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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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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1总则1.0.1为提高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水平,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公众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新建、改建、扩建及检修装置施工安全技术管理。1.0.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0.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施工动火hotwork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中各类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及其他产生火花和明火作业统...

GBT-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1总则1.0.1为提高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水平,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公众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新建、改建、扩建及检修装置施工安全技术管理。1.0.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0.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施工动火hotwork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中各类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及其他产生火花和明火作业统称为施工动火。2.0.2固定动火区specifiedhotworkarea在工程项目施工场所限定的范围内,需办理长期动火作业许可的区域。2.0.3生命绳lifeyarn专门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带临时系挂点的钢丝绳或吊带固定绳索。2.0.4临时用电electricityonconstructionSite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提供的、工程施工完毕即行拆除的非永久性用电。2.0.5配电柜distributingtank布置在施工配电室(包括独立配电房或箱式变电站)内的配电装置,包括进线柜和出线柜。2.0.6总配电箱totaldistributionbox布置在用电负荷中心的落地式配电装置,其进线端与施工配电室等临时用电电源相连,出线端与分配电箱或大功率用电设备相连。2.0.7分配电箱sub-distributionbox分布在各施工点,使用电设备就近获得电源的配电装置,其进线端与总配电箱相连,出线端与开关箱或用电设备相连。2.0.8开关箱switchbox末级配电装置,其进线端与分配电箱相连,出线端与用电设备相连。2.0.9配电箱distributionbox临时用电所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总称,但不包括配电柜。2.0.10剩余电流保护器residualcurrentdevice(RCD)电路中带电导线对地故障所产生的剩余电流超过规定值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也称为漏电保护器。2.0.11低压lowvoltage交流对地额定电压在1kV及以下的电压。2.0.12高压highvoltage交流对地额定电压在1kV以上的电压。2.0.13冬季施工winter.construction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C环境下进行的作业。2.0.14受限空间confinedspaces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或探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2.0.15抛丸shotblasting以高速旋转的叶轮将钢丸喷射到金属工件上,强化金属表面.和进行表面除锈的过程。2.0.16喷丸shotpeening用压缩空气或离心力将大量铸铁丸或钢丸喷向金属加工件表面,清除铸件表面的烧结砂层或进行金属工件表面除锈的过程。2.0.17机械化检测remotecontrolledtesting检测的实施、缺陷的信号观察及评价全部或部分由机械装置完成的检测方法。2.0.18辐射事故radiationaccident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2.0.19辐射剂量radiationdose某一对象所接受或“吸收”辐射的一种度量。2.0.20辐射控制区radiationcontrolledarea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2.0.21辐射监督区radiationsupervisedarea位于辐射控制区范围外,通常不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要不断检测其辐射剂量的区域。2.0.22潮湿环境dampenvironment空气相对湿度大于95%的环境、施工场地积水的环境和泥泞的环境。2.0.23悬空作业hangingoperation在无立足点或牢靠立足点且周边临空状态不进行的高空作业。3通用规定3.1现场管理3.1.1建设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1.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3.1.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作业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3.1.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3.1.5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并严格执行,不得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应熟悉并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定及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不得违章作业。3.1.6进入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和车辆,应检验合格并办理准人手续。3.2施工环境保护Ⅰ一般规定3.2.1工程项目应进行环境危害因素识别,建立环境保护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并全面实施。3.2.2施工现场应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Ⅱ防大气污染3.2.3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时,应密闭运输或采取遮盖措施。施工现场出人口道路应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应冲洗干净,方可上路。3.2.4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减少扬尘措施。3.2.5对涂装前处理及涂装作业过程中排出的污染物可能影响周边地区大气质量时,应净化处理合格后,方可向大气排放。3.2.6施工现场锅炉、机械设备等排放的废气,应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3.2.7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清运到指定地点,清理高处垃圾时不得抛撒。3.2.8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Ⅲ防水土污染3.2.9施工现场泥浆和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等水体。