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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定稿版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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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定稿版审批稿HUAsystemofficeroom【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石油库设计规范序号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4库址选择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石油库设计规范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

石油库设计规范定稿版审批稿
HUAsystemofficeroom【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石油库设计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1720680098_1序号检查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和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4库址选择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石油库设计规范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GB50074-2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GB50074-2014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8一级石油库防洪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1011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按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按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12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所(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13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线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14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天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151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80m。2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存储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30m。16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6的规定。17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对与石油库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5库区布置12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3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GB50074-2014第5.1.3条4储罐应集中布置。但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GB50074-2014第5.1.4条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GB50074-2014第5.1.5条6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单独设置储罐区,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600000m3的石油库,应设置两个或多个储罐区,每个储罐区的储罐计算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特级石油库中,原油储罐与非原油储罐应分别集中设在不同的储罐区内。GB50074-2014第5.1.6条7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50m;3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GB50074-2014第5.1.7条85.1.8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存储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储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2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存储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储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GB50074-2014第5.1.8条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GB50074-2014第5.1.9条10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GB50074-2014第5.1.10条11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的一侧,并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GB50074-2014第5.1.11条12消防车库、办公楼、控制室等场所,宜布置在储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GB50074-2014第5.1.12条13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GB50074-2014第5.1.13条14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2丙B内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苯,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GB50074-2014第5.1.14条15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GB50074-2014第5.1.15条16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1覆土油罐区;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组;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GB50074-2014第5.2.1条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单个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2多个罐组共用一个环形消防车道时,环形消防车道内的罐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3同一个环形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罐组,至少应有2个路口能使消防车辆进入环形消防车道,并宜设在不同的方位上。GB50074-2014第5.2.2条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当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储罐外,储罐至少应有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GB50074-2014第5.2.3条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路。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距离不应大于80m。GB50074-2014第5.2.4条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罐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GB50074-2014第5.2.5条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当不宜小于0.3m。GB50074-2014第5.2.6条消防车道与防火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GB50074-2014第5.2.7条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通的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覆土立式油罐和其他级别石油库的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通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子4m.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储罐区消防车道的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执行。GB50074-2014第5.2.8条GB50074-2014第5.2.9条GB50074-2014第5.2.10条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人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人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人口。3储罐区的车辆出人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可只设1处车辆出人口。储罐区的车辆出人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人口。GB50074-2014第5.2.11条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6%。其他道路纵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GB50074-2014第5.2.12条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2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0.5m及以上;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lm及以上。当有波浪侵袭或奎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壅水高度。3当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区场地也可低于计算水位。