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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6-2003标准电压 GB 156- 2003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IEC 60038:1983UEC标准电压》及其第 I次修改:1994和第 2次修改:1997(英文 版),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IEC 60038是一项较特殊的基础标准,它在尊重各国标准电压体系的前 提下,通过协商提供了以50 Hz和60 Hz为基本参数的两个标准电压系列,并在每个系列中综合提供了 该系列的基本电压等级。各国可根据本国情况选择其中的标准电压系列和该系列的基本电压等级。我 国一直采用50 Hz的标准...

GB156-2003标准电压
GB 156- 2003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IEC 60038:1983UEC标准电压》及其第 I次修改:1994和第 2次修改:1997(英文 版),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IEC 60038是一项较特殊的基础标准,它在尊重各国标准电压体系的前 提下,通过协商提供了以50 Hz和60 Hz为基本参数的两个标准电压系列,并在每个系列中综合提供了 该系列的基本电压等级。各国可根据本国情况选择其中的标准电压系列和该系列的基本电压等级。我 国一直采用50 Hz的标准电压系列。本标准规定的大部分标准电压等级与IEC 60038一致,个别电压 等级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差异如下: — 删掉了IEC序言和前言; — 根据我国实际将IEC标准电压230/400 V和400/690 V分别改为220/380 V和380/660 V, 同时增加了我国煤矿井下使用的1 140 V(见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1); — 鉴于我国有专门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标准(GB/T 12325),且技术要求更严格,因此删去了 IEC 60038的电压范围的规定; — 根据我国实际将IEC标准电压123 kV,245 kV分别提高到126 kV,252 kV(见表4); — 根据我国实际补充了330 kV,500 kV,750 kV等三项标称系统电压(见表5); — 根据我国实际增补了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值 (见表?)。 本标准代替GB 156-1993《标准电压》。 本标准与GB 156-1993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 按GB/T l. 1增加了前言; — 增加了7条术语(见3.1,3.2.2,3.3,3.4,3.5,3.6和3. 7条),删去了GB 156--1993中3.1和 3.2等2条术语; — 参照IEC 60038将GB 156-1993的表2内容,分别编人表3、表4和表5中,从而在结构上与 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同时删去了我国不再使用的123 kV,245 kV等二个等级; — 按IEC 60038增补了交流和直流牵引系统的标称电压(见表2); — 对于交直流低压设备的标称电压值,则按IEC 60038将交流电压限制在120 V以内,直流限制 在750 V以内。并在这个范围内,删去了直流部分的1.2 V,1.5 V,2 V,160 V,400 V等5个 数值,增加了4 V,7.5 V,40 V,80 V,125 V,250 V,600 V等7个标准数值;删去了超出限定 范围的交直流标准电压值; 一一 以资料性附录形式提供了IEC 60038规定的全部标准电压值,以满足用户了解国际标准的需 要,且便于与国家标准的对比。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 参加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大电机研究 所、中煤矿山救灾装备中心、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成都电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林、郭 汀、曹东白、刘亚芳、富立新、金兆民、曾幼云、周茂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6-1980;GB 156--19930 GB 156- 2003 标 准 电 压 范 围 本标准适用于: — 标称电压高于100 V、标准频率为50 Hz的交流发电、输电、配电及用电系统及其设备; — 交流和直流牵引系统; — 标称电压交流低于120 V或直流低于750 V的设备。