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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 火炬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 火炬 甲、乙类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120 100 相邻工厂(围墙) 120 120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80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80 45 厂外公路(路边) 25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120 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80 1.5倍塔杆高度 I、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80 20 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表2 序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0 50 2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60 25 25 25 5 公路 25 20 15 15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300 300 3、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3 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 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表4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米 重要公共建筑 50 厂外铁路(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15 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5 防火间距(m) 铁路、道路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名称 液化石油气储罐 45 25 甲类物品库房 40 20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20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1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5 15 注: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6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0 1001-50000 >50000 重要公用建筑 50 50 厂外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5 20 25 20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12 20 6-10 18 25 11-30 20 30 31-100 25 40 101-400 30 50 401-1000 40 60 >1000 50 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 表1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注: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 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2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区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电力牵引机车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围墙 5 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3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m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甲类物品库房 20 屋外变、配电站 25 民用建筑 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3 ≤500 501-10000 >10000 12 15 20 水槽式氧气贮罐,m3 ≤1000 >1000 10 12 易燃液体贮罐,m3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5 19 25 31 可燃液体贮罐 按5m3可燃液体等于1m3易燃液体折算 煤和焦炭,t 100-5000 >5000 6 8 厂内铁路(中心线) 25 厂内主要道路 10 厂内次要道路 5 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4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0 1001-50000 >50000 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 25 25 30 35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厂内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0 15 20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10 5 10 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12 18 20 25 30 40 50 20 25 30 40 50 60 注: 1)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2) 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 容积不超过50 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 容积不超过3 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 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 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表5 独立的乙炔瓶库乙炔实瓶贮量(个) 防火间距(m)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6  耐火 防火间距(m)     等级 名称  一个罐区或堆场 的总储量(m3)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丙类液体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7 液体类别 储罐形式    间距 单罐容量(m3)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 卧式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1000 0.75D 0.5D 0.4D 0.4D 不小于0.8m >1000 0.6D 丙类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 注:(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1条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8   总容积(m3) 防火间距(m) 名称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25 30 35 40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4条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9  总容积 (m3) 防火间距(m) 名称 ≤1000 1001-50000 >50000 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25 30 35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注:①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10、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10 总容积(m3) 防火间距      单罐容积(m3) 名称 ≤10 11-30 31-200 2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10 ≤50 ≤100 ≤400 ≤1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5 40 50 60 70 80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材料堆场 30 35 45 55 65 75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25 30 35 45 55 65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20 25 30 40 50 60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18 20 25 20 25 30 25 30 40 30 40 50 40 50 60 注:①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m3的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11、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内铁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11 防火间距(m) 铁路、道路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名称 液化石油气储罐 35 15 10 甲类物品库房 30 10 5 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15 10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20 10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0 10 5 注:①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②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附录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3.1.1条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1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性 