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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加氢站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氢气加氢站技术规范 GBXXXX-XXXX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条是本规范的宗旨。鉴于氢气是可燃气体,着火、爆炸范围宽,下限低,但氢气密度小、扩散迅速;加氢站的安全可靠运营至关重要。所以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建造必须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应切实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加氢站建设时,应认真分析比较,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认真执行本规范的各项规定,确保氢气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均能做到安全可靠、满足使用要求。 1.0.2本条是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氢气加氢...

氢气加氢站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氢气加氢站技术规范 GBXXXX-XXXX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条是本规范的宗旨。鉴于氢气是可燃气体,着火、爆炸范围宽,下限低,但氢气密度小、扩散迅速;加氢站的安全可靠运营至关重要。所以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建造必须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应切实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加氢站建设时,应认真分析比较,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认真执行本规范的各项规定,确保氢气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均能做到安全可靠、满足使用要求。 1.0.2本条是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氢气加氢站的建设是发展环境友好的氢能汽车的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是城镇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内容,为了充分发挥各类城镇现有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的功能条件,根据近年来欧洲、美国、日本等已建的数十个氢气加氢站的建造、运营经验,本条考虑可在已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内增建氢气加氢站的可能性或在新建氢气加氢站时同时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合建加油站或加气站或加油加气站。这样建设的“合建站”既可减少占地面积、降低建造费用,也可方便运行管理和使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适应液化天然气的发展、应用,这里所指的天然气加气站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液化天然气加气站。 1.0.3目前国内外氢能汽车包括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发动机汽车和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均处于开发应用的起步阶段,为了方便地取得氢源,在一些加氢站的建设中,在加氢站内同时设有制取氢气的设施,为此本条规定制氢站的设计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GB50177的相关规定。 1.0.4由于在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站加气站的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已对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设计、施工作了相关规定,本规范不再重复,所以本条规定“合建站”的设计、施工除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站加气站的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相关规定。 1.0.5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氢气的主要性能:气态氢的密度为0.0898kg/m3(101。3KPa、0℃时),为空气密度的约十四分之一;无色、无嗅的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着火温度为574℃,在氧气中的着火温度为560℃;着火燃烧界限为在空气中4%~75%(体积)、在氧气中为4.5%~94%(体积),爆轰界限为在空气中18.3%~59%(体积),在氧气中15%~90%(体积),最小着火能为在空气中0.19mJ、在氧气中0.07mJ;氢气易扩散、易泄漏,由于分子量小和粘度小,约比空气扩散快3.8倍,所以氢气既比空气轻,又易扩散,一旦泄漏到周围环境中,一般呈上升趋势。 2、根据氢气在空气中燃烧爆炸界限,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加氢站应为“甲类”。 3、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加氢站内的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储罐等有爆炸危险区域为1区或2区的理由是: ⑴有爆炸危险的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纯化间等的面积、空间均不大,设备布置也较紧凑,所以本规范规定在建筑物内部均以房间为单位划分有爆炸危险的范围。 ⑵GB50058规定,“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并在注中明确:“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的生产设备在开车、停车时,均有可能出现爆炸性混合气体环境。 ⑶根据规定,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方式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范围之间的关系是:在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的情况下,第一级释放源可能导致1区;局部机械通风,可将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缩小或使等级降低。调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国内的已建的氢气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均设置了自然通风和一般的机械通风,但未设局部通风。因此,在氢气站的制氢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灌装间等房间内爆炸危险物质的释放属于第一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定为1区。 ⑷按照《爆炸和火灾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加氢站室外氢气罐的周围空间及其氢气放空管周围空间规定为2区有爆炸危险场所。 ⑸本规范附录A是根据前面的叙述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的有关规定,对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作了规定,并附图说明。 1.0.6与本规范有关的标准、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工矿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42、《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3、基本规定 3.0.1目前国内外已建成的氢气加氢站的氢气来源有:长管拖车运输供应高压气态氢,一辆拖车运输25~35MPa的高压氢气约5000Nm3;加氢站内自备水电解解氢装置或天然气转化制氢装置,制取氢气经加压、储存供应氢气;氢气管道输送氢气只是个别的;液态氢槽车供应液态氢,在加氢站内设液态氢储罐,以液态氢直接对氢能汽车上的液氢贮罐加氢。鉴于我国的液氢生产较少,且价格昂贵,所以本条推荐采用三种氢气来源,但在条件合适且只是作为示范或试验使用时,采用液氢供应也是适宜的方式。 本条明确规定“加氢站与天然气加气站或与加油站可联合建站”。采用合建站的方式既有利于节省建站用地、降低建设投资,也有利于加氢、加气、加油的经营管理;且可促进氢能汽车基础设施的建设。据了解欧、美、日等研发氢能汽车较早的国家已建的数十个加氢站中不少是采用合建站的方式。表1是国内外一些氢气加氢站的设置状况。 表1 一些加氢站的设置状况 加氢站名 氢气来源 合建状况 德国柏林加氢站 外购液态氢 与加油站 日本 外购气态氢 与加油站 美国 外购 与加油站 上海安亭 外购气态氢、氢气长管拖车输送 独立建设 北京 外购气态氢、氢气长管拖车输送 独立建设 北京飞驰绿能 自备制氢(水电解) 独立建设 3.0.2制定本条的依据有: 1、加氢站内储氢罐容量是按业务量确定,储氢罐容积越大,其危险性越大,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可能产生影响程度越大,参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本条按储氢罐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大小,将氢气加氢站划分为三个等级,以区别不同容量的加氢站作出不同的规定或要求。本规范中的储氢罐主要有2种形式,即固定式氢气储罐和氢气储气瓶。 2、在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中,对氢气罐按氢气罐总容积(m3)划分为≤1000、1001~10000、10001~50000、>50000 4个等级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对加油站的等级划分见表2,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见表3,据GB50156的条文说明中认为:①加油站的油罐容积宜为3-5天的销售量;年销售量为5000t/a的加油站在我国城市中已建设很多,此类加油站的油罐总容积需达到65~110m3,所以将二级站的油罐总容积确定为120m3;②建设在城市郊区或公路两侧等开阔地带的加油站可以允许其油罐总容积比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大一些,所以将一级站油罐总容积确定为121~180m3;③三级加油站是从二级站派生出来的,在城市建成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比较密集,若按二级加油站建站,有时不能满足防火距离要求,需要减少油罐总容积,以降低加油站的运行风险,将三级站的油罐总容积规定为等于或小于60m3;④加油站油罐的单罐容积的限制,既考虑了安全因素,又考虑了加油站的运营需要,⑤柴油的闪点较高(属丙类),其危险性远不及汽油(甲类),所以规定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按燃油、氢气的能量密度进行折算,1m3燃油约折算为250kg·H2,在加油站的等级划分中的油罐总容积分别为180 m3、120 m3、60 m3,相对应的氢气量约为45000kg、30000kg、15000kg;油罐单罐容积为30 m3、50 m3,相对应的氢气量为7500kg、12500kg。本条规定的加氢站等级划分的储氢罐总容量分别为6000kg、3500kg、2000kg;储氢罐单罐容量分别为2000kg、1000kg、500kg,按能量折算仅为燃油的八分之一左右。本条这样规定是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人们对氢安全、氢能汽车的认知度,二是氢能汽车在起步阶段数量较少的状况。 