交流电压意指采用50 Hz(但不排它)的 频率。这样的设备包括电池(原电池或蓄电池)、其他的交流或直流电源装置、电气设备(包括工业的和 通讯的)和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表示信号、传输信号和测量值的电压。 本标准不适用于那些用于电气装置内部的元件、部件或设备零件的标准电压。 注 I , IEC 60038规定的标准电压参见附录 A 注 2:本标准中的交流电压为方均根值,直流电压为无纹波直流电压值。通常把正弦纹波含量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方 均根值的直流称为“无纹波直流”。 2 规范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02 铁道干线电力牵引交流电压(GB 1402-1998,egv IEC 850;1988) GB/T 12325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准。 标称系统电压 nominal system voltage 系统设计选定的电压。 3.2 系统最高和最低电压(瞬时或异常条件除外) highest and lowest voltages of asystem(excluding transient or abnormal conditions) 3.2. 1 系统最高电压 highest voltage of a system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系统的任何时间和任何点上出现的电压的最高值。 它不包括电压瞬变,比如,由于系统的开关操作及暂态的电压波动所出现的电压值。 3.2.2 系统最低电压 lowest voltage of a system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系统的任何时间和任何点上出现的电压的最低值。 它不包括电压瞬变,比如,由于系统的开关操作及暂态的电压波动所出现的电压值。 3.3 供电端 supply terminals GB 156- 2003 供 电部门配电系统与用户电气系统的联结点 。 3.4 供电电压 supply voltage 供电端处相对相或相对中性导体的电压。 供电电压范围 supply voltage range 供电端处的电压范围 用电电压 utilization voltage 在设备 的电源擂座上或端子上 的相 对相或相对 中性 导体 的电压。 用电电压范围 utilization voltage range 在设备 的电源插座上或端子上 的电压范 围。 (设备的)额定电压 rated voltage (of equipment) 通常由制造厂家确定,用以规定元件、器件或设备的工作条件的电压。 3-9 设备最高电压 highest voltage for equipment 规定设备的最高电压是用以表示: a) 绝缘; b) 相关设备可能依据这个最高电压推荐其他特性。 设备的最高电压就是该设备可以应用的“系统最高电压”(见3.2.1)的最大值。 注 1设备最高电压仅指高于 1 000 V的标称系统电压。应当清楚,对某些特殊的标称系统电压,不能保证对电压 具有敏感特性(如电容器的损耗、变压器励磁电流等)的设备,在这种最高电压下正常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推荐应规定能够保证该设备正常运行的限制. 注2;当然,对用于标称电压不超过 1 000 V系统的设备,应依据系统标称电压作具体规定的仅指工作和绝缘两者 而言。 注3:应提请注意的是,在某些设备标准(GB 4706. 1 tt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部分 通用要求》和 GB 311. 1l(高 压输夺 电设各 的如 绝配合》)中 “由压范围”术语有不同含 义 标 准电压 4. 1-4.6给出了不同系统和设备的标准电压值。供电电压的允许偏差见GB/丁123250 4.1 220 V-1 000 V之间的交流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标称电压(见表I) 表1 220 V-1 000 V之间的交流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标称电压 三相四线或三相三线系统的标称电压/V 220/380 380/660 1 000(1 140) 注:1 140 V仅限于煤矿井下使用。 表 t中的三相四线或三相三线交流系统及相关设备,包括连接到这些系统的单相电路。 表 1中同一组数据中较低的数值是相对中性导体的电压,较高的数值是相对相电压;只有一个数值 者是指 三相三线系统的相对相电压。 GB 156- 2003 4.2 交流和直流牵引系统的标称电压(见表2) 表2 交流和直流牵引系统的标称电压 系统最低电压/v 标称系统电压/v 系统最高电压/V 直流系统 (400) 500 1 000 2 000 (600) 750 1 500 3 000 (720) 900 1 800 3 600 交流单相系统 19 000 25 000 27 500 注:回括号中给出的是非优选数值。