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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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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之二RevisedbyBLUEontheafternoonofDecember12,2020.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之二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之二)第十一条运输期限1.在参加运输的铁路间现行的规章内,或在从发站至到站适用的国际运价规程中,应规定运输期限。这样规定的运输期限不得超过按下列各款规定算出的运输期限。2.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规章或国际运输规程中,如没有关于运输期限的任何说明,并遵照下列各款的规定,运输期限应为:(a)整车货物:(i)快运:发货期限………………………………………………………………12小时运输期限——头...

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之二
RevisedbyBLUEontheafternoonofDecember12,2020.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之二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之二)第十一条运输期限1.在参加运输的铁路间现行的规章内,或在从发站至到站适用的国际运价规程中,应规定运输期限。这样规定的运输期限不得超过按下列各款规定算出的运输期限。2.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规章或国际运输规程中,如没有关于运输期限的任何说明,并遵照下列各款的规定,运输期限应为:(a)整车货物:(i)快运:发货期限………………………………………………………………12小时运输期限——头300公里…………………………………………24小时此后每400公里或不足者…………………………………………24小时(ii)慢运发货期限………………………………………………………………24小时运输期限——头200公里……………………………………………………24小时——此后第300公里或不足者……………………………………24小时(b)零担货物:(i)快运:发货期限………………………………………………………………12小时运输期限每300公里或不足者……………………………………24小时(ii)慢运:发货期限………………………………………………………………24小时运输期限每200公里或不足者……………………………………24小时所有这些距离应为运价规程适用的距离。3.运输期限应按发站至到站之间的总距离计算;不论所经铁路多少,发货期限只计算一次。4.各国的法律和规章须决定在何种范围内铁路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规定补加的运输期限:(a)对于在车站以外地点承运,或在车站以外地点交付的货物;(b)对于按下列方式运输的货物:由不具有货物快运设备的线路或系统,经海上或内河航道由渡轮或船舶,由没有铁路参加的公路,由连接同一系统或不同系统的两条线路的某些连接线路,由次要线路,或由非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轨距线路;(c)对按特别的和特殊的国内运价规程以低费率收取运费的货物;(d)在特殊情况下,引起:运输特别繁重,或特殊的经营困难。5.按照本条第4款(a)、(b)和(c)项的规定,任何补加的运输期限应在运价规程内载明。按照本条第4款(d)项规定,任何补加的运输期限须公布,而在其公布之前无效。6.运输期限应自接受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起算。如指定快运,而且承运货物的次日是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则该期限的起算时间应推迟24小时,除非发站在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办理快运业务。7.运输期限应对一切货物延长办理下列事情所需的时间,但情况属铁路的错误行为和疏忽者除外:(a)按照第七条第2、第3款检查货物是否同运单所载的事项相符;(b)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c)按照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运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修改;(d)给予货物的特殊照料(对动物的照管、加冰等);(e)转运或整理由发货人引起的任何装载不良货物;(f)妨碍发运开始或继续运输的任何暂时性交通中断。8.在下列情况下,运输期限应中断:(a)对慢运,在星期日和法定假日;(b)对快运,在星期日和任何国家的法律和规章规定国内铁路运输期限中断的某些法定假日;(c)对快运和慢运,在任何国家法律或规章规定国内铁路运输期限中断的星期六。9.本条第7、第8款规定的运输期限的延长和中断的理由和时间应载入运单。如必要,上述事项可不载入运单,而开具延长和中断证明。10.如运输期限在到站停止后到期,则该期限应延至该站重新营业后两小时。此外,对快运货物,如运输期限于星期日或本条第8款(b)项所规定的假日终止,则该期限应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同一时间。11.运输期限届满前,在下列情况下,关于运输期限需要的条件应视为业已满足:(a)如规定在某车站交付货物,并须给予到货通知,则当已给予通知并且收货人有权处理货物时;(b)如规定在某车站交付货物,而不要求给予到货通知,则当收货人有权处理货物时;(c)如规定货物在车站以外的某地点交付,则当货物置于收货人有权处理时。第十二条货物的状况、包装和标志1.如铁路承运有明显损坏痕迹的货物,铁路可要求将该货物的状况特别批注在运单内。2.如按货物的性质需要包装,则发货人应包装货物,其包装须能防止货物在运输中遭受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坏,并避免人员、设备或其他货物遭受危害。此外,包装应符合运价规程和发运铁路规章中的各项规定。