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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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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6〕2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6〕23号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2日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和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内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6〕23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6〕23号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2日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和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内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市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绵阳市辖涪城区、游仙区(以下简称“两区”)及各开发园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安州区暂不适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城乡规划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被拆迁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挠。土地征收后,原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或租用、经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随之终止。第四条绵阳市市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征收土地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省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审批情况及需要组织协调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批后实施工作有关事宜书面告知两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两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时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市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市辖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要广泛宣传、解释和正确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按照“依法征地、据实补偿、和谐拆迁”原则,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切实维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严肃性。市(区)监察、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司法、信访、林业、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工作。两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安置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可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完成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务性工作,三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征地拆迁安置责任单位要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3-置工作协议》约定,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及时全额拨付或转拨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约定,认真据实开展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的勘测、清点、登记造册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时足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支付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费用,落实安置住房事宜,协同为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为到龄人员发放养老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和生产生活问题,分宗地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会计账目,按时向市国土资源局交付土地,确保各类建设项目顺利进场施工。第五条征收土地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除征收土地应安置农业人员社保安置所需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外,其余资金全额经两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全额直接或转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并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挤占、挪用和截留。第六条市辖区内城镇批(次)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及报批过程中的相关规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从市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周转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成本中列支。其中工业(含-4-仓储、科研)用地部分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由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中列支;报批过程中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或按相关规定列支。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的征地费用由申报用地单位筹集。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可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两区、各开发园区或其他单位申请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土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预存款制度。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社保资金预存款由项目业主缴纳,城镇批(次)用地中属工业(含仓储、科研)用地的社保资金预存款由申请报征土地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缴纳;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征地项目及经营性用地项目,其社保资金预存款,由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为了使林业用地的征收报批顺利完成,应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耕还林异地转换费的预存制度,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至专户。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5-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向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下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同时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与征地拆迁安置责任单位、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三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其中:工业用地(含仓储、科研)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履行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承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职责(下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应载明:征收土地批准文件相关内容、征地拆迁工作量、补偿安置资金额度及拨付方式、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时限、工作经费的额度及拨付方式和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需工作经-6-费,由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国土资源分局)依据近年来不同宗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及工作实效等实际,按宗地所处地域、面积大小等因素确定标准,核定支付金额,纳入征地成本。资金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第十条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据实及时对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别、结构、数量等相关内容进行实地勘测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被征收土地村(社)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耕地面积的变化台帐,做好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增减统计工作;拟订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和被拆迁农户的住房安置建议方案;将相关资料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被安置人签字认可并经征地拆迁安置责任单位审定后送市国土资源局复核认定。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对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上报的青苗及附着物清点登记资料按被拆迁农户(含企业)总数随机抽取30%的户数(对核实误差大的宗地,抽查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实地进行勘测复核。对复核平均误差超过5%以上的项目,按核实平均误差扣减上报的补偿总金额。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村(社)的基本情况,经抽查复核认定的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别、结构、数量以及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对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被拆迁农户的住房安置建议方案等基本资料,按被征收土地的批(次)以村、社为单位拟订《征收土地补-7-偿安置方案》。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45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须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送达后,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研究或举行听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第十六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或听证笔录,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8-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进度,对征地项目的拆迁、补偿和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征地项目依法供地实施完毕后,征地成本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认定成本,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扣留相关规费后,按程序拨付到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再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工业(含仓储、科研)用地的征地成本由两区或开发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成本拨付按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后土地价款收入入库和土地成本拨付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绵财综〔2015〕25号)规定执行。