GB50074-2014第5.3.1条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GB50074-2014第5.3.2条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3石油库临海、邻水侧的围墙,其l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GB50074-2014第5.3.3条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内不应植树;2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3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GB50074-2014第5.3.4条地上储罐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GB50074-2014第6.1.1条储存甲B、乙A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卧式储罐。3号喷气燃料的最高储存温度低于油品闪点5℃及以下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GB50074-2014第6.1.4条内浮顶储罐的内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3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内浮顶。4新结构内浮顶的采用应通过安全性评估。GB50074-2014第6.1.7条地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1甲B、乙和丙A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B类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2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3立式储罐不宜与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4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GB50074-2014第条同一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50%计入混合罐组的总容量。2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3;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3外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GB50074-2014第条同一个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耐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2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6座。3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或仅储存丙B类液体的罐组,可不限储罐数量。GB50074-2014第条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应高于储罐周围设计地坪0.5m及以上。GB50074-2014第条GB50074-2014第条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合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覆土立式油罐高于罐室环形通道地面2.2m以下的高度应采用活动斜梯,并应有防止磕碰发生火花的措施。GB50074-2014第6.4.1条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处应设测量平台。GB50074-2014第6.4.2条立式储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及放水管等的设置,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的有关规定执行。覆土立式油罐应有一个罐壁人孔朝向阀门操作间。GB50074-2014第6.4.3条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呼吸阀: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2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3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GB50074-2014第6.4.4条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O℃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GB50074-2014第6.4.5条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1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2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3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GB50074-2014第6.4.7条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乙类、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GB50074-2014第6.4.9条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GB50074-2014第6.5.1条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1.5m。GB50074-2014第6.5.2条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地上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应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0.5m.GB50074-2014第6.5.3条防火堤宜采用土筑防火堤,其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0不具备采用土筑防火堤条件的地区,可选用其,也结构形式的防火堤。GB50074-2014第6.5.4条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J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GB50074-2014第6.5.5条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管(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GB50074-2014第6.5.6条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GB50074-2014第6.5.7条立式储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1多品种的罐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1)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3隔堤内沸溢性液体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4非沸溢性的丙B类液体储罐之间,可不设置隔堤。5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m一0.8m。GB50074-2014第6.5.8条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工况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或露天式。GB50074-2014第7.0.1条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的要求,且不应低于3.5m。2泵房的门应向外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100m2时可只设1个外开门。3泵房(间)的门、窗采光面积,不宜小于其建筑面积的15%。4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0.15m。5与甲B、乙类液体泵房(间)相毗邻建设的变配电间的设6腐蚀性介质泵站的地面、泵基础等其他可能接触到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7输送液化石油气等甲A类液体的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GB50074-2014第7.0.2条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泵和备用泵。2连续输送同一种液体的泵,当同时操作的泵不多于3台时,宜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作的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宜多于2台。3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液体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泵。4不经常操作的泵,不宜设置备用油泵。GB50074-2014第7.0.7条泵的布置应满足操作、安装及检修的要求,并应排列有序。GB50074-2014第7.0.8条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采用异径偏心接头。异径偏心接头应靠近泵入口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下向上或水平进泵时,应采用顶平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上向下进泵时,应采用底平安装。GB50074-2014第7.0.9条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过滤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411的规定。过滤器应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GB50074-2014第条泵的出口管道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GB50074-2014第条当选用容积泵作为离心泵灌泵和抽吸油罐车底油的泵时,该泵的排出口应就近接至相应的管道放空设施。GB50074-2014第条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甲B、乙、丙A类液体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GB50074-2014第8.2.1条汽车灌装棚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装棚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通过式。2灌装棚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3灌装棚罩棚至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罐车灌装作业要求,且不得低于5.Omo4灌装棚内的灌装通道宽度,应满足灌装作业要求,其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5当灌装设备设置在灌装台下时,台下的空间不得封闭。