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对国家结构形式的抉择
新中国成立前夕,究竟采取什么类型
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采取以民族区域自治
为补充形式的单一制还是采取联邦制?中
共领导层对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思考,
最终决定采取以民族区域自治为补充形式
的单一制。
政协筹备会议召开前夕
中共的取向不明确
全国解放战争开始后,少数民族地区
的斗争日趋激烈,制定正确的民族政策就
显得非常重要。但是,在政协筹备会议召
开以前,中共在发展了抗日战争时期就已
形成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同时,还没有
完全放弃联邦制的提法。
早在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
就颁布了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
“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
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
民族的自治区”①。这实际上已明确民族区
域自治是陕甘宁边区的一项基本政策,但
这里强调实行自治政策的少数民族仅限于
陕甘宁边区的蒙族和回族,至于陕甘宁边
区的其他少数民族以及边区以外的少数民
族实行怎样的民族政策,中共仍然在进行
艰难的探索。随着实践的深入,特别是少
数民族地区解放斗争的开展,这一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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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提上议事日程。
1946年1月中共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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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在政治协商会议
上提出 《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规定:
“收复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应与当地各抗日
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先成立临时
的、民主联合的省、市、县政府,再筹备
经过自由普选产生正式的省、市、县政府,
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
位及自治权。”②1946年4月,李维汉领导陕
甘宁边区政策研究室,在调查研究、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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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 《陕甘宁边区宪法
原则》,规定: “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
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
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的原则下,得订立
自治法规。”③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明
显比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有所进步,
①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678页。
②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991页。
③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047页。
新中国成立前夕
中共对国家结构形式的抉择
张 旭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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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史资料 2007年第2期
①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964页。
②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960页。
③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964页。
④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976页。
⑤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000页。
⑥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011页。
它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两个对象扩展到
整个边区少数民族,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
式加以规定,从而使得边区民族自治政权
有了地方性法规依据,并逐渐运用到边区
以外的少数民族。
抗日战争中,内蒙古的相当一部分地
区已实际上摆脱了国民党政府的直接控制。
解放战争时期,因为内蒙古毗连华北、东
北,这个地区工作做好了,对于巩固华北、
争取东北有重要作用。因此,中共除了要
做好华北、东北的民族工作以外,做好内
蒙古地区的民族工作尤为重要。1945年10
月23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古工作方针
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中指出: “在目前
我党控制热、察、发展东北、取得华北优
势的方针下,内蒙在战略上具有极重要的
地位,适当的解决内蒙民族问题,不仅关
系内蒙民族本身的解放,而且能够建立我
党我军巩固的后方及和苏、蒙军取得直接
联系的有利地位。”①
因此,内蒙古的解放工作率先提上了
议事日程。中共把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成功
落实到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构建过程中。
1945年9月16日,中央在 《关于组织蒙人地
方自治政府及军队给贺龙、林枫同志的指
示》中指出: “在绥远蒙人地区,可以组
织蒙人地方性的自治政府,并建立蒙人的
军队 (可以我骑兵一部分为骨干,但必需
吸收蒙人参加)。”②10月23日,中央在关于
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中强
调: “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
区域自治。”③11月10日,中央在 《关于同
意成立内蒙自治运动联合会复晋察冀中央
局电》中指示: “关于内蒙工作,同意你
们先成立内蒙自治运动联合会,宣布纲领,
发动广大蒙民,准备将来建立内蒙自治政
府的方针,目前在各省区内之蒙民可成立
地方性质之自治政府,分别归绥、察、热
省政府领导。”④1946年2月18日,中央在
《关于内蒙民族问题应取慎重态度的指示
电》中强调: “我们对蒙古民族问题应取
慎重态度,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
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⑤针