3.如发货人未遵守本条第2款的规定,铁路可拒绝承运货物,或者要求发货人在运单内确认无包装或包装不良,并加确切的说明。4.发货人应对无包装或包装不良的一切后果负责。特别是发货人应赔偿铁路由此而遭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害。如在运单内没有批注无包装或包装不良,则铁路应对此负举证责任。5.当发货人经常从同一车站发运要求包装的同类性质的货物,而且经常托运没有包装或包装有类似缺陷的货物时,如他依照铁路规定和公布的格式在该站交存一份总声明书,他就无需每批货物都遵守本条第3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运单内应对交存在发站的总声明书加以注明。6.除非在运价规程内另有规定,如系零担货物,为了避免混淆,发货人应在每一包件上清晰易辨地标上和运单完全符合的下列事项:(a)在包装上或在铁路批准的标签上标记收货人地址;(b)到站。如发运铁路适用的规章这样要求,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公开地写在标签上或载入仅在运单丢失后方可启用的折叠式标签内。上述(a)和(b)项要求的事项,如由铁路和海上发运货物并要求转运,也应标记在混装在同一车内的每件或每包货物上。发货人应销除和去掉旧的标志或标签。7.除非运价规程中另有明确规定,易碎物品(如磁器、陶器和玻璃制品),在车内易散货物(如水果、核桃、饲料和石料),以及能污染或破坏其他物件的货物(如煤、石灰、焦炭、泥土、染色土)只能整车运输,但包装或捆绑牢固足以不使货物破碎或灭失,或污染或损坏其他货物者除外。第十三条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应提供的单证。海关封志1.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发货人应将必要的单证附在运单上。除非规章或运价规程中另有规定,否则该附件应仅涉及同一运单的货物。如这些单证未附在运单上(参考第十五条第1款),或者规定单证由收货人提供,发货人应在运单上注明向铁路分别提供单证的车站、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并注明应在何处履行手续。当履行海关或任何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时,如发货人本人或代理人代为在场,则在履行手续时须满足对应提交的单证的需要。2.铁路不负责检查单证是否完备和正确。发货人对由于无单证或单证不完备或单证的任何不合常规而造成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对铁路负责,除非这种情况是由铁路的任何错误行为或不履行义务所造成。如系铁路本身的任何错误行为或不履行义务,铁路应对运单所指并附在运单上的单证或由铁路保管的单证的灭失、不用或误用而引起的任何后果负责;但铁路所付赔偿额不得超过在货物灭失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额。3.发货人应遵守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有关货物包装和蓬布遮盖的规章。如果发货人未按照规章包装或使用蓬布遮盖,则铁路有权包装或使用蓬布遮盖货物,而且费用应以货物担保。如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封志受损坏或有缺陷,则铁路可拒绝承运货物。第二章运输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货物托运和货物装车1.货物托运应由发站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规定。2.按照发站现行的规章,装车应由铁路或发货人负责,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或运单中载有一项有关发货人与铁路间的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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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货人装车,则他应对装车不当的一切后果负责。特别是发货人应赔偿由该装车不当致使铁路遭受的任何灭失和损坏。铁路应对装车不当负举证责任。3.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按照国际运价规程规定,货物应使用棚车、敞车、特殊装备车,或蓬布遮盖的敞车运输。如无国际运价规程,或如该运价规程未载明上述规定,则发站现行的规定应适用于运输全程。第十五条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1.在运输中,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应由铁路办理。这项业务可指定代理办或由它自己办,任铁路选择。不论是哪种方式,铁路只负代理的责任。但是,发货人可通过在运单上载明或收货人通过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指示,要求如下:(a)在办理上款规定的手续时,他本人到场或由代理代为到场,以便提供需要的任何资料和说明;(b)在所在国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如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必须履行,则由他本人或由其代理办理;(c)当他或他的代理履行,或在履行手续时他或他的代理在场,则由他本人或通过其代理支付关税或其他费用,但履行手续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得许可这样做。不论发货人或有权处理的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都无权占有货物。如发货人所指定车站的现行规章不许可履行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或者为此目的发货人规定的其他手续不能履行,则铁路可采取它认为对有关方最有利的措施,并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发货人。如发货人在运单上载明他支付包括关税在内的各种费用,铁路有权选择在运输途中或在到站履行海关手续。