假设牛群内有 3头牛(这也就是若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牛群的规模)。如果养中者将牛减为 2头,农夫最多 可支付 3美元;如果减为 1头,则最多可支付 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可以是 6美元。因此, 如果养牛人将牛群规模定为 2头而非 3头,那末他就可从农夫处得到 3美元。因而,逝去的 物可能不易被牛损坏,当然这还是不如没有损害的情况下那样有利可图。因此,如果新谷物能给农夫带来 1美元而非 2美元的收益,并且原规模牛群下对原谷物造成 3美元损失而对新谷物只造成 1美元的损失, 那末对养牛者来说,支付任何低于 2美元费用(因为这将使损害责任从 3美元减少到 1美元)促使农夫变 换谷物品种,便是有利可图的;对农夫来说,如果其得到的金额超过 1美元(因为改变谷物种植品种将引 起收益减少),也同样是有利可图的。实际上,只要谷物品种改变而减少造成的损失多于谷物价值的减少 (不包括破坏的),就肯定存在双方都满意的讨价还价余地——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耕种的谷物变 更都将引起产值的增加。 《公共经济学教程》课程资料——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4 - 3美元也应是增加第 3头牛的部分成本。不论养牛人为增加第 3头牛而付出 3美元(如果养 牛人得负责赔付农夫的谷物损失),还是他选择不多养第 3头牛而得到 3美元(如果养牛人 对无须赔付农夫谷物损失),都不会影响最终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 3 头牛成本的一部分,将与其他成本一并纳入考虑。假如牛群规模从 2头增至 3头,养牛产值 的增加超过引至的成本增加(包括支付 3美元谷物损失费),那末牛群规模将扩大。反之则 反是。无论养牛者是否对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 有人可能会争论假定出发点为 3头牛未免有点武断。确实如此。但若养牛者无法破坏谷 物,农夫也不愿花钱避损。举例来说,农夫的最高年支付不能超过每年 9美元的栅栏土地成 本。而且也只有当农夫收入不至于下降到得放弃耕种此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这笔费 用。进而,也只有当农夫相信,若不进行支付牛群规模将维持在 4头或更高的水平,他才愿 支付此费用。假定情况确实也是如此。若养牛者将牛减至 3头,农夫最多愿付 3美元;如果 减至 2 头,则最多愿付 6 美元;如果减至 1 头,则是 8 美元;如果完全放弃养牛,则是 9 美元。将会发现出发点的变化并无改变养牛者将牛群减至任何既定规模而增长的金额支付。 若养牛者同意将牛从 3头减至 2头,他仍旧将从农夫处获得额外的 3美元,这 3美元也仍旧 表示增加第 3头牛将造成谷物毁坏的价值。虽然农夫认定(不论是否正确)若没有对养牛者 付费,其将维持的牛群数目实际有一些差异(即农夫认为若没有对养牛者付费,后者也不会 将牛群维持到最大规模或对这个最终规模有所异议,译者),也许会影响他愿意支付的总费 用,但实际上,这种偏差并不会对养牛者将实际维持的牛群规模有任何影响。如果养牛者必 须赔付牛造成的谷物损失,结果仍还并无二致,因为从既定数目(牛数,译者)中失去的收 入就是等于(维持到,译者)同一数目所需的支付。 人们可能会认为,一旦交易达成,为了使农夫总支付增加,养牛者就有欲于增加超出其 原所欲维持的牛群规模。这也可能是确有其事。这与(当养牛者必须赔付谷物损害时)农夫 行为的本质完全一样。由于已与养牛者达成赔付协议,农夫还是会在此后商议放弃耕种的土 地上种植(若无养牛影响本身完全不耕种的土地亦是如此)。但这种策略调整也只是双方协 定的初步情况,并不影响长期的均衡结果。即不论养牛者是否对牛破坏谷物负责,均衡结果 均是同一。 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应对破坏负责,因为若没有权利的初始定界,就不存在权利转让 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若假定定价制度的运行无须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 将不受法律决定(legal position)的影响。 五、问题的重新说明 工商业活动的有害影响可谓形形色色。英国早期的一个案例讲述的是一幢建筑物阻碍空 气流通,从而影响一座风车的运转 ① 。最近在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幢房子的影子影 响到毗邻旅店的小屋子、游泳池和日光浴场区域 ② 。