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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法学考研经济法经典笔记经济法 第二节 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混淆行为的概念 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广义: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者企业信誉的外在标志的混淆; 狭义:经营者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等与他人标志混淆,特别是知名商品的标志的欺骗性行为。(中国) 二、表现形式 1、仿冒他人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部标志:不经任何授权,擅自...

华政法学考研经济法经典笔记
经济法 第二节 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混淆行为的概念 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广义: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者企业信誉的外在标志的混淆; 狭义:经营者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等与他人标志混淆,特别是知名商品的标志的欺骗性行为。(中国) 二、表现形式 1、仿冒他人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部标志:不经任何授权,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部标识的行为,包括经注册登记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企业商号名称、服务标记等商业标志。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 (2)假冒他人(或企业)名称权(姓名权)的行为; 2、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经营者为了牟取竞争的有效地位,虽然不在自己企业的名称、商号、商品或商标等中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使用的企业名称、商标以及商号、字号等商业标识,但对这些经营者的合法外部标志进行不正当的使用的行为。 3、不正当使用自己合法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使用其本身合法拥有的商业外部标识,包括经过注册登记取得的和未经注册登记但合法拥有的标识,造成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相混淆,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反向假冒:擅自更换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以及其他特有的商品标识并将更换标识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2)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外观专利、企业名称,造成或者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5、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上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 “名优标志”是指在国际上或国内由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评定颁发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标志。 所谓商品产地,是指商品的制造地、加工地、出产地或商品生产者的所在地。 三、法律规制 (一)对混淆行为的认定 特征 1、主观故意性; 2、混淆的特定性 知名商品的认定依据 P409 认定混淆行为:首先是确定被混淆的特定经营者和特定商品 3、后果的误导性:以“一般消费者”的理解不发生偏差为认定标准。“普通注意力”是指非专业人员的注意或者非特别的注意。 (二)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第三节 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概念: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与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二、表现形式 (一)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包括产品的生产者、产品成分、制造方法、产品性能、产地以及产品有效期等,更加主要的还有经营者或者产品的获奖标志、认证标志等,它们代表了产品的商誉和其经营者的声誉。 (二)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 1、虚构原价慌称打折的价格; 2、利用比较进行虚假宣传; 3、以部分低价商品的宣传作为诱饵,把消费者引诱来后进行转换销售; 4、以所谓免费或故意模糊省略的词语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 (三)变相广告宣传行为(完全虚假) (四)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可能不完全虚假) (五)诋毁性比较广告行为 1、针对特定对象的比较; 2、顶级广告。 三、法律规制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一般认定 1、宣传主体是经营者; 2、宣传行为虚伪不实; 3、宣传后果引人误解(客观要件) (1)认定“引人误解”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判断力作为是否误解的判断标准; (2)虚假宣传行为应与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不实广告作必要的区别; (3)即使有些广告宣传的内容从陈述上看是真实的,但仍引起人们的误解,也应当认定为虚假宣传; (二)引诱性广告的认定:有奖销售 (三)诋毁性比较广告宣传行为的认定 (四)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广告法》 1、行政责任: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更正广告;罚款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2、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狭义:一般只包括工业适用的技术。 广义:泛指工业、商业以及其他经济事业的秘密信息。 1、技术信息:产品配方、关键数据等; 2、经营信息:经营计划、客户名单、标书等; 3、管理信息:管理模式、公关技巧等; 我国: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特征 1、非公知性(秘密性); 2、管理性:客观保密、主观保密;保密措施合理、具体、有效。 3、经济性(价值性):现实的经济利益和使用后可能体现出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既可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增加,也可以体现为损失的减少。 4、实用性。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表现形式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我国:盗窃、利诱、胁迫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观恶意)。类似销赃 (二)危害 1、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扰乱社会公平竞争秩序; 3、阻碍技术进步和遏制创新的积极性。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法律制度 1、民事法律规制模式:强调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从保护权利角度进行规制; (1)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律规制; (2)侵权法律规制。 2、竞争法律规制模式:强调对竞争机构的破坏作用,从维护竞争秩序角度进行规制; 3、专项法律规制模式; (二)违反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美“扣除领先时间”原则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返还商业秘密的载体; (3)销毁侵权物品; (4)罚款。 3、刑法规制 重大损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特别严重后果: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人犯罪:双罚制 第五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概念及其危害 (一)概念:经营者为了推销产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以慌称有奖或超过限度设奖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危害 1、容易形成强势弱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2、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市场供求信息的失实; 二、表现形式 (一)抽奖式有奖销售(悬赏销售):销售方以抽奖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方是否中奖并提供奖品或奖金的销售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它的禁止: 1、欺骗性有奖销售 13条;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不得超过5000元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普遍有奖销售):销售方向所有购买方提供赠送奖品或奖金,或者赠送有价凭证的销售行为。 搭售 三、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第六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行为概述 (一)概念: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对手的代理人或雇员的方式,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 《关于静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者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引诱交易对方作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从而在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中给自己和第三人取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以达到促成交易或取得经济利益目的的行为。 (二)法律特征 1、行为主体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 2、行为人以排除商业竞争的目的; 3、商业贿赂行为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 (三)社会危害 1、扭曲市场竞争; 2、促使低质产品得以畅行; 3、影响国家经济运行; 4、败坏社会风气。 二、表现形式 (一)商业回扣 “帐外暗中” 1、概念: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商业回扣与价格折扣 与回扣比较,折扣一般在合同中直接订明,并且入账,公开付给,属于“明扣”,回扣则是在帐外暗中秘密进行的,属于“暗扣”。 2、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关人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等; (2)上述金钱等经济利益的给予和收取都采取不公开方式在帐外进行; (3)经营者利用回扣是为了凭借给予对方不正当利益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的目的。 (二)不正当的佣金行为 佣金与商业贿赂的区别:佣金是否公开(佣金公开入帐;商业贿赂不公开入帐);佣金的中介机构都是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商业贿赂的中介机构不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三、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 第七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监督 (一)设立监督检查的专门行政机构 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卡特尔局”,日韩、中国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 1、排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需要政府主动、直接的干预; 2、竞争法执行的统一性和效率性要求设置专门的行政监督主管机关。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检查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 1、调查询问权; 2、查询复制权; 3、检查责令权; 4、处罚权。 行政强制措施欠缺 (三)各级人民政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职责 1、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措施,及时解决市场交易中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帮助和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2、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政府所属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 二、社会监督 1、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2、监督方式的多样性。 第二十一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倾销法律制度 一、倾销的概念与分类 (一)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不同(国内),倾销是指在正常的国际贸易中一国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另一国出口并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国际) 此定义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产品出口价低于正常价值;二是倾销产品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三是倾销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倾销一般可以分为三类: 1、 偶发性倾销。这种倾销并非基于出口国的某种特定贸易政策导向,而仅仅是个别生产商偶然的行为 2 、短期性倾销或间歇性倾销:保持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开拓新市场;在竞争中以价格手段击败对手;报复别国生产商在本国市场的倾销行为。 3 、长期性或持续性的倾销:一种是国外低价,国内高价;一种是扩大现有生产规模,国内高价;一种是,获得政府的支持、奖励及补贴优惠或特权。 二、反倾销法的概念 发倾销法是调整进口商、出口商和进口国生产商在产品出口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几层意思: 1、 反倾销法调整的对象非商品交易关系,而是市场竞争关系 2、 反倾销法的主体是复杂多样的 3 、反倾销法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法律 三、反倾销法的性质: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滥用可能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 四、西方国家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一)价格条件,价格条件是确定倾销的重要条件,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主要使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若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存在倾销;否则倾销事实并不存在。 对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通常是采用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值;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通常采用一个“替代国”或“类比国”的类似产品的价格。 比较价格:1、国内销售价格;2、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3、结构价格 (二)损害条件 (三)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五、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存在倾销事实;存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事实;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六、反倾销调查的中止和终止 反倾销调查因下列事由而终止: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倾销幅度低于2%的;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外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七、反倾销措施 1、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经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并经国务院税则委决定,对倾销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经外经贸部决定,可以要求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最终裁定 第二节 反补贴法律制度 一、补贴与反补贴法的概念 (一)补贴的概念和分类 1、补贴是指一国政府以各种形式的价格支持和收入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输入某种产品的政府性措施; 2、补贴的分类 (1)从补贴的范围来看,补贴一般可分为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两大类。 一般补贴,又称生产补贴、国内补贴,是指一国政府仅就其一产品的生产给予其国内生产企业的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专门就出口产品给予企业的一种鼓励性、刺激性的补贴。 (2)从补贴的方式考察,可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类。 直接补贴是指一国政府鼓励某种国内产品而给与国内生产企业直接现金支付和其他的特定的具体补偿措施。 间接补贴是指一国政府给予某种国内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在贷款、技术设备、税收、工人工资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特殊的优惠或特权。政府并不直接给予受补贴企业现实财产,而仅向受补贴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好处,可以低价销售自己的产品。 (3)从补贴是否导致反补贴措施来看,可分为可诉讼性补贴和不可诉讼性补贴。 可诉讼性补贴是指缔约国政府或公共部门给企业提供的财政援助、税收减免、价格支持等造成其他缔约国国内工业的损害或其他缔约国的利益损害,从而可诉诸争端解决的补贴。 不可诉讼性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落实地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就业结构调整等给予的支持和普遍实施的补贴措施,以及企业与科研机构依合同进行研究所给予的支持。 (二)发补贴法是调整产生于国际贸易领域中的补贴与反补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补贴的法律规定 (一)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 1、有补贴事实 2、本国某一工业有实质损害或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一工业成长 3、补贴的进口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反补贴实施的程序 1、调查 2、磋商 3、征收反补贴税 (三)反补贴不反倾销税的区别: 1、使用条件不同 2、使用的国家不同3、具体的计税范围不同 1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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