4、本条规定的氢气加氢站的二级站的储氢罐的容量用于充装公交汽车时,约可满足20~35辆三天的氢气耗量;若用于充装轿车,约可满足90~160辆三天的氢气耗量,根据氢能汽车的发展情况预测已能满足相当一段时期的需要,因此作了本条的规定。对于建设在城市郊区或公路两侧等开阔地带的加氢站的储氢罐的总容量比二级站放大到3500~6000kg,与三级加油站相似;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加氢站时,由于受到防火距离和安全因素的限制,将储氢罐总容量减少至<2000kg。 3.0.3加氢站内的储气设施是用于储气和均衡地对氢能汽车充灌氢气,本条推荐储氢罐总容量确定的基本要求,实施时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认真分析、计算。氢气储罐的容量越大,其危险度和影响越大,为此本条规定在重要公共建筑区域内的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1000kg,并且储氢罐与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严格遵守本规范第4.0.4条的规定。 3.0.4在城市建成区内,一般具有人口密度较大的特点,并可能设有各种类型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为使设在城市建成区内以自备制氢装置供氢的加氢站易于选址和有利于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本条规定自备制氢装置的制氢量不宜超过1000Nm3/h。该每小时制氢能力大约可以满足2辆燃料公交汽车的日用氢量。 3.0.5制定本条的依据主要有: 1、在第3.0.1条的条文说明中,已说明“合建站”的优势和国外一些加氢加油或加氢加气合建站的实例。 2、参照我国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第3.0.3条、第3.0.7的规定,确定本条规定的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该规范加油站的等级划分见表2,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见表3。 表2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20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因此作了本条的规定。 4.0.3为使氢能汽车加氢的方便和有利于氢能汽车的推广运营,加氢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宜靠近城市道路建设;但是为不增加城市交通的拥堵现象的发生和避开人流密集的场所,本条还规定不应将加氢站等设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中的规定:重要公共建筑与各种容量的氢气罐的防火间距为50m,各种容量的氢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分别为40、35、30、35(m)见表5。本条表4.0.4中规定加氢站的氢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为50m,与一级、二级、三级加氢站的氢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分别对应于GB50177中的氢气罐总容积规定为40、35、30(m)。 2、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4.3.1条的规定,见表4。其中民用建筑与各种总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分别为30、25、20、18(m);在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第4.0.7条的规定,见表6,其中储气瓶组等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三个保护级别确定防火间距,储气瓶组与三类保护级别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为30、20、18(m)。综合上述规定,本条作了表4.0.4中的相应规定。 表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V(m3) V≤1000 10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甲类物品仓库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20.0 25.0 30.0 35.0 民用建筑 18.0 20.0 25.0 30.0 其它 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2.0 15.0 20.0 25.0 三级 15.0 20.0 25.0 30.0 四级 20.0 25.0 30.0 35.0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表5 氢气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气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1、 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注:①防火间距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②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乘积计算。 ③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④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⑤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领较大罐直径。 