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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新三包法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 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 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 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 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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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 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 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 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 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 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 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 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 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 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 三包信息公开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 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 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 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 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 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 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 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以 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 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 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 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 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 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 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 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 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 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 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 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 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 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 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 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存档制度。书面修理 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检 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 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 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 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 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 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 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 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 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 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 3 年或者行驶里程 6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 于 2 年或者行驶里程 5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 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 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 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 60 日内或者行驶里 程 3000 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 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 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 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 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 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 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 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 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 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 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 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 24小时的,以 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 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 60 日内或者行驶里 程 3000 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 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 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 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 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 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 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 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 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 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 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 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 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 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 35 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 理超过 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 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 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 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 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 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 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 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 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 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 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 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 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 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 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 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 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 (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 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 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 0.5%至 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 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 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 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 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 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 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 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 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 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 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 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 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 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 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 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 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 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 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 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 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 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 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 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 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 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 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 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 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 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 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3万元以下 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 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3万元以 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 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 用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 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 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 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 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 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 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 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 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 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 况。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 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 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 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 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 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10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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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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