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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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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PAGE\*MERGEFORMAT#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相应的业务范围或程序向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或后置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分支机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各类评估、检测、测绘、勘察、图审、监理、审计、设计、咨询及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

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PAGE\*MERGEFORMAT#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相应的业务范围或程序向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或后置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分支机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各类评估、检测、测绘、勘察、图审、监理、审计、设计、咨询及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第三条在兰州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指导,规范中介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动中介机构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允许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兰州新区市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备案管理等变相手段,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第六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有相关证照,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行政审批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行政审批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第三章执业管理第九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时限、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十一条中介服务和收费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愿委托、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时,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严格按照业务规范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如期完成委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及业务规范规定的事项。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实行中介机构服务时限承诺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引导督促中介机构,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分成简易、一般、复杂三类,并分别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同时要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对于不需要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按类分别承诺时限为1个、2个、3个工作日以内;对于需要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按类分别承诺时限为3个、5个、10个工作日以内;情况特殊的中介服务项目,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并形成书面约定材料或在相关委托材料中予以明确。以上承诺时限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整改等时间;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中介机构加强监管,督促其执行服务承诺时限制度。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收取费用的,由新区物价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五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网络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打造中介机构网上服务管理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网上申请等服务。第四章网络服务平台和行业协会建设第十六条鼓励成立兰州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坚持入会自愿的原则,引导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进行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协会章程、执业规则、职业道德规范、服务标准、自律公约和惩戒制度;(二)完善内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和服务记录制;(三)受理一般投诉,调解本行业纠纷,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行业操守的,或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的,或损害委托人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单位,进行惩戒自律,直至开除会员资格;(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教育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行业之间的协作;(六)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会员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归集内容主要包括与中介机构信用相关的基础信用信息、信用积累信息和信用能力信息等。具体为:(一)基础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注册登记、执业资质、资格认定等相关信息。(二)信用积累信息,是指中介机构遵章守法、所获荣誉,被投诉、举报,服务质量和委托人评价,执法监管部门检查、监管、处罚等相关信息。(三)信用能力信息,是指中介机构的经营状况、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第十八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动态维护中介机构信息数据库。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将相关信息录入中介机构信息数据库,并通过信用中国(兰州新区)网站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在业务处理完毕7个工作日内录入完成,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对未按规定及时录入的,一经查实,纳入相关责任单位绩效考核。已录入的信息由该项数据的提供机构负责维护,非经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激励、惩戒机制,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打分评级,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在网络服务平台上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建立联合奖惩制度。实行诚信状况与部门监督管理、招投标、政府采购、资金扶持、资质审核等挂钩,对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信用评价差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并依法清出新区中介服务市场。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中介服务,在招标时,优先选择信用记录好、等级高的中介机构。第六章行业监管与服务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权限采取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行政处罚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中介市场环境。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督促指导中介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第七章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服务规范管理工作由工程建设项目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第二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网上服务管理系统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经发局负责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和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中介机构规范管理、有序竞争;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监管工作。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经发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评估等的编制和评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二)建设交通局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消防、人防工程设计)、招标代理、交通道路设计、交通安全评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编制、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三)财政局负责对提供验资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测量(包括宗地测量、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登记代理、土地评估、房屋测绘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五)生态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六)农林水务局负责水利行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水土保持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编制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七)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A)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产品检验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九)卫建委负责卫生检测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十)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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