表6 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名称 项目 储气瓶组、 脱硫脱水装置 放散管管口 储气井组、 加气机、压缩机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20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0 20 14 三类保护物 18 15 12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5 18 其他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8 13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18 铁路 30 30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气站 一般 1倍杆高 1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气站 电压≤380V 1.5倍杆高 1倍杆高 注: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距离确定。 2、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照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照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气瓶组的防火距离确定。 4、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均不应跨越加气站。 3、各种级别加氢站的氢气罐与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参照表4、表5中的相关规定,采取按氢气罐总容积不同时所要求的防火间距是合理的,所以本条表4.0.4中规定为35、30、25(m)。与上述理由一样,本条表4.0.4中氢气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采用35、30、25(m)。 4、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第4.3.6的规定,见表7,以及上述表5、表6的规定,根据国内各种规模的氢气站的设计、建设经验,本条作出了表4.0.4中的规定。 表7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5.0 20.0 15.0 10.0 5.0 5、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参照上述表6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规定,制定本条表4.0.4中的相关规定。 6、制定加氢站放空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依据是:这里所谓的放空管包括集中的或分散的氢气或天然气放空管,参照表6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9.2.4条规定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现摘录于表87中,对照表6和表8的规定制定本条表4.0.4中放空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8 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目 防火间距 项目 防火间距 居住区、村镇和影剧院、体育馆、学校等重要公共建筑 45 铁路 (中心线) 国家线 40 企业专用线 30 工业企业 20 公路、道路(路边) 高速、城市快速、Ⅰ、Ⅱ级 15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 30 其它 10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类物品仓库,稻草易燃材料堆场 2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2.0倍杆高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物品仓库 20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1.5倍杆高 7、鉴于氢气密度仅为天然气的八分之一和易于扩散的特性,氢压缩机、加氢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拟按前面的表6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加气机、压缩机的防火间距规定;但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拟与氢气罐的要求一致。 4.0.5在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已规定了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所以当建造加氢加气合建站时,不仅应遵守本规范第4.0.4条的规定,还应遵守GB50156中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的相关规定,见表6。 据了解,国内已建的一些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是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若是需要在现有的此类加气站扩建增设加氢站或规划建设的加氢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生产厂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两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消防用水量按储罐区及气瓶车间固定车位的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等。 