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九条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标准执行。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一)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二)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9-倍计算;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其中:按本办法实行统规统建安置政策每人按30平方米或实行货币化安置政策每人按35平方米等面积还房部分,被拆迁农户不支付还房部分的购房费用,也不享受拆迁补偿;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对有工商和税务登记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集体或集体股份制等企业的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如《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明或批准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增加10%补偿额,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如批准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第二十二条因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10-筑物补偿总额的15%补偿。第二十三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或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标准)调整,对超出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征地拆迁安置责任单位和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复查后,报请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实施。第二十四条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原则应当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并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一)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其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经两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11-直接或转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并转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二)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其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1.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农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应安置农业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不低于15000元执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除按规定为其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保外,对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的,根据少买养老保险的年限,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全额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按程序经两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直接或转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并全额转支付给被征地-12-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居)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第四章人员安置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社(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得出。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准。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依法应当予以安置:(一)农业人口;(二)在校大中专学生;(三)现役义务兵;(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六)正在服刑人员;(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13-案公告》发布日前,依法婚嫁、生育人员;(八)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的年龄为准。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九条在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一)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二)在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14-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的80%和安置补助费全额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含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发给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发给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不足部分,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核算后予以补贴,进入土地成本;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土地补偿费的20%和安置补助费全额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多余部分(含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发给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发给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按程序经两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直接或转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并转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第三十一条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社保手续:(一)国土资源部门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计算应安置农业人员数,并致函当地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15-(二)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申报、审查安置人数,将应安置农业人员名单经当地派出所审核并办理农转非手续、征地拆迁安置责任单位审定后转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三)两区(或开发园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人员的缴费资金方案》,分别经当地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征地拆迁安置责任单位审查认定、签字盖章后,连同社保资金缴费帐户转国土资源部门。被征地应安置人员社保方案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在被征地村(社)内予以公告。(四)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按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拟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人员的缴费资金方案》,将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资金悉数缴付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资金专户。由于各种原因已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由征地拆迁安置责任单位、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已买社保人员的缴费凭证转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将这部分资金按程序经两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返还或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并转支付给实际缴付人(因土地买受人未按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约定的期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影响了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的社保资金缴付引起的后果,由土地买受人承担)。(五)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已缴纳社保资金的应安置农业人员办理社保手续,并为到龄已参保人员发放养老金。-16-第五章住房安置第三十二条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并持有当地正住农业户口或“村改居”户口的征地被拆迁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第三十三条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化、统规统建和统规联建安置三种方式。其中:在绵阳中心城区(以市城乡规划局划定范围为准)内的涪城区城厢街道办、城北街道办、朝阳街道办、工区街道办、南山街道办、城郊乡(含金家林试验区)、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吴家镇,游仙区涪江街道办、富乐街道办、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镇、小枧沟镇(含游仙经开区)、石马镇,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明街道办、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塘汛镇、松垭镇及绵阳科教创业园区等所属全部或部分村(社区)(详见附件)原则实行货币化安置为主、统规统建住房安置为辅;上述区域以外的村(社区)、社原则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第三十四条货币化住房安置。在绵阳中心城区以内征地且户口在本村(社)的被拆迁农户,其地上房屋等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被拆迁应安置人员可按35平方米/人、4500元/平方米标准补助,即按15.75万元/人标准(含35平方米/人-17-等面积拆迁房屋部分按政策计算的补偿款,等面积还房部分抵扣的补偿款优先扣除本户房屋中补偿标准最高部分)以货币化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一)由被拆迁户户主持家庭全部成员签署书面意见或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构公证认可的申请书和购房合同或已有合法住所产权证明,由当地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将购房补贴款直接拨付到商品房屋销售机构帐户或支付给被拆迁人家庭帐户;(二)凡享受货币化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户,今后不得再享受货币化安置、统规统建和统规联建安置,也不得享受宅基地政策,并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三)货币化安置的,不再享受每人2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政策,不再享受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20平方米住房政策;(四)户口虽不在本村社,但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且长期(五年以上)居住于此的被拆迁户,其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每户(只计1人)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5.3万元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统规统建安置。