3.2.10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不得泄露,应设有专门库房,其地面进行隔离防渗处理。废弃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3.2.11化学清洗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清洗回路不得渗漏;2部件清洗的作业场所,地坪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且应平整、不得渗水;3清洗废液应用专用容器储存,并由专业机构处理。3.2.12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不得直接回填或掩埋。3.2.13涂装作业前下方应采取隔离防渗、防污染措施。Ⅳ防施工噪声污染3.2.14施工现场昼间达到70dB夜间达到55dB的噪声排放应采取降噪、防噪措施。3.2.15夜间施工可能对公众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应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3.3施工动火作业Ⅰ一般规定3.3.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动火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3.3.2施工单位应对动火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对存在危害的动火作业应制定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并向施工作业人员交底。3.3.3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道路畅通。动火时,设专人监护,并执行动火和防水的相关规定。3.3.4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可燃、易燃物,动火点30m范围内不得排放可燃气体,15m内不得排放可燃液体,10m内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作业。3.3.5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阀门井、污水井、排污设施、地沟等进行检查,并采取气体检测分析和封堵等措施。3.3.6施工区域与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离或采取局部防火措施。3.3.7施工完毕,应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Ⅱ固定动火区作业3.3.8固定动火区设置由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进行审批,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且应遵守建设单位固定动火区的相关规定。3.3.9施工单位应加强固定动火区的管理,当遇下列情况时,应申请办理动火手续,由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审批:1存在易燃施工用料及包装的场所上方或水平距离10m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2已安装好的电气.仪表控制室内或已敷设完成的电缆槽架上方从事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Ⅲ高处动火3.3.10高处作业动火时,应对周围存在的易燃物进行处理,并对其下方的可燃物、机械设备、电缆、气瓶等进行清理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坠落的安全措施。3.3.11高处作业动火时,动火点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防腐喷涂等作业。3.4受限空间作业3.4.1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并设置监护人。3.4.2在进入容易积聚可燃,有毒、窒息气体的设备、地沟、井、槽等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先进行吹扫、通风等气体置换、经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在作业过程中应保持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3.4.3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清除、隔离内部易燃物,并对火花采取遮挡等防护措施。3.4.4进入受限空间应使用安全行灯,电焊机、开关箱、安全隔离变压器、气瓶应放置在受限空间外,电缆、气带应保持完好。3.4.5进入受限空间用电应符合本标准第四章临时用电相关要求。3.4.6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设备作业,应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3.4.7在容器内进行焊接切割时应采取通风和排除烟尘的措施,工作间歇时,切割把、电焊钳和电弧气刨把应放在或悬挂在受限空间外部干燥绝缘处。3.4.8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易燃溶剂清洗等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使用的工具、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要求,受限空间内应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全面检测。3.4.9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易燃溶剂清洗等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不得进行明火和产生火花的作业。3.4.10进入已使用过的设施作业时应先消除压力,再开启人孔,经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必要时在设备与管道连接处进行盲板隔离,不得用阀门代替盲板。3.4.11进入盛装过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电器、工具并穿防静电服装,进入受限空间不得携带手机。3.4.12对盛装过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蒸煮、置换、水冲洗等工艺处理,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3.4.13进入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窒息气体的受限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气体报警仪,当气体报警仪报警时作业人员要立即撤离。3.4.14气体分析合格前或非作业期间,受限空间人口应采取封闭措施,并挂警示牌,不得私自进入,再次作业时应经过气体分析合格。3.4.15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应佩带长管式呼吸器进入受限空间,不得进行无防护救援,且至少有一人在受限空间外部负责看护、联络。3.5高处作业Ⅰ一般规定3.5.1进入施工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帽》GB2811的规定。3.5.215m及以上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3.5.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体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3.5.4高处作业时,安全带不得系挂在尖锐棱角或有可能转动的部位,并应高挂低用,下部应有安全空间和净距,当净距不足时,安全带可短系使用,但不得打结使用。在不具备安全带系挂条件时,应增设生命绳、速差防坠器、安全绳自锁器等安全措施。垂直移动宜使用速差防坠器、安全绳自锁器;水平移动拉设生命绳。安全带的质量标准和检验周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规定。