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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内容新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一、今天参加学习的是危化品企业的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重点学习一下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对特种设备实行科学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大家知道,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学管理也是生产力。在相同的生产条件下,科学的管理和瞎指挥,其效果是不同的。特别是危化品企业,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多,只有实行科学的管理,遵从科学规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才能做到生产安全。我们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新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一、今天参加学习的是危化品企业的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重点学习一下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对特种设备实行科学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大家知道,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学管理也是生产力。在相同的生产条件下,科学的管理和瞎指挥,其效果是不同的。特别是危化品企业,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多,只有实行科学的管理,遵从科学规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才能做到生产安全。我们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强制认证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作为特种设备管理方面,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我们山东省制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对于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都必须严格遵守,尤其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8类设备:(一)锅炉: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二)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三)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七)大型游乐设施,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内容特种设备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改造等七个环节都要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内部管理。作为每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是关键。再好的特种设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实现它的使用价值。只有正确使用才是让设备出力又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学习、考核取证,就是为了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去管理。有的同志可能会说,我从事设备管理多年了,也平安过来了,也没有出事。那只能说明你运气好,事情就是这样,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在没有把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前,特种设备发生了事故,找个原因发个通报就过去了,现在不行了,要追究责任,逮人还砸饭碗子。另外,质监部门的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持证的操作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的同志可能已经从安监局办了安全管理员证了,对于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具有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书并持证上岗。因为现在国家还没有出台新的规定:用一个综合证代替各个部门办理的这证那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性,就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去进行安全管理,让设备达到最大出力延长使用寿命同时又安全。怎么干才能达到以上的目的,就是要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1、“三落实”的内容(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安全就是生产力,安全就是效益,没有安全,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社会就不能进步。安全生死攸关,责任重于泰山。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是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内容:A、各级岗位责任制。B、基本工作管理制度。C、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D、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资料;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3)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是法定的强制性检验。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达到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使用单位应做到:A、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根据使用单位自身的特点,安排定期检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确保检验工作如期实施;B、主动与有关检验单位落实检验时间和检验有关的工作要求,检验单位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C、尽量做到按计划的检验时间停车检验;D、检验后,应针对特种设备技术状况和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或改造更新等措施,对其技术性能合乎使用要求的,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变更手续,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2、“两有证”的要求1)特种设备凭证(注册登记、合格标志)使用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3、一检验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4、一预案有应急救援预案。四、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旨在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督。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装置通过自身结构功能限制或者防止特种设备某种危险,以及限制特种设备的状态、速度、运行方向、压力、高度、承载能力等危险因素的产品或构件及其组合。警示装置能够测定并显示特种设备一项或一组特性参数的仪表或系统。注:显示方式可为直读、声、光之一或前者的任意组合。使用单位依法设立的拥有特种设备所有权或应当履行使用管理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分支机构等。作业人员使用单位聘用或任用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和相关安全管理的人员,其范围、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分。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恶劣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警示装置、安全装置,或者警示装置、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主要负责人使用单位的最高管理者。授权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代理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将本标准的要求纳入诸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其组合体系等。总要求使用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建立、实施、保持、持续改进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并且文件化,确保:实行目标管理,为实现目标提供充分的资源;配备与本单位有关的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贯彻实施;特种设备采购、安装、维修、改造、运行管理、隐患防治与应急处置等各环节受控;在各职能层次上明确岗位职责;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开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持续改进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文件范围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文件应包括:形成文件的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描述管理体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管理手册;本标准所要求的文件,包括制度、岗位责任制;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本标准所要求的记录。