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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自查系--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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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自查系--增值税企业税收自查系列--增值税 增值税自查(作者王越,南通地税局,手机15962946579) 一、名为增值税,但又有几户是增值税?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应当是一般纳税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中国的大增值税之路依然路漫漫其修远兮,纵观税制变革,从奴隶制社会的直接税—人头税,过渡到近代的商品流转税,再到如今盛行西方的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然而在西方的今天,比如法国等国增值税又浓墨重彩的登上了税制舞台,那么中国未来的税制还是以推进增值税改革为主,所得税为次,庞大的人口大国,人均中等偏下的国内生产总值,九亿农民工,很难想...

企业税收自查系--增值税
企业税收自查系列--增值税 增值税自查(作者王越,南通地税局,手机15962946579) 一、名为增值税,但又有几户是增值税?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应当是一般纳税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中国的大增值税之路依然路漫漫其修远兮,纵观税制变革,从奴隶制社会的直接税—人头税,过渡到近代的商品流转税,再到如今盛行西方的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然而在西方的今天,比如法国等国增值税又浓墨重彩的登上了税制舞台,那么中国未来的税制还是以推进增值税改革为主,所得税为次,庞大的人口大国,人均中等偏下的国内生产总值,九亿农民工,很难想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中国所得税会占据半壁江山,既如此,何不我劝总局重抖擞,全心搞搞增值税呢。 二、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1996)2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如上规定。那么我们假设某商场就在商场内摆了几张桌子,消费者可以在现场消费掉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什么税?笔者认为提供饮食场所并提供食品的如果商场能够分开核算,征收营业税,如果不能,则征收增值税。 三、金银首饰差额征税,根据财税字(199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以旧换新业务往往是针对个人消费者的,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按照销售新品价格计算增值税,显然税负大大增加,所以税法采取了人性化征税方式,仅就实际收取的价款即差价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征收增值税。 四、技术转让收入应分清设备和技术销售(转让)额,根据国税函(1998)3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纳税人采取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其货物部分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货物价格明显偏低,按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新增值税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施行后,361号文并没有废除,如果按照新增值税条例规定,上述要求分清核算,不能分清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做法,应当属于第八条兼营行为或者第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技术转让收入与销售设备应当是同一项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归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为妥。 五、何谓机构间移送货物,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受货机构(即接受移送货物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种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正是由于此项规定,有了连锁店经营模式增值税缴纳方式,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管理和经营的,经审批后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0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税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其后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再度重申对污水处理免征增值税。 由此我们得出理解,污水处理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那么是否可以推理得出垃圾处置费也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呢?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过一项政策,即对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不征收营业税”的潜台词即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反其道而行之,垃圾处置费应当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垃圾处置费是否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置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吗? 七、市场原因导致价格打折销售属于有正当理由的销售,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见上述原因属于正常理由降价销售,即使出售价格低于购进价格,也不能认定为售价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必须非常慎重,不得滥用税收核定权。尽管税务机关拥有征税权、检查权,但税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而不是不择手段杀鸡取卵。 八、失控发票并非不可以抵扣,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要求各地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是个链条税,上一环节没断,就没有让下一环节人为中断,固然失控发票多系违法犯罪,但犯罪者并非所为均触国法,其申报缴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受国法保护。 九、两种兼营方式纳税迥不同,一种兼营是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是指均应征收增值税的兼营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二种兼营指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这里的核定应当指的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核定应当取得同级地方税务局的同意,否则处理不当会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假设某汽车销售公司不仅经营汽车销售,还有汽车清洗服务,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既有销售汽车同时提供清洗的混合销售行为,又有仅提供清洗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怎么办? 笔者认为从方便纳税人角度以及简化征管考虑,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建议一律作兼营处理。当然如果该公司一年内只提供一两笔单独清洗,就另当别论了。 十、价外费用不包括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与新营业税条例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规定一致,将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不再纳入流转税计税依据,其理由很充分,企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属于代收代付性质,并没有从中赚取利润,同时间接为政府提供了服务,且不论政府是否报答企业代收之功,对上述费用作为流转税计税依据起码是人情事理皆不通的,中华古国是礼义之邦,岂是子系中山狼?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符合下述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十一、混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比如某企业有一部客车,既用于企业运输货物,又用于运输员工上下班,则购进的客车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这里为什么只提到固定资产而未提到存货、低值易耗品呢?原因无非有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及减轻不必要税负,而存货进项税额单项较少,如果混用也可以扣除,不便于征管,税务机关没有精力去逐个核实,其二固定资产混用现象很普遍,而存货混用现象并不多。 十二、问:某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后简单加工后托运运输船队运往异地销售,途中船队失火导致货物烧毁,请问该批货物购进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却包括三项,即(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客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可以发现去掉了自然灾害损失,因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人为控制的,同时去掉了可以引发各地国税部门浮想联翩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另外加进了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一项。 可见需要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应当作进项税转出。 结合本问可以作出推断,因承运人导致的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进项税额不应当转出。 十三、一般纳税人标准下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倒推出一般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另外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与旧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相比,一般纳税人门槛大幅降低,为什么?因为一般纳税人的税金抵扣法是先进的征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法是落后的征税方法,税制改革的路不是复古之路,而是创新之路,所以必须坚定不移的逐步扩大税金抵扣的一般纳税人范围。 与时下一些地方税务部门滥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复古老路形成鲜明对比,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给我们树立了光辉榜样。 十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注意到与旧增值税条例相比,增加了“索取”二字,也即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什么这样规定,主要是控制滞留票,即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无法抵扣而不申请认证导致的问题。 十五、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中的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应当理解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必再还原,这里的销售额、营业额不同于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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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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