建议在未来新建系统中不采用这些数值。 表2中给出的数值均为电气牵引设备方面的国际联合委员会(C. M.丁)和IEC/TC 9电气牵引设备 技术委员会认可的。 铁道干线电力牵引交流电压的其他要求见GB 1402. 4.3 1 kV以上至35 kV的交流三相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标称电压(见表3) 表 3 1 kV 以上至 35 kV的交流三相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标称电压 设备最高电压/kV 标称系统电压//kV 3. 6 7. 2 12 (24) 40.5 3 6 10 (20) 35 注1:圆括号中的数值为用户有要求时使用. 注2:表中前两组数值不得用千公共配电系统。 注3:通常情况下前四组数据适用于三相三线系统,最后一组数据适用于三相四线系统。 4.4 35 kV以上至220 kV的交流三相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标称电压(见表4) 表4 35 kV以上至220 kV的交流三相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标称电压 设备最高电压//kV 标称系统电压/kV 72.5 126 252 66 110 220 4.5 245 kV以上的交流三相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标称电压(见表5) 表5 245 kV以上的交流三相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标称电压 设备最高电压//kV 标称系统电压/kV 362 550 800 1 200 330 500 750 GB 156- 2003 4.6 交流低于120 V或直流低于750 V的设备额定电压(见表6) 表6 交流低于120 V或直流低于750 V的设备额定电压 额定电压(D.C. )/V 额定电压(A. C.) / V 优选值 增补值 优选值 增补值 6 12 24 36 48 60 72 96 110 220 440 2.4 3 4 4. 5 5 7.5 9 15 30 40 80 125 250 600 6 12 24 48 110 5 15 36 42 6O 100 注:因为原电池和蓄电他的电压都低于 2. 4 l'.而且按用途选择电池类型的依据是特性而不是电压,故这些电压 未包括在表中。对于特殊用途的电池的类型和额定电压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规定. 4.7 发电机的额定电压(见表 7) 表 7 发 电机的额定电压 交流发电机额定电压/V 直流发电机额定电压/V 115 230 400 690 3 150 6 300 10 500 13 800 15 750 18 000 20 000 22 000 24 000 26 000 115 230 460 注:与发电机出线端配套的电气设备额定电压可采用轰敌电机的额定电压,并应在产品标准中加以具体规定 GB 156- 2003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IEC 60038规定的标准电压 表A.1中的三相四线和三相三线系统,包括连接到这些系统中的单相电路(延展的、辅助的等) 在第一栏和第二栏中较低的数值是相对中性导体的电压,较高的数值是相对相的电压。只有一个 数值者是指三线系统的相对相的电压。第三栏中较低数值是指相对中性导体的电压,较高数值是表示 相对相 的电压。 超过230/400 V的电压,仅适于重型工业应用和大规模的房地产业。 表 A. 1 100 V与 1 000 V之间的交流 系统及其相关设备 的标称 电压 三相 四线或 三相三线系统 单相 三线 系统 标称电压/v 标称电压/v 50 Hz 60 Hz 120/208 240 277/480 480 347/600 600 60 Hz 120/240 230/400- 400/690' “正在使用的220/380 V和240/415 V标称电压,应逐步归向230/400 V的推荐值,过渡时期要尽可能短,并应 不超过2003年。在此期间,作为第一步,采用 220/380 V系统的国家供电部门应在230/400等级内使该电压 能达到+6肠、一10%的容差范围;采用 240/415 V系统的那些国家,要在 230/400 V等级内使该电压能达到 +10%,-6%的容差范围.过渡时期结束,230/400 V就实现了士10%的容差范围,此后.就要考虑缩减这个 范围。所有上述考虑,同样也适用于正在使用的380/660 V向推荐值 400/690 V的过渡。 关于供电电压范围,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电端电压对标称系统电压的偏差建议不要大于士10%0 关于用电电压范围,除在供电端的电压偏差外,用户的电气装置内还会出现电压降。对低压装置而 言,这个电压降被限制到4%,因此,用电电压范围是+10%、一14%n。