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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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合法权益,增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HYPERLINK""\t""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 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HYPERLINK""\t""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HYPERLINK""\t""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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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费用。 第三条国家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机制选取物业管理公司,勉励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合法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增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引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引价,普通住宅以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范畴由各市、州拟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引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节,并定期发布。 各地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服务级别原则等因素,制定、调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引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详细收费原则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依照HYPERLINK""\t""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应当商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原则、物业收费原则、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商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用包干HYPERLINK""\t""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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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酬金制等形式拟定物业服务费用(涉及政府指引价和市场调节价)。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公司享有或者承担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别的所有用于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支出,结余或者局限性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普通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商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形成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引价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和本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商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原则报本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构成涉及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公司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预收物业服务资金涉及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公司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普通涉及如下某些: 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福利费等; 2、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寻常运营、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批准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预收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以外支出。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发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发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收支状况。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发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收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状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章实施 第十五条物来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服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商定准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畴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因素未准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六章有关价格、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后顾客收取关于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运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当在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关于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重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除外),也可按照业主大会HYPERLINK""\t""决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已接受委托实行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其她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似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依照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以外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商定。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原则和提供相应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内容、原则和收费项目、原则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违背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予以惩罚。 第八章其她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调节物业服务指引价收费原则,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都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HYPERLINK""\t""告知》(川价字费〔1999〕321号)及其他与本细则相抵触规定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