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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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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作者:  2008-06-19 16:39:44 (1995年4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1997年6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修订   2004年5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修订   2007年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15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作者:  2008-06-19 16:39:44 (1995年4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1997年6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修订   2004年5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修订   2007年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需要弃置、受纳、运输(以下统称处置)渣土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固管处)负责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环保、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固管处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建筑、修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以及居民装饰、修缮住宅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固管处、区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查。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固管处申办手续,由市固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第六条 渣土处置实行收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工程项目可以按规定减半收费。   第七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运营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运输渣土中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八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让、出借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九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其车轮不得带泥。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不得撒漏,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和市固管处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条 渣土弃置场地由市固管处统一设立,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地受纳渣土。   第十一条 渣土弃置场地的管理人员。对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查验准运证,合理安排倾倒,做好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士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一)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回填渣土未申报登记或处置量申报不实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居民个人自行装饰、修缮住宅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每车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建筑垃圾处置费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运输和乱倒渣土的车辆,由市固管处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五条 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凡向市容卫生举报中心如实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个人,市固管处以相当于该案处罚款额10 %的标准奖励举报者。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渣土处置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9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上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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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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