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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跨年度发放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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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跨年度发放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跨年度发放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允许在税前扣除。该条确定了工资薪金扣除的原则——收付实现制。但由于实践中,企业的工资发放模式普遍为下发工资,即当月计提进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在下月发放,因此,遍地皆是的现象为12月份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需在当年对未发放工资进行纳税调增,待次年1月份实际发放时再进行纳税调减。如此每年滚动调整,实在是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因此,各地多出...

会计实务:跨年度发放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
跨年度发放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允许在税前扣除。该条确定了工资薪金扣除的原则——收付实现制。但由于实践中,企业的工资发放模式普遍为下发工资,即当月计提进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在下月发放,因此,遍地皆是的现象为12月份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需在当年对未发放工资进行纳税调增,待次年1月份实际发放时再进行纳税调减。如此每年滚动调整,实在是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因此,各地多出台宽松政策,允许汇缴前发放的上年计提工资可以扣除,无需纳税调整,如果汇缴结束后仍未发放则须纳税调增,待实际发放年度再允纳税调减。当然也有个别省份给予的优待期短于汇缴期的,例如天津为1个月的宽展期,即“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在跨期之工、费、料、固资四个小专题中,工资的问题最为简单,由于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采取了特殊扣除原则——收付实现制,因此,企业实际支付时扣除是法的一般态,各地出台的汇缴期不纳税调整是基于征管给予纳税人的特殊政策。广大企业需留心地方是否对工资薪金跨期问题有特殊政策规定,如果没有,则应选择实际发放年度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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