虽然前两节详细分析的走失牛群与谷物 损失的例子似乎是有些特殊,但实际上却是不失为形式多样的此类问题的一个典型例证。为 了澄清本文观点的实质以及证明其普遍适用性,我将着手分析四个实际案例以对此作出新的 说明。 先看“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Sturge v.Bridgman)” ③ ,我曾在“联邦通讯委员会” 一文中用此案例说明此类一般问题。此案中,某糖果制造商(在辉格莫尔街(Wigmore Street))生产中需使用到两个研钵和杵(一个在该地已使用了 60多年,另一个则使用了 26 年)。接着某医生迁入其邻近房屋内(在文普洱街(Wimpole Street))。在医生搬入 新隔壁住宅的头八年,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对医生一直并无什损害,直到医生在花园尽头紧挨 ① 参见《盖尔论地役权》(Gale on Easements)p237一 39(第 13版,M.博尔斯(M. Bowles)编, 1959)。 ② 参见 Fontainebleu Hotel Corp.V. Forty-Five,Inc., 114So. 2d357(1959)。 ③ 11 Ch.D. 852(1879)。 《公共经济学教程》课程资料——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5 - 制造商炉炊处造了一间诊所,情况便不复如此了。医生发现糖果制造商机器的噪声和震动使 他难以再利用他的新诊所,“特别是……噪声妨碍他用听诊器 ① 检查病人的肺部疾病。他还 发现在此无法开展任何需要思考和集中精力的工作。”医生于是便提出诉讼,要求糖果制造 商停止使用机器。法院爽快地发出了医生所要求的禁令。“严格贯彻本判决所依据的原则会 给个人带来痛苦,但是,否定该原则将导致更多的个人痛苦,同时还不利于此土地开发为住 宅用途。” 法院确立了医生有不让糖果制造商使用其机器设备的权利。但是,当然原本也还可能可 以设想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亦实现更改法院的安排。倘若糖果制造商愿支付给医生 一笔钱,且其数目大于医生将诊所迁至成本较高或较不方便的地段所带来的损失,或超过医 生仍在此地看病但收入减少的损失,另一个可能的建议或是高于建造一堵墙以隔开噪声与震 动所花的成本,医生本也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让制造商生产照旧。制造商也会愿意如此行事, 倘若其对医生的付费少于改变原地的生产方式、放弃生产、或搬迁它处所需的费用。该问题 解决办法的本质在于继续使用机器给制造商带来的收入增加是否超过给医生带来的收入减 少 ② 。但现在考虑此案糖果制造商胜诉的情况。那末他将有权继续使用有噪声和震动的机器 却不必支付给医生任何赔偿费。于是,情况就正好和原来反一反了:医生将不得不付钱给制 造商使他停止使用机器。倘若机器继续使用,医生收入的减少要大于制造商收入的增加,那 末显然双方之间还是有讨价还价余地,即便由医生向制造商付费换取其不再使用该机器。这 也就是说,原来无须对制造商继续使用机器付费,并且还得赔偿医生因此所蒙受损失的情形 (如果医生有权不让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将就变为医生从自身利益出发付钱给制造商以 促使其不再使用该机器(如果制造商有权继续使用机器)。此案的基本情况与牛损坏谷物的 例子完全相同。若市场交易的无须成本,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定对资源的配置并无影响。 诚然,在法官们看来,他们正在影响经济系统的运行,使之朝己所意欲的方向。任何其它判 决“都将对住宅土地的开发产生不利影响”,该论点已在荒芜土地的打铁铺(冶炼厂)的例 子中详细阐述,后来该土地就开发为住宅用地。法官们的观点认为他们正在解决土地如何利 用,也只有在必要的市场交易的成本超过权利的任何重新安排所能得到的收益时,才是正确 的。而且,也只有当住宅便利的价值超过损失诸如钢铁、板砖等的价值时,保持某区域(文 普洱(Wimpole Street)或荒地)作为住宅或其它专门用途(通过禁令赋予非工业使用者以 消停噪声、震动和烟尘污染等方面的权利)才是人们所意欲的。但法官们对此似乎并不了解。 “库奇诉福布斯案(Cooke v. Forbes)” ③ 是进一步说明此问题的另一个例子。在编织 可可果纤维草席时,有一道工序是将草席浸在漂白剂里,然后取出晾干。来自某制造厂的硫 酸氨气 体会 针灸治疗溃疡性结肠炎昆山之路icu常用仪器的管理名人广告失败案例两会精神体会 使光洁的草席变暗变黑,原因是漂白剂含有氯化锡,当它受到硫化氢的影响时, 就会变成黑色。原告企求发布禁令让工厂停止排放硫酸氨气体。