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null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要素及类型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null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null 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null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关系(不必经过中介或授权——像在被保护国或邦的情况下那样),自已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关系可以构成国际法律关系的内容
参加国际关系:缔结条约、谈判、派遣或 接受使节、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等null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
直接获得平等权、缔约权、诉讼权、求偿权等(而非经过授权)
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如履行条约义务、保护驻本国的外国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免受侵犯等null实体
行为者?null(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
的国际法主体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
性的国际法主体
(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
null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律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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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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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
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主要的部分;
只有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
null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此处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二战以后特别是联合国成立以后,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的作用日益重要;
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得到许多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的确认;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也对此作了肯定的答复;
“有限的”和“派生的”是因为: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成员国赋予的,并且国际组织不能像国家那样能全面参加国际关系,享受国际法上的全部的权利(领土主权)并承担国际法上的全部义务(允许无害通过、维护界标等)。
null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历史上的例证:菲律宾、印度)
民族自决权是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
有限的、过渡性的:因其不能像国家那样具有全面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没有形成正式的国家(正在过渡之中)
null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存在争议
历史上:
19世纪只承认国家,二十世纪初有人提出只有个人才是唯一主体(原因)
当代:
赞成者:西方学者、我国少数学者
反对者:我国多数学者
趋势:承认个人在有限范围内的主体资格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null“当德国在个别情况下不得不违背一项自然有效的互不侵犯条约而发动进攻时, 它是干了违反国际法的犯法行为, 而且根据国际法有关触犯国际法的条文, 对此负有责任。但是, 对此负有责任的只是德国, 而不是个人。”这是作为辩护律师雅尔赖斯在纽伦堡审判时说的。他也支持了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是按照他的观点,被纽伦堡审判所判处刑罚的人是否是不应该受到处罚?
null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书指出: “有人主张,国际法涉及的是主权国家的行为, 而并没有对于个人规定刑罚; 其次, 如果涉及的行为是国家的行为, 那么, 执行此种行为的人不负个人责任, 而应受到国家主权理论的保护。本法庭认为这些主张应予驳斥,,违犯国际法的罪行是人做出来的, 而不是抽象的实体做出来的, 也只有处罚犯有这样罪行的个人, 国际法的规定才能得到执行。”
null当今世界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
国家的类型nullnull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一定领土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人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目前约两百个国家和地区。
联合国会员国193个,
null定居的居民(数量不确定,但必须有)
确定的领土(比较:吉普赛人、库尔德人)
政府(国际法上,政府即代表国家)
主权(没有主权,不能成为国际法上完整意义的 国家)null独立国
附属国:
1、附庸国(历史上塞尔维亚、门的内哥罗、摩尔多瓦、保加利亚等曾为土耳其附庸国)
2、被保护国(突尼斯、摩洛哥曾被法国保护、埃及曾被英国保护、现代安道尔被法国、列支敦士登被瑞士)null单一国
复合国:邦联与联邦
null永久中立国
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条件:宣布、国际社会承认
当今的永久中立国
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null微型国家(Micro-state)
1967年,联合国秘书长吴丹在其工作报告中,将其定义为“一个版图、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异常小,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null国际法上承认的概念
对国家的承认
对政府的承认null承认
概念: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特征:单方面行为、两方面意义、法律效果null对国家的承认
对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况:独立、合并、分离、分裂
对国家承认的条件:具备四要素、符合国际法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1932年正当日本以武力在中国东北拼凑起伪满洲国之际,由美国国务卿史汀生代表美国政府,照会中日两国政府,该照会声明,美国政府不承认用违反巴黎非战公约义务的手段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满洲国)。该声明所表明的观点,即被称为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如今,它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中承认领域中的基本原则。null国家承认的性质:
