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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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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处理程序云南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争议调解活动。第三条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造价计算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第四条计价争议调解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以下简称“省定额处”)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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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规定(征求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争议调解活动。第三条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造价计算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第四条计价争议调解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定额处(以下简称“省定额处”)按职责规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各州(或设区、县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负责本地区计价争议调解的相关工作。计价争议调解,一般先由工程所在地州(或设区、县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州(或设区、县的市)造价管理机构难于处理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处理有异议时,争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申请省定额处调解处理。第六条有条件的各州(或设区、县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计价争议调解工作的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和办事程序。第二章计价争议调解第七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计价争议时,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可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第八条计价争议调解时,争议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都应当到场,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同时参加调解。各方参与争议调解人员中应当有至少一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第九条申请计价争议调解应提供下述资料:(一)争议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争议调解申请;(二)争议各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说明(应包括:争议内容、己方主张、事实及依据、相关证据);(三)争议各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人员的授权书或介绍证明;(四)争议各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人员的身份证件(调解时出具供查证);(五)与争议有关的其它资料。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和相对完整性负责。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造价管理机构不受理或终止受理:(一)当事双方争议不涉及计价事项的;;(二)未按上述第九条规定提供资料的,或争议各方无法认定客观事实的;(三)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四)省定额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处理的;(五)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六)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第十一条造价管理机构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单后,应指定相关专业人员为争议调解人。争议调解人应认真查阅申请资料,仔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经争议双方共同核实认定的事实情况为基础,及时提出协商解决原则建议和意见。对较复杂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经各方申请人同意可由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成立专家组,就涉及专项技术协助调解人员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应按实由各方申请人协商承担。第十二条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书面调解文书的,应填写《造价争议调解记录单》交造价管理机构留存;需要书面调解文书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好书面调解文书交争议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由调解人员签字加盖受理造价管理机构争议调解专用章分别交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根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提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或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调解人应记录调解情况,并将争议调解有关资料登记归档,重要资料复印后留存,建立调解档案。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各州(或设区、县的市)造价管理机构每年将计价争议调解的实例汇总上报省定额处。省定额处将及时整理成册,建档管理。第十四条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严肃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于二0—六年月日起施行,由省定额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各州(或设区、县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项目名称预约时间申请内容来访时间甲方意见乙方意见计争调申请单编号(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备注计价争议调解记录单编号争议当事人情况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当事人提供资料情况(请打V选择)12345678争议内容调解决定调解人审核人调解时间答复形式1、书面2、口头书面文书名称争议当事人同意以上调解建议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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