4.0.6在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已规定了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所以当建造加氢加油合建站时,不仅应遵守本规范第4.0.4条的规定,还应遵守GB50156中加油站的油罐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的相关规定,表9是该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表9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项目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他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配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一般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注: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没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7、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3和注4折减。 5、总平面布置 5.0.1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氢气加氢站、加氢加气合建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内各种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这些规定的编制依据是:将氢气和天然气均按可燃气作出相应的防火间距的规定。 1、鉴于氢气与天然气均属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其主要性能见表10。氢气密度仅为天然气的1/8左右,一旦泄漏更容易扩散,不易在设备或建筑低处积聚,所以在储存,使用中将会比天然气要安全,因此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表5.0.8中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现将该规范表5.0.8中的相关规定摘录于表11。 表10 氢气、天然气的主要性能参数 性能参数 氢气 天然气(CH4)※ 一般特性 无色、无嗅、无毒 无色、无嗅、无毒 气体密度(Kg/m3) 0.0898 0.716 气体相对密度(空气=1时) 0.07 0.554 空气中的爆炸限(%) 4-75 5-15 着火温度(℃) 400 540 最小着火能量(mJ) 0.02 0.28 燃烧低热值(KJ/m3) 10785 35877 ※天然气中甲烷(CH4)含量90~98%,其余为C2H6、C3H8、N2等,所以表中按甲烷的性能参数列出。 表11 加油加气站内设施的防火距离(m) 设施名称 汽、柴油罐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储气井) 压缩天然气放散管管口 密闭卸油点 天然气压缩机间 天然气调压器间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装置 加油机 加气机 站房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其他建、构筑物 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 燃气(油)热水炉间、燃气厨房 变配 电间 道路 站区 围墙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汽、柴油罐 埋地油罐 0.5 - 6 6 - 6 6 5 - 4 4 10 5 18.5 5 5 - 3 通气管管口 - - 8 6 3 6 6 5 - 8 4 10 7 18.5 8 5 3 3 液化石油气罐 地上罐 一级站 12 12/10 12/10 12/10 40/30 12 45 18/14 12 5 6 二级站 10 10/8 10/8 10/8 30/20 12 38 16/12 10 4 5 三级站 8 8/6 8/8 8 30/20 12 33 16/12 9 3 5 埋地罐 一级站 5 8 8 8 20 10 30 10 9 4 4 二级站 3 6 6 6 15 8 25 8 7 2 3 三级站 3 4 4 6 12 8 18 8 7 2 3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储气井) 1.5⑴ - 6 3 3 5 6 6 5 6 10 25 14 6 4 3 压缩天然气放散管管口 6 - - - 6 6 5 6 10 15 14 6 4 3 密闭卸油点 - 6 6 5 - - 5 10 7 15 8 6 - -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 ※ ※ 6 6 6 8 12 25 12 7 2 2 液化石油气烃泵房、压缩机间 ※ ※ ※ 4 4 6 8 10 25 12 7 2 2 天然气压缩机间 - 4 - 4 4 5 8 10 25 12 6 2 2 天然气调压器间 - 5 6 6 5 8 10 25 12 6 2 2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装置 - 5 5 5 15 10 25 12 6 2 3 加油机 - 4 5 6 8 15 8 6 - - 加气机 - 5 6 8 18 12 6 - - 站房 - ※ 6 - - - - -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 6 12 - - - - 其他建、构筑物 - 6 5 - - - 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 5 - 燃气(油)热水炉间、燃气厨房 5 - - 变配电间 - - - 道路 - - 站区围墙 - - 注:1、括号内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的距离。 2、加油机、加气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距离确定。 4、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压缩机间、调压器间、变配电间与储气瓶组的距离不能满足本表的规定时,可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间距可不限。防火隔墙的设置应满足11.2.6条的规定。 