被告律师抗辩说,“如果原 告不使用……某种特定的漂白剂,他们的草席纤维就不会受到影响;他们的生产工序是不正 常的,与商业惯例不相符的,甚至会对他们自己的纤维造成损害。”法官评论到:“……一 个人有权在自己财产上安排某一生产工序,不论使用了氯化锡或是其他金属染料在这种工序 中他,这在我看来似乎是再直白不过了。但其邻人却无权随意排放气体,以干扰他的生产。 如果可以溯源到邻人,那末我很清楚,他显然有权来此要求消除此种损害。”但事实上,损 害纯属意外或是偶发的,若采取谨慎的防范措施也无例外风险,禁令就不再需要了,最终原 告只落得企盼破坏行为发生,若这即为其本所欲。我不知道此案例后续发展如何。但很清楚, 其本质上与“斯持奇斯诉布里奇曼案”的情形相似,只不过可可果纤维草席制造商不一定能 得到禁令,但却不得不受到硫酸氨制造商的损坏。对这种情况的经济分析与牛损害谷物的情 况完全无二致。为了避免损害他人,硫酸氨制造商可以加强预防措施或搬至他处,但随便哪 种方法都会增加他的成本。他也可以选择支付赔偿费,如果赔偿费少于为避免损害他人而导 致的成本的增加。于是,他所支付的赔偿费就成了硫酸氨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当然,也正如 ①听诊就是用耳朵或听诊器来听,从声音诊断病人身体状况。 ②注意,在允许改变生产方法、地理位置和生产特征等之后,需要纳入考虑的问题是由此造成的收入变化。 ③ L.R.5 Eq.166(1867-1868)。 《公共经济学教程》课程资料——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6 - 法律程序中提出的,倘若通过改变漂白剂(假定这将增加草席制造商的生产成本)可以消除 这种损害,并且其成本的增加少于其它方面的损失,如此,两家厂商可能达成一项双方都满 意的交易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即使用新的漂白剂。倘若法院的判决草席制造商败诉,即意味着他不得不蒙受 破坏却又得不到赔偿,但最终的资源配置还是不受影响。如果硫酸氨制造商愿意停止制造硫 酸氨,那末草席制造商将愿意支付给硫酸氨制造商一笔费用,其在量上应该等于硫酸氨制造 商成本的收入减少量(成本或损失的增加)。该收入损失则仍旧是硫酸氨制造商(应该是草 席制造商,译者)的生产成本。此案例就分析意义上确实完全等同于牛的例子。 “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Bryant v. Lefever)” ① 以一种新的方式提出了令人闹心的烟 尘问题。在此案例中,原告和被告的房屋紧挨着,且高度大体相同。 1876 年之前,原告可以在他房子内任何一间里生火而室内都没有烟;两幢房子维持老 样大概有了三四十年。1876年,被告拆掉了旧房重盖新屋。他们在原告烟囱旁造了一堵墙, 大大超过了原先的高度,并且在房顶堆放木材。因此,每当原告生火,烟囱的烟就会进入室 内。 当然,烟囱冒烟是竖立了剁墙和房顶堆放木材影响了空气流通所致。陪审团初步裁定原 告获得 40 英镑的损害赔偿费。此案接着转到地区法院,原有判决被推翻。布拉姆韦尔 (Bramwell)法官争辩说: ……据说,陪审团已发现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原告房屋的产生了侵害。我们认为,没有任 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毫无疑问,侵害是存在的,但这不是被告引起的,他们没有做出任何 引至侵害的事,他们的房子和木材也无甚害。恰恰是原告自己引起了破坏,因为他在烟囱里 生火而烟囱又置于离被告的墙过近的地方,于是烟无法消散只有倒灌入室内了。一旦原告不 生火,一旦他将烟囱挪个地方,一旦他将烟囱造得再高些,讨厌的烟不就没了。那么,是谁 招来讨厌的烟呢?显然是原告。如果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后建房,毫无疑问这是原告引起的; 而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之前建房,实际上亦是如此。但是(同样的回答实际上意味着),如 果被告惹出讨厌的烟,他们也是有权如此的。如果原告除了毗邻被告的房屋建房和在房上堆 木材的权利之外,没有任何通气的权利,那么他的权利就从属于被告的了,而且虽然被告在 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造成了对原告的侵害,但他们对此并没有责任。 并且,科顿(Cotton)法官还说: 此处我们发现被告房墙的耸立确实不论理解上和现实上都干扰了原告屋内居住者的舒 适感,而且据说被告得对侵害需负责。通常情况下确实如此,但被告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将任 何烟尘和有害气体送进原告屋内,而是以某种方式阻断了原告房子烟尘的出路,对此……原 告并无法律权利。