甲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28℃的流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酸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28℃至<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 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流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流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表2 生产 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 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 - - -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 -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 500 5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 4000 - - 10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 1000 - - 注:(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2)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1.1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3 储存物品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性 甲 1、 闪点<28℃的流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的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酸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 1、 闪点≥28℃至<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1、 闪点≥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非燃烧物品。 4、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第4.2.1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表4 储存物品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库房 多层库房 高层库房 库房地下室半地下室 每座库房 防火墙间 每座库房 防火墙间 每座库房 防火墙间 防火墙间 甲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乙 1、3、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 2、5、6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 - - - - - 丙 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 700 - - - - - 150 -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极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 1500 500 - 4800 - - 1200 - - 5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极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3- 2000 700- 6000 - - 1500 - - 1000 - -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5、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3.4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表5 储存物品储量(t)  类别 防火间距(m) 建筑物名称 甲类 3、4项 1、2、5、6项 ≤5 >5 ≤10 >1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其他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 20 25 20 25 30 12 15 20 15 20 25 注:(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为12m。 (2)、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 附录4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GB17914-1999《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附录A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表4-1 化学危险物品分类   小类 化学  小类 危险物 品分类 爆炸性物品 氧化剂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自燃物品 遇水燃 烧物品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毒害性物品 腐蚀性 物品 放射性物品 酸性 碱性 点火器材 起爆器材 爆炸及爆炸性药品 其他爆炸品 一级无机 一级有机 二级无机 二级有机 剧毒 易燃 助燃 中燃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剧毒无机 剧毒有机 有毒无机 有毒有机 无机 有机 无机 有机 爆炸 性物品 点火器材 起爆器材 爆炸及爆炸性药品 其他爆炸品 ○ ○ ○ ○ ○ × × ○ × ○ 氧化剂 一级无级 一级有级 二级无级 二级有级 × × × × × × × × × × × × × × × × ① × ○ × ○ × ○ ② × ○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剧毒(液氨和液氯有) 易燃 助燃 不燃 × × × × × × × × × × × × × × × × × × × 分 × × × 消 × × 分 分 × × × 分 ○ × ○ ○ ○ × ○ ○ ○ ○ 自燃 物品 一级 二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遇水燃烧物品 一级 二级 × × × × × × × × × × × × × × × × × 消 × × × × × 消 × × × 消 ○ × ○ 易燃 液体 一级 二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燃 固体 一级 二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 消 消 消 ○ ○ ○ 毒害 性物品 剧毒无机 剧毒有机 有毒无机 有毒有机 × ×× × × ×× × × × × × × × × × 分 × 分× × × × × 分 × 分 × 消 × 分×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分 × 分 × × × × × 分 × 分× 消 × 消 × 消 × 消 × 消 × 消分 消 × 消分 分 分 × 消 分 分 × 消 ○ ○ ○○ ○ ○ ○ ○ ○ ○ 腐蚀性物品 酸性 无机 有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 × 消 × × × × × × × × × × × × ○ × ○ 碱性 无机 有机 × × × × × × × × 分 × 消 × 分 × 消 ×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 消 × 消 × 消 消 消 消 分 消 分 消 × × × × × × × × × × × × ○ ○ ○ 放射性 物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符合表示可以混存;“×” 符合表示不可以混存; “分”指应按化学危险品的分类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如果物品不多或仓位不够时,因其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也可以混存; “消”是指两种物品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但消防施救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不同,条件许可时最好分享。 1) 说明过氧化钠等过氧化物不宜和无机氧化剂混存; 2) 说明具有还原性的亚硝酸盐类,不宜和其他无机氧化剂混存。凡混存物品,货垛与货垛之间,必须留有1m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不使两种物品发生接触。 附录5 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GBJ11984-89《氯气安全规程》第4.6条       常备抢修器材表     表5-1 器材名称 常备数量 检查塞 六角螺帽 专用扳手 活动扳手 手锤 克丝钳 竹签、木塞、铅塞 8#铁丝 铁箍 橡胶垫 密封用带(含四氟乙烯) 氨水(含氨10%) 氯气捕消器 2-3个 2-3个 1把 1把 1把 1把 5个,Ф6 20m 2个(Ф600和Ф800各一个) 2条 1盘 500ml 4kg(1具)18kg(1具) 常备防护用品表    表5-2 名称 种类 常用数 备用数 防毒面具 褐色(滤毒罐) 与作业人员相同 10个操作工3个 防毒口罩 (活性炭) 与作业人员相同 隔离式防毒面具 送风隔离式面具 与从事紧急作业人数相同 空气呼吸器 2具 防护服 橡胶或乙烯材料 与作业人员相同 防护手套 橡胶或乙烯材料 与作业人员相同 防护靴 橡胶或乙烯材料 与作业人员相同 附录6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一、落后生产能力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10 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1999年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32 汞法烧碱 * 33 年产1万吨以下的电石炉 2000年 34 开放式电石炉 2000年 35 铁粉还原法苯胺工艺 * 36 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 2000年 37 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2000年 38 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 39 高中温法百草枯农药工艺 * 45 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000年   三、落后产品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59 多氯联苯(农药) 2000年 