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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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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立法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等原则,肯定和确认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国资委系统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中的主体地位,规范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等。特别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健全了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立法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等原则,肯定和确认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国资委系统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中的主体地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等。特别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健全了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规范了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等特别事项的管理,构建了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纵观《企业国有资产法》 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背景和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懈奋斗,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 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到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已分别达到35.48万亿元和14.8万亿元。这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强国富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物质基础。 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时期,国家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和下达指令性计划等行政手段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没有制定国有资产法的现实要求。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的做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需要。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国有资产法,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这是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对制定国有资产法的必然要求。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国有企业的改革,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与此同时,在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更高。十届全国人大期间,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成为这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这是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对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迫切要求。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更加迫切。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需要。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依照《宪法》关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规定,制定专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作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进而引导、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对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改革开放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强国富民的必由之路。通过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一方面,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制度化、法律化,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进程;另一方面,针对少数人假“改革”之名,损公肥私,挖国有经济墙角,侵害国有资产权益,败坏改革名声的恶劣行径,及时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防范和制裁措施,以法律的威慑力、强制力,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在我们这样一个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制定一部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门法律,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全国人民共同创造的数额巨大的企业国有资产,为国家谋发展,为人民谋幸福。《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趋于完善的又一重要标志。 《企业国有资产法》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正确认识和处理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与《条例》的衔接协调关系,这对于国资委系统、对于国家出资企业来讲都特别重要。现在社会上议论很多,包括国资委系统一些同志对此认识也不是特别清晰。 应当强调,这部法律和《条例》是相互衔接、协调的关系,这部法律在今年5月1日实施后,并不意味着《条例》的废止。国务院国资委领导明确指出,《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以后,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以《条例》为基础,以国资委系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具体内容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所以,决不能以为《企业国有资产法》一出台《条例》就失效了,强调这一点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两者比较而言,《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其丰富完善的规定,但也有部分规定不如《条例》明确。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体现“国家所有”方面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条例》讲到“国家所有”的时候特别明确了“上一级国资委对下一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又如在有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方面,《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了防止部门立法的取向,只规定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去做,没有直接写《条例》规定的由国资委负责。很多人因此看了这部法律以后说把国资委变成了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即原来《条例》规定国资委既有出资人的职责、又有面上监管的职责,是“不干净”的;现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将面上监管的职责拿掉了,使国资委变成了“干净的出资人”。必须指出,这种解读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和《条例》是衔接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以后并没有说《条例》失效,国资委的监管职责仍然存在。 还有就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体现下一步改革方向上不如《条例》那么明确。《条例》要求政企尚未分开的机构要加快改革,政企分开以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法》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要求,只是在一些条文上明确由国务院具体规定,而《条例》就是国务院制定的。因此,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一定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去落实,要把《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协调起来,两者是互补的、上下连贯的,要正确把握好它们衔接协调的关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企业国有资产或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国有资产。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对上述各类国有资产是否都应纳入国有资产法的调整范围,有不同意见。经汇集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最终确定将本法适用的国有资产范围限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从可行性看,上述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投资性资产,要求通过经营活动取得投资回报、实现保值增值,需要有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利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作为非投资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主要是要求占有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节约和合理使用,避免损失和浪费,通常并无保值增值的要求,也不发生需设立出资人代表的问题。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作为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应直接适用《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以及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定;如果国家以土地使用权或者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因该项出资而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适用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 如果将上述各类在表现形态、实现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的国有资产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缺乏可行性。 