烟是原告自己弄的,也真是它弄的自己不舒服。除了他有……权以特定的 方式处理这些烟而被告干涉了原告对此的处理,否则他不能起诉被告,因为烟是他自己引起 的,而对此他自己却又未有任何有效的应对措施,这才让原告自己很是恼火。这好比某人试 图通过下水道将自己土地上的污水排放到邻居上地上一样,在使用者取得权利之前,邻居可 以堵塞下水道而无须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无疑,对产生污水的土地的所有者来说,这 会引起很大不便。但是,他的邻居的行为是合法的,且他对可能引起的结果不负任何责任, 因为造污水的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手段清除污水。 我不欲再次论证不论法院如何判决,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对当前困境的改善(以将木材 置于它处的成本或增高烟囱的成本等等为评判条件),最终的结果都将完全相同,因为有关 牛的例子和前两个案例的详尽讨论中已充分阐释了此点。我所要讨论的是地区法院法官的辩 论,即讨厌的烟不是由造墙者引起,而是由生火者招致的。该情况的奇特之处在于蒙受烟尘 妨害的正是生火者而非其他第三者。因为所讨论问题的核心关键正在于此,所以并不能说此 事无关痛痒。究竟谁引起了令人不快的烟尘?答案似乎不言而喻的,烟正是由造墙者和生火 者共同引起的。给定生火前提,若无墙壁,就不会有烟尘妨害;而倘若有墙,则不生火也就 ① 4 C.P.D. 172(1878-1879)。 《公共经济学教程》课程资料——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7 - 不会有烟尘妨害。随便拿掉墙或生火二者之一,烟尘妨害就没了。按照边际原理,显然双方 都有责任,则两者在决定是否继续会产生烟尘的行为时,都必须将烟尘妨害产生的不适纳入 成本核算。而且如有可能市场交易,实际发生的情况也正是如此。尽管造墙者对妨害不负法 律责任,但因为烟囱冒烟户将可能愿意支付给造墙的邻居一笔钱,其金额大小大体是等于消 除烟尘妨害的价值,因此,这笔钱也就成了修建高墙和房顶堆放木材的成本。 法官的论点生火者自己引起烟尘,也只有在假定墙壁是既定不动要素时才正确。法官的 判决仅是确立了建造高墙人的造墙权。倘若烟囱里冒的烟还对木材有损害,那末此案就更有 趣了。那时,造墙者就蒙受损失,此案就与“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很是相似了,且几乎 毫无疑问的是,尽管事实上直到木材所有者建起高墙后损失才发生,但生火者还是需赔付后 续的木材损失。 法官们断定了法律责任,但这不应使经济学家混淆其中内含经济问题的本质。牛群与谷 物的例子中,的确没有牛群就不会有谷物损失;但同样,未有谷物也就无谓谷物损失了。倘 若糖果制造商不开动机器,医生的工作就不会受到影响;但倘若医生不在此特定地点设立诊 所,那末机器也就没有扰及任何人了。硫酸氨制造商的排烟熏黑了草席,但倘若草席制造商 不恰在该地晾草席又恰好使用此种特定漂白剂,那末也不会有任何损害了。如果我们讨论非 得探究因果,那双方当事人均是损害的始作俑者。但若我们的目标是资源的最优配置,那末 双方当事人行动时就需将可能引至的不良影响(即妨害)纳入核算。如前所述,平滑运行的 定价系统的美妙之处正是在于,不良影响导致的产值降低都将自动转为双方的成本。 “巴斯诉格里高利案(Bass v. Gregory)” ① 是最后一个阐释此问题的极佳例子。原告 系乔利·安格勒斯(Jolly Anglers)酒吧的所有者和承租人。被告拥有一个小别墅附带一 庭院毗邻乔利·安格勒斯酒吧。在酒吧下有一辟于石间的储酒地窖。酒窖经由一个洞或斜井 样的渠道通至一个位于被告庭院的旧井。因而,此井则就成为酒窖的通风管道。酒窖“在酿 酒过程中一直有着特殊用途,若不通风则无法酿酒”。诉讼的起因是被告将一个栅栏从旧井 口移走,“以便使得酒窖中的空气无法从井口散发……”。依照案例报告,是什么推动被告 如此行事已经无从确知。也许,“酿酒过程中会挥发出某种气味,沿井扩散至上面的空气中”, 而他对这种气味却又是极其反感。无论如何,他偏好于将庭院里的井堵上。法院首先须确定 酒吧老板是否拥有空气流通权。若他们享有此权利,此案将明显有别于“布赖恩特诉勒菲弗 案”(前已考察过)。然而,这对分析此案也并未造成多大困难。在此案中,空气流通仅限 于“严格设定的通道”,而在“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中,所涉及却是“所有人必须的正常 空气流通”。法官因此认为酒吧所有者享有空气流通权,尽管“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中, 私房所有者却无此权利。经济学家可能倾向于加上一句“空气流通还不都是一样的”。