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芹诉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上诉一案蔡玉芹诉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芹,女,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虹,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强,镇长。 委托代理人:唐飞鹏,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玉芹因诉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三法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三芦委[2004]7号《芦苞镇中心卫生院转制人员分流实施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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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的工资构成的合法性。而前提是先查清芦苞镇中心卫生院的性质,从而决定适用哪类法律、法规。原审判决对芦苞镇中心卫生院的性质没有进行审查,从而导致无法适用适当的法律、法规对工资构成予以审查,应属认定事实不清。同时,芦苞镇中心卫生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原审法院未将其列为第三人,属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的(2004)三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郭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