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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核心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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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核心制度的思考完善国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思考摘要:基于国内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种种缺陷和弊端,学界对以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农村土地制度予以了极大热情与关注,进行了许多进一步探讨。其中,笔者以为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是研究其她问题基本。土地归属应是制度设计重心。土地权属明确才干激发土地效用充分发挥。国内现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尚存在许多缺陷。本文将简要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问题,并提出自己某些看法与完善建议。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问题分析(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国内《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都市郊区土地,除由...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核心制度的思考
完善国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思考摘要:基于国内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种种缺陷和弊端,学界对以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农村土地制度予以了极大热情与关注,进行了许多进一步探讨。其中,笔者以为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是研究其她问题基本。土地归属应是制度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重心。土地权属明确才干激发土地效用充分发挥。国内现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尚存在许多缺陷。本文将简要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问题,并提出自己某些看法与完善建议。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问题分析(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国内《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都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该条规定尽管确认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详细所有者。《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伙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是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最重要立法。从中可以看出,它们都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1但是,集体是什么?“集体”与其成员间是一种什么样关系?“普通说来,农民集体这样一种集合概念,除非履行全民公决式管理模式,在所有权行使问题上,它往往只有名义和抽象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市场主体。”2因而,这样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事实上是无人所有。于是法律又规定了所有权行使主体,采用了模糊所有权,强化行使主体做法。殊不知,实际执行效果适得其反,“所谓土地集体所有,事实上成了乡、村干部小团队所有,有甚至成为个别乡、村干部个人所有。在这种状况下,乡村干部运用土地谋取私利和运用对土地支配权欺压农民现象屡见不鲜。难怪有人说,有些地方乡村干部已经蜕变成为新一代地主恶霸,土豪劣绅。”3这是国内农村中大量浮现侵犯农地现实使用人利益现象主线因素。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疏离感。(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畴不清宪法第10条规定,都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都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都市市区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原则上是《宪法》第10条规定详细化。同步,《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都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用、征购收归国有土地;国家未拟定为集体所有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咱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就是集体。“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哪些土地是集体,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种集体所有”4.特别是随着都市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不断涌现,老都市区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市区土地与否自然而然地由原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同步,建制镇被法律承以为都市范畴,而建制镇土地事实上重要属于集体所有。虽然是咱们普通以为界定得比较清晰都市土地,事实上也是极其模糊,例如都市市区范畴内存在着某些集体所有土地。因而,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规定,导致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清。同步,各层次集体所有权之间也客体不明。《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承包法》也有类似规定。这样立法有一种主线缺陷,即没有将每一种层次农民集体范畴所拥有标物或客体物区别开,而是共同指向同一范畴土地,即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本”,而此种状态既违背了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又导致了农村各层次集体之间在土地所有权确权过程中常发生权属争议。(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缺失《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可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重要权能。但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却是一种受严格限制所有权。国家对其用途、流转、处置进行严格限制。详细体当前:第一,使用权能方面,集体土地不能用于产生巨大经济效益房地产开发;第二,在收益权能方面,由于集体土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而必要先由国家征用转为国家所有后才可转让,在实践中转让金大大高于征用费,这就使得本应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权受到限制。第三,处分权能,一方面,集体土地不得买卖或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另一方面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5对土地法律处分本属于土地所有权一项权能,但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受不得买卖和征用限制,显得很不完全。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完善由上可以看出,国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着十分严重弊病。集体土地所有权困境解决成为了物权法迫切需要解决一种重要问题。国内民法学界提出了各种改造方案,概括起来有如下四种:第一种是废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土地国有化。6第二种是废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农民私有化。第三种是某些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或者是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两者并存所有制构造。7第四种是主张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前提下,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对有关制度进行改革。8笔者以为,在当前国内经济及生产力发展状况下,实行国有化不符合国内国情,而土地私有亦应“慎言”。