然而, 此阶段论争中需要确定的是存在合法权利,而非明确酒吧所有者拥有此权利。但有证据表明, 酒窖连通旧井的通风管道已存在四十余年,旧井作为通风管道必然为庭院主人孰识,因为一 旦空气排出就已经有酿酒的气味。根据“过去授权(lost grant)”法则(即盎格鲁-撒克 逊司法传统上的一个原则,即认为若某事物长期以来一直持续置于某主体领有之下,那末可 推定其得有此合法授权,译者),法官判定酒吧主人拥有此项空气流通权利。“过去授权” 法则认为“若可以证明某项法定权利已经存在并持续行使多年,则法律得认定此权利有合法 来源。” ② 为此,别墅和庭院的主人就不得停止旧井使用,只能忍受酿酒的气味。 对经济学家来说,法院判定合法权利时给出的理由似乎常常却是如此奇特怪异。因为在 ① 25Q.B.D. 481(1890)。 ②人们也许要问,糖果制造商案中该制造商使用研钵已 60多年为什么却不适用过去授权法则。答案是:医 生在花园尽头建造诊所之前一直都不存在任何侵害问题。因此,侵害并未持续多年。确实,糖果制造商在 书面陈述亦提及,“30年前一度也有一个病妇住在毗邻的房屋,要求他若有可能的话早晨 8点前不使用研 钵。”而且,有证据表明,是花园墙壁本身易受震动影响。但法院很轻易就驳倒了该论证:“……尽管震 动存在,但很轻,而且病妇的抱怨(如果可以称之为抱怨的话)……微不足道,以致于……被告的行为从 法律上或按照衡平法原则均不足以构成任何诉讼”(11 Ch. D. 863)。这就是说,只有医生建诊所之后,糖 果制造商才开始有侵害的事实。 《公共经济学教程》课程资料——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8 - 他们看来,法院判决援引的诸多因素于主题均无多大干系。也正由如此,许多被经济学家视 为完全相同的情形,法院处理的方式却又孑然有异。所有涉及有害影响的案例中,经济问题 都只是如何使产值最大化。在“巴斯诉格里高利”案中,经由旧井的新鲜空气方便了啤酒酿 造,但排出的污浊空气却让邻居觉得不快。经济问题则是要在以下二者中择其一:或是低成 本的啤酒匹配毗邻房屋主人的不适,或是高成本的啤酒辅予邻人舒适感增加。在回答此问题 时,若说“过去授权”法则切中主题还毋宁说法官眼睛的颜色也至为重要。但应该记住,法 院面临的首要问题不是由谁做什么,而是确定谁有权作什么。市场交易总是可能修改权利的 初始划界。当然,倘若市场交易无成本,那末只要能够导致产值增加,权利的重新安排总会 发生。 六、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形 迄今为止所有的论证都假定(第三、四节明确给出,第五节也暗含如此),市场交易无 成本耗费。当然,此假定很不现实。为了进行市场交易,就必须发现交易的对手,告知交易 对手交易条款,通过谈判达成交易,起草交易契约并督促保证契约条款的履行,等等诸如此 类。通常,这些操作耗费颇巨,足以使得许多原本在定价系统运行无须成本的世界可能的交 易在此遭到抑制。 前几节中,考察市场渠道重新安排法权(legal rights)时,我们都论争到,只要能够 实现产值提升,通过市场就总能实现这种安排。但此处是假定市场交易无成本。一旦将市场 交易成本纳入核算考虑,那末显然只有当法权重新安排导致后续产值的增长大于其所需成本 时,重新安排才得以进行。当(重新安排)的收益小于其成本时,那末令行禁止(或有关禁 令将颁布的知识)和损害赔付责任,只能导致许多原本在无交易成本条件下的行动,这时不 再继续(或从一开始就不能开展)。这种情况下,初始法权界定确实会影响到经济系统运行 的效率。某种权利安排可能可以实现最大产值,但除非其恰好就是法律体系确立的权利安排, 且市场通过更改或重新合并组合权利得到类似结果所需的成本大到让最优权利安排及相应 的最大产值均无法实现。界定法权过程中的若干经济问题将在下一节将讨论,本节中我将把 权利的初始划界和市场交易成本视为既定。 显然,若是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相比于市场方式实现相同结果而花费却更少,其将使 产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已解释的,企业就是作为替代市场交易组织生产的代表 ① 。企业内 部,个人与种种协同生产要素之间的谈判消失了,市场交易被管理决策取而代之。进而生产 的重新安排则无需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拥有大片土地的地主将其土地投入 于各种用途时,都已经综合考虑了不同行为用途之间的相互作用对土地整体净产值的影响, 为此,省去了不同行为活动之间不必要的讨价还价。一个大宅子或同一地区内几栋毗邻地产 主人的行为方式也大体如此。事实上,按照我们前面的术语就是,企业兼取了各方的法权, 行为活动的重新安排则再非依照权利的契约式重新组合,而是管理决策的结果规定权利应当 如何使用。