对东蒙一些上层人物策划东蒙独立的行为,
中央特此给东北局、西满分局和热河分局
发出指示,强调, “成立这种自治共和国
式的政府仍然是过左的”, “东蒙今天应依
和平建国纲领第三节第六条实行地方自治,
在辽北省与热河省省政府下成立自治区,
至多要求成立一单独的省,作为普通地方
政府出现,而不应与中国形成所谓宗主国
与类似自治共和国的关系,不必要求单独
的货币单独的军队,甚至单独的国旗 (有
此谣传,请查确否)”⑥。1946年和1947年,
中央两次发布 《关于内蒙古自治问题的指
示》,规定: “内蒙民族自治政府与中国的
关系问题,在大会宣言中应确定内蒙古自
治政府非独立政府,它在内蒙民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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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对国家结构形式的抉择
仍属中国版图,并愿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
政府之一部分,它所反对的为蒋介石国民
党独裁政府及其所制定的取消民族自治权
利的伪宪与其卖国内战反动的政策。”在内
蒙自治区与解放区的关系问题上提出了区
域划分和权属原则,规定: “即是完全蒙
族的地方成立各地区的民族自治政府,蒙
汉杂居汉人少数的地方即隶民族自治政府,
但这些地方政府中须有汉人代表,蒙汉杂
居汉人居多数的地方,仍隶属解放区政府,
这些地方政府中须组织蒙民委员会处理蒙
民事务。”①这些原则都为后来的民族区域
自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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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延承。在中共中央的一系列指
示下,1947年4月23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
议召开,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这标志
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从陕甘宁边区少数民
族地域落实到省一级自治区域,这为中央
最终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上升到国家制度
的高度奠定了基础。
这一时期,以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为指
导,中共又先后在山东鲁中解放区建立了
回民自治政权,河北宣化市二区建立了回
民自治区,山东枣庄和河北孟村建立了回
民自治镇,海南岛琼崖解放区建立了民族
自治区。这些民族自治区的建立,都为新
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积累了经验。
但是,这些民族自治区的相继建立并
不表明中共此时就已彻底放弃了联邦制的
主张,完全接受了单一制。直到新中国成
立前,有关联邦与自治的字眼还同时出现
在党的历史文献中,中共也没有确认哪一
种取向。查阅抗战后期特别是解放战争时
期中国共产党有关民族问题的文献,可
以发现: “民族自治”、 “民族区域”虽
然较多地出现在党的决议指示中,但涉
及的文字明显带有地域性、政策性、具
体工作性三个特点,即此时的中共民族
区域自治理论往往是针对某个或某些地
区的民族而言的,还没有把这一理论写
进国家基本政纲从而上升到国家制度的
高度来加以明确。
1945年,毛泽东在 《论联合政府》中
强调: “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问题与政
权问题上,包含着联邦的问题。中国境
内各民族,应根据自愿与民主的原则,
组织中华民主共和国联邦,并在这个联
邦基础上组织联邦的中央政府。” “改善
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
有民族自决权及在自愿原则下和汉族联
合建立联邦国家的权利。”②把联邦制上
升到国家问题与政权问题的高度并通过
中共最高级别的大会形式———中共七大向
外界公布,显然,这较之于同一时期针
对某个或某些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
策更具有普遍意义。
1947年3月27日,云泽 (乌兰夫)就宪
法中关于少数民族问题致电中央,认为:
“承认中国境内各民族的自决权,建立各民
族自由联合的平等的民主的联邦。” “在中
国联邦组成之前,国会及中央政府宜建立
管理少数民族事务机关,由各民族人员组
成之。”他虽然也认为: “在目前实行民族
的区域自治,各民族在自己的居住区域建立
统一的自治政府,并制定地方宪法,某些与
①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034页。
② 《毛泽东选集》,东北书店,1948年,第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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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史资料 2007年第2期
汉族杂居的民族人民聚居区,在地方政府下
建立自治区。”①显然,云泽是向中央建议
把实行联邦制作为国家结构的最后选择写
进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只是在联邦没有组
成之前的过渡形式。同年的解放军 “双十
宣言”把此列为八项政策之一,强调 “承
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及自由
加入中国联邦的权利。”②1948年8月3日,
中共中央东北局副书记高岗在内蒙干部会议
上指出: “在全国解放后,则将 ‘按照自愿
和民主的原则,由中国境内各民族组成中华
民主共和国联邦’ (毛主席 《论联合政府》)。
内蒙自治政府,将是这个联邦在国境北部
的主要组成部分。”③讲话贯彻了中共七大
和 “双十宣言”精神,认为联邦制是全国
解放后的最终目标,内蒙古民族自治区是
解放前的过渡形式,最终要转化为联邦制
并成为中国联邦北部的主要组成部分,这
反映了中共党内高级干部在这个问题上的
认识同中央认识的一致性。由此可见,直
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还没有放弃联邦
制的设想。
政协筹备会议期间的抉择
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
备会议召开。在这之前,有关新中国的
国体、政体、政党制度都已定论,而有
关国家结构问题,即联邦制和单一制孰
优孰劣的问题,中共还一直没有明确的
取向。甚至到1949年8月22日,在 《新民
主主义的共同纲领 (草案初稿)》中还有
这样的论述: “使各民族在国家政权中
皆享有平等地位,实现各民族的自治权,
并根据自愿与民主的原则,组成中华各
民族联邦。”④新中国诞生在即,确立新
中国的国家结构问题也迫在眉睫。周恩
来也强调: “关于国家制度方面,还有
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多民族
联邦制。现在可以把起草时的想法提出
来,请大家考虑。”⑤最终,中共在政协
筹备会议期间进行了抉择。
李维汉的意见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由于李维汉在革命战争年代长期主管民族
事务,在民族事务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所以在1949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就
中国能否实行联邦制的问题还征求了他的
意见。李维汉作了深入的研究,认为我国
同苏联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理由
是: (1)苏联少数民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
47%,与俄罗斯民族相差不远。我国少数