60 除草醚(农药) * 61 杀虫醚(农药) * 62 氯丹(农药) * 63 七氯(农药) * 64 毒鼠强(农药) 65 氟乙酰胺(农药) * 66 氟乙酸钠(农药) * 67 二溴氯丙烷(农药) * 注:“*”为有关部门已明令淘汰的,应立即淘汰 “**”为该产品应于1999年底前停止生产 淘汰期限1999年是指应于1999年底前淘汰 淘汰期限2000年是指应于2000年底前淘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16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一、落后生产能力 5 生产能力300吨/年以下的油墨厂 2000年6月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6 土焦工艺(含改良土焦) 2000年 三、落后产品 97 107涂料 2000年 98 改性淀粉涂料 2000年 99 改性纤维涂料 2000年 117 含重铬酸钾火柴 2001年 118 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2001年 119 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2000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32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二年六月二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一、落后生产能力 1 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3万吨的硫铁矿制酸 2005年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三、落后产品 72 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2002年7月1日 73 治螟磷(苏化203) 2003年 74 磷胺 2002年 75 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 2003年 76 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2003年 77 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2003年 78 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2002年7月1日 79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2002年7月1日 80 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 2002年7月1日 81 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2002年7月1日 82 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2002年7月1日 85 联苯胺染料 2002年7月1日 87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211灭火剂) 2005年 88 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301灭火剂) 2010年 89 简易式1211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0 手提式1211灭火器 2005年 91 推车式1211灭火器 2005年 92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3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附录7 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83号 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与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发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环管[1994]140号)下发执行以来,对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几年来的执行情况,我局与海关总署共同对有毒化学品目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每类化学品中所需要控制的具体化学品名称和海关编码。现将调整后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通知如下:     一、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目录》中的有毒化学品之前,必须办理《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每次进口、出口《目录》中所列有毒化学品时,进、出口者必须持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二、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取得《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方能进口所登记的化学品。     各地环境保护局应督促辖区内使用进口化学品做原料的企业进行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协助海关做好化学品进出口的验放工作,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 附件: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1998年12月25日修订)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化学品 目录 修订 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控司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序号 化学品名 中文 英文 CAS 分子式 (结构式) H.S. Code 化学品纯物质 Pure Substance 1 青石棉 Crocidolite 12001-28-4 ONa2Fe2O33FeO8SiO2H2O 2524.0090 25240010 2 多氯联苯 PCBs 1336-36-3 2903.6990 3 多溴联苯 PBBs 59080-40-9 C12H4Br6 2903.6990 27858-07-7 C12H2Br8 2903.6990 13654-09-6 C12Br10 2903.6990 4 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2,3-dibromopropyl)phosphate 126-72-7 C9H15Br6O4P 2919.0000 5 三吖啶基氧化磷 Tri-aziridinyl-phosphinoxide 545-55-1 C6H12N3OP 2933.9000 6 丙烯腈 Acrylonitrile 107-13-1 C3H3N 2926.1000 7 汞和汞化合物 Mercury and Mercury compounds 7439-97-6 Hg 2805.4000 107-27-7 C2H5ClHg 29310000 62-38-4 C8H8HgO2 29310000 8 艾氏剂 Aldrin 309-00-2 C12H8Cl6 2903.5900 9 狄氏剂 Dieldrin 60-57-1 C12H8Cl6O 2910.9000 10 异狄氏剂 Endrin 72-20-8 C12H8Cl6O 2910.9000 11 滴滴涕 DDT 50-29-3 C14H9Cl5 2903.6200 12 六六六·混合异构体 HCH·Mixed isomers 608-73-1 C6H6Cl6 2903.5100 13 七氯 Heptachlor 76-44-8 C10H5Cl7 2903.5900 14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118-74-1 C6Cl6 2903.6200 15 三环锡·普特丹 Cyhexatin 13121-70-5 C18H34OSn 2931.0000 16 1,2-二溴乙烷 EDB 106-93-4 C2H4Br2 2903.3090 17 氟乙酰胺·敌蚜胺 Fluoroacetamide 640-19-7 C2H4FNO 2924.1000 18 2,4,5-涕 2,4,5-T 93-76-5 C8H5Cl3O3 2918.9000 19 二溴氯丙烷 DBCP 96-12-8 C3H5Br2Cl 2903.4990 20 内吸磷 Demeton 298-03-3 C8H19O3PS2 2930.9090 21 氰化合物 Cyanide 57-12-5 HCN 28111910 557-21-1 C2N2Zn 2837.1990 506-61-6 C2AgN2.K 2837.2900 143-33-9 C-N-Na 2837.1110 151-50-8 C-K-N 2837.1910 544-92-3 C-Cu-N 2837.1990 506-64-9 C-Ag-N 2843.2900 506-65-0 C-Au-N 2843.3000 13967-50-5 C2AuN2.K 2843.3000 22 氯丹 Chlordane 57-74-9 C10H6Cl8 2903.5900 23 杀虫脒 Chlordimeform 6164-98-3 C10H13ClN2 2921.4300 24 氯化苦 Chloropicrin 76-06-2 CCl3NO2 2904.9030 25 砷和砷化合物 Arsenic and Arsenic compounds 7440-38-2 As 2804.8000 7784-42-1 AsH3 2850.0000 1327-53-3 As2O3 2811.2900 26 五氯酚 Pentachlorophenol 87-86-5 C6HCl5O 2908.1090 27 地乐酚 Dinoseb 88-85-7 C10H12N2O5 2908.909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29号 为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将两公约管制的有毒化学品纳入国家监管范围,根据我国作为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现在执行《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基础上,增补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凡进口或出口《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中化学品的,应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程序,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本公告自2005年7月10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主题词:环保 有毒化学品 严格限制 目录 公告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序号 中文名称 英 文 名 称 CAS号 海关编码 1 多氯三联苯(PCT) Terp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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