2.除遵照本条第1款最末一段的特殊规定外,如到站设有海关,并且运单上规定到站结关,或无此项规定,如货物到站后由海关掌管,则收货人有权在到站履行海关手续。在到站没有海关时,如国内法律和规章许可或得到铁路和海关预先的授权,收货人也可办理这些手续。如收货人行施本段赋于他的权利,他须先付清运单上应付的费用。如收货人在到站现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未持有运单,铁路可按本条第1款所指的方法办理。第十六条货物交付1.收货人开具收据并向铁路付清转给它的一切费用后,铁路应在到站将运单和货物交付收货人。收货人接到运单即有责任向铁路付清转给他的一切费用。2.以下情况应视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a)货物交存海关或税务机关的处所或非铁路监管的仓库,或(b)按照现行的规章,货物交存铁路,发货代理或公共仓库。3.到站现行的法律和规章或同收货人签订的任何合同的条款应明确铁路是否有权或有义务不在到站而在其他地方如私人专用线、其住处或铁路仓库交货。如铁路交货或铁路按排在私人专用线、其住处或仓库交货,则在货物这样交付完毕之前,不应视为交货。除非铁路和私人专用线所有人另有协议,否则铁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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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专用线所有人或按其指示办理将不载入运输合同。4.货物到达站以后,收货人有权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如证实货物灭失或如货物在第三十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到达,则收货人有权以本人名义根据运输合同行施向铁路提出赔偿的任何权利。5.即使他业已收到运单和付清费用,如为核实提出的损坏的检验没有完成,则有权提货人可拒绝收货。6.在其他方面,货物交付应遵照到站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第十七条费用支付1.费用(运费、附加费、关税和从接运至交货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应按照下列规定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支付。在适用这些规定中,按照适用的运价规程,在计算运费时必须加上标准费率或特殊费用的费用,应视为运费。2.负责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发货人,应在运单上载明下列词句之一:(a)(i)“已付运费”如他只负责支付运费;(ii)“已付运费包括…”,如他除负责支付运费外,还负责支付其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他应确切说明这些费用;其他费用,可仅指附加费或从接运至交货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也可指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但不得将任何一项费用的总额分开(如关税和支付海关和其他费用的总额、增价税视为单独的一项);(iii)“向×已付运费”(×指邻国适用的运价规程开始生效的地点),如他负责向×支付运费;(iv)“向×已付运费,包括…”(×指邻国适用的运价规程开始生效的地点),如他负责向×支付除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后续国家或铁路的各种费用。发货人应确切说明这些费用;其他费用,可仅指附加费或从接运至×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还可指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但不得将任何一项费用的总额分开(如关税和支付海关的其他费用的总额、增价税视为单独的一项);(b)“已付各种费用”,如他负责支付各种费用(运费、附加费、关税和其他费用);(c)“所付费用未超过…”,如他负责支付一个固定的金额。除非规定与运价规程相抵触,否则该金额须用发运国货币表示。按照发运国的规章和国内运价规程,或者视情况,按照已适用的国际运价规程的费率,用全程计算该费率适用的全程附加费和其他费用,和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的交付利息的费用,通常本款(a)项(iv)规定支付的费用由发货人一并支付。3.关于费用的支付,国际运价规程可规定只用本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词句或用其他词句。4.发货人未支付的费用应视为由收货人支付。但是,如收货人未收到运单,也未行施第十六条第4款赋予他的权利,也未按第二十二条修改运输合同,则该费用应由发货人支付。5.由于收货人的行为或其提出的要求而引起的附加费,如滞期费、仓储费和过磅费应由收货人支付。6.如始发铁路认为货物易腐,或由于其低价值或其性质,货物不足抵补各种费用,则始发铁路可要求发货人预付费用。7.如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额在货物托运时不能确定,则该费用应载入费用通知书并须在运输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同发货人结帐。铁路可要求相当于该费用金额的保证金,但须开具收据。按费用通知书内各项开立的详细账单应交付发货人,以换回收据。8.发站应在运单和副本内载明发货人已付费用金额,除非发站指示或现行的运价规程规定这类费用仅需在副本内载明。如系本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这类费用不必在运单或副本内载明。第十八条费用更正1.如运价规程使用不正确或在确定或收费上有错误,当每张运单多收或少收的金额超过10法郎时,铁路应及时多退少补。2.如收货人未持有运单,发货人应负责向铁路支付任何少付的金额。如收货人已接受运单或按照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运输合同,则发货人有义务支付他在运单中声明他已负责支付费用的少付金额。少付金额的任何差额由收货人支付。3.如按本条应付金额每张运单超过10法郎,则该金额的年息为百分之五。