3.5.5生命绳宜选用扁平吊带、镀锌钢丝绳或带塑胶套的6×37+1钢丝绳,使用时钢丝绳、吊带不得超载,生命绳的直径、跨距、固定锚点强度应计算确定,生命绳直径丕宜小于10mm,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高处作业技术规范>SH/T3567的规定。3.5.6安装作业过程中无法进行外架防护时,应搭设安全平网,有火花溅落的地方应使用阻燃安全网,安全平网的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网的外伸宽度不得小于3m;2水平方向应每隔3m设一根支撑,支撑的外端应高于内端600mm;3网的内外边应锁紧边绳;4网与网之间应连接牢固,且不得有间隙。3.5.7施工中应及时清理落人网中的杂物,安全网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的规定。3.5.8高处作业不得上下投掷工具、材料等,高处材料应堆放平整,手持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3.5.9高处铺设钢格板、花纹板时应边铺设边固定。安装区域的下方采取拉设安全网、搭设脚手架平台等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在作业全过程中应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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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带系挂在生命绳或牢固的构件上,且铺设过程中形成的孔洞要及时封闭。3.5.10气温高于35℃或低于5℃时,应采取防中暑或防寒措施,当气温高于40℃时应停止高处作业。3.5.11雨、霜、雾、雪等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冻措施,并应及时清除作业面上的水、冰、雪、霜。3.5.12当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当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时,应立即修理完善,维修合格后再使用。3.5.13作业时不宜进行上下垂直交叉作业,不能避免时中间应设置硬隔离措施。3.5.14存在物体坠落风险的区域,人员、机械通行处应设置安全通道,其他区域采取封闭隔离措施,人员不得进入。3.5.15供人员、机械通行的安全通道顶部防护层应采取坚固的材料封闭,强度不足时宜设置间隔为500mm的双防护层。Ⅱ攀登与悬空作业、3.5.16悬空作业时,作业人员的立足处应牢固。并在作业区域采取高处防坠落措施。3.5.17吊装钢筋混凝土屋架、梁,柱等大型构件时,应在构件上预先设置登高通道、操作立足点等安全设施。3.5.18钢结构、管道安装施工宜在施工层搭设水平通道,水平通道两侧应设置双防护栏杆。3.5.19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节点处设置挂梯或搭设作业平台;在钢梁上移动时,应使用生命绳。3.5.20高处绑扎钢筋等作业应搭设操作平台。3.5.21在彩钢瓦屋项、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应铺设临时走道板,并采取拉设纵向和横向生命绳等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直接在轻质型材上行走。3.5.22作业人员攀登时不得手持物品。使用便携式梯子时,下方应有人扶持。3.5.23垂直攀爬高度超过6m,应使用速差防坠器或生命绳自锁器等防坠落设施。3.5.24使用人字梯时,上部夹角宜为35°~45°,工作时只许1人在梯上作业,且上部留有不少于2步空挡,支撑应稳固。3.5.25使用便携式直梯时,不得垫高使用,上下支承点应牢固可靠,不得产生滑移。直梯工作角度与地平夹角宜为70°~80°,工作时只许1人在梯上作业,且上部留有不少于4步空挡。3.5.26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固定在牢固的构筑物上,无人使用时及时进行收回。Ⅲ作业平台与洞口、临边防护3.5.27施工作业平台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力学计算与构造形式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有关规定确定。施工作业平台验收合格,悬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3.5.28悬挑式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应固定在牢固的建(构)筑物上。3.5.29施工作业平台应在明显位置标识允许荷载值,不得超载作业。3.5.30洞口应采取坚固盖板覆盖并固定或在四周设置防护栏杆等措施进行封闭,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高处作业技术规范》SH/T3567的规定。3.5.31临边作业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护栏和挡脚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高处作业技术规范》SH/T3567的规定。3.6季节性施工3.6.1季节性施工前应依据项目特点和项目条件,制定季节性施工技术文件,编制应急预案,落实预防和处置措施。3.6.2雨季施工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施工作业防雨、排水及防雷措施:1备齐防汛器材,防洪排水机械处于完好状态,并疏通排水2对道路和防洪堤坝进行整修,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时建(构)筑物进行检查与维护;3对有防雨、防潮要求的器材进行覆盖保护;4检查与维护坡道、脚手板等处的防滑措施;5进行电器设备及线路的检查与维护,对防雷装置进行接地电阻测定;6土石方施工时,避免地基或基础浸泡、并采取防止沟、槽、山崖等边坡的塌方和滑坡措施。3.6.3暑季施工,宜避开高温时段,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长时间露天作业场所应采取防晒措施。3.6.4现场应采取防强风、台风措施,强风、台风来临前,应检查临时设施及脚手架完好状况,采取加固措施。雷电、暴雨时应停止室外作业,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现场电源。3.6.5冬季施工用水、蒸汽、消防等管道及其设施,均应采取绝热防冻措施。3.6.6冬季进行设备、管道水压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3.6.7构件与地面或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时,应在化冻松动后吊运。3.6.8支在冻土上的模板和支架,应防止冻土融化引起下沉。3.6.9凡遇雨雪冰冻天气,施工现场道路、斜道和脚手板上积存的雨水、冰、雪、霜应及时清除。3.6.10冬季混凝土、衬里等养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暖棚法时,应采取防止地槽或暖棚冻土融化坍塌的措施;2采用电加热法时,应采取防止触电、漏电的措施;3采用蒸汽加热法时,应采取防止蒸汽灼烫伤人的措施;4冬季施工使用煤炉采暖时应保持烟道畅通和密封,防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中毒。4临时用电及临建设施4.1用电管理Ⅰ一般规定4.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采用TN-S系统。施工临时用电宜根据项目规模,采用四级配电系统或三级配电系统,并做到“级级有剩余电流保护”。4.1.2电工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电工作业。在外电线路上作业的电工还应持有与作业类别相适应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4.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编制临时用电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实施。4.1.4临时用电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资料与现场实物应相符。4.1.5安装、巡检、维修和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应由电工完成。电工使用的绝缘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4.1.6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采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沙土扑救。