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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3)null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及机构设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1.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措施。 2.建立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证体系。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4.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及班组安全管理活动。 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副总经理(...

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3)
null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及机构设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1.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措施。 2.建立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证体系。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4.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及班组安全管理活动。 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任副主任,各分公司(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3.公司下设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设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各分公司(项目部)设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专(兼)职安全员,协助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5.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图 安全生产部职能、职责 安全生产部职能、职责 安全生产部主要职能安全生产部主要职能1.指导、服务公司安全生产。 2.监督、检查、考核、奖惩,严格执行公司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安全生产部职责安全生产部职责安全生产部作为公司安全工作职能管理部门,严格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督促及检查公司安全工作执行情况。 负责公司年度《安全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按月分解并督促检查各分公司、项目部进度完成情况。 负责编制修订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并宣贯、督促各公司执行。 安全生产部职责安全生产部职责负责公司新进员工公司级安全教育,组织公司员工继续再教育,及时宣贯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活动。 负责制定公司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公司专职安全员及分公司专(兼)职对各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督促整改、验收。 安全生产部职责安全生产部职责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督促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签订、执行、完工结算情况;收集每月相应的报表,按时按质上报。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及时统计、上报。安全生产部职责安全生产部职责根据公司签订爆破合同具体情况及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要求,审查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及时收集完工项目竣工资料(设计图纸、各项基础台账等),并完成归档。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涉爆法律、法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涉爆法律、法规涉爆法律、法规涉爆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二十七条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录)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 第四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节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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