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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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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作者xxxx------------------------------------------日期xxxx《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

《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作者xxxx------------------------------------------日期xxxx《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第二章法的起源 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  5、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1)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 (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6、试述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制定或认可的。  (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缘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第三章法的概念  1、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3、试述法的外部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据。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范。认可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力义务的规范。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律规范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否则就不是法律规范。 4、简述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  (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5、简述法的本质的几个层次:(1)法的第一层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第三层本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1、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的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2、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3、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4、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5、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6、法执行着两种职能,即: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二者是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首先,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7、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8、法本身的价值主要有:(1)法有协调独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3)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9、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能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简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2、简述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1、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3、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4、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答:(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社会主义法所确认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权利的平等,而且也包括义务的平等。  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简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的因素。  (2)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归根结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法的社会本质。  (3)法能够对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始终起着服务和保障作用。  2、简述法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1)生产力的关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2)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最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3)法是通过保护它的经济基础而促进或压抑产生力的发展。  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1)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不断加强,是社会主义法存在、巩固、发展以及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 (2)社会主义法通过调整产生关系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社会主义法直接调整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体现在:①社会主义法对劳动者的保护;②社会主义法对生产资料的保护;③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的保护。  4、试述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之间的关系: (1)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  ①人民民主专政是国家权力的建立是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得以生存和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  ②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的有组织、有系统、规范化的表现;  ③人民民主专政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一种力量。 (2)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保障。①社会主义法是组织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必要条件;②社会主义法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规定了活动依据;③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1、社会规范,指按照社会或阶级发展的需要,提出、形成或创制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在一些原则或规范中指明最有利于达到某社会和阶级目的的行为方案,来指导、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规则。2、简述社会规范的特点: (1)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行为规范; (2)社会规范是具有一般性的行为规范; (3)社会规范是一定社会意识的反映,是自发形成的或有目的制定的,为一定社会集团所采纳的一般行为规则; (4)社会规范具有阶级倾向性; (5)社会规范归根结底是被社会经济制度制约的,是一定经济要求的反映;(6)社会规范有继承性,可为不同的社会关系内容服务。3、法律技术规范,指以国家的名义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了法律意义的技术规范。4、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一)一致性表现在: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有共同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基础;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的体现;都服务于工人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事业;从而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二)相互作用表现在:(1)社会主义法在培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方面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贯穿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精神;社会主义法在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特别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情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从立法上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到社会的道德标准;从法的适用上看,道德思想、道德规范是促进法律规范正确适用的重要条件之一。5、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调整范围不同。社会主义法调整的只是那些要求国家权力干预和保证的、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具有根本的或最具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则要广泛得多。(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制定和实施的方式不同。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它的实施是有国家强力保障的。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则主要是由社会习俗、舆论等确立并依靠社会舆论来影响人们信念和习惯。(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社会主义法表现为准确的、成文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之中,即使有些道德规范有文的形式,他们也不像法律规范那样严密、准确。(四)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对人们的要求不同。社会主义法主要要求人们行为的协调,而不脱离开行为去单独过问人们的动机、思想;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则着重要求人们内心的善良、思想境界的高尚。(五)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产生和发展的前途不同。6.法与道德的区别。(1)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只调整根本的或最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大部分社会关系。(2)二者制定和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由社会习惯、舆论等确立,依照社会舆论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3)二者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以法律规范性文件表现;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舆论中。(4)二者对人们的要求不同。法律要求人们的行为合法;而道德则要求人们的内心和思想的高尚。(5)二者产生和发展的前途不同。法律会消亡,而道德则会继续发扬和发展,成为社会生活准则。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1、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2、简述法律调整的特点:  (1)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  (2)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3、简述法律调整对象的特点:(1)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可以被法律确认为一定的法律事实,但自然过程不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3)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4)法律调整的是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5)法律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不运用国家权力就不能保证的那种社会关系。4、简述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4)法的适用的机动性阶段。5、简述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 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 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 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禁止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1、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3、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指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3)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4)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4、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的巩固和加强需要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完善。(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1)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的体现和保障。(2)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按人民意志办事的体现和保障。(3)社会主义法治是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体现和保障。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2、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3、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第十三章法的创制1、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规范,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全面理解法的创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  (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4)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2、简述法的创制的程序: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狭义)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3、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4、简述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  (4)、科学的创见性  (5)、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第十四章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2、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3、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的规范。  4、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5、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6、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7、简述法律规范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行为规则,具有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守的属性。  (2)规范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范时所应受到的制裁措施。  (3)同一性。法律规范使用同一标准指导和评价人们的行为。  (4)逻辑性。法律规范是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8、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  (1)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适用。  (2)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3)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第十五章法的体系  1、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理解法的体系,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的体系是一个内在统一、互相协调的整体。  (2)法的体系是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系统。  (3)法的体系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统一体。2、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即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4、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名词解释】5、“一国两制”的含义【问答题】(1)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2)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主体部分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高度自治。(3)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共存,互惠互利。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划分。(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分主导部门和基本法律部门;(2)主导部门宪法;(3)行政法;(4)民法;(5)经济法;(6)婚姻法;(7)劳动法;(8)刑法;(9)诉讼法。第十六章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又被称为法的“形式渊源”,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2、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制定法(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  (2)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只是法的渊源的一种例外的补充,其数量也很少。  (3)判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不是法的渊源。  (4)特别行政区法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例外情况,在特定的局部地区长期存在。3、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2)法律;(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7)国际条约。4、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几种方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论述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法规清理是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率的活动。法规清理不是立法活动,既不制定新的法律,也不修改原有法律。但有法律效力。法规汇编是指不改变法规内容的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法规汇编也不是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第十七章法的实现1、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2、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3、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4、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5、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6、简述法的适用的特征。(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7、简述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1)正确。首先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次要定性正确;再次要处理正确,宽严适度。(2)合法。首先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判决要依据实体法作出;其次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3)及时。首先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及时办案、及时结案;其次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再次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尽快结案。(4)合理、公正。要求必须居于公正立场,秉公执法,其审判结果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发展,满足人民的公正要求。  8、试述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要点可以单考论述题]  (1)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必须把法的适用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首先,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忠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其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2)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司法机关首先要按照法律的确定案件的性质,划清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的界限。其次,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案件相关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再次,要根据法律确定的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紧密联系,必须全面贯彻执行。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的标准。只有既以事实为根据,又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法的适用中做到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定性准确、用法适当。(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十八章法律规范的效力和法律解释  1、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  5、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6、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  7、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8、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  9、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第十九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2、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3、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4、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5、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6、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7、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8、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9、简述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2)国家机关(3)企业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4)国家。10简述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2)智力成果。(3)人身利益。(4)行为结果。11、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相连的中间环节。  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一)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体事实或现象。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二)行为,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依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12、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13、试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公民和组织都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还有国家。(2)、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同一性。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大致可以分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行为结果。14、简述法律权利的特点:(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结果。(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15、简述法律义务的特点:(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  (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16、简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  (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3)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线。第二十章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1、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2、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3、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4、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征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法律制裁的种类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5、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6简述违法行为的特征:(1)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7.简述违法的构成要件:(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方面;(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方面。8、简述法律制裁的特点:(1)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  (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9、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包括:(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2)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3)依靠人民群众,健全社会防范网络。(4)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5)搞好劳改、劳教、少管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6)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从根本上缓解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社会矛盾。第二十一章法律监督1、(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2、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对法律活动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3、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整个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核心的地位。4、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就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5、社会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6、简述法律监督要素: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1)法律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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