构成说:,19世纪后期欧洲盛行(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 )
宣告说:美国惠顿等提出,如今得到众多中小国家赞同;(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 )
null国家承认的方式:
明示:明确的语言文字表达承认意思。形式包括单方面发送承认照会、若干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共同签订协定或条约,其中包含承认条款、或若干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协定或条约承认新国家
默示:以能表示承认意向的实际行动(建交、缔结正式条约、派驻领事、投票赞成加入组织等)
注意须与新国家本身被国际组织接纳,或共同参加国际会议相区别。null法律承认: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完全的、永久的和不可撤消的正式承认。
事实承认: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和可撤消的非正式承认。通常发生在既存国家由于政治上的考虑,不愿意立即给予新国家以法律上承认,但又希望与新国家在经济、贸易、文化、科学和居民往来等有限范围进行交往的场合。等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进一步作出法律承认,而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撤消该项承认。null对政府的承认
概念:既存国家承认一国的政府是该国的代表,并表示愿意与其保持正常关系。
政府承认的前提:政府更迭(依照宪法程序以及不依照宪法程序)
政府承认的条件:有效统治、符合国际法
正统主义、托巴主义(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 )、威尔逊主义(拒绝承认以破坏宪法的方式而执政的政权; )
艾斯特拉达主义(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对外国政府的关系,而不采用承认的形式)
null承认的后果(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相同)
1、两国关系的正常化;
2、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国家财产的豁免权等,而且承认有溯及的效果,即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至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3、赞助被承认国参加有关的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
4、承认一国新政府就意味着不再承认已被推翻的旧政府或统治集团。
null承认有溯及的效果
1921年4月路德诉萨哥案(在俄国经营木材生意的路德,遭遇十月革命以后的苏维埃政府的国有化,1921年,俄国实行新经济政策期间,萨哥购买了原来属于路德现在属于俄国新政府的木材,1921年初审阶段英国尚未承认俄国新政府,直到4月,英国承认了新政府,最终,路德败诉)null对新中国的承认:属于新政府的承认,主体未变。
目前与我国建交的有170个国家和地区(资料出自外交部网站) 23个国家与台湾邦交,后者如下:
非洲5个:乍得、斯威士兰、冈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布基纳法索。
拉丁美洲12个:多米尼加、巴拿马、巴拉圭、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基茨和尼维斯、伯利兹、尼加拉瓜、海地、
大洋洲6个:图瓦卢、瑙鲁、所罗门群岛、帕劳、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基里巴斯
欧洲1个:梵蒂冈
null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上继承的种类:
按照继承的主体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继承
按照继承的对象分:条约的继承、条约外事项的继承(财产、债务、档案)null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与变更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的转移。
领土变更的情况:部分领土转移(买卖、割让、交换等)、合并、分离、分裂、独立。
1978年8月23日《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83年4月8日《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债务和档案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两者尚未生效。null条约的继承
国际组织的代表全的继承
国家财产的继承
债务的继承
null条约的继承(两条规则)
一、凡是与国家的主体资格有关的----人身条约 ---都不继 承,如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政治结盟条约、友好互助条约、军事同盟条约、中立条约等。
二、非人身条约,有关边界条约或边境条约,中立化或非 军事区的条约一般应继承,其他非人身条约是否继承,则可协商。
另外,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奉行“白板原则”:
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
被继承国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 ,这是国际法所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null财产的继承
财产一般是按协议处理。
如无协议,不动产应随领土转移而转移(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继承所涉及领土的实际生存相关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
null香港在1997年回归中国后,对于由原来的英国统治下的香港政府签订的条约,理应应该是全部无效,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宣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继续适用”,这是为什么?null债务的继承
首先分清债务性质:
国债: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
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部分的债务
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恶债:被继承国为实现与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目的承担的债务(包括战争债务)
继承规则:除了地方债务和恶债以外都应当继承null档案的继承
档案的特性:不可分割、可以复制
继承原则:
协议解决、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档案应转属继承国、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与该领土有关的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null政府继承是指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的转移。
发生继承的情况:
以宪法程序
不以宪法程序(革命和政变)null
湖广铁路债券案:1909-1911发行、1979年诉讼、1983-1987终结
光华寮案:1987年诉、2007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