管理手册管理手册应包括:对本标准的应用说明;管理要素的相互关系和工作接口;本标准要求的文件或者对其引用;绩效评价的方法和改进需求等。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覆盖本标准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满足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需要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至少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安全会议,如安全例会、临时安全会议等,会议的职能、频次、召集部门或人员、主持人、参加人员、会议记录;特种设备维护、检修、检验检测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考核的范围、项目、内容、方法、奖惩措施;特种设备(含安全装置、警示装置、配件)的采购、验收、保管、安装、维修、运行维护、改造、调试、定期检查、定期检验、使用监控、报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变更、停用、注销等)及信息的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运行参数、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处理、安全注意事项等;作业人员的范围、资格条件、培训、考核、档案管理;隐患的排查、报告、处置、复查验证;事故与应急处置;安全技术档案与记录的范围、搜集、归档、编目、索引、借用、保管、贮存、销毁、保密;特殊设备与重点监控设备的分类、监控措施;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察等。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的数量以及简繁程度可以根据使用单位的性质、规模、特种设备特性确定。文件控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所需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还应满足4.2.5的要求。应有制度和措施保证以下要求得到实现: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确保在使用场所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防止作废的文件被非预期使用。记录控制使用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满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提供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有制度和措施保证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得到规定和实现。管理方针使用单位应建立文件化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方针。管理方针应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签发。管理方针应:与本单位的性质、规模和所拥有或者使用的特种设备特性、数量相适应;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目标提供框架;包含遵守特种设备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承诺;传达到相关员工,使其认识各自在特种设备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可为相关方获取;定期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管理目标管理目标制定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特性和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制订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目标,形成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且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体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方针要求;控制特种设备潜在风险;考虑相关方的意见。管理目标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目标实施方案,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在单位内部相关层次上分解、实施并形成文件。管理目标实施方案应定期并且在计划的时间内进行考核,以便及时改进相关工作以实现管理目标。管理目标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工作目标、职责和权限;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考核要求。职责、权限与沟通使用单位主要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组织网络、授予充分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实施;配备足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岗位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技能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按规定申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正确使用登记标志;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按期申报进行定期检验、校验;组织实施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订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应确保本单位相关层次(部门、人员)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与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并且做到:配备满足管理工作需要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传达到相关人员;建立、保持、实施、持续改进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安全经费投入;特种设备隐患得到识别、治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授权负责人必要时,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作为授权负责人承担特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不论其称谓和其他职责如何,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至少包括:确保按本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绩效、改进需求。管理机构必要时,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作。承担相关安全管理工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特种设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必要时,按照设备种类、生产单元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内部沟通使用单位内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相关信息的反馈渠道,确保:及时向员工传达国家关于特种设备的有关要求;作业人员能以最便捷的方式逐级,必要时越级向管理人员直至主要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异常信息。作业人员种类项目作业人员数量备注安全管理人员按设备种类划分管理范围人资质应覆盖本单位各类特种设备。锅炉作业蒸发量≤1t/h、供热量≤0.7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操作1人。1.当2台以上锅炉在1个锅炉房内同时运行时,当班锅炉操作人员数量可按规定总数的70%配置。2.当多台锅炉共用水处理设施时,当班水处理作业人员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单台锅炉最低配置数量中的最大人数。1t/h<蒸发量≤10t/h、0.7MW<供热量≤7MW的锅炉。燃煤每台每班锅炉操作2人,水处理作业1人。燃气或电加热每台每班锅炉操作1人,水处理作业1人。蒸发量大于10t/h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操作3人,水处理作业2人。压力容器作业成套装置,按生产单元配置。每班2人。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氧舱维护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应有充装人员。非成套装置,按班组配置。每班1人。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台班2人。气甁充装按岗位配置。每班充装2人、检查1人。压力管道作业按照装置或管道配置。每班、每岗位管道作业1人。必要时配备带压密封人员。电梯作业医院为患者提供服务的垂直升降电梯、用于游客观光的电梯、确需专人操作的电梯按台配置。每台每班司机1人。必要时配置机械安装维修、电器维修人员。起重机械作业按台配置。每台每班司机1人。必要时配置司索、指挥、机械安装维修、电气维修人员。客运索道作业按条配置。每条每班司机1人。配置必要的维修人员。大型游乐设施作业按游乐项目配置。每项目每班1人。