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我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贵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协议第 条第 款的规定:"协议具体规定”按照协议以上条款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增资款人民币40万元汇入甲方的增资账户中,但截至发函日,乙方仍未按约定将增资款汇入指定账户中, 已逾期有余。乙方作为原协议的领投方,其不履行汇款义务的违约行为直接影响了整个《 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的顺利履行。基于以上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甲方作岀如下决定:1、解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增资协议》。2、鉴于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 已对甲方造成相应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于 年 月日前赔偿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包含甲方运营成本等为履行协议所指岀的费用及损失共计万元( 万元)。本函即日起生效。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间内支付赔偿金 万元,甲方保留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及向乙方要求赔偿甲方因上述原因造成一切损失的权利。任何以面呈方式提交本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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