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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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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PAGE/NUMPAGES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一、案例简介  香港A公司向P保险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提交了一份《财产险投保申请书》,为其在深圳设立的全资公司z公司投保财产险及工人工资和租金间接损失险,投保金额为1404万港元。次日,P保险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财产保险单,被保险人为A公司,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5月15日,A公司交纳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费共219万港元给P保险公司的指定收款人香港某保险咨询有限公司,P保险公司确认已收到保险费。  Z公司原是1989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的...

[法律资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PAGE/NUMPAGES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有效的前提条件  一、案例简介  香港A公司向P保险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提交了一份《财产险投保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为其在深圳设立的全资公司z公司投保财产险及工人工资和租金间接损失险,投保金额为1404万港元。次日,P保险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财产保险单,被保险人为A公司,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5月15日,A公司交纳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费共219万港元给P保险公司的指定收款人香港某保险咨询有限公司,P保险公司确认已收到保险费。  Z公司原是1989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的中国企业法人,1995年11月24日变更为Z公司,同时所有股权转由香港K公司持有,已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1995年5月1日,K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A公司,约定从即日起K公司在Z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所有在中国境内公证处股权转让手续及费用由A公司自行负责。A公司到1995年11月11日才在香港办理商业登记手续,系独资公司。A公司成立后,没有向深圳外资企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投资人的审批和登记手续。1995年底,Z公司停止生产,仅保留几名员工看管财产,1996年6月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定拍卖z公司的主要机器。  投保第二年的6月5日凌晨,z公司首层厂房发生火灾,经在场人员扑救,当消防人员到场时火已熄灭。公安部门对火灾原因初步鉴定为纵火,但没有查获纵火人。现场有16部纺织机,其中8台机器的马达、电路开关、设备零件被烧毁。负责灭火的公安消防中队证实,厂房装有自动消防喷水系统。火灾发生后,A公司向P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索赔总额为港币367.5万元。  第三年9月2日,P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给A公司,以A公司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与A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A公司和z公司遂向P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P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情况  第一种意见认为,P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付。其理由是:A公司按照P保险公司的要求在投保时如实填写了一系列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已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P保险公司是在对上述材料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之后才签发保单的,对被保险财产的情况是清楚的,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P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通常产生于财产所有权,但又不限于财产所有权,具体包括: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的保险利益;负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货物承运人以及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的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本案中保险合同载明投保人是A公司,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属于Z公司,A公司举出其与Z公司的独资投资者K公司签订的关于将Z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A公司的合同,以及Z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用以证明其对所投保的财产拥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Z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从1995年11月24日该公司的所有股权全部由K公司持有至保险合同纠纷发生时止,其独资的股东一直没有发生任何变更。因此,A公司的举证不能证明其对Z公司的财产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故A公司与P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基于保险合同无效,P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还保费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合理利息。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对所投保的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的其它原则将难以成为抗辨的理由。因此,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果涉及到保险利益原则,只要能够证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使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丧失合同基础,就能使案件朝着有利于保险人的方向发展。  根据上述分析,第三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事实上,进入诉讼程序后,一、二审法院均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判决该保险合同无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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