该利息应自要求支付日或自第四十一条所述的索赔日,或如无此种要求或索赔,自起诉日计算。如在铁路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赔人不向铁路提供在最后决定索赔金额之前需要的证件,则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与实际提供该类证件期间不计算利息。第十九条“现款交货”和使费1.发货人可按现款交货方式托运货物,付款不得超过货价。现款交货支付的金额应以发站国家的货币表示,但运价规程可做例外规定。2.在收到收货人的货款之前,铁路无义务以现款交货方式付款。在收货人付款后三十天内,货款应交发货人支配,如延迟,利息应按年息百分之五自期限届满之日计算。3.如未预收现款交货之金额,货物已全部或部分交付收货人,则铁路应负责支付发货人由他所造成的任何损失金额,以补足现款交货之全部金额,但不妨碍其向收货人核收该款额的权利。4.现款交货之货物应按运价规程规定收取手续费。即使因运输合同的修改(依照第二十一条第1款)取消或减少了现款交货支付之金额,该手续费应照付。5.使费只许按发站现行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交付利息的声明1.任何货物都可按第六条6款(c)项将一项交付利息的声明载入运单。声明之金额应以发站国家的货币、金法郎或运价规程确定的其他货币表示。2.交付利息的手续费应按始发铁路的运价规程对有关线路的全程计算。第三章运输合同的修改第二十一条发货人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1.发货人有权为下列项目的指示修改运输合同:(a)在发站撤回货物;(b)在运输途中停运货物;(c)延迟交付货物;(d)货物交付非运单指定的收货人;(e)货物在非运单指定的到站交付,或运回发站;在此种情况下,发货人可规定如货物停放站能提供两种运输,原慢运货物可以快运继续发运或运回;发货人还可指明适用的运价规程和运输线路。如发货人已负责支付按照第十七条第2款至邻国适用的运价规程开始生效之车站的一切费用以及如因为运输合同修改的结果,货物无需经过该站,则发货人还必须给予新的预付指示。但是,这些新的预付指示不得对已通过的有关国家的原有指示作任何变更,除非下面(h)项许可的修改。除非在始发铁路运价规程中另有规定,否则为下列目的修改运输合同的要求也可接受:(f)按现款交货支付方式托运货物;(g)增加、减少或取消现款交货支付的金额;(h)负责支付有关货物未预付的费用,或支付按照第十七条第2款增加的费用。非上述指示不得接受。但国际运价规程可授权发货人用给予上述指示以外的其他指示,修改运输合同。如执行指示将会分开该批货物,则该指示不得接受。2.上述补充指示,应以铁路规定和印就的格式做书面声明。该项声明应由发货人重新印在须送交铁路的运单副本内,并同时由发货人签署。发站应在运单副本发货人声明项下加盖其日期戳记,证明已收到补充指示,然后将该副本退还发货人。如发货人已将该副本送交收货人,未要求提交该副本而已执行发货人指示的铁路应负责赔偿收货人由此造成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如发货人要求增加、减少或取消现款交货支付之金额,他应交出原来给予他的那份单证。如有增加或减少现款交货支付之金额,改正后的单证应退还发货人。如取消现款交货支付之金额,发货人应交出此单证。发货人所给予的任何非规定格式的补充指示均属无效。3.除非补充指示通过发站发送,否则铁路不予执行。如发货人这样要求,应在发站用电报或由书面确认的电话或电传通知到站或货物停留站,费用由发货人支付。除非在国际运价规程或有关铁路间的其他协议中另有规定,到站或货物停留站在收到发站的电报或电话通知后,应执行补充指示而无须等待确认;如有疑问,应核对原通知。4.虽然发货人持有运单副本,但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发货人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应中止:(a)当收货人已持有运单时;(b)当收货人已收到货物时;(c)当收货人遵照第十六条第4款已行施运输合同规定的其权利时;(d)一旦货物进入到站国家的海关区,当收货人遵照第二十二条有权给予指示时。在发货人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中止后,铁路应执行收货人的指示。第二十二条收货人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1.如发货人未承担责任支付在到站国家有关运输的费用,并且未将第六条第6款(h)项规定的声明填入运单,则收货人有权修改运输合同。收货人所给予的任何指示只有在货物进入到站国家的海关区时才有效。收货人可为下列目的给予指示:(a)在运输途中货物停留;(b)延迟交付货物;(c)货物交付在到站国家的非运单指定的收货人;(d)按照第十五条第1款第2段规定的方法之一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此外,除非在国际运价规程中有相反规定,否则收货人可为以下目的给予指示:(e)货物在到站国家非运单指定的到站交付。在此情况下,如货物停留站能提供两种运输,收货人可规定原慢运货物以快运继续发运或运回。他也可指明适用的运价规程和运输线路。非上列指示不得接受。但国际运价规程可授权收货人用上述指示以外的其他指示修改运输合同。如执行指示将会分开该批货物,则该指示不得接受。2.上述指示应以铁路规定和印就的格式给予到站或到站国家的入境站一项声明。收货人所给予的任何非规定格式的指示均属无效。收货人无须为行施其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而提交运单副本。3.如收货人这样要求,已收到指示的车站应以电报,或由书面确认的电话,或电传通知执行指示的车站,费用由收货人支付;执行指示的车站当收到已收到指示的车站的电报或电话通知后,应执行补充指示而无须等待确认;如有疑问,应核对原通知。4.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收货人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应中止:(a)当收货人已持有运单时;(b)当他已接受货物时;(c)当他根据第十六条第4款已行施运输合同规定的其权利时;(d)当他指定的人按照本条第1款(c)项规定已持有运单或按照第十六条第4款已行施其权利时。5.如收货人已指示将货物交付其他人,则此人无权修改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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