GB50074-2014第8.2.2条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采用泵送灌装时,罐装泵可设置在灌装台下,并宜按一泵供一鹤位设置。GB50074-2014第8.2.3条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GB50074-2014第8.2.5条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l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GB50074-2014第8.2.8条库内管道石油库内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根据需要局部地段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GB50074-2014第9.1.1条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设置在防火堤与消防车道之间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人员通行及作业。GB50074-2014第9.1.2条地上工艺管道不宜靠近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以及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敷设,当地上工艺管道与这些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GB50074-2014第9.1.4条地上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与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lm.埋地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不得敷设在路面之下。GB50074-2014第9.1.8条金属工艺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应采用焊接连接。2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螺纹连南保连接强度和严密性。GB50074-2014第9.1.9条与储罐等设备连接的管道,应使其管系具有足够的柔性,并应满足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GB50074-2014第条工艺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选用的电动阀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600mm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15min;公称直径大于600mm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20minoGB50074-2014第条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应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2管道内液体压力有超过管道设计压力可能的工艺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3输送易凝液体或易自聚液体的管道,应分别采取防凝或防自聚措施。GB50074-2014第条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管道。GB50074-2014第条热力管道不得与甲、乙、丙A类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GB50074-2014第条埋地敷设的热力管道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平行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lm;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交叉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且工艺管道宜在甚他管道和沟渠的下方。GB50074-2014第条管道宜沿库区道路布置。工艺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组、装卸设施及泵站等建(构)筑物。GB50074-2014第条库外管道宜沿库外道路敷设。库外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村庄、居民区、公共设施,并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GB50074-2014第9.2.1条库外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选择合适的位置,缩小通过距离,并应加强防护措施。GB50074-2014第9.2.2条库外管道与相邻建(构)筑物或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GB50074-2014第9.2.3条库外管道采用埋地敷设方式时,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标志,管道的敷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的有关规定。GB50074-2014第9.2.4条库外管道应在进出储罐区和库外装卸区的便于操作处设置截断阀门。GB50074-2014第条消防设施石油库应设消防设施。石油库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石油库等级、储罐型式、液体火灾危险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因素综合考虑确定。GB50074-2014第12.1.1条石油库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覆土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可不设泡沫灭火系统,但应按本规范第12-4.2条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2设置泡沫灭火系统有困难,且无消防协作条件的四、五级石油库,当立式储罐不多于5座,甲B类和乙A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700m',乙B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2000m'时,可采用烟雾灭火方式;当甲B类和乙A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m',乙B类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可采用超细干粉等灭火方式。3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GB50074-2014第12.1.2条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上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外浮顶储罐、储存甲B、乙和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GB50074-2014第12.1.3条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稠合下列规定:、1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2容量小于3000m3且罐壁高度小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以及其他储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3五级石油库的立式储罐采用烟雾灭火或超细干粉等灭火设施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GB50074-2014第12.1.5条火灾时需要操作的消防阀门不应设在防火堤内。消防阀门与对应的着火储罐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如果有可靠的接近消防阀门的保护措施,可不受此限制。GB50074-2014第12.1.6条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GB50074-2014第12.2.1条五级石油库的消防给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GB50074-2014第12.2.2条当石油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石油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GB50074-2014第12.2.3条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严寒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冬季可不充水。GB50074-2014第12.2.4条一、二、三级石油库地上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山区石油库的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m'且储罐单排布置的油罐区,其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一、二、三级石油库地上储罐的消防水环形管道的进水管道不应少于2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GB50074-2014第12.2.5条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覆土立式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L/(s·m2),用水最计算长度应为最大储罐的周长。当计算用水量小于15L/s时,应按不小于15L/s计。3着火的地上卧式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m2),其相邻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L/(min/m2)。冷却面积应按储罐投影面积计算。4覆土卧式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应按同时使用不少于2支移动水枪计,且不应小于15L/s。用水最计算长度应为最大储罐的周长。当计算用水量小于15L/s时,应按不小于15L/s计。3着火的地上卧式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m,),其相邻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L/(min·mZ)。冷却面积应按储罐投影面积计算。4覆土卧式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应按同时使用不少于2支移动水枪计,且不应小于15L/s。5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GB50074-2014第12.2.8条地上立式储罐采用固定消防冷却方式时,其冷却水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罐抗风圈或加强圈不具备冷却水导流功能时,其下面应设冷却喷水环管。2冷却喷水环管上应设置水幕式喷头,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m,喷头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3储罐冷却水的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储罐基础顶面不小于0.3m。