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企业组织交易的管理成本总是低于被取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但是, 当某项契约特别难缔结,并且试图描述当事人同意作或同意不作的具体事项(比如,双方当 事人可以发出或不得散发的具体某种气味、噪声及其数量),不可避免将涉及长篇累牍的细 节描述,或者也可能长期契约正是双方所意欲的 ② ,那末许多涉及有害影响的情形中,企业 的出现或既存企业活动的扩展,并非个中解决方案也就不足为奇了。只有企业的管理成本低 于其所替代的市场交易成本,活动重新安排收益超过企业的组织成本,企业解决方案才会被 采纳。此处我无须再大书特书此种解方案的特性,因为我在早先的文章中已对个中涉及的问 题作了说明。 ① 科斯,企业的性质,4 Economica,New Series,386(1937).重印于《价格理论阅读材料》(Readings in Price Theory),1952年,p331。 ②有关理由在我早期的论文中已作了阐述,参见《价格理论阅读材料》337页,注 14。 《公共经济学教程》课程资料——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9 - 但是,企业并非此问题的唯一可能答案。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管理成本也可能很高,当 单一组织控制安排众多活动时,情况尤为如此。标准的烟尘妨害例子中,影响将涉及从事各 种各样活动的人,那末管理成本将高至使得任何企图在单一企业内解决此问题只能化为泡 影。一种备择的办法是直接政府规制。政府并非通过创立一系列可在市场交易中调整的法权, 而是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作什么或不准作什么,并要求人们必须服从之。因此,政府(依 靠成文法或更可能通过行政机关)在解决烟尘妨害时,可能规定某种生产方式能否使用(例 如,必须安置防烟尘设备或不得燃烧煤或油),或者也可能将某类企业限定在特定区域(区 域规制)。 一定意义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但却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企业),因为它能通过管理 决策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但由于同类企业的竞争,别人可能可以用更低的成本组织类似活 动,所以一般企业经营要受到种种制约;同时也还因为,如果行政成本过高,市场交易就总 能够取代企业内部的组织交易。政府如果需要的话,就能完全避开市场,而企业却不可能。 企业得同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签订市场协定。正如征兵或财产征用一样,政府同样也可以 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应这样那样使用。这种威权方式省去许多麻烦(对组织行动的人而 言)。再者,政府亦可随心所欲地利用警察和其他法律执行机构以确保其规制实施。 显然,相比于私人组织(至少是无特殊政府权力的那种)政府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作一些 事情。但政府管理机制本身并非无成本耗费,实际上,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进而,没有 理由认为,由一个饱受政治压力影响而又不受任何竞争机制考核也同样容易范错的政府所制 定区域限制规制,总能改善经济系统的运行效率。再者,此种一般规制却被强制应用于总多 差异甚大的情形,但其中一些情况却明显不适用该措施。综上考虑可得直接的政府管制并不 必然比市场和企业自己解决的更好。但同样也没有理由否定为何有时此种政府直接管制可以 导致经济效率的改善。像烟尘妨害这类案例中尤为可能,由于涉及人过多,因而通过市场和 企业解决问题的成本可能很高。 当然,还有一种选择是,对问题置之不理。由于解决实际问题时政府管理机制主推的规 制涉及的成本通常相当惊人(若该成本被视为政府涉入此类干预行为时所有可能影响那末就 更为可观了),毫无疑问往往都出现政府规制有害行为是得不偿失。 本节对有害影响问题的讨论(考虑了市场交易成本)是极其有待于完善。但它至少清楚 地表明问题是在于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以处置不良影响。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成本耗费,因 而没有理由简单地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为此引入政府规制就是必要 的。