这个利用范围应是产品委员会 所关 注的。 表 A 2 交流和直流牵引系统. 电压/V 交流系统额定频率/Hz 最低 标称 最 高 直 流系统 (400) 500 1 000 2 000 (600) 750 1 500 3 000 (720) 900 1 800 3 6000 ll 过渡期结束时 ,将 考虑压缩这个范围的问题 。 GB 156- 2003 表 A.2(续 ) 电压/V 交流系统额定频率/Hz 最低 标称 最高 交流单相系统 (4 750) 12 000 19 000 (6 250) 15 000 25 000 (6 900) 17 250 27 500 50或 60 162/3 50或 60 “圆括号中给出的是非优选数值。建议在未来的新建筑系统中不采用这些数值。特别是对于交流单相系统,只 有在当地条件不能采用标称电压 25 000 V时,其标称值才应采用 6 250 V 上表给出的数值均为电气牵引设备方面的国际联合委员会(C. M. T)和IEC/TC 9电气牵引设备技术委员会 认 可的 b在某些欧洲国家,这个电压可能达到4 000 V。在这些国家间运行的车辆中的电气设备,应能在5 mi。这样的 短时间内承受这个最高电压 表A.3给出的是设备最高电压的两个系列,一个是50 Hz和60 Hz系统(系列I),另一个是60 Hz 系统(系列n:适用于北美洲),建议任何国家仅采用两系列之一,且只有系列I可应用于任何国家。 表A.3 1 kV以上至35 kV的交流三相系统及其相关设备的标称电压 系列 工 系列 Q 设备最高电压/kV 标称系统电压/kV 设备最高电压//kV 标称系统电压/kV 3 6- 7 2占 12 (17. 5) 24 36亡 40. 5" 一:3' :一 4. 40' 13. 2" 13. 97" 14. 52' 26. 4" 36. 50 4. 16' 12.47" 13. 2" 13.8" 24. 94" 34. 5" 注 1;建议任何国家的两个相邻标称电压的比率不应小于2。 注 2 在系列I的正常电压系统中.最高电压和最低电压对标称系统电压的偏差不能大于士10%。在系列Q的 正常电压系统中.最高电压对标称系统电压的偏差不能大于+5%,而最低电压对标称系统电压的偏差.不 能大于一10 ",A 注3;除另有说明外,这些系统一般指三相三线系统 所给数值是相对相电压 圆括号中给出的是非优选数值。建议在未来的新建筑系统中不采用这些数值 a这些数值不得用于公共配电系统。 b这些系统通常是三相四线系统 c这些数值的统一,在考虑中。 表A.4给出的是两个标称系统电压系列,建议任何国家仅用其两系列之一。 建议任何国家仅应取下列每组数值中之一用作设备的最高电压: 123 kV- 14,5 kV 245 kV- 300 kV(见表 A.5)-363 kV(见表 A.3). GB 156- 2003 表 A.4 35 kV 以上至 230 kV的 交流 三相系统及 其相关设 备的标 称电压 设备最高电压/kV 标称系统电压%k V (52) 72.5 123 145 (170) 245 (45) 66 110 132 (150) 220 . 69 115 138 230 注:圆括号中给出的数值是非优选数值。这些数值建议不要用于未来的新建筑系统中 上述数值都是相对相 电压 建议任何地区仅在下列一组数据中选择一个作为设备的最高电压: 245 kV(见表A.4)^ 300 kV-362 kV; 362 kV-420 kV; 420 kV-525 kV. 表A. 5 245 kV以上的交流三相系统的设备最高电压· 设备最高电压/kV (300) 362 420 550" 800"` 1 050, 1 200` 注:在本表中,“地区”这一术语,可指单一的国家,同意采用相同电压等级的若干国家构成的国家集团或一个国 家的一个部分。 “圆括号中给出的是非优选数值,在未来的新建筑系统中建议不采用这些数值 6 525 kV这个数值也有使用的。 “765 kV这个数值也有使用的:设备的试验值,应是 TEC有关765 kV所定义的同样的数值。 d 1 loo kV这个数值也有使用的. e采用数值 1 050 kV的任何地区,都不应采用 800 kV和 1 200 kV两个数值 表 A. 6 交流低 于 120 V或直流低于 750 V的设备标称 电压 标称值(D. C.) 标称值( A.C.) 优选值 增补值 优选值 增补值 6 12 z. 4 3 4 4.5 5 7.5 9 15 一 6 1Z 一 ! 一 GB 156- 2003 表 A.6(续) 标称值(D. C.) 标称值(A. C.) 优选 值 增补值 优选 值 增补值 24 36 48 60 72 96 110 220 440 30 40 80 125 250 600 24 48 110 36 42 60 100 注 1:因为原电他和蓄电池的电压均低于2. 4 V一而且按用途选择电池类型的依据是特性而不是电压,因此这些 电压未包括在表中。对于特殊用途的电池类型和额定电压由相关 IEC技术委员会规定. 注2:应认识到,出于技术和经济方面的理由,对某些特殊场合的应用,可能需要另外的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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