5、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其他建、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厕所等。 6、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该类设施不应合建。 2、氢气罐与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依据是: ⑴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表5.0.8中液化石油气罐与埋地油罐的防火距离分别为6m、4m、3m(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与通气管管口分别为:8m、6m、6m。 ⑵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4.3.1条规定:总容积为1000至10000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20~35m。 ⑶美国消防标准《汽车燃料系统规范》NFPA52(2006版)的表9.3.1.3中规定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室外气态氢系统的距离为6.1m。 ⑷欧洲气体协会的《气态氢站》标准(IGC DOC15/06/E)表1中规定;地面上大宗可燃液体及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氢气站的最小安全距离为8m,并应符合所在国的规范;地面以下的可燃液体及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氢气站的最小安全距离:至罐外壳的水平距离为3m、至罐的排气管或接头为5m。 综合对上述各不相同的规定和氢气的特性的分析研究后进行了本条的规定。 3、氢气罐与站内工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依据是: ⑴氢气罐与制氢间、可燃气体压缩机间之间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中氢气站站房与各种容量的氢气罐的防火间距为12~25m,容量越大,防火间距增大;在GB50177的第6.0.2条规定了氢气站工艺装置内设备、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见表13。在美国消防协会《汽车燃料系统标准》NFPA52(2006版)中规定的液态氢储罐拦蓄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表12。本条表5.0.1氢气罐与制氢间,可燃气体压缩机间的防火间距是对上述资料的分析研究和我国氢气站、加氢站的设计、建造经验制定的。 表12 拦蓄区到建筑物和建筑红线的间距 储罐水容积 (m3) 从栏蓄区或储罐排水系统边缘到建筑物和建筑物红线最小距离(m) 储罐之间的最小距离 (m) <0.5 0 0 0.5~1.9 3 1 1.9~7.6 4.6 1.5 7.6~56.8 7.6 1.5 56.8~114 15 1.5 114~265 23 相邻罐直径之和的1/4但不小于1.5m >265 0.7倍罐直径,但不小于30m ⑵氢气罐与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可燃气调压阀组、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装置的防火间距,在欧洲工业气体协会的标准《气态氢站》标准IGC DOC15/06E(2006年)中对氢气站的最小安全距离的规定中,要求除氢以外的其它可燃气体储存瓶与氢气站的最小安全距离为5m,参照此规定作出本条表5.0.1的相关规定。 表13 氢气站工艺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防火间距(m) 项目 项目 控制室、变配电室、生活辅助间 氢压缩机或氢压机间 装置内氢储罐 氢灌瓶间 氢实(空)瓶间 控制室、变配电室、生活辅助间 15 15 15 氢压缩机或氢压机间 15 9 9 装置内氢储罐 15 9 9 氢灌瓶间 氢实(空)瓶间 15 9 9 注:氢气站内的氢储罐氢气总容积小于5000m3时,可视作工艺装置内氢储罐按上表进行布置。 5.0.2根据国内汽车加油加气站运营管理经验,为隔绝一般火种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确保站内安全,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1、2款的规定。 本条第3款的规定,是为了进出加氢站的车辆视野开阔、行车安全,方便运营人员对加气车辆进行管理,也有利于改善城市景观的要求。 5.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保障交通安全和加氢站的有序管理,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这样规定也是为了确保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各种车辆包括长管拖车均可迅速驶离。 5.0.4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该规范中作出这些规定的依据是在经过对国内部份加油加气站的调查,为方便进行加油、加气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一般单车道宽度需不小于3.5m、双车道宽度需不小于6m;站内道路转弯半径按主流车型确定,不宜小于9m。 5.0.5制定本条的理由是: 1、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地是氢能汽车进行加氢操作的固定场所,为防止加氢机等设备处于日晒雨淋状态和方便运营人员的操作管理,一般在此场地上方设置罩棚。鉴于氢气的特性,该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为防止罩棚积聚氢气后形成爆炸混合气,引发着火、爆炸事故,所以本条规定:罩棚下部应平整、坡向外侧,做成不积聚氢气的构造。 2、为了氢能汽车加氢作业时,加氢机、罩棚支撑柱不会受到汽车碰撞和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了加氢岛的高度和宽度。 本条第2、3款为强制性条文。 5.0.6由于柴油的闪点高于汽油,本条的规定既有利布置,也有利于满足安全方面的规定。 