惟有耐心研究实际当中市场、企业和政府是如何处置有害影响问题,才可能得出令人满 意的政策观点。经济学家需要研究中间人在联络各方中的作用,限制性契约的效力如何,大 规模不动产开发公司存在的问题以及政府的区域规划及其他规制行为的运行效果。我确信, 经济学家以及决策者一般都倾向于高估估计政府规制的好处。但即使以上认识得到确证,其 也仅是建议应减少政府管制,它并没有具指应在何处划界。在我看来,这似乎得通过详细比 较不同的处置方式的实际结果如何。但倘若处置方式结果的考察是经由错误的经济学分析得 到,那末就相当不幸了。本文旨在说明应用何种经济学方法处理此类问题。 七、权利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 第五节的讨论不仅阐述本文的论点,而且概要提到了处理有害影响问题的法律方法。所 举的案例虽说都发生在英国,但要选择美国的类似案例也轻而易举,且论证的特征也完全相 同。当然,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则所有问题(衡平法问题除外)就是各当事人的权利 的充分界定以及法律行为本身易于预测。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 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种情形下,法院将 直接影响着经济活动。因此,看来法院得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判决时将这些后果纳 入考虑,只要这不会给法律本身带来过多的不确定性。即使有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改变权利的 法律界定时,显然也需要减少这种交易的必要性,从而减少进行此类交易的资源耗费。 尽管详细研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前提条件是非常有意思,但我却也没有试图如此。 《公共经济学教程》课程资料——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10 - 然而,粗略考据一番即可清楚发现法院通常也发现其判决的经济内涵影响,并也意识到问题 的相互性(而许多经济学家却没有意识到)。进而,实践判决当中他们不断将此种经济影响 与其它因素一起纳入考虑。有关此主题的美国作家对该类问题的阐述相比其英国同行要更加 直白明确。因此,只需援引普罗瑟论侵权(Prosser on Torts,威廉.普罗瑟系著名现代侵 权法研究者,其著作《侵权法手册》影响较大,译者),一个人可以 以对邻人的某种损害为代价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作自己的事。他所经营的工厂发 出的噪声和烟尘可能造成他人的某些不适,但只要在合理的界度内就无什关系。只有当从效 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来看(特意斜体显示)他的行为是不合理时,它才构成妨害。……正 如小镇上制造蜡烛的古老案例中所说的,“事情的效用决定了争端的解决”。 世界上总得有工厂、冶炼厂、炼油厂、有嗓声的机器和爆破声,甚至它们确实给毗邻的 人们带来不便,为了大众利益原告也惟有忍受虽并非不合理的不舒适。 ① 标准的英国著述均未如此明确地指出效用与所导致的损害之间的权衡是判断结果是否 有害的一个基本因素。但类似的观点,表述不那么坚定的,那还是可以找到的 ② 。只有当有 害结果相当明显或显著时法院才行事的原则,无疑部分地反映了几乎总是需要进行成本收益 权衡这一事实。从个案报告中亦可看出,在决定是否颁布禁令或要求损害赔偿时,法官们心 理其实也在盘算各自不同得失如何。于是,在拒绝制止新建筑遮挡视线行为时,法官说到: 据我所知,任何普通法的一般规则……说过,建筑挡住他人视线是一种侵害。如果真是 如此,就不可能有大城镇了;并且我还必须禁止城镇里再建任何新建筑。…… ③ 在“韦伯诉伯德(Webb v. Bird)” ④ 一案中,据认定,校舍建在紧靠风车的地方,阻 挡了空气流通,从而使得磨坊没法工作,这并不构成妨害。相反一个早期案例的判决似乎却 又反其道而行。盖尔(Gale)评论到: 从伦敦的旧地图上,伦敦北部高地有一排风车。大概在詹姆斯国王时期,据认为若是建 房过于靠近风车使其失去风力推动,那末情况就相当不妙,因为这将影响到城市的食物供应。 ⑤ 第五节讨论的案例之一——“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一案中,显然法官是考虑了不同判 决的经济后果。按照裁决所依据的原则,则将出现如下: 严格按照逻辑结果推演,现实实践中将产生诸多不便。若某人跑到诸如伯曼德赛 (Bermondsey)的制革厂,或者到其它原本用于特定行业的或有噪声和有难闻气味的厂区, ① W. L.