可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被拆迁农户所有:(一)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正住房屋扣除还房后剩余部分及其他地上附着物,-18-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二)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三)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无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四)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按现行安置房标准安置完应当安置人员或预留充足计划安置人员安置房后的多余房屋,在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并补缴政府土地收益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按市场化方式公开出售(视为商品房)。所得收入全部用于统规统建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支出或弥补被安置农民安置房还房部分的资金不足。(五)多余房源按规定补缴的政府土地收益,由市财政局管理使用,优先用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五)款规定的统规统建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的追加支出。(六)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第三十六条统规统建房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两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19-(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编制绵阳市中心城区内统规统建安置住房及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发展用地规划,明确统建区域和用地范围。(二)市辖区内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街道办事处以批次(或项目)征地被拆迁农房户数为依据,据实申报统规统建住房安置人数。(三)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审查应当进行住房安置的人数并及时将征地拆迁实行统建安置人数致函市城乡规划局,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安置房用地的征、供地面积、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范围图。(四)统规统建房建设一律使用国有土地,市国土资源局按年度逐年将统建安置房用地纳入报征计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五)统建安置房用地原则比照保障房用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两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的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地面积按统建安置人数、规划容积率和按本《办法》统建安置房政策规定的面积52平方米/人(不含应当配建的医院、学校、幼儿园、菜市场等配套设施用房用地)确定(本《办法》下发执行前,已按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拆迁政策实施拆迁补偿项目的应安置人员,其统建房用地供给仍按市人民政府当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建全部房屋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安置后的多余房屋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置。配建的医院、学校、幼儿园、菜-20-市场等配套设施用房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六)被征地拆迁农民按统建安置房政策享有的住房,凭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时发布的《拆迁安置房人员名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加盖“统规统建安置住房土地登记专用章”)。被安置农民在5年内将安置房屋以买卖、赠与(继承与分家除外)等方式转让的,其应分摊的土地需按规定补缴政府土地收益。5年以上转让的,予以免交。(七)被征地安置农民按统建房安置政策享有的住房依法予以转让的,须出具本户家庭成员同意出售住房的书面意见和今后住房证明,以及当地村(社区)、社的书面意见。今后不得再次享受被征地农民的统规统建及货币化住房安置政策,不得划分宅基地、也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八)对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的村(或社区)原则上一个村或社区在1000人及以下的按10亩,1000-2500人的按15亩,2500人及以上的按20亩规划预留土地,作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空间,并依法按程序办理占用手续。第三十七条统规统建房建设及其成本资金按下列原则确定:(一)统规统建安置房原则由当地区级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融资平台公司或镇(乡)政府、园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建筑企业名义进行施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给予房地产开发公司回报或分成。-21-(二)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绵阳中心城区内统规统建安置住房用地规划,组织统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三)国土资源部门对统建房用地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并依据已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对镇(乡)人民政府、园区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批次(或项目)征地拆迁农房户数、人数提出统建房安置审查意见转市城乡规划局。(四)市城乡规划局依据绵阳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批准统建房建设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按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安置人数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核定的统建用地面积分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统建安置房修建资金在征地成本核算时计核,补助标准原则按2500元/平方米(含安置点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报征规费和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配套设施等费用)核定。统建房维修基金按相关政策规定核定(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制定后执行),列入土地成本。个别统建安置房项目因地质和工程原因确需增加成本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决算后,凭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认定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转市财政局按土地成本拨付程序追加拨付。第三十八条统规联建安置。即由区或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当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宅基地(集体土地),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安置地-22-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后,由拆迁户在安置地联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选址定点和建设施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节约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的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原则由征地单位和新建房屋的被拆迁农户共同承担。由征地单位按统规联建住房安置人数5000元/人标准在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时一并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在支付被拆迁农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中扣收或向被拆迁农户直接收取。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的,必须严格规划控制,其住房一律限高2层半,设置硬化坡屋顶。擅自超过批准层数的,严格依法处理并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今后征地拆迁安置时不予补偿。第三十九条异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费用,计入相应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成本。第四十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只对其房屋等建(构)筑物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补偿。(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且不居住或居住于此五年以下人员;(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且在城镇有住房或享受过住房优惠的被拆迁人;-23-(三)在其他村(社)或户口所在地拥有住房或宅基地或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货币化安置的人员。(四)户口在本村社但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政策的二次被拆迁户。(五)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作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在征收土地及其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及其他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私分、平调、挤占、挪用、截留和虚报冒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退还,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24-第四十四条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完房屋及其它附着物的,根据拆迁时间的先后,按地面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拆迁奖励,列入征地成本。第四十五条搬迁补助费按正房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补助,列入征地成本。第四十六条拆迁户过渡房补助费按120元/月·人标准执行,列入征地成本。过渡期原则不超18个月。因安置单位原因导致过渡期超期的,从第13个月起加倍补助。过渡房补助费的发放期限为:统规统建的从拆迁之日起至统建房交房之日止;统规联建的从拆迁之日起发给12个月过渡补助费;货币安置的从拆迁之日起发给6个月过渡补助费。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第四十八条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在不违反本办法原则规定的前提下可制定实施细则;安州区及其他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绵府发〔2012〕39号)同时废止。附件:绵阳城市中心城区征地被拆迁农房户货币化安置或统规统建住房安置范围明细表-25--26-附件绵阳城市中心城区征地被拆迁农房户货币化安置或统规统建住房安置范围明细表区(园区)名称乡(镇、街道办)名称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统规统建安置行政村名称涪城区城厢街道办、城北街道办、工区街道办、朝阳街道办、南山街道办、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全部行政村(社区)龙门镇迴龙社区、中脊村吴家镇兴顺村、广福村、凤凰村、凉水村涪城区游仙区涪江街道办、富乐街道办、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镇、小枧沟镇全部行政村(社区)石马镇中科社区、甘泉社区、翠屏社区、涪江村、横山村、解放村、百胜村、天林村游仙区高新区普明街道办、永兴镇、磨家镇全部行政村(社区)河边镇海峰村、项家庙村、玉皇庙村、穿心店村高新区科创区创业园街道办全部行政村(社区)经开区城南街道办、塘汛镇、松垭镇全部行政村(社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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