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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法之相关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把握和消退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平安和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业...
&nbsh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把握和消退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平安和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供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实行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供应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用人单位供应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其次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学问和管理力气;(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学问和自我防护力气。)
  (上述人员应当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学问,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危害防治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扬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九)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准时、照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预评价报告的审核。)
  (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程度(略微、一般、严峻)作出确认结论,并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把握效果评价,(职业危害一般和严峻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依法阅历收合格,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存在或产生严峻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劳动者依据使用规章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其次十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其次十一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处置装备和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其次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准时向劳动者公布。
  其次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设状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岗位分布及其防护设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浓度的监测状况;)
  ((四)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不足与改进措施建议。)
  其次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刻实行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其次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供应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供应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平安操作和维护留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其次十六条向用人单位供应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等)材料的,应当供应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平安使用留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其次十七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其次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其次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接受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爱惜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对接受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实行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有意隐瞒其危害而接受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担当责任。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照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哄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照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照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担当。
  用人单位不得支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觉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当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依据规定的期限妥当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照实、无偿供应,并在所供应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健康消逝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照实供应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与资质文件;)
  ((二)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作业规程;)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状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五)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
  ((六)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危害严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状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许可证申领、职业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十二)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的有关记录或文件;)
  ((十三)其他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资料或文件。)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准时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实行有效措施,削减或者消退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患病或可能患病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准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或医学观看,并担当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发觉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准时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平安许可证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协作,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状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状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状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状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状况;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公布状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状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状况;
  (八)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状况;
  (九)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状况;
  ((十)供应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状况;)
  (十一)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状况。
  第四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学问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
  第四十三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的汇总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关心、协作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有关部门或机构提请,供应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供应相关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供应相关资料的状况进行调查,对存在争议的相关资料或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
  第四十七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隐秘和业务隐秘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八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状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准备。
  第四十九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据规定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
  (二)未依据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依据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依据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未依据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危害严峻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未依据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七)用人单位未依据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实行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依据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九)未依据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据规定准时、照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依据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真实状况的;
  (四)未依据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照实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据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供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供应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供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依据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依据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照旧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未依据规定支配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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