二是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企业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据此,本法通过对所称的国有资产下定义的方法,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家对金融类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也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应当纳入本法的统一规范和保护范围。同时,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一些特殊问题应适用《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本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与本法适用范围密切相关的是本法的名称问题。对此,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提出过多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草案名称为“国有资产法”。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仍有意见提出,本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为使本法名称与其适用范围相适应,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这个意见,将本法名称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由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然,企业行使这些权利,必须体现出资人的意志,符合出资人的利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公司法》的关系 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要与学习贯彻《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起来,特别要注意把握好与贯彻实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关系。《公司法》重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公司与交易相对人的关系;《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在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确立国家出资企业涉及国有资产权益重大事项的基本操作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与《公司法》是相互衔接的。已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起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国家出资企业,既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要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 《企业国有资产法》八大新意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创新的概括与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继续深化改革的法律规范,它的出台是献给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一份贺礼。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我认为有八大新意: 新意一,第一次在法律中把国有资产界定为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明确了什么?资产确定是一种权益,财产有两种形态,这里特指的是一种权益形态的财产。这样就扩充了国有资产的范围,丰富了国有资产的形态,揭示了资产的资本含义,为保护国家享有的资本权益奠定了基础。只有国家(政府作为代表)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形成的权益才能称企业国有资产,国有法人单位的出资形成的权益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 在股份制初期我们有个划分,叫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认为这都是属于国有的,现在这个法界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是专指政府作为出资人投入企业的资本权益叫做企业国有资产。国有法人单位的出资形成的权益不是属于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 新意二,只有政府才能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政府的这种职责是法定的,国有法人单位不能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的权益。”这条规定了只有政府才能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为什么上述报告《物权法》的规定是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它是通过分级的政府来履行出资的职能。 新意三,第一次在法律中界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形式有四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比通常所说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更准确,避免造成歧义和误解。我们过去讲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从法律来讲表述得不严谨,因为国有控股公司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控股公司的类型,它是属于国有的。另外一种含义,国有资本占据着控股地位的公司,这个公司不一定是控股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强调,第一,必须是国家出资的企业,政府出资的企业。第二,必须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直接行使出资人职能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国家股权只相当于过去所说的国家股,不包括国有法人股。 依据《企业法》规范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现在我们称之为国有企业,今后应该统称为国有独资企业。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仍然没有作废。按照法律来讲严格的说不是出资关系,是经营管理的关系,现在我们执行了会计制度的改革,也实行资产负债表核算,也把国家的权益最后计到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当中去了,不再把企业的全部资产当成都属于国家所有。所以,这里面就把国家独资企业,将来改革的方向也应该明确出资人需要到位。 新意四,只有根据政府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才能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这种职责是依据授权而产生的。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也是它的一个新意。 新意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是不同的两种职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的标题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而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的标题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两个不一样,二者的表述不一样。《企业国有资产法》单列了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对国有资产监督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要注意这个条款规定叫“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显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两项不同的工作,不能混为一谈。法律里面专门把政府的这两项职能要做专项的工作报告都并列出来。 新意六,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只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职能,不对国家出资企业再投资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能。说简单一点,只对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能,不能对孙公司再去履行出资人职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是“对其所出资企业”,孙公司不是这样的企业,当然不能享受这样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这里明确指出了,可以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出资企业的章程。这个手段来有效地制衡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的权益,当然这需要在公司章程里面表明。 新意七,对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主要界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管人的内容;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和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界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管事的内容。凡是本法没有规定的内容,都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本法规律的管人、管事的内容。不要把管人管事泛化,好象中央文件作为一个政策语言,作了语言表述,结果管人就变成了具体去管企业里面的人事工作,管事变成出资人具体地去管企业中的具体事物,这个不是,法律对这个东西有明确的规定。 新意八,《企业国有资产法》删去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提到的“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表述,因为这个表述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不适用大多数国家出资企业。为什么说不适用,现在有很多人还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公司的,实际不是。这种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是由苏联最早提出来的,对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现在说的出资人选择企业的管理者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参与决策算不算参与了企业的经营?这种经营决策是通过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章程来实现的。所以,应该看作仍然是公司的机构在起作用。比如说股东大会,股东利用股东大会、股东会的组织形式,行使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者职能,但是只能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和程序范围下来行使,体现的是股东集合的意志,所以这不是干预了企业的经营权,而是体现了法人财产权,实现的就是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分层次实现的法律财产。为什么选择管理者,为什么要参与重大的经营决策,特别是发行债权重大的经营举动,这是股东的权益,这不是特别股东非程序性地对公司的干预,而是利用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有权、经营权不是绝对分开的。 总之,《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区别政府的两重身份、两种职责、两种行使方式,对于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对于推进出资人到位,依法充分维护国家的财产权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务院国资委分配局局长于吉: 《企业国有资产法》七大亮点 去年的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有很多亮点。 