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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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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城市建成区的树木、绿地、公园、园林设施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政府要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逐年增加园林绿化资金的投入,加速建设园林式、生态型的进程。第四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由市...

自-《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城市建成区的树木、绿地、公园、园林设施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政府要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逐年增加园林绿化资金的投入,加速建设园林式、生态型的进程。第四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市、区、街、铁路系统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林业、土地、环保、公安、工商、电业和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第六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爱护管理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市政府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为城市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市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市政府批准施行。第十条 任何建设项目都应该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留足绿化用地。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下列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执行。(一)新建居民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新建设医院、宾馆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疗养院(所)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三)新建学校、体育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四)新建大中型商业服务场所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五)新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六)新建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工厂、企业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七)旧城市改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一条建成区内各单位的绿化覆盖率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和要求确定,要逐年取消原有不符合要求的硬覆盖,使之变成绿覆盖。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拆墙透绿工程、立体绿化工程。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民区绿地、风景林地、主次干道绿化带及大中型单位绿化工程的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十三条基本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项目时,必须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保证绿化用地面积和标准前提下,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交纳工程总造价1%的绿化抵押金,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认真执行“二同时,二统一”的规定,即:建设计划与绿化设计同时审批、土地投资与绿化经费同时落实,土建施工与绿化施工统一安排、土建竣工与绿化工程统一验收。工程竣工后,其绿化建设项目经检查验收合格的,退还其绿化抵押金。未达到绿化面积和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从绿化抵押金中扣除绿化面积差额补偿费,并在相应位置代为绿化,绿化面积差额补偿费,按绿地恢复费标准交纳。绿化建设完成的期限均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代为绿化完成的期限,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相应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列绿化科目专项使用,或者划拨给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完成绿化建设。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验收。第十六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规划文件副本应当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建立面积不小于建成区面积百分之十的苗圃、草圃、花圃。种苗生产应当以优质乡土品种为主,并开展引种、育种工作。第三章 绿地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绿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广场的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城郊风景区的绿地,如:绥北旅游区、金龟山庄、双河大自然保护区等。第十九条 绿地管理责任(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二)居民区绿地,由北林区建设局管理;(三)专用绿地、城郊风景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挖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占挖绿地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占挖费和恢复费后,方可占用。并在批准的时限内恢复绿地,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恢复的,应续办占挖 绿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准改作它用。经政府批准需改作它用的,除赔偿所占绿地的建设费用外,并以同等面积的非绿化用地予以补偿。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地的管理,要设专、兼职人员,适时扶育养护,保持植物繁茂和设施完好。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在绿地内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二)放牧牲畜,种植农作物;(三)打柴割草,点火烧荒;(四)挖坑取土,倾倒垃圾;(五)其它有害绿地的行为。第四章树木管理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栽植的树木,城市居民义务栽植的树木,历史遗留无据可查其归属的树木,均属国家所有。单位出资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自栽自管的树木,属单位集体所有;居民个人自费在自己庭院栽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第二十六条百年以上的古树和稀有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建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砍伐。第二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必须做好绿地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严禁用有病虫害的苗木和种子进行绿化,未经验收和检疫不合格的苗木和种子不得调入市区。第二十九条在市区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必须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后,领取《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许可证》。并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缴纳赔偿费用。每砍伐一株树木,必须补栽胸径不小于五厘米的树木两株以上,同时签订补栽树木合同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未按期完成补栽树木的,按砍伐树木赔偿额的二至三倍计算补栽树木费用,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绿化。砍伐树木补栽标准。(一)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下的,每砍一株要补栽三株;(二)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上(含二十厘米),四十厘米以下树木,每砍一株要补栽五株。建设单位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时,要持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砍伐移植批准证件,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第三十条城市树木应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首先应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修剪,或者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委托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修剪。修剪费用按下列原则分担: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设施管理部门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承担;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双方平均分担。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要负责保护,并在开工前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缴纳树木保护押金,确保树木完好无损。工程竣工后,没有损伤树木的退回押金,树木有损伤的按实际发生的情况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施工现场的水泥槽、石灰槽要距树干十米以外。施工现场内保留树木要砌围池或设护板,围池或护板与树干外经间距要保持三十厘米以上。第三十二条市区主次干路、巷路及生活路两侧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按“门前五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由道路两侧的单位或对应居民负责管护,并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签定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管护 协议书 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家庭养老协议书pdf意向性划转协议书商业银行关联方授信摔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除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门前五包”责任者要负责赔偿。凡不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签定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管护协议书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由工商部门配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三条凡在街路以绿化带树木为依托围筑广告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批同意后,要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建设,保证树木通风和成活。围筑的广告牌发生倾斜现象产权人要及时扶正,需要更新树木时产权人要无条件拆除。第三十四条不准有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三)攀登树木或掐花、摘果、折枝;(四)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五)向树根倾倒脏水及有害物质;(六)在距离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挖窖;(七)其它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第五章   公园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制定公园近、远期建设规划,并严格按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园(宏观)管理。保持园容整洁。卫生清洁,设施完好,维护游园秩序,确保游人安全。第三十七条公园内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要符合公园规划的要求,并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第三十八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园内的动物的管理,搞好安全保护、医疗防疫、饲养驯化、保存繁殖稀有和珍贵动物。第三十九条在公园内,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逗打动物;(二)掏挖、翻越围墙;(三)损坏公园设施;(四)其它有损公园容貌和妨碍公园秩序的行为。第六章全民义务植树第四十条凡市区内男11岁--60岁,女11岁--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的公民都要按照国家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的规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 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按照市、区、街、铁路系统义务植树的义务和责任,由所在财政部门代为收缴,并划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绿化建设。第四十二条  义务植树的成活率,专业队伍应达到95%以上;群众应达到85%以上,义务植树三年后的保存率,应达到70%以上。第七章 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第四十三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编制和实施市绿化专业规划及年度计划;(三)起草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法规、规章,负责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四)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标准及编制绿化经费预算;(五)负责市级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六)负责全市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七)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行为;(八)负责市级园林绿化队伍的建设;(九)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协调和检查指导;第四十四条  区建设局园林绿化主管人员的职责:(一)负责编制区园林绿化年度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二)负责编制区园林绿化经费预算;(三)负责区级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四)负责区园林绿化兼、专职管理人员的培训;(五)负责区园林绿化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六)负责动员和组织群众义务植树和落实管护措施。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单位,居民义务植树和居民区的绿化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各级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要模范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用地性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二)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三)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绿地占用按平方米、树木按株计算)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对于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责令其退出绿地,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三十四条(二)(三)(四)(五)(六)(七)项,或者第三十九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第五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或者违反第三十四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 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没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的由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施工现场的水泥槽、石灰槽或者堆放物距树干间距不够的,强行予以拆除。造成树木损伤的,要按价赔偿。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树广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设施。造成树木损伤的要按价赔偿。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可以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对殴打、漫骂、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罚款使用统一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五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上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各县(市)、区的园林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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