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LED 路灯产品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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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杆体系管理规范
(第二版)
为保证广东省 LED 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以下简称标杆体系)
正常运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㈠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行动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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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里十万”大功率白光 LED 路灯应用示范工程及其他照明示范工程
的 LED 路灯产品标杆指数的指标确定、动态管理,以及 LED 路灯产品
在标杆体系中的评价、检测。
㈡组织管理。
标杆体系的组织管理由三部分构成。
⒈管理机构。省科技厅负责标杆体系工作的总体策划、组织协调、
监督检查以及检测机构的遴选。
⒉执行机构。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负责组织标杆专家委员
会,开展标杆体系的定期修订、指数发布、检测数据核实、一致性核
查等相关服务工作。执行机构接受省科技厅指导,并定期向省科技厅
报送检测结果及推荐产品目录。
⒊检测机构。由省科技厅负责遴选。受企业委托,进行送检资料
审查、产品样本抽取、一致性核查,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检验的有关法
律法规、技术规范、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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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标杆体系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出具检
测报告,一份交企业,一份交执行机构。
㈢标杆体系架构。
㈣相关定义。
标杆指标:综合评价 LED 照明产品,并基本体现产品技术特性的
评价指标。
标杆产品指标值:当期所有标杆产品的标杆指标测试结果的平均
值,标杆产品指标值将进行动态评估并定期对外发布。
产品指数:检测产品的标杆指标测试结果经加权计算得出的分值,
分为单项产品指数和综合产品指数。综合产品指数与标杆指数比对,
可直观判断检测产品与标杆产品的质量高低及差异程度。
标杆产品:综合产品指数排名前 10 位的、产品等级为 A 级的检验
产品的统称。在同期标杆指数下,其技术和质量总体上代表国内行业
创新水平。
产品等级:以综合产品指数为基准,以产品指数为依据,根据产
品分级方法对检测产品进行评级,反映当前产品性能的行业位置。
标杆指数:标杆产品的综合产品指数,固定为 100。
第二章 标杆指标的测试方法
本规范所涉及标杆指标在符合目前国家相关安全与电磁兼容要求
基础上,按性能指标、耐候性指标和可靠性指标三类选取 12 项标杆指
标,其中性能指标与平均系统光效平均相关色温、色度维持率、亮度
照度及均匀性、眩光、环境比、功率密度等直接关联;耐候性指标与
高低温循环、潮态耐久性、开关次数、电压浪涌、加速老化测试等直
接关联;可靠性指标与室内、室外平均照度维持率、寿命过程 IP、色
度维持率等直接关联。
标杆指标测试方法如下表:
表 1 产品性能指标及测试方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测试方法
1 指标 1
按 GB/T 9468-2008,灯具(不经老化)按正常使用
状态安装,燃点 2 小时后测量测平均系统光效,环
境温度控制在 25℃±1℃
2 指标 2 按 GB/T 7922-2008,用积分球测量平均相关色温,取算术平均值
3-1
按 CJJ45-2006 和 GB/T 5700-2008 要求,测量两只
灯之间各地面规定点的水平照度,测量结果除以功
率
3-2
按 CJJ45-2006 和 GB/T 5700-2008 要求,测量两只
LED 路灯之间各规定点的地面亮度,测量结果除以
功率
3
指
标
3
3-3 按 CJJ45-2006 要求测量眩光等级
4-1 按 CJJ45-2006 要求计算照度均匀性
4
指
标
4 4-2 按 CJJ45-2006 要求计算纵向亮度均匀性
5 指标 5 按 CJJ45-2006 要求测量与计算环境比
6 指标 6 按 CJJ45-2006 的节能标准测量与计算功率密度,对应照度值 20lx
表 2 产品耐候性指标及测试方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测试方法
7-1 温度测试:低温-40℃储存 120 小时,高温 100℃储存 120小时。(参照 GB7000.1-2007 测量方法) 1
指
标
7
7-2
潮态耐久性测试:25℃±1℃、91-95%RH 潮态下,1.1 倍
额定电压点 12 小时、关 12 小时,10 个循环(参照
GB7000.1-2007 测量方法)
7-3
开关次数试验:6000 次开关试验,其中 2000 次低温-30
℃±2℃下开 15 秒、关 15 秒;2000 次常温 25℃±2℃下
开 15 秒、关 15 秒;2000 次高温 80℃±2℃下开 15 秒、
关 15 秒(参照 GB7000.1-2007 测量方法)
7-4 浪涌试验:(参照 GB17626.5-2008 的测量方法,限值按照 DB 44/T609-2009 省地方标准)
8-1
灯具放在 85℃±2℃环境中加速老化测试,每 24 小时算
一次循环,前 21 小时开灯,后 3 小时关灯。
每 72 小时测试一次照度值,灯具在 25℃±1℃环境中测
试。取十个测试点绘制光衰曲线。
2
指
标
8
8-2 每 72 小时测试照度值,同时测量 IP65。
在产品应用过程中,将长期跟踪测量室内、室外平均照度维持率、