4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应设控制阀和放空阀。消防冷却水以地面水为水源时,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GB50074-2014第条消防冷却水最小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径大于20m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和直径大于20m的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不应少于9h,其他地上立式储罐不应小于6h。2覆土立式油罐不应少于4h。3卧式储罐、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不应少于2h。GB50074-2014第条石油库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石油库的消防冷却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应至少各设置1台备用泵。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冷却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当两者的压力、流量接近时,可共用1台备用泵。四、五压级石油库的消防冷却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可不设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主泵的工作能力。2当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水泵有2个独立电源供电时,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可采用电动泵,也可采用柴油机泵;只有1个电源供电时,消防水泵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1)主泵和备用泵全部采用柴油机泵;2)主泵采用电动泵,配备规格(流量、扬程)和数量不小于主泵的柴油机泵作备用泵;3)主泵采用柴油机泵,备用泵采用电动泵。3消防水泵应采用正压启动或自吸启动。当采用自吸启动时,自吸时间不宜大于45s.GB50074-2014第条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罐)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h。需要储存的消防总水量大于1000m3时,应设2个消防水池(罐),2个消防水池(罐)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消防水池(罐)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取水口。GB50074-2014第条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火栓设置数曼,应按储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且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耳距着火罐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2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3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GB50074-2014第条石油库的消防给水主管道宜与临近同类企业的消防给水主管道连通。GB50074-2014第条储罐泡沫灭火系统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GB50074-2014第12.3.1条灭火器材配置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材。GB50074-2014第12.4.1条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按6具配置。2铁路装车台每间隔12m应配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每个公路装车台应配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GB50074-2014第12.4.2条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GB50074-2014第12.6.1条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应与消防泵房控制室或消防车库合并设置,四、五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可与油库值班室合并设置。消防值班室与油库值班调度室、城镇消防站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石油库的报警信号应在消防值班室显示。GB50074-2014第12.6.1条储罐区、装卸区和辅助作业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GB50074-2014第12.6.3条储罐区和装卸区内,宜在四周道路设置户外手动报警设施,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GB50074-2014第12.6.4条储存甲B类和乙A类液体且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的外浮顶罐,应在储罐上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并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要求划分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当采用光纤型感温探测器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储罐浮盘二次密封圈的上面。当采用光纤光栅感温探测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GB50074-2014第12.6.5条石油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GB50074-2014第12.6.6条采用烟雾或超细干粉灭火设施的四、五级石油库,其烟雾或超细干粉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1座储罐安装多个发烟器或超细干粉喷射口时,发烟器、超细干粉喷射口应联动,且宜对称布置。2烟雾灭火的药剂强度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有关产品的使用要求和规定。3药剂及超细干粉的损失系数宜为1.1-1.2。GB50074-2014第12.6.7条石油库内的集中控制室、变配电间、电缆夹层等场所采用气溶胶灭火装置时,气溶胶喷放出口温度不得大于80℃。GB50074-2014第12.6.8条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或城镇自来水。水源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一考虑。石油库选用城镇自来水做水源时,水管进人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0.12MP。GB50074-2014第13.1.1条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合并建设在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GB50074-2014第13.1.2条石油库水源工程供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油库的生产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2石油库的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过程和用水设备确定。3石油库的生活用水宜按25L/人·班一35L/人·班、用水时间为8h、时间变化系数为2.5-3.0计算。洗浴用水宜按40L/人·班一60L//人·班、用水时间为lh计算。由石油库供水的附属居民区的生活用水量,宜按当地用水定额计算。4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时,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当采用消防水池(罐)时,应按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5当消防与生产采用同一水源,生活用水采用另一水源时,消防与生产用水的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采用消防水池(罐)时,应按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生活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6当消防用水采用单独水源、生产与生活用水合用另一水源时,消防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设消防水池(罐)时,应按消防水池补充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生产用水量与生活用水量之和的1.2倍计算确定。GB50074-2014第13.1.3条石油库附近有江、河、湖、海等合适的地面水源时,地面水源宜设置为石油库的应急消防水源。GB50074-2014第13.1.4条石油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明沟排放,并宜在石油库围墙处集中设置排放口。GB50074-2014第13.2.1条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GB50074-2014第13.2.2条含油污水管道应在储罐组防火堤处、其他建(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支管与干管连接处、干管每隔300m处设置水封井。GB50074-2014第13.2.3条石油库通向库外的排水管道和明沟,应在石油库围墙里侧设置水封井和截断装置。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沟或暗管。GB50074-2014第13.2.4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GB50074-2014第13.2.5条库区内应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系统可由管组防火堤、罐组周围路堤式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的低洼地带、雨水收集系统、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组成。GB50074-2014第13.4.1条一、二、三、四级石油库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分别不应小于1000m3、750m'、500m'、300m3;五级石油库可不设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宜布置在库区地势较低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应采取隔油措施。GB50074-2014第13.4.2条在防火堤外有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的地方,地面应就近坡向雨水收集系统。当雨水收集系统干道采用暗管时,暗管宜采用金属管道。GB50074-2014第13.4.3条雨水暗管或雨水沟支线进人雨水主管或主沟处,应设水封井。