配置必要的维修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按辆配置。每班每辆司机1人。注:表中要求按台配置作业人员的,不包括备用特种设备。启用备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员要求基本原则使用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作业人员、辅助人员,并且保证:经过适当的教育、培训、具备岗位技能和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确保能够胜任工作;作业人员持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人员数量不低于5.3的要求。能力、意识和培训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基本特性明确作业人的资格、资历、学历、技能要求;提供岗前、岗中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满足人员上岗要求,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建立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参见附录A表A.1),保存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作业人员配备要求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含辅助人员)配置数量应不低于表1的要求。特种设备管理采购使用单位应有制度和措施保证特种设备(包括安全装置、配件)采购质量,做到:购买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生产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产品;产品出厂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等)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且与实物相符;实施到货验收,验收记录和产品出厂文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可靠储存,防止储存期间损坏、混淆。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有制度措施保证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过程符合有关规定,做到:选择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资质的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的义务;应当实行监督检验的,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施工完毕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施工单位索取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或报告);验收记录、施工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报告、使用登记变更资料等应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运行控制使用单位应有制度和措施保证特种设备合法、安全运行,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运行控制工作。通用要求设备投用前或者投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附着或者喷涂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单位更名或者设备转让、出租、变更使用地点、停用1年以上、报废、超出原登记参数使用时,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建立并保持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警示装置管理台账(参见附录A表A.2、表A.3、表A.4)、设备分布示意图,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准确、及时、清晰、完整记录运行信息;确定本单位重要特种设备范围,制定监控方案并实施;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设备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每月至少由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当特种设备运行中出现异常,按照预定方案采取必要措施后,若仍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时,应停止其运行。特殊要求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将维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按照TSGT5001和DB37/722的要求督促维保单位对电梯实施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按照DB37/686的要求定期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按照TSGR7001的要求开展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压力管道在线(年度)检查。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有制度和措施保证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安全装置、警示装置在检验、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做到:建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安全装置、警示装置定期校验或者检定台账;制订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安全装置、警示装置定期校验或者检定计划并实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或者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检验;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出具设备适检性证据;获取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校验报告,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按本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范围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除气甁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一般应一台一档,内容包括:a)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技术文件和资料;b)监督检验证书、定期检验报告;c)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d)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e)安全装置和警示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定记录;f)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g)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隐患防治与应急治理隐患防治使用单位应有制度和措施保证特种设备采购、安装、维修、改造、运行控制、定期检验、接受监察、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及时得到评估和治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做到:识别隐患,确认严重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建立设备隐患台账(参见附录A表A.5);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保障;隐患防治的职责、权限和整改时限得到落实;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控制隐患,并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修复价值的设备进行报废处理;记录隐患防治情况,将设备本体缺陷及治理情况记录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向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反馈其所提出隐患的整治结果。应急管理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故障排除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到: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建立重点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职责与权限;识别并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资料,并进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明确应急状态及处置措施,包括启动预案的情形;规定与专业救援组织的联络方式并保持畅通;一般每年至少有计划地进行一次演练;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修正。注1: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包括抢险防护用品、专用工具、安全检测仪器、通信设备和器材及其它救灾物品。注2:应急所需资料包括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工艺流程图和平面示意图、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布置、应急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附近区域事故应急救援特殊装备资源、政府有关部门救援支持联系电话等。