4.1.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高处作业技术规范》SH/T3567的规定。Ⅱ临时用电设备4.1.8临时用电配电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程临时用电配电箱安全技术规范》SH/T3556的规定。4.1.9临时用电设备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验,确认合格并标识后方可使用。4.1.10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与危险场所等级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4.1.11临时用电设备绝缘电阻的测试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做好记录。4.1.12施工现场出线柜和所有配电箱中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用电设备应做到不少于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不得将临时用电设备的剩余电流保护器退出运行。4.1.13在大风、暴雨、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来临前,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加以防护,并在使用前重新检查。4.1.14任何临时用电设备在未证实无电以前,应视作有电,不得触摸其导电部分。4.1.15临时用电设备维修时,电气维修人员不得少于2人。维修前应切断其前一级电源,拉开相应的隔离电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维修前应对被维修设备进行验电。4.1.16不得带电移动配电箱。移动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切断电源并对电源端导线作绝缘保护处理。4.1.17不得私拉私接用电设备和线路。需要增加用电负荷时,应提出申请,经用电管理部门]批准,由电工负责完成引接。Ⅱ用电环境4.1.18施工设施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18的规定。上下脚手架的通道不应设在朝向外电架空线路一侧。表4.1.18施工设施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4.1.19施工现场不符合本标准第4.1.18条中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应搭设隔离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搭设时,外电架空线路应停电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隔离防护设施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19的规定。表4.1.19隔离防护设施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4.1.20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现场塔式起重机、金属井字架、施工升降机、钢脚手架、烟囱等设施以及正在施工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构)筑物防雷保护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安装防雷装置。当最高设施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按滚球法计算,能保护其他设施时,其他设施可不设防雷装置。4.1.21施工设施及正在施工金属结构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施或结构的金属体,且应保证电气连接可靠。4.1.22防雷接地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除独立避雷针外,在接地电阻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防雷接地装置可以和其他接地装置共用。4.2变配电及自备电源Ⅰ临时用电变压器4.2.1临时用电变压器有效供电半径不宜超过500m。4.2.2变压器应装设在离地不低于0.5m的台基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围墙或遮栏,围墙或遮栏的入口门应加锁,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变压器外廓到围墙或遮栏的安全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10kV及以下不应小于1.0m;235kV不应小于1.2m。4.2.3变压器的高压侧应装设高压跌落式熔断器,熔断器距地面不应小于4.5m。4.2.4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4.2.5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当电源来自电网的不同电源回路时,变压器以下的配电线路不得并列运行。Ⅱ配电室4.2.6配电室应设置在变压器附近,且有自然通风,防水、防雨、防雪侵入和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4.2.7变压器到配电室内配电柜的低压引线在进入配电室处应有防水弯。4.2.8配电室内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保护电器,出线柜还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柜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外露。每个开关回路应标注用途标志。4.2.9配电室应配置消防器材,门应向外开启并配锁。Ⅱ箱式变电站4.2.10箱式变电站应设置在离地不低于0.5m的台基上,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基础通风孔应能防止小动物进入,门应上锁。4.2.11箱式变电站出线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保护电器以及剩余电流保护器。柜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外露。每个开关回路应标注用途标志。4.2.12箱式变电站投入使用前,应对内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电气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Ⅳ发电机组4.2.13临时用电自备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连锁,不得并列运行。4.2.14发电机组应设置电源隔离电器及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器。4.2.15发电机组应将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并独立设置TN-S保护接零系统。4.2.16发电机组应设置在平坦坚实的场地上,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4.2.17室内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储油桶不得存放在发电机房内。4.3配电线路4.3.1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导线,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绝缘导线的绝缘外皮不得老化、破裂。4.3.2低压架空线及架空电缆跨越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宜小于6.0m。4.3.3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芯线。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应采用五芯电缆。4.3.4施工电缆宜沿支架敷设。电缆沿支架敷设时,应沿道路路边、建筑物或主结构边缘架设,并使用坚固支架支撑或线绳绑扎。