GB50074-2014第13.4.4条14电气石油库生产作业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不能中断生产作业的石油库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一、二、三级石油库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设置有电动阀门(易燃和可燃液体定量装车控制阀除外)的一、二级石油库宜配置可移动式应急动力电源装置。应急动力电源装置的专用切换电源装置宜设置在配电间处或罐组防火堤外。GB50074-2014第14.1.1条石油库的供电宜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GB50074-2014第14.1.2条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和泡沫站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h。GB50074-2014第14.1.3条lOkV以上的变配电装置应独立设置。lOkV及以下的变配电装置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液体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隔墙应为不燃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用不燃材料严密填实。2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变配电间的窗宜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应设密闭固定窗和警示标志。3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至少0.6m.GB50074-2014第14.1.4条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GB50074-2014第14.1.5条电缆不得与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GB50074-2014第14.1.6条石油库内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电气设备选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执行,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GB50074-2014第14.1.7条石油库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S系统,道路照明可采用TT系统。GB50074-2014第14.1.8条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GB50074-2014第14.2.1条钢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n。GB50074-2014第14.2.2条储存易燃液体的储罐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储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储罐的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不应装设接闪杆(网)。铝顶储罐和顶板厚度小于4mm的钢储罐,应装设接闪杆(网),接闪杆(网)应保护整个储罐。2外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不应装设接闪杆(网),但应采用两根导线将浮顶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外浮顶储罐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a50mm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内浮顶储罐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5mm的不锈钢钢丝绳。3外浮顶储罐应利用浮顶排水管将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的跨接导线应采用一根横截面不小于50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4外浮顶储罐的转动浮梯两侧,应分别与罐体和浮顶各做两处电气连接。5覆土储罐的呼吸阀、量油孔等法兰连接处,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GB50074-2014第14.2.3条储存可燃液体的钢储罐,不应装设接闪杆(网),但应做防雷接地。GB50074-2014第14.2.4条装于地上钢储罐上的仪表及控制系统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并应穿镀锌钢管保护管,保护管两端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GB50074-2014第14.2.5条石油库内的信号电缆宜埋地敷设,并宜采用屏蔽电缆。当采用恺装电缆时,电缆的首末端恺装金属应接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在进人建筑物处应接地。GB50074-2014第14.2.6条储罐上安装的信号远传仪表,其金属外壳应与储罐体做电气连接。GB50074-2014第14.2.7条电气和信息系统的防雷击电磁脉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关规定。GB50074-2014第14.2.8条易燃液体泵房(棚)的防雷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防。GB50074-2014第14.2.9条在平均雷暴日大于40d/a的地区,可燃液体泵房(棚)的防雷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GB50074-2014第条装卸易燃液体的鹤管和液体装卸栈桥(站台)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1露天进行装卸易燃液体作业的,可不装设接闪杆(网)。2在棚内进行装卸易燃液体作业的,应采用接闪网保护。棚顶的接闪网不能有效保护爆炸危险1区时,应加装接闪杆。当罩棚采用双层金属屋面,且其顶面金属层厚度大于0.5mm,搭接长度大于100mm时,宜利用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可不采用接闪网保护。3进人液体装卸区的易燃液体输送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欧。GB50074-2014第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1工艺管道的金属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2平行敷设于地上或非充沙管沟内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o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接闪杆(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GB50074-2014第条储存甲,、乙和丙A类液体的钢储罐,应采取防静电措施。GB50074-2014第14.3.1条钢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GB50074-2014第14.3.2条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与电气化铁路接轨时,电气化铁路高压电接触网不宜进人石油库装卸区。GB50074-2014第14.3.5条甲、乙和丙A类液体的汽车罐车或灌桶设施,应设置与罐车或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GB50074-2014第14.3.8条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应设与船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的液体装卸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合用。GB50074-2014第14.3.9条地上或非充沙管沟敷设的工艺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接地装置。GB50074-2014第条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场所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电接地仪器。GB50074-2014第条下列甲、乙和丙A类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1泵房的门外;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4码头上下船的脚入口处。GB50074-2014第条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欧.GB50074-2014第条石油库内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当石油库设有阴极保护时,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材料不应使用腐蚀电位比钢材正的材料。GB50074-2014第条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检测断接接头、消除人体静电装置,以及汽车罐车装卸场地的固定接地装置,不得设在爆炸危险1区。GB50074-2014第条15自动控制和电信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人自动控制系统。2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3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的有关规定。4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GB50074-2014第15.1.1条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一1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2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3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GB50074-2014第15.1.2条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停泵。GB50074-2014第15.1.3条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GB50074-2014第15.1.4条一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二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宜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GB50074-2014第15.1.1条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出口管道应设压力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应能就地显示,一级石油库尚应将压力测量信号远传至控制室。GB50074-2014第15.1.8条一级石油库消防部分的监测、顺序控制等操作应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1采用专用监控系统,并经通信接口与石油库的自动控制系统通信;2在石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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