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用水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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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63-2006
2006 年 12 月 1 日实施
1 总 则
1.0.1 为保证混凝土用水的质量,使混凝土性能符合技术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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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用水。
1.0.3 混凝土用水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I 混凝土用水 water for concrete
混凝土拌合用水和混凝土养护用水的总称,包括: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
再生水、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和海水等。
2.0.2 地表水 nature surface water
存在于江、河、湖、塘、沼泽和冰川等中的水。
2.0.3 地下水 underground water
存在于岩石缝隙或土壤孔隙中可以流动的水。
2.0.4 再生水 urban recycling water
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使用功能的水。
2.0.5 不溶物 insoluble matter
在规定的条件下,水样经过滤,未通过滤膜部分干燥后留下的物质。
2.0.6 可溶物 soluble matter
在规定的条件下,水样经过滤,通过滤膜部分干燥蒸发后留下的物质。
3 技术要求
3.1 混凝土拌合用水
3.1.1 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的结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
得超过 500mg/L;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
得超过 350mg/L。
表 3.1.1 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 I
项 目 预应力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索混凝土
pH 值 ≥5.0 ≥4.5 ≥4.5
不溶物(mg/L) ≤2000 ≤2000 ≤5000
可溶物(mg/L) ≤2000 ≤5000 ≤10000
CI 一(mg/L) ≤500 ≤1000 ≤3500
S042 一(mg/L) ≤600 ≤2000 ≤2700
碱含量(rag/L) ≤1500 ≤1500 ≤1500
注:碱含量按Na20+0.658K20 计算值来表示。采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可不检验
碱含量。
3.1.2 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
3.1.3 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对比试验的
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 30min;同时,初凝和终凝时间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 的规定。
3.1.4 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被检验水样
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 28d强度不应低于饮用水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 28d强度的
90%。
3.1.5 混凝土拌合用水不应有漂浮明显的油脂和泡沫,不应有明显的颜色
和异味。
3.1.6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加气
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
凝土。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3.1.8 在无法获得水源的情况下,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但不宜用于装饰
混凝土。
3.2 混凝土养护用水
3.2.1 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不溶物和可溶物,其他检验项目应符合本
标准 3.1.1条和 3.1.2条的规定。
3.2.2 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
4 检验方法
4·0·1 pH 值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 的要求,并宜在现场测定。
4·0·2 不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3/T
11901 的要求。
4·0·3 可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5750
中溶解性总固体检验法的要求。
4·0.4 氯化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3/T 11896 的要求。
4·0.5 硫酸盐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GB/T
11899 的要求。
4.0.6 碱含量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176
中关于氧化钾、氧化钠测定的火焰光度计法的要求。
4.0.7 水泥凝结时问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
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 的要求。试验应采用 42.5 级硅酸盐水泥,
也可采用 42.5 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出现争议时,应以 42.5 级硅酸盐水泥为准。
4.0.8 水泥胶砂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GB/T 17671 的要求。试验应采用 42.5 级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 42.5
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出现争议时,应以 42.5 级硅酸盐水泥为准。
5 检验规则
5.1 取 样
5.1.1 水质检验水样不应少于 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的水
样不应少于 3L。
5.1.2 采集水样的容器应无污染;容器应用待采集水样冲洗三次再灌装,
并应密封待用。
5.1.3 地表水宜在水域中心部位、距水面 lOOmm 以下采集,并应记载季节、
气候、雨量和周边环境的情况。
5.1.4 地下水应在放水冲洗管道后接取,或直接用容器采集;不得将地下
水积存于地表后再从中采集。
5.1.5 再生水应在取水管道终端接取。
5.1.6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应沉淀后,在池中距水面 lOOmm 以下采集。
5.2 检验期限和频率
5.2.1 水样检验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质全部项目检验宜在取样后 7d 内完成;
2 放射性检验、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胶砂强度成型宜在取样后 lOd 内完
成。
5.2.2 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的放射性应在使用前检验;当有可靠资料
证明无放射性污染时,可不检验。
5.2.3 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在使用前应进行
检验;在使用期间,检验频率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表水每 6个月检验一次;
2 地下水每年检验一次;
3 再生水每 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每 6
个月检验一次;
4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每 3 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一年检验一次;
5 当发现水受到污染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应立即检验。
6 结果评定
6.0.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要求的饮用水,可
不经检验作为混凝土用水。
6.0.2 符合本标准 3.1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用水;符合本标准 3.2节
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养护用水。
6.0.3 当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的检验不满足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
复检一次。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