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计量法律法规

能源计量法律法规

举报
开通vip

能源计量法律法规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保证能源计量器具量值准确。重点...

能源计量法律法规
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依据国家强制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保证能源计量器具量值准确。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对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采集,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科学计量,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计量管理数据。相关管理办法(节选):《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2号令第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第六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第八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第九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用能单位应当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和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东府〔2012〕23号第三条市质监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接受和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能源管理员;(三)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节能目标管理;(四)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原始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按月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计量国家强制性标准(节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4.3.2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4.3・3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表1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能源种类电力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重油、渣油煤气、天然气蒸汽、热水水其他单位kWt/at/at/am3/aGJ/at/aGJ/a限定值10100408010000500050002926注1: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注2:表中m3指在标准状态下,表2同。注3:2926GJ相当于100t标准煤。其他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表2类推。4.3・4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表2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能源种类电力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重油、渣油煤气、天然气蒸汽、热水水其他单位kWt/ht/ht/hm3/hMWt/hGJ/h限定值10010.511007129.26注1: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兀(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注2: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等、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4.3.5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单位:%能源种类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电力10010095固态能源煤炭10010090焦炭10010090液态能源原油10010090成品油10010095重油10010090气态能源天然气10010090液化气10010090煤气1009080载能工质蒸汽1008070水1009580可回收利用的余能9080——注1: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他计量结算方式。注2: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注3:在主要用能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2的要求)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4.3.8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表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计量器具类别计量目的准确度等级要求衡器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0.1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0.5电能表进出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I类用户0.5sII类用户0.5III类用户1.0IV类用户2.0V类用户2.0进出用能单位的直流电能计量成品油0.5油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的液体能源计量重油、渣油1.0煤气2.0气体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的气体能源计量天燃气2.0蒸汽2.5水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水量管径不大于250mm2.5计量管径大于250mm1.5温度仪表用于液态、蒸汽能源的温度计量2.0和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1.0压力仪表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2.0和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1.0注1: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系统的准确度等级。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用传感器和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注2: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量的多少,将用户分为五类。I类用户为月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Wh及以上高压计费用户;II类用户为小于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Wh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III类用户为小于I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Wh及以上的上费用户;IV类用户为负荷容量为315kWh以下的计费用户;V类用户为单相供电的计费用户。注3: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2。注4: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18603—2001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5・2・3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5.3.6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所有的能源计量器具都要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并有确定检定周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2号令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东府〔2012〕23号第十七条对未按规定做好器具配备及检定、能源计量统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经审查报告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本文档为【能源计量法律法规】,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6925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7KB
软件:Word
页数:7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5-18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