寿命过程 IP、色度维持率四项可靠性指标,可靠性指标测量方法如下:
表 3 产品可靠性指标及测试方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测试方法
1 指标 9 在测有效寿命过程中,从检测时起,每 1000h 测量一次色度并计算颜色飘移,共 6000h。
2 指标 10
在实验室 25℃±3℃下,220V 额定电压燃点寿命,测量
平均照度维持率(按 DB 44/T609-2009 省地方标准的测
照度方法)
3 指标 11
室外:安装在室外灯杆上(按企业提供的安装条件)自
然状况实际燃点(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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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天 12 小时,晚上 6 点至早
晨 6 点);各企业的样品由相同的 L、N 供电;实际燃
点(不考虑电压波动);有自动降功率节能装置的允许
采用凌晨 2-5 点降半功率。(参照 DB 44/T609-2009 省
地方标准的测照度维持率方法)
4 指标 12 在实验室寿命测量过程中,从检测时起,每 1000 小时测量 IP65。
第三章 产品指数的构建
产品指数的构建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将检测产品的测试结果按
照表 4、表 5 和表 6 计算得出对应的产品各标杆指标的单项原始分,
再将各单项原始分按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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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得出单项产品指数,单项产品指数按
公式(2)可计算得出综合产品指数:
公式(1):单项产品指数=抽检产品单项原始分×(100/标杆产品
单项原始分)×权重系数
公式(2):综合产品指数=∑(单项产品指数)
表 4 性能指标原始分计算方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指标参照区间 原始分计算 权重系数
1 指标 1 50~184 lm/w (测量结果-50)×60/134 20%
2 指标 2 3000K~6500K 10-(测量结果-3000)/350 3.33%
3-1 0.01375~0.4 (测量结果-0.01375)×20/(0.4-0.01375)
3-2 0.003125~0.015
(测量结果-0.003125)×
20/(0.015-0.003125) 3
指
标
3
3-3 合格判定 合格:5 分 不合格:0 分
15%
4-1 0.2~0.6 (测量结果-0.2)×15/0.4
4
指
标
4 4-2 0.4~1 (测量结果-0.4)×15/0.6
10%
5 指标 5 合格判定 合格:5 分 不合格:0 分 1.67%
6 指标 6 0.2~0.6 30-(测量结果-0.2)/(0.4/30) 10%
表 5 耐候性指标原始分计算方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指标参照区间 原始分计算 权重系数
7-1 合格判定 合格:10 分 不合格:0 分
7-2 合格判定 合格:15 分 不合格:0 分
7-3 合格判定 合格:10 分 不合格:0 分
1
指
标
7
7-4 合格判定 合格:10 分 不合格:0 分
15%
8-1 70%~100% (测量结果-70%)×(70/30) 2
指
标
8 8-2 合格判定 合格:5 分 不合格:0 分
25%
表 6 可靠性指标原始分计算方法
序
号 标杆指标
指标参照区
间 原始分计算 权重系数
1 指标 9 70%~100% (测量结果-70%)×(35/30) 35%
2 指标 10 70%~100% (测量结果-70%)×(35/30) 35%
3 指标 11 0~0.007 5-(测量结果×15/0.007) 15%
4 指标 12 合格判定
合格:15
分 不
合格:0 分
15%
产品可靠性指标产品指数,由于评测周期较长,暂不计入综合指标产品指数,
但作为产品综合评价和示范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产品检测与一致性核查
㈠检测申请。
由申请单位(一般为产品制造商)向指定检测机构提出正式的书
面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就有关事宜与检测机构签署委托检测协议,并
由检测机构提交一份给执行机构备案。申请书格式由执行机构另行制
定。
㈡样本抽取。
由指定检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1)从企业提供的 100 件同一规格的 LED 路灯中随机抽取 7只样
品,并随机编号。
(2)产品须经权威检验机构检验,符合 GB7000.5 和 DB
44/T609-2009 省地方标准。
(3)企业提供 35 只与灯具同批次的 LED 光源、5 只驱动电源用于
寿命试验。
㈢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第二章“标杆指标测试方法”的
要求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如产品较大、运输困难、型式试验等,也可
由检测机构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检验。型式试验原则上每个单
元一份试验报告,但对于同一申请方、不同产地的相同型号产品,仅
做一次试验。新的标杆指数发布后,依企业申请,同批次产品相同项
目的检测结果继续有效,可直接进入新一轮标杆体系评测。
㈣生产的一致性审查。
生产一致性审查由执行机构会同检测机构在抽检产品生产厂进
行,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对产品结构、规格型号、重要材料或零部件
等的核查;二是对工厂的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㈤市场销售的一致性核查。
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有权对已进入市场销售贴有分级标识的产品