电缆与金属支架之间应采用绝缘物可靠隔离,绑扎线绳应采用绝缘线。4.3.5除通过道路以外,施工电缆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设,不得浸泡在水中。电缆在地面上通过道路时宜采用槽钢等覆盖保护,槽钢等应可靠固定在地面上。4.3.6施工电缆沿楼面敷设时,应采取保护措施。4.3.7施工电缆直埋敷设时,低压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3m,高压电缆和通过道路的低压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7m,电缆上下表面土层中不应有石块等硬质物体。4.3.8施工电缆直埋的每个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m,在地面上应设明显的走向标志。4.3.9施工电缆在地下穿越道路时应采用坚固的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管口应密封。4.3.10施工电缆接头及外皮损伤处应进行防水绝缘包扎,电缆接头应架空保护。4.3.11在施工电缆敷设路径上方或边上的明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4.4配电箱4.4.1总配电箱进线应设置总隔离电器、总断路器,各出线回路应设置隔离电器、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以及电源电压、电流指示装置等。当总断路器采用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时,各出线回路断路器可不带漏电保护功能。总配电箱出线回路不宜直接为用电设备供电。4.4.2分配电箱进线应设置总隔离电器总断路器,各出线回路应设置隔离电器、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分配电箱除向开关箱供电之外,也可向三相用电设备和单相用电设备供电。4.4.3开关箱内应配置隔离电器和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设备宜由开关箱供电,当分配电箱为其供电时,供电回路剩余电流保护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4.4.4用电设备应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的规定。不得一个开关控制两台(条)及以上用电设备(线路)。直接为用电设备供电的末级配电箱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1s。4.4.5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应使用插头或接线端子排引出电源。4.4.6配电箱内隔离电器应设置在电源进线端。4.4.7配电箱内均应设置独立的N线和PE线端子板,每个连接螺栓的N线或PE线接线均不得超过2根。进出线中的PE线应通过PE端子板连接。4.4.8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专用设备应设独立配电箱。4.4.9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应垂直放置,且固定牢固,底部应高出地面300mm以上,配电箱的外形结构应能防雨。4.4.10配电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进线口应在箱下方;出线口应在箱下方或侧面,设置在侧面时应采用工业防水斜面插座连接,不得在箱体的上方和门缝处接入电缆。4.4.11控制两个供电回路或两台设备及以上的配电箱,箱内的开关电器,应清晰注明开关所控制的线路或设备名称。4.4.12选用剩余电流保护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的规定。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和产品技术文件规定。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器应装设在出线回路,接线方法如附录A所示。4.4.13开关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1s。在潮湿场所、腐蚀场所和受限空间使用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1s。4.4.14分配电箱直接为用电设备供电时,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和分断时间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4.4.13条的要求;当分配电箱为开关箱供电时,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和分断时间不应小于开关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值。4.4.15了总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小于100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3s,且要求总配电箱内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和分断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4.4.16配电机房或箱式变电站的配电柜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5s。4.4.17配电箱内设施应排列整齐,标明电气回路及负载能力,配线应绝缘良好,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内。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4.4.18配电箱内的熔断器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确定,熔体应选用合格的铅合金熔丝,不得随意加大,不得用铜丝、铝丝、铁丝或其他金属丝代替,不得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4.4.1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不得随意改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正常工作时应加锁,开关箱停止工作超过一小时应断电、上锁。4.4.20电气设备每天使用前,应检查剩余电流保护器动作的可靠性。剩余电流保护器超过6年应进行全面动作特性试验,有故障时应报废。4.4.21停用的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4.4.22配电箱内不得放置杂物。4.4.23开关箱与所供电的用电设备之间距离不宜大于5m,便携式开关箱的进、出线应使用橡套软电缆。4.5接地与接零4.5.1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临时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低压侧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的TN-S系统,如图4.5.1所示。4.5.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从工作接地线或配电室配电柜电源侧零线处引出。4.5.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一个非专用变压器供电时,接地、接零方式应与外电线路供电系统保持一致。4.5.4当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接零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4.2.15条的规定。4.5.5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自工作接地线或配电室配电柜电源侧零线处分开后,不得再做电气连接。4.5.6施工现场保护接零的低压系统中,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L。总容量不大于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4.5.7保护零线应在配电系统的始端、中间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每处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工作零线不得做重复接地。