亮点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次确立了国资委作为明确的、特定的、主要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法律地位。一是明确含义,国家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出资人机构的地位,依法肯定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二是特定的,指国资委与其他部门、机构相比较,在法律上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出资人机构。 与此同时,《企业国有资产法》严格限定了其他部门机构成为履行出资人机构的条件和要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法律明确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他机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授权。也就是说其他部门机构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明确授权才能成为履行出资人执行的机构,而国资委是法律已经授权的。 被授权的部门机构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对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时候,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的各项制度。其中,就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规范性的文件,比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九条关于基础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关于国有出资人管理的规定,其他人必须要遵守,这是第一个我感觉到非常大的亮点。 亮点二,法律第一次出现了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是在法律上第一次出现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我认为这是对企业分类的一个创新,企业分类有很多种方式。比如说按照所有权的方式,国有、集体、私营,比如按照承担责任的分类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比如按照企业的规模分类大企业、小企业,比如按照企业的行业分类是工业、商业等等,也就是说企业分类的方式很多。企业以出资人是谁进行分类,是对企业分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创举。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新的概念、新的提法,意义非常大。 国家出资企业看起来简单,同样是属于创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是计划经济体制,与这样的体制相适应我国实行的是国有、国营的管理体制。国家所有和国家经营是混在一起的,所以企业称为国营企业。改革开放以来加快了国有企业改革,大体经历了这样几个过程。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段改革的目标是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改建企业作为政府附属的地位,改革的标志是实现两权分离。也就是说当时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是确立委托经营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原则,国家将依法处分权给企业了,国家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了,因此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了。 第二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到2002年10月,这一阶段改革的目标是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立足于搞好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改革的标志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通过《公司法》改革由委托经营关系改变为出资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国有制度是改革的方向,有条件的企业都应当实行公司制,实行产权多元化。 第三阶段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大以来,改革的标志是确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代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解决了已经改制的企业和没有改制企业的表述问题,也就是只要有国有成分就统称是国家出资企业。用国家出资企业,代替了国有企业,解决了多年来改制后出资人变化不会表述的问题,看似很简单却解决了非常大的问题。 亮点三,法律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该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化管理必须要有制度,国家一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不落实,从内部来看制度缺失,缺乏诚信等系统性的制度,没有原则、制度不强、有章不循,有规不究。在社会生活当中,有制度和没有制度是大不一样的。企业也一样,没有健全的制度企业就无章可循,使企业面临了风险。企业风险是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风险控制就是企业要围绕着总体经营目标,针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程序和措施。 亮点四,法律第一次规范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长期以来,我们习惯用经营者这个词来表述企业的负责人或者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实际上经营者这个词是不严谨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的章名是“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以列举的方式,对管理者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会人选。”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管理者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还有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个方面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第三个方面,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这些统称管理者。 亮点五,法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者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任职。也就是说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应当克尽职守、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履行人出资集团对他的要求。因此,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二个方面,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相当于企业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是合一的。决策层的运行规则和执行层的运行规则是两种规则,决策层的规则董事会的规则是票决制一人一票。执行层的规则就是经理层的规则是总经理的负责制,讲究权威,讲究效率,这是下层服从上级的关系。《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对经理进行监督,决策层的董事长和执行层的总经理由一个单位,实际上是由他自己奖励自己。因此,为了实现企业的决策,决策层与执行层分开,董事长不应当兼任总经理。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经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过股东大会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才能允许兼任总经理。 亮点六,法律要求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要注重程序。《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不能利用职权获得其他利益,不能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这相应对管理者都非常重要,其中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义务,我理解尤其重要。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应该严格地依据国家法律、企业章程履行职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的建议,构成犯罪的追求民事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作中的“程序”。 亮点七,法律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违法违规的任职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依本法规定,造成损失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了重大损失,因贪污受贿被判处刑法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这项规定,比其他所有制的管理者违法违纪获得的限制要严得多。 在《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义务,使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包括高级人员。一般的公司破产了,三年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贪污贿赂、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法的执行期未满5年或者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满5年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企业违法了被判刑了在5年内不得担任管理者。而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上述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或者是严厉的规定。比如说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对出资人和企业负有忠诚义务,因为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被免职的应当限制他的管理者在一定期限不能任职,一般的情况下,在5年内不能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其中,作为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的就是企业破产了,管理者就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破产法》是三年,而《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终身不能担任。 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因为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法的终身不能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法》规定的只是现在的5年,这是非常严格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珍惜自己的岗位。 总之,《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规范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确立国家出资企业涉及的权益、重大事项的基本操作规范,国资委和国家出资企业应该以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和体制制度,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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