进行一致性核查,若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管理机构及执行机构有权取
消该产品甚至产品所属单位参与标杆体系认证的资格。
㈥一致性变更。
任何关于产品的一致性变更,企业必须在执行机构和检测机构备
案。视实际情况需要,执行机构有权要求对产品重新检测。
第五章标杆体系的动态管理
㈠标杆指数的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标杆指数更新发布周期为半年,由执行机构在各
类权威期刊、网站刊载公布。发布内容包括标杆指标及其测试计算方
法、标杆产品指标值等。
㈡标杆指标的更新。
标杆指标根据产业发展和应用实际需要可更新和扩充。指标的更
新和扩充,由标杆专家委员会提出,经技术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对
新增或替换评价指标的技术成熟度、终端应用需求和检测技术完备程
度进行综合测评。
㈢标杆产品的选取。
标杆产品将采取末位淘汰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即选取产品指
数超过上一期标杆指数的产品,替代排名靠后的标杆产品,形成新一
批标杆产品,而标杆产品总数保持不变,如此往复。
㈣分级与标识。
产品按综合指标产品指数评级,从高到低分为 A、B、C、D、E共
5 级,由认可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加贴分级标识。若出现单项
指标值为 0 的情况,最高评级为 B。加贴的标识仅在当期标杆指数下
有效。
㈤产品推荐目录。
根据企业申请,志愿参与标杆体系检测。综合指标评级 C 级(含
C 级)以上的产品列入《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推荐采购产品目录》。
《产品目录》每半年公布一次。标记规则是“当期标杆指数发布年份+
月份+目录发布月份”。如标记“20100610”是指基于 2010 年 6 月发
布的标杆指数进行评价,并于 2010 年 10 月发布的产品目录。《产品
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章检验机构的遴选
㈠申请成为检验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
书;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拥有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
5 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4)检验人员的专业、人数应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相适应,并经
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中中级以上职称至少 4 人;
(5)拥有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所必需的检验仪器设备,要求量值
准确、性能可靠、经过校准并在校准有效期内;
(6)检验机构拥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与
标杆体系相关的标准检测资质。
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相关证明资料。
(1)标杆检验机构申请表(由执行机构另行制定);
(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拥有 CNAS 认可的相关标准检测资质证明材料;
(5)实验室及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相关条件的情况介绍;
(6)相关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及状态;
(7)检验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职称和从事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职
称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资格认可证等;
(8)前期工作基础的总结报告,包括体现申请单位技术水平的检验
报告等资料。
申请单位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成为标杆体系的指定检测机构。
第七章附则
㈠本规范由省科技厅解释。
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 LED 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评测
执行机构及检测机构
(第二版)
一、执行机构
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
联系人:岳伟、詹浩
电 话:020-37239203、61086266、37238561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 363 号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科技综
合楼 215 房(邮编:510650),协会办公室收
二、受理及检测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⒈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联系人:李自力
电 话:020-89232955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海诚东街 6 号海珠科技园内(邮
编:510330)
⒉广东省质量监督光电产品检验站
联系人:李本亮
电 话:0769-23077280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南路 2 号(邮编:
523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