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
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
以及几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互相杂居或交
错聚居。 (2)苏联实行联邦制是由当时的
形势决定的。本来,马克思、恩格斯、列
宁、斯大林都主张在统一的 (单一制的)
国家内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只
在例外情况下允许联邦制。列宁说: “只
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
①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324页。
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总部于辛亥革命三十六周年纪念日发出》,《人民日报》1947年10月10日。
③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144页。
④ 《关于周恩来与共同纲领起草过程的一组文献》,《党的文献》2003年第2期。
⑤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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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对国家结构形式的抉择
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
列宁又说: “民主集中不仅不排除地方自
治和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
民族成分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地,它必须
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俄国
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民族实际
上已经分离成为不同国家,不得不采取联
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
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
我国则是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
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
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因此,
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更加符合中国的
实际情况,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
自治,更有利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①。李
维汉通过把中国同苏联相比较,以马克思
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为基本理论
依据,以少数民族多但人数少的人口特点
和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为客观依
据,以各民族联合共同斗争的历史为政治
因素,认为新中国只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
结构形式。由于李维汉在民族工作方面的
特殊地位, “中央采纳了这个意见”②。
防止帝国主义对各民族的挑拨分化是
中共选择以民族区域自治为补充形式的单
一制的现实出发点。新中国成立前夕,国
内外敌对势力对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所构
成的威胁依然存在,包括美国对台湾及海
南岛的分裂阴谋、英国对西藏及新疆南部
的阴谋等等,特别是政协筹备会议期间的7
月8日发生了西藏地方当权者驱逐汉族人民
及国民党驻藏人员事件,这个事件就是在
英、美帝国主义及印度尼赫鲁政府的策划
下发动的,这一事件加速了中共对单一制
的选择。9月2日,新华社发表 《决不容许
外国侵略者吞并中国的领土———西藏》的
社论,严正声明:西藏是中国的领土,决
不容许任何外国侵略;西藏人民是中国人
民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决不容许
任何外国分割③。9月7日,周恩来就在政协
筹备会上指出: “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
但其特点是汉族人口的最大多数,有四亿
人以上;少数民族有蒙族、回族、藏族、
维吾尔族、苗族、夷族、高山族等,总起
来,还不到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十。当然,
不管人数多少,各民族间是平等的。首先
是汉族应该尊重其他民族的宗教、语言、
风俗、习惯。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民族政
策是以自治为目标,还是超过自治范围。
我们主张民族自治,但一定要防止帝国主
义利用民族问题来挑拨离间中国的统一。
如英帝国主义对西藏及新疆南部的阴谋,
美帝国主义对于台湾及海南岛的阴谋。不
错,这些地方是有少数民族的,但是他们
一向是在中国领土之内。清朝压迫少数民
族的政策,是对满族以外的民族进行欺骗
和屠杀。北洋军阀政府继续了这样的政策,
国民党反动政府更加深了这样的政策。我
们应该改变这样的政策,把各民族团结成
一个大家庭,防止帝国主义的挑拨分化。
陈嘉庚先生这次到东北参观同时也到了内
蒙古自治区,他回来后说现在内蒙的汉、
蒙二族合作得很好,犹如兄弟一样。这消
息我们听了非常高兴,这足以证明我们民
①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0页。
②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0页。
③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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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史资料 2007年第2期
族政策的成功。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
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
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
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
主义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
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今
天到会的许多人是民族代表,我们特地向
大家解释,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同意这个意
见。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
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①周恩来
的讲话延续了李维汉讲话的精神,同样认
为,中国少数民族多但人数少的人口特点
和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是新中国
采取单一制的客观依据。但由于事态的发
展,他着重从有利于实现和保证国家的统
一的角度来阐述新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
构形式。周恩来的讲话消除了人们的疑惑,