普罗瑟,《侵权法》(The Law of Torts),p398-99,412(1955年第二版)。所引用的有关制造蜡 烛的古老案例取之于詹姆斯·菲茨詹姆斯·斯蒂芬爵士(Sir. James Fitzjames Stephen),《英国刑法概览》(A General View of the Criminal Law of England),p106(1890)。詹姆斯·斯蒂芬爵士没有给出援引,也许他 事先已经知道斯威(Seavey),济滕(Keeten)和佘斯顿(Thurston)所著的《侵权法案例》(Cases on Torts) 中给出的列科斯诉伦涅特案(Rex V. Ronkett),p604(l950)。类似普罗瑟的观点,可参见 F.V. 亨普尔(F.V. Harper)和 F.詹姆斯(F. James),《侵权法》(The Law of Torts),p67-74(1956);Restatment,Torts 826,827 and 828。 ② 参见《文费尔德论侵权》(Winfield on Torts),p541-48(第六版,T.E.路易斯(T.E. Lewis)编,l954); 《塞尔蒙德论侵权法》(Saimond on the Law of Torts),p181-190 (第十二版,R.F.V.休斯顿(R.F.V. Heuston) 编,l957);H.斯芮特(H. Street),《侵权法》(The Law of Torts),p221-29,1959年。 ③ 首席检察官诉多梯(Attorney Genertal V. Doughty)案,2 Ves. Sen. 453,28Eng Rep. 290(Ch. 1752)。 请比较 Prosser, 同前引,Supra n. 16 at 413 n. 54,所引的美国法官马斯曼诺的话:“没有烟尘,匹兹堡仍还 是个美丽的小山村,”参见沃塞丽斯. 巴若夫诉麦克基斯伯特媒和焦炭公司(Versailles Borough v. McKeesport Coal&Coke Co.),1935,83 Pitts. Leg.J. 379,385。 ④ 10 C.B. (N.S.)268,142 Eng. Rep.445(1861);13C.B.(N.S.)841,143 Eng. Rep.332(1863)。 ⑤参见《盖尔论地役权》(Gale on Easements)p238,注 6,(第 13版,M.博尔斯(M. Bowles)编, 1959)。 《公共经济学教程》课程资料——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11 - 在某空地建一幢住宅,不就让原来的贸易和制造业都得废止了。 法官回答说: 判定任何事情是否构成妨害,并不仅仅依靠对事件本身的抽象考察,还需要考虑其所处 的具体条件。在贝尔格雷夫广场(Belgrave Square)是妨害的事,在伯曼德赛不一定就也 是妨害。某具体区域被专门用以商人或工厂主按照已有方式从事开展贸易和制造生产,并不 构成公共妨害。法官和陪审团将会正确地发现,或也可以授权去发现,在该地区从事商业和 制造业并非一种私人的和可诉讼的错误。 ① 能够确定的是,在判断某件事情是否构成妨害时,毗邻环境的特征肯定是有关系的。 讨厌车辆噪声就不要将屋子安在大城市中心。喜欢平和、宁静就不要呆在制造锅炉或蒸 汽船的工厂区 ② 。 呈现的图景则可形容为 “法官的区域规划(planing and zoning by judiciary)” ③ 。 当然,有时在应用此标准时候也不免困难重重 ④ 。 “亚当斯诉厄赛尔(Adams v. Ursell)” ⑤ 提供了一个饶有趣味的例子。此案涉及一家 煎鱼店,设在一个工人阶级占绝大多数的区,但本身却又位于一个“从外表特征看就富裕的 多”的房子旁。没有软炸鱼加土豆条(fish-and-chips,英国极其流行的一种外卖食品,译 者)的英格兰就不再是英格兰了,因此这个案子显然也是极为重要的。法官评论到: 禁令是给被告和在他店里买食物的穷人带来不少困难。但这也决非意味着被告无法在邻 近找一个更合适的地点作生意。同样也决非意味着,煎鱼店在某个地方是妨害,在另一个地 方必然也是妨害。 事实上,禁止厄赛尔先生经营煎鱼店的禁令甚至还没有包括整条街都得如此。因而,他 完全可以将店移到“从外面特征看较为贫穷”的住所旁。勿庸置疑,那里的住民将觉得可以 方便买到软炸鱼加土豆条显然要比原告如此生动描绘的到处弥漫着油煎味、油污兮兮重要的 多。倘若“附近没有其它更合适的地方”,那么此案就更困难了,判决也可能不同。让那些 “穷人”拿什么来吃呢?没有英国法官会说:“就让他们吃蛋糕吧。” 许多案件中法院并非总是很明白地提到所涉及的经济学问题。但在解释诸如“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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