只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才是唯一切实可行选取。“尽管现行立法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和混乱,但是,国内集体土地实际占有、支配格局通过几十年发展已实际形成。因此,在详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应当考虑历史上和现实中土地占有状况,确认集体土地事实主体。”9针对以上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问题,笔者以为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对其加以解决:(一)理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畴一方面,把既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作如下区别:第一,把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土地确立为村小组范畴内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在村一级集体层面上也应存在相应土地,这些土地重要用于公益用途及发展公司或其她集体经济。土地种类可以依照各村详细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而定,原则上基本维持当前村集体组织占用土地,并合理地预留一定面积供后续发展使用。第三,在乡镇层面上,存在土地涉及:政府机关办公用地,乡镇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和乡镇公司用地。这样,既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三个层次客体都已经区别开来。另一方面,要作好农村土地登记工作,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限范畴。集体土地重要涉及两类,一是农地,二是建设用地。农地涉及耕地和其她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土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如水渠等。建设用地指已用于非农业目土地,重要涉及:宅基地、乡村公司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集体土地还涉及属于集体所有“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当前,农村土地登记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登记,二是要在认真测量基本上,明确土地边界。(二)“新型总有”完善国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所谓“总有”,是指在日耳曼之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将土地之使用、收益权分派给各家庭,而管理、处分权则属公社一种分割所有权形态。10这种分割所有权形态,其内容为质分割,即管理、处分权属总有团队组织,而各总有成员则仅享有运用、收益权,称运用所有权。同步,各总有成员之使用、收益权与其成员身份有密接关系,因其身份之得丧而得丧,不得离开其身份而就其权能为继承、让与或处分。因而有极强之团队封闭性。本文中所指“新型总有”则是对老式日耳曼法扬弃,不再是团队管理处分权和成员使用收益权简朴相加,而是总有成员通过其集体对物实现抽象统一支配。1、新型总有概念和特性新型总有是指一定社区范畴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权利。这种新型所有权关系具备如下几种特性:第一,新型总有权主体是一定社区范畴居民全体。而这些人群共同体并不是一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法人团队,而是以成员个人为本位非法人团队,其权利义务仍由构成团队全体成员承受,不由个别成员承受,也不由团队独立承受。因而其主体仍属自然人,是自然人以特殊形式——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全体成员都是所有权主体,但她们作为新型总有权主体又不同于其个人所有权,只有当她们结合为群体,处在群体之中时才干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第二,集体所有财产由全体集体成员按照民法基本精神所拟定平等、自愿、民主、多数议决原则统一进行最后支配,体现全体成员共批准志,实现全体成员利益规定。当作为多数人之全体集体成员按照民主程序形成集体共批准志,做出决策后,由代表全体成员集体组织负责执行。这种负责执行团队是集体所有权管理体。第三,新型总有权不可分割。也就是说作为新型总有权主体集体成员不得分割作为集体所有财产,既使其脱退集体或死亡时都不发生对集体财产分割。11正由于新型总有权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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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融入集体成员享有土地使用权。第四,收益权。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新增利益权利。正是由于收益权农民集体才将土地占有、使用权授予她人。在占有、使用权人保有某些收益权前提下,农民集体得以分享某些收益权,实现集体利益,新型总有权人利益也从中得到实现。13第五,处分权。新型总有权人得以对自己所有土地进行法律上处分,决定其命运。但基于土地特殊性质,其处分权受到法律严格限制。例如集体以买卖方式处分其土地所有权便是法律所不容许。但并不能因而而否认集体所有权处分权,只能说是不完整所有权。在此,笔者特别需要提出是:这样对处分权能限制是必要。由于若容许集体土地进行自由买卖或转让,最后集体土地很有也许流到资金较为雄厚私人手里,而这样至少会导致两个不利后果:其一,集体土地流失,农地转为建设用地问题将日益严重,农民将失去她们最后保障;其二,土地私有化。因而,笔者以为集体土地不容许自由买卖或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仍应坚持;立法上可以改进地方是应明确国家征用土地条件、程序等,以保障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受到非法侵害。并且,建议立法提高征用补偿原则,保证集体土地收益权,不能再以牺牲农民利益来保证都市和工业发展。(3)新型总有权行使机制:第一,权力机构。新型总有权行使权力组织应是农民集体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集体重大事项等都必要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从而做出决定。所有权行使普通以全体成员或代表协商一致为原则。但大多数状况下,不也许达到全体成员一致批准。因而可以按多数成员意见形成所有人意志,例如,可以规定“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批准”而作出决策。第二,执行机构。集体决策作出后,由全体成员来共同执行是不现实和不经济。因此,必要有相应执行机构来执行。新型总有权行使依权利人多寡和范畴大小,可以设立集体土地管理者或管理委员会作为新型总有权行使执行组织。一方面,在村民小组范畴内,由于人数较少、范畴较小,可以只设定一名管理者负责执行,普通由村民小组长来承担。另一方面,在村一级,由于人数众多、范畴较大,应由管理委员会来行使。但也要视实际状况,决定详细执行机构。普通来说,村范畴不大、集体土地较少,就不必另设立专门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而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就行了;如果村范畴较大、集体土地较多,构成较复杂,就应另设立专门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最后,在乡镇范畴内,也应设立专门土地管理委员会即乡镇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执行机关。所有村民小组长或管理委员会都由相应农民集体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乡镇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分别是村集体土地和乡镇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是所有权行使执行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互不从属。14第三,监督机构。对各执行机构和人员监督一方面是农民集体成员及其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监督,另一方面是依照需要设立专门监督机构。一方面,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由村民小组长管理,由于范畴较小,财产构成也不复杂,村民组长管理普通被置于村民直接监督之下,因而,为了节约监督成本,不必另行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只要加强村民民主监督就能有效监督村民组长履行管理职责。另一方面,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范畴全体农民所有,如果其土地构成不复杂而直接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普通也不必再另行设立专门监督机构,而由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和村民民主监督。如果村范畴较大,村集体所有土地构成复杂,从而设立专门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管理时,则应依法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对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最后,乡镇集体范畴大,土地构成较为复杂,应当设立专门乡镇土地所有权行使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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