5.0.7制定本条的理由是: 1、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上的储气瓶一般是与氢气储罐一起作为储气设施,因此应与加氢储罐具有同样的布置等要求,如应设有固定的停放车位,其停放车位的数量应按本条第1款的要求,并计及设置的氢气储罐的储氢容量确定……等; 2、氢气长管拖车是储气设施,所以它们的停车位应符合表5.0.1规定的氢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 3、由于氢气长管拖车的卸气端是该拖车安装氢气灌装、卸气用氢气接管系统包括各种控制、调节阀等的场所,是可能发生氢气泄漏的场所,所以在本条第3款作出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0.8由于在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内的加油岛、天然气加气岛的设置与加氢岛具有不同的要求,所以作出了本条的规定。 6、加氢工艺及设施 6.1氢气质量、计量 6.1.1,6.1.2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氢气加氢站的氢气来源因地区、城市的不同将会采用不同的氢气生产方法获得氢气,各个氢气生产单位获得的氢气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氢气》或《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的质量要求及其规定检测方法。 2、加氢站对燃料电池氢能汽车所提供的氢气应符合燃料电池对氢源的质量要求,据了解目前国内外均正进行此类氢源质量标准的研究,如对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所需氢气质量的要求,有的研究单位认为其纯度宜≥99.99%,CO含量应≤0.2×10-6等;而用于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所需氢气,由于是用于汽车内燃机燃烧,所以只需符合工业氢气品质的氢气或即使纯度低于工业氢气,只要不含有对环境有害影响的物质也能使用。 3、液态氢气生产过程已将氢气纯化至纯度严于99.9999%,所以只要是液态氢气即符合氢能汽车氢气质量要求。 6.1.3据了解,目前已有的氢气加氢站的氢气来源有多种类型,主要有①氢气长管拖车从氢气生产工厂运输氢气至加氢站;②邻近氢气生产工厂(车间)以氢气管道将氢气输送至加氢站;③加氢站内自备制氢装置获得氢气后,以氢气管道将氢气输送至加氢系统;④液态氢气经汽化后,输送至加氢系统。氢源及输送方式不同,可采用不同的氢气计量方法,综合的说对氢气加氢站或加氢系统的氢气计量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氢气长管拖车储气瓶的结构容积(水容积)和卸气起始、终了的压力计算得到氢气流量,如单个储气瓶结构容积为 1170L、拖车共有10个储气瓶,卸气起始/终了压力为25MPa/0.5MPa,计算氢气流量为1.17×10×(25-0.5)×10=2866.5Nm ;二是采用设置在氢气管道上的质量流量计或带累计的气体流量计计量,推荐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以便较准确的进行氢气耗量计算。 6.1.4目前正在国内外研究开发的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已得到可喜的成果,研究试验表明;当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HCNG)中氢气浓度为15~20%(V)时,此类汽车具有降低燃料消耗和降低氮氧化物(NOX)排放量的优点,正受到各国政府、汽车开发商的关注;究竟混合燃料中氢气浓度多少是合理的,对燃料消耗、环境友好和发动机功率均为有利或寻找出经济、环保的平衡点,尚需通过研究试验和运营实践,所以本条规定:应根据混合燃料汽车发动机要求确定。混合燃料中的天然气质量、计量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现将该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进站天然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规定的Ⅱ类气质标准和压缩机运行的相关规定。增压后进入储气装置及出站的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的规定。 2、天然气流量采用标准孔板计量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SY/T6143中有关规定,其精度不应低于1.5级。体积流量计的基准状态为:压力101.325KPa、温度为20℃。 3、加气站内的设备及管道,凡经增压、输送、储存需显示压力的地方,均应设压力测点,并应设供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的安全泄气孔。压力表量程范围应为2倍工作压力,精度为1.5级。 6.1.5本条规定,当进加氢站的氢气质量不能达到燃料电池的相关标准要求时,应在站内设置氢气纯化装置,该装置应按进站氢气纯度或杂质含量等确定,尤其是杂质含量,如进站氢气中CO或THC(总碳氢化物)含量超标,就应该采用能够去除CO或THC的催化法与变压吸附法等联合进行纯化处理等。推荐将氢气纯化装置设在氢气压缩机前的中压或低压氢气段。 6.1.6由于氢气加氢站内的氢气工艺系统大部份均处于高压或中压工况,为确保安全运营,本条强调各工序均应设有显示压力的压力测量点。并应在纯化、压缩、混合、储存装置处设超压保护或报警装置;在氢气压缩机前应设有低压报警装置,以防止氢气压力过低、渗漏入空气形成爆炸混合气,引发着火事故;对于高压或中压氢气压力测量用压力表的连接短管上应设泄压孔,用于拆卸压力表时泄放管内余压。 6.2氢气压缩工艺及设备 6.2.1根据氢气加氢站的用途不同和进站氢气来源不同,应采用不同氢气压缩工艺系统,制定本条规定的理由是: 1、当采用氢气长管拖车供应氢气时,由于目前该类拖车的设计压力为25~35MPa,在使用过程随着使用时间增长、拖车氢气储气瓶组内氢气压力随之降低,不能满足氢能汽车上氢气储气瓶的压力需要,应设置增压用氢气压缩机;为了确保加氢站氢气供应的稳定、可靠,一般均设有一定容量的储氢罐,该储氢罐的设计压力应按储氢系统的压力等级或参数确定,为了满足储氢罐的压力参数,也应设置增压用氢气压缩机。为此作出本条第1款的规定。 2、当加氢站的氢气由邻近氢气生产工厂或自建制氢装置制取氢气,采用管道输送供应氢气时,由于具体条件不同,进站氢气压力各异,所以应按本条第2款的要求确定加氢站的氢气压缩工艺系统。 