4.5.8现场塔吊、龙门吊、电梯等设备保护零线应做重复接地。4.5.9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电气设备工具的金属外壳;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3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4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一端;5电缆的金属外皮和铠装、穿线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吊车的底座和轨道、提升机的金属构架、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6金属结构的办公室及工具间。4.5.10施工现场金属结构的框架、塔(容)器、加热炉、储罐以及铆工、焊工等的金属作业平台,应设置保护接零。4.5.11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不得串联接零。4.5.12保护零线不得接入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设备电源线中的保护零线应可靠连接,不得截断。4.5.13保护零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4.5.13的规定。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应采用统一标志的绿/黄双色线,电源线和工作零线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表4.5.13保护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mm2)4.5.14垂直接地体应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接地线与垂直接地体连接方法可采用焊接、压接或镀锌螺栓连接。4.5.15接地体可利用建(构)筑物的自然接地体或电气安装工程中已施工完的接地网。4.6照明用电4.6.1工作场所和通道的照明应根据不同的照度需要设置,必要时应备应急照明。4.6.2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应使用防爆灯具,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在有粉尘的场所,应采用防尘型照明器;在潮湿环境,应采用封闭型或防潮型照明器。4.6.3行灯照明应采用II类灯具,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电压不应大于24V。在潮湿环境、受限空间内,行灯电压不应大于12V。4.6.4行灯手柄绝缘应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罩。4.6.5行灯变压器应采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不得使用普通变压器和自耦变压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PE线相连做保护接零,二次绕组不得接地或接零。行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直接接地或接零。安全隔离变压器应有防水措施,并不得带入受限空间内使用。4.6.6大型工业炉辐射室、大型储罐内的工作照明可采用1:1隔离变压器供电。4.6.71:1隔离变压器提供工作照明时,其接线和使用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灯具电源线应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孔洞、管口处应设绝缘保护套管;2灯具应固定装设,其位置应为施工人员不易接触到的地方;3灯具应有保护罩,不得使用接线裸露的照明灯具。4.6.8作业场所临时照明线路应固定。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2.5m。照明灯具的金属支架应稳固,灯具与支架之间应有绝缘隔离,灯具金属外壳应采取保护接零措施。不得直接将照明灯具绑在脚手架栏杆上使用。4.6.9夜间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应设置红色警戒标志灯。4.7临建设施Ⅰ一般规定4.7.1临建设施应由技术人员合理规划,其施工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的规定。Ⅱ生活临时设施4.7.2生活营地应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4.7.3生活营地电缆接线应规范,不得乱拉乱接、改装电路和擅自拆装电器设施。4.7.4生活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2不得在宿舍使用煤炉采暖;3食堂应通风、干燥、干净整洁,炊事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明;4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5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燃气罐存放间与食堂其他工作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并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检查;6应结合地域及季节特点,做好饮食卫生、防疫、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等工作。Ⅲ施工现场临时设施4.7.5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宜设置围挡。4.7.6作业区、办公区应设置一般照明并配置足量的消防器材,设置应急撤离线路、紧急集合点等标志。4.7.7油漆、油料等可燃物品仓库应配置消防器材,设置警示标志,留有宽度不小宁4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4.7.8可燃物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工艺装置、燃料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4.7.9施工现场采用集装箱作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应设置集装箱接地保护设施。4.7.10仓库或堆放场的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与用电设备相关的金属结构设施等应接地保护。5起重作业5.1一般规定5.1.1施工单位应建立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1.2起重吊装作业应按工件重量、长度或高度、工件结构及吊装工艺划分吊装作业等级,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的规定。5.1.3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实施。5.1.4吊装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并设专人监护,5.1.5吊装作业前应掌握气象信息,当遇有太雪、大雨、大雾、沙尘暴和六级及以上风力(风速大于或等于10.8m/S)时不得进行露天吊装作业。5.1.6大型工件吊装前,应确认吊装工艺参数并检查吊装机索具符合吊装方案要求,由责任人员签署“吊裴命令书”后,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5.1.7工件吊点的设置应根据工件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工件平衡。5.1.8吊装过程中工件应设溜绳,避免工件在吊装过程摆动、旋转。5.1.9吊装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和警示标志。5.1.10缆风绳跨越道路时,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m,并应悬挂明显标志。5.1.11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5.1.12工件不宜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工件吊装就位后,应采取固定措施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松绳摘钩,摘钩人员应做好防坠落措施。