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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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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Sinotrust.Net|离岸商务(上海)服务中心:提供跨行业、一站式、个性化的企业离岸服务; 我们的目标:全面为中国企业树立国际形象,创立国际品牌,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操作平台; 主营业务: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中港律师服务、公司年审,做帐审计,报税,开立离岸账户等。 离岸商务(上海)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企业注册、维护、策划一条龙离岸服务 咨询:Tel/电话:021-51863162  FAX/传真:021-51901302   E-mail:market@sinotrust.net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Sinotrust.Net|离岸商务(上海)服务中心:提供跨行业、一站式、个性化的企业离岸服务; 我们的目标:全面为中国企业树立国际形象,创立国际品牌,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操作平台; 主营业务: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中港律师服务、公司年审,做帐审计,报税,开立离岸账户等。 离岸商务(上海)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企业注册、维护、策划一条龙离岸服务 咨询:Tel/电话:021-51863162  FAX/传真:021-51901302   E-mail:market@sinotrust.net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号   商业银行招股说明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内容与格式特别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为首次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如下主要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必要时,还应提供自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终止后到编制招股说明书之前最近可行的月份终了的上述财务数据。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种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一) 分析可能存在的信贷风险,尤其要分析目前的贷款组合、客户集中性风险、银行的贷款准备金制度及目前准备金水平。   (二) 分析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包括:   1、说明此风险的存在对银行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银行管理层对此的明确政策;说明银行是否建立用于监控此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说明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估情况。   2、分析自身的规模和所处的经营环境,结合财务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及其附注,说明流动性如何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这些不利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需求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履行各种贷款的承诺、存款水平剧减、国内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等。   3、分析银行的流动性对某一类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银行短期可兑现的流动资产、短期融资能力和成本,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信誉,同时应披露银行是否有紧急融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来处理突发事件。   4、分析资本充足率的现状。   (三) 披露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汇率变化对外汇交易、对持有外币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等。   (四) 披露因市场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如银行所采用的利率政策、利率的变动对银行获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对此种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五) 披露技术和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舞弊、欺诈行为和资产保全措施不得当等产生的风险。   (六) 披露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税收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等的变化对银行的影响。   (七) 其他风险,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多的外资商业银行被允许进入中国信贷市场等所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作出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随招股说明书一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应予披露,并说明准备采取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 商业银行计划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披露所需资金数额、拟设地点等内容;募集资金仅用于增加资本的,可不必说明其具体投向;募集资金用于更新设备、收购兼并等其他用途时,需详细披露募集资金投向。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介绍发行人情况时详细披露其所属分行各自的名称、地点、职员数和资产规模以及各支行、储蓄所数量及地区分布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商业银行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前,应根据资产的潜在损失可能,提足各项损失准备或核销不良资产,据以确定原股东投入的净资产,并披露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此外,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 最近三年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比例、呆账核销政策和程序;   (二) 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项准备金的提取情况,坏帐核销程序与政策。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前三年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平均余额及年平均贷款利率。   第十条 商业银行还应就其所持政府债券和贷款披露如下内容: (一) 持有金额重大的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包括面值、利率、到期日; (二) 重组贷款金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   (三) 贷款的集中度,即贷款量列前十名的客户贷款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四) 贴现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超过20%(含20%)的,披露其金额及重要构成。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前三年主要存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平均余额及年平均存款利率。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存在逾期未偿付债务的,应对其金额、利率、存款人或拆入人、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作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最近三年每年年末和按月平均计算的年平均如下财务指标(必要时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等,其中1-7项指标需列出简要的计算过程。   对以上各指标在最近三年的变化趋势、原因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还应作出分析。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的总额及其重要情况,这些表外项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贷款承诺、外汇合约、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重要的空白凭证等。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 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 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服务对象、经营项目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等。   招股说明书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均应摘自法定财务报告。补充财务报告作为招股说明书附录披露,供投资者判断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投资风险时参考。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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