3、由于氢气内燃机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所需氢气压力、混合燃料比例等参数是根据汽车制造商或汽车发动机制造企业确定,所以作出本条第3款的规定。 6.2.2为防止氢气压缩机的吸气管道因故发生压力变化甚至产生负压,为保证压缩机平衡地运行,本条规定氢气压缩机前应设氢气缓冲罐。 6.2.3由于氢气加氢站的氢气压缩机起动、停机比较频繁,且每天的运行时间也较长,为保证加氢站的稳定、正常运营,本条推荐设一台备用氢气压缩机。本条中的表述的氢气压力等级是指加氢站内的储氢罐压力等级,在本规范6.3.3条规定为2~3级。 6.2.4为确保加氢站的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营,站内主要运转设备——氢气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至关重要,所以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第1款是对压缩机的超压保护装置,是确保压缩机安全、可靠运行的必备措施之一;第2款至第4款均为压缩机的安全保护措施,这里需强调说明:由于氢气是可燃、易爆气体,着火爆炸范围宽(空气中4~75%),不允许氢气压缩机进口端出现压力的不正常降低甚至负压,若因操作不慎进气压力降低以致吸入空气、形成爆炸混合气,将可能引发着火爆炸事故,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所以本条规定氢气压缩机进口应设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以确保安全。 本条第5款规定的“置换吹扫口”的设置,这是确保氢压机初次投运和检修前、后的重要安全保护措施。第6款规定是对采用膜式压缩机进行氢气增压时,为防止因压缩机膜片破损、漏油引发安全事故和沾污氢气系统,应设置膜片破裂的报警和停机装置。一般情况下,本条第2~4款和6款的安全保护装置均由压缩机供货厂家配套提供。 6.2.5本条规定既是为了减少氢气排入大气、降低氢气耗量,同时也避免氢气排入大气,当环境气压较低时,不易扩散引发安全事故,所以根据国内已建的氢气压缩机的实践经验,宜将安全阀排气、卸载排气回流至氢气压缩前管路或压缩机前氢气缓冲罐。 6.2.6由于加氢站内氢气系统压力均较高,氢气管道和氢气压缩机各段冷却器、气水分离器等排放冷凝水时,都将不可避免地同时排出少量氢气;若操作人员作业不当或未及时关断冷凝水排放阀,将会使氢气排入房间或在“排水管(沟)中形成爆炸混合气,从而引发着火爆炸事故的严重后果。根据对国内各类氢气设施安全事故的调查表明,氢气系统排放冷凝水的着火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如:上海某单位氢气管道积水,在气水分离器处向房间内直接排水,曾在一次排放冷凝水过程中,操作人员违章离开现场,致使氢气排放房间内,氢气浓度达到了燃烧爆炸极限,当操作人员开灯时,发生爆炸,塌房2间,烧伤2人;另一单位,在排放氢气管道积水时,采用胶管接至室外,因胶管脱落,氢气泄漏房间内,形成爆炸混合气,在操作人员下班关灯时,发生爆炸,炸坏房屋,2人轻伤。鉴于上述情况,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本条规定氢气管道和氢气压缩机各级冷却器、气水分离器等排出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疏水装置汇集到冷凝水排放装置,排至室外。这样的装置已在许多工厂使用,做到了在氢气设备及管道内的冷凝水排放过程中,没有氢气泄漏到房间内。 鉴于上述惨痛教训,本条规定为强制性条文,设计施工中应认真地严格执行。 6.2.7由于加氢站的氢气压缩机与氢气储气装置、加气机的运行管理密切相关,是确保加氢站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为此本条规定氢气压缩机的运行管理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 6.2.8本条第1款规定的氢气压缩机间的压缩机布置要求,是为了方便作业人员运行管理和安装维修所必要的通道宽度或距离。鉴于氢气压缩机间为甲类生产环境,所以氢压机的控制盘、仪表控制盘等电气柜(盘)均应设在相邻的控制室内,只有当采用符合氢气环境的防爆电气设施时才能在同一房间内布置,为此作了本条第3款的规定。 本条第2款,由于氢气的特性,当采用撬装式氢气压缩机时,为防止因氢气泄漏,在设有氢压机的非敞开的箱柜内积聚氢气形成爆炸混合气引发着火、爆炸事故,所以本条规定:在非敞开的箱柜内应设有自然排气、氢气浓度报警、事故通风及其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本款为强制性条文。这里所要求的自然排气是在非敞开的箱柜的各个最高处设有排气孔,一旦箱柜内发生氢气泄漏能做到及时排出,避免形成氢气积聚;安装在箱柜内最高处的氢气浓度报警是当氢气积聚至规定报警浓度时报警并联锁控制事故排风机自动启动排除氢气,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6.3氢气储存系统及设备 6.3.1目前,国内氢能汽车车载储气瓶的充氢压力已从起初的25MPa发展到现今大多采用35MPa;北京801路试运行的氢能源公交汽车示范工程的3辆燃料电池氢能汽车上的氢气储气瓶充装压力为35MPa。为增加氢能汽车的储氢能力,以提高氢能汽车行程公里数,已经有汽车制造商将充氢压力提高至45~70MPa;充氢压力的提高使储气瓶单位质量储氢密度在45MPa时达到3.6%(wt)、70MPa时达到4.5%(wt),液态氢气的单位质量储氢密度>5.1%(wt),从而使高压气态氢应用于燃料电池汽车具有竞争力。 加氢站氢气储气设施的工作压力越高或该工作压力与氢能汽车充氢压力的压力差越大,将使氢能汽车充氢时间越短或容易进行充氢过程的控制、调节;氢气储气设施压力的提高也会使氢气压缩机开启频繁度降低或所需压缩机排气能力的降低;储氢罐压力提高后,在同等尺度下的罐壁厚度将会增加,但因结构容积的减小,将可弥补因壁厚增加而增加的金属耗量,因此本条规定“当氢能汽车的充氢压力为25~35MPa时,加氢站氢气储气设施的工作压力为35~70MPa”。 6.3.2据了解国内外已建的数十个氢气加氢站中,采用气态高压氢气系统的加氢站基本上采用氢气储气瓶或固定式氢气储罐的两种方式,氢气储气瓶,有集装式长管大容积储气瓶,其氢储量较大可达数千至数万m3,也有采用小型氢气钢瓶储气,但氢气储气量较小,且占地面积大;我国已建的三个氢气加氢站也是这两种形式,其中北京一个加氢站采用工作压力为42MPa的固定式氢气储罐,并将再建造一座工作压力为70MPa的氢气储罐,此种高压固定式氢气储罐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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