5.1.13起重指挥信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执行。5.1.14所有起重机索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不得超负荷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挂牌标识。5.1.15工件吊耳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吊耳材质应与工件材质相同或相近;2不锈钢和有色金属设备吊耳加强板应与设备材质相同;3吊耳形式、方位及数量应符合自身强度、工件局部强度和吊装工艺要求。5.1.16制作吊耳与吊耳加强板的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且不得有裂纹、重皮、夹层等缺陷。5.1.17吊耳应按批准的焊接工艺焊接,且宜在设备制造时焊接,需整体热处理的设备,应一同热处理。5.1.18吊耳与设备连接焊缝应按吊耳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并有检测报告。5.2吊索具Ⅰ葫芦5.2.1葫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1转动部分应灵活,无卡链现象;2链条无损坏,销子应牢固;3吊钧防脱钩装置应良好,制动器有效。5.2.2葫芦链条磨损量超过链条直径的15%时,不得使用。5.2.3手拉葫芦吊挂点承载能力不得低于1.05倍的手拉葫芦额定载荷,且牢固可靠。5.2.4手拉葫芦在使用时,应将链条摆顺,逐渐拉紧,不得超负荷使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两吊钩受力应在同一条直线上;2斜拉时系挂应牢固,防止产生滑动;3手拉葫芦放松时,起重链条不得放尽,至少应保留3个以上扣环;4作业环境应清洁,防止泥沙、抹布等杂物进入转动部位。5.2.5手拉葫芦起重作业暂停或将工件暂时悬吊空中时,应将手拉链条封好。5.2.6葫芦的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1表面有裂纹;2危险断面磨损达10%;3扭转变形超过10°;4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5.2.7电动葫芦应设有超载报警和超载限位装置。5.2.8电动葫芦制动摩擦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磨损量超过了电动机轴允许的最大调整量时,应更换新的制动摩擦片。5.2.9电动葫芦不得斜吊或用作拖拉工具使用;不得同时使用两个运动方向相反的电动葫芦。5.2.10吊钩系挂绳扣时,应将绳扣挂至钩底。不得使用葫芦链条直接捆扎吊物。5.2.11采用多台葫芦起吊同一工件时,操作应同步且单台葫芦的最大载荷不应超过其额定载荷的70%。5.2.12电动葫芦首次起吊重物时,在吊离地面100mm时应停止起吊,检查制动器,确认灵敏、可靠后方可正式作业。5.2.13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面不宜超过1.5m。工作间歇时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Ⅱ千斤顶5.2.14千斤顶应定期维护保养,使用前应进行性能检查。5.2.15螺旋千斤顶及齿条千斤顶的螺杆、螺母的螺纹及齿条磨损超过20%时,不得继续使用。5.2.16液压千斤顶用油应清洁,油量应符合规定要求。作业环境温度在-5℃以上时,应采用10号机油;作业环境温度在-5℃及以下时,应采用锭子油或变压器油。5.2.17千斤顶底部支承面应坚实,顶部支承应有足够的面积,并使作用力通过承压中心。5.2.18使用千斤顶时,应随着工件的升降,随时调整保险垫块的高度。5.2.19使用多台千斤顶同时作业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千斤顶,且应采取措施使载荷合理分布,每台千斤顶的荷载不应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80%;动作应相互协调,升降平稳,不得倾斜及局部过载。5.2.20使用特殊作业千斤顶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Ⅲ吊索具5.2.21麻(棕)绳只用于手动吊装作业中做吊索和走绳以及在吊装作业中作为工件的手拉溜绳,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吊索和走绳使用。5.2.22麻(棕)绳不得向同一方向连续扭转,出现扭转情况应及时消除。5.2.23麻(棕)绳用作走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用做吊索使用时,不得小于12。5.2.24麻(棕)绳使用中不得与锐利的物体接触,捆绑时应加垫保护。5.2.25麻(棕)绳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得受热受潮,不得与酸、碱等腐蚀介质接触。5.2.26吊装带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参数使用,吊装带使用前应对外观进行检查,有破损的吊装带不得使用。5.2.27吊装带使用时应避免电火花和火焰灼伤,不得与锐利的物体接触,捆绑时应加垫保护。5.2.28吊装带应在干燥无紫外线辐射及无腐蚀的条件下存放。5.2.29钢丝绳使用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5.2.29的规定。表5.2.29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5.2.30钢丝绳不得与电焊把线或带电导线接触,与带电导线交叉时应采取绝缘防护措施。5.2.31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捆绑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5.2.32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不得因受夹、受砸而成扁平状,当钢丝绳有断股、松散、扭结时不得使用。5.2.33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保养,当钢丝绳出现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执行。5.2.34钢丝绳搭接使用时,所用绳卡的数量应按本标准表5.2.41的数量增加一倍。5.2.35钢丝绳插接使用时,钢丝绳插接长度宜为绳径的20倍~30倍,绳径较粗的钢丝绳应用较大的倍数。5.2.36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起重滑车组上,除非接头经拉力试验验证可靠,且钢丝绳接头安全顺利地通过滑轮绳槽。5.2.37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检查、润滑,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1滑车部件有裂纹或永久变形;2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3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壁厚的20%;4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10%;5吊钩扭曲变形达到10°;6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2%;7轴套磨损达到壁厚的10%。5.2.38当滑车的轮数小于或等于4时,走绳应采用顺穿的方式;轮数大于4时,走绳应采用双抽头的方式,如采用隔轮花穿的方式,应适当加大上、下滑轮之间的净距。5.2.39滑车组两滑轮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⑤倍,走绳进入滑轮的侧偏角不宜大于5°。滑车贴地面设置时应防止杂物进入滑轮槽内。5.2.40吊钩的防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无防脱钩装置时应将钩头加封。吊钩不得补焊。5.2.41绳卡宜选用马鞍形绳夹。绳卡应无裂纹及表面创伤,绳卡的使用标准见表5.2.41。表5.2.41绳卡的使用标准5.2.42安装绳卡时应规则排列,使U形螺栓弯曲部分在钢丝绳的末端绳股一侧,使马鞍座与主绳接触,将绳卡拧紧使钢丝绳压扁至绳直径的2/3。5.2.43在钢丝绳不受力状态下,绳卡的安装顺序应从近护绳环处开始,即第--个绳卡应靠近护绳环,依次向绳头方向进行安装;在钢丝绳受力状态下,绳卡的安装顺序应从近绳头处开始,即第一个绳卡应靠近绳头,绳头的长度宜为绳直径的10倍,且不得小于200mm。