事故处理使用单位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报告程序、应急措施,发生事故时应做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以最快、最便捷的方式逐级报告事故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特种设备概况、财产损失及其他情况;在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现场、保留证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或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记录特种设备故障与事故(参见附录A表A.6),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使用单位应有制度和措施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做到: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和信息,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告知监察人员有关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对于安全监察文书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按照7.1的要求进行整改;宜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建立数据交换机制,及时更新数据。绩效评价与改进内部审核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定期审核,确保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内部审核应做到: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组织审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一般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在审核开始前制订实施计划,明确评审目的、要求、内容和时间安排等;审核内容覆盖全部要素和场所;记录审核情况,对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最终形成审核报告;必要时应进行附加审核。一般情况下,内部审核前应开展安全管理绩效评价活动。安全管理绩效评价参照附录B的要求进行。纠正措施使用单位应对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现的不符合进行纠正,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做到:明确不符合的来源,防止发生遗漏;识别不符合的性质,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与存在问题的严重性相适应,消除产生不符合的原因;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保存纠正、纠正措施及验证记录。管理评审主要负责人每年应组织开展管理评审,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及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确定改进需求,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充分、适宜、有效,持续改进。管理评审的输入至少应包括内部审核结果、隐患防治情况、故障与应急处置情况、纠正措施实施情况、外部检查结果等。管理评审输出至少应包括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和改进需求。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140号令共12种55项,70号令共11种类36项,净增19项)解读140号令共12种55项对应70号令共11种类36项序号种类作业项目55项(国家17项占31%约占1∕3,省以下38项,占69%)。号令后,不再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项目代号分为新增5项、减并多项,主要讲新增,减并属于淘汰项目。01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项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国1A1增12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国2A2增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以下同70号令的8大类设备管理电梯安全管理A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6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国3A6。。。7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国4A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增302锅炉作业项一级锅炉司炉G1减并重新分类二级锅炉司炉G2。。。三级锅炉司炉G3。。。一级锅炉水质处理G4。。。二级锅炉水质处理G5。。。6锅炉能效作业国5G6增403压力容器作业项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R1减并重新分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减并重新分类3氧舱维护保养国6R3.。。。04气瓶作业项永久气体气瓶充装P1。。。液化气体气瓶充装P2。。。溶解乙炔气瓶充装P3。。。液化石油气瓶充装P4。。。车用气瓶充装P5。。。05压力管道作业项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2带压封堵国7D2增53带压密封国8D3减并重新分类06电梯作业项电梯机械安装维修T1。。。电梯电气安装维修T2。。。电梯司机T3。。。07起重机械作业项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Q1。。。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Q2。。。起重机械指挥Q3。。。桥门式起重机司机Q4。。。塔式起重机司机Q5。。。门座式起重机司机Q6。。。缆索式起重机司机Q7。。。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8。。。升降机司机Q9。。。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Q10。。。08客运索道作业项1客运索道安装国9S1。。。2客运索道维修国10S2。。。3客运索道司机国11S3。。。4客运索道编索国12S4。。。09大型游乐设施作业项1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国13Y1。。。大型游乐设施维修Y2。。。大型游乐设施操作Y3。。。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Y4。。。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项车辆维修N1。。。叉车司机N2。。。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3。。。内燃观光车司机N4。。。蓄电池观光车司机N5。。。11安全附件维修作业项1安全阀校验国14F1。。。2安全阀维修国15F2。。。12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项1金属焊接操作国16—长输管道(注)备注:焊接作业人员代码,另按照《焊接细则》执行。2非金属焊接操作国17注:1.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0>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表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考试机构由总局指定,其它项目的考试机构由省局指定。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工作(一)积极向单位负责人和分管特种设备工作的领导汇报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状况、检验情况、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求得领导支持和重视,确保在用特种设备安全。(二)特种设备从购进安装、检验、正常使用、维修保养到报废的整个管理过程1、新购进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具有制造资质的单位生产的产品,随机有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出厂监督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证书)、图纸等。2、设备可由制造厂家或具有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在安装之前由施工单位去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告知手续,批准后方可施工。3、设备安装工作完成后,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后,方可对设备安装工程进行验收。4、使用单位(也可由施工单位协助)填写设备注册登记表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5、设备操作人员应培训获证后,方可上岗作业。6、对设备要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继续正常使用。7、设备因故停用时,要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时,要申请检验,合格后启封投入使用。8、在用设备达到安全使用年限或经检验机构检验,确认设备无法使用时,应向该设备原注册登记部门报告,申请设备报废,并送回原来的使用证、注册表等资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第三十七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四章检验检测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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