起到了总结作用,表明中共决策层对新中
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已达成共识。
虽然中共在政协筹备会议期间对国家
结构问题已做出了抉择,但是这更多地是
在中共领导层面形成的共识,一些基层群
众和官员还没来得及了解中央政策的转变。
如1949年9月21日,中共成都市委书记曹荻
秋在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讲话中还提到:
“在将来,我们可以看到,某些少数民族建
立了独立的国家, (如西藏、新疆、外蒙
等)并加入新民主主义的中华民国,建立
一个新民主主义的联邦共和国。”②显然,
曹荻秋是在阐述中共中央已经弃用的观点,
这表明包括他在内的基层群众和官员还没
有来得及获知中共党内的最新政策,这就
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及时把 “民族区域自
治”以国家大法的形式颁布并传达下去。
“民族区域自治”写进 《共同纲领》
并在政协会议上讨论通过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在北京召开,662名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
针进行了讨论和决定,这其中就包括在筹备
会议期间所形成的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制度。
在政协筹备会议期间,中共广泛听取
各方面的意见,对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达成了共识,但还需要政协全体会
议讨论和通过。正如9月22日周恩来在第一
届政协会议全体会议上所指出的, “草案
初稿写出来以后,经过七次的反复讨论和
修改,计由先后到达北平的政协代表五六
百人分组讨论两次,第三组本身讨论了三
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两次,广泛
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将草案稿提
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作了基本通过,
现在提交政协全体会议讨论。”③12名少数
民族代表对共同纲领中民族政策部分特别
关心和高度重视,反映非常热烈。少数民
族代表刘春在回忆时说,代表们讨论 “民
族区域自治”问题时,发言踊跃,充满喜
悦,因为这意味着我们国家中的少数民族
在其聚居的地方可以实行自治,认为把
“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
的一项基本政策,是非常正确的,完全符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文选》,第238—239页。
②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348页。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文选》,第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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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对国家结构形式的抉择
合我国的国情和国内民族关系的实际①。乌
兰夫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两年多以来
所发生的变化,指出: “所有这些明显的
事实,充分说明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
及其实施是完全正确的,并已获得了巨大
的胜利。⋯⋯现在,这一个不仅适合于蒙
古民族,而是完全适合于中国各少数民族
的民族政策,业已把它加以总结,成为我
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纲领了,我们应该热烈
地庆祝这一胜利,热烈地庆祝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成立。”②少数民族首席代表刘格平
在大会上呼吁:政协会议上制定的共同纲
领、政府组织法、政协组织法, “我们少
数民族要百分之百地、全心全意地拥护
它,执行它”③。当然,这其中就包括了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内。
经过广泛讨论,9月29日,政协大会通
过了 《共同纲领》,最终完成了对民族区域
自治为补充形式的单一制的确认。它以国
家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 “各少数民族
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
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
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
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
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并规定: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
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
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
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④
至此,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
项基本国策,在法律上得到了确立,成为
新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
《共同纲领》的制定略显仓促,这表现在对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民
族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等各方面规定的严
重不足,但它终究从国家结构的高度确定
民族区域自治为补充形式的单一制为新中
国的选择,从而完成了民族区域自治从局
部政策到国策的转变。随着实践和中国共
产党认识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不
断丰富和发展。在单一制的国家中实行民
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结
构形式上的伟大创造。这种国家结构形式
既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又
有利于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各少数民族
自主地管理自己的事务。实践已经证明并
将长期证明,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的抉择
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 汪文庆)
① 石光树编: 《迎来曙光的盛会》,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第177页。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文选》,第346页。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文选》,第363页。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文选》,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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