5.2.44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不得用焊接方法修补缺陷。5.2.45卸扣螺杆拧人时,应顺利自如,螺杆应全部拧入螺母内。5.2.46吊装配套使用的平衡梁、抬架等专用吊具应满足其特定的使用要求,设计文件应随吊装技术文件同时审批。5.2.47制作吊具的材料、连接件等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吊具的焊接应采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且应外观检验合格,有焊后热处理要求时,应及时进行热处理。5.2.48吊具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3卷扬机作业5.3.1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吊(拖)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遇有不可清除的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5.3.2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不得用手拉脚踩或跨越转动中的钢丝绳。5.3.3工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工件和吊笼下面,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休息时,应将工作或吊笼降至地面。5.3.4卷扬机操作人员如在框架或较高设备的下方操作时,应搭设防砸棚。5.4流动式起重机作业5.4.1起重机单机吊装作业时,吊装载荷应小于起重机规定工况下的额定起重能力。5.4.2起重机站位及行走地基的地耐力值应满足起重机吊装作业承载要求5.4.3起重作业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确认吊装作业等级,并根据吊装工件重量、吊装位置及工作环境,选用合适的起重机。5.4.4起重机工作、行驶或停放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且不得停放在斜坡上。5.4.5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道木或路基箱,支腿有定位销的应插上定位销。底盘为悬挂式的起重机,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5.4.6汽车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起重机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停止吊装作业。5.4.7履带式起重机的站位及行走地基应平坦坚实,地面坡度不得超过起重机允许的最大坡度。5.4.8履带式起重机吊重行走时,臂杆应位于起重机正前方。有副臂的起重机,当副臂带有载荷时,主机禁此行走。5.4.9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轮胎气压和地基平整、受力情况,调整轮胎及车身整体保持水平,回转面的倾斜度在无荷载时不大于1/100。5.4.10轮胎式起重机吊重行走时不得伸缩臂杆。5.4.11起重机不得跨越无防护设施的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起重机臂杆及工件边缘与架空线路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4.11的规定。表5.4.11起重机及工件与架空线路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5.4.12起重机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该机臂杆长度时仰角的规定。5.4.13双机抬吊时,应选用性能相同或相似的起重机。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协调,载荷分配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该机在作业工况下额定载荷的75%。两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状态。5.4.14起重机空载行走时,吊钩应挂牢。起重机吊重行走时,应缓慢行驶,且工件不应摆动。工件宜处于起重机的正前(后)方,离地面不得超过0.5m。起重机的负荷率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5.4.15起重机作业时,工件不得在驾驶室上方越过。5.4.16起重机作业时,应将工件吊离地面0.2m~0.5m,停止提升,并检查起重机,确认作业工况正常局,方可继续提升。对于易摆动的工件,应拴溜绳控制。5.4.17起重机进行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时应鸣笛示意。5.5塔式起重机作业5.5.1塔式起重机应由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并经过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验收合格。5.5.2起重机作业前,应进行下列检查:1机械结构外观正常,各传动机构应灵活;2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3主要部位连接螺栓应无松动;4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5供电电缆应无破损。5.5.3起重机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项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走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5.5.4吊运工件时,不得自由下降,不得使用限位装置代替运行操作机构。工件就位时,应使之缓慢下降,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不得越档操作。5.5.5提升工件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5.5.6多台起重机在同--施工区域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起的工件)距离不得小于2m。5.5.7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变幅应空载进行,变幅后根据工作半径和工件重量,及时对超载限位装置的吨位进行调整。起重机升降工件时,起重臂不得进行变幅操作。5.5.8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起重臂变幅应单独进行。5.5.9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起吊作业时不得随意关闭报警器。5.5.10起重机停止作业应未紧夹轨器。5.6桥式/门式起重机作业5.6.1起重机作亚前,应进行下列检查:1机械结构外观正常,各传动机构应灵活;2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要求;3运行轨道项面及内部无障碍物;4吊钩防脱钩装置良好,导绳器工作可靠,高度限位、大小车限位、防风装置有效,电铃正常;5供电电缆完好。5.6.2起吊前应分别对大、小车及其吊钩进行空载试车,确认电气控制可靠有效后方可进行起重作业。5.6.3起重机在每次开动前,应发出开车电铃警告信号;起重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小车和横梁上。5.6.4起重机空载运行时,吊钩应升起,升起高度不应小于2m。5.6.5起重机负荷运行时,应将吊物置于安全通道内运行。运行路线无障碍物时,吊物底部距地面应保持在0.5m~1.5m的高度;有障碍物时,吊物底部至障碍物的距离应大于0.5m。5.6.6吊物时应垂直起吊重物,禁止斜挂斜吊,不得主、副吊钩同时工作;钩头旋转时不得起吊;起吊重物下禁止有人通过或工作。5.6.7起重机的控制器应逐级操作,不得反车制动。5.6.8起重机各运行机构禁止长时间在低速挡运行,在启动、制动和对位三种工况下允许低挡位长时间运行。5.6.9起重机运行靠近轨道两端